公民文化與憲法政治透析

時間:2022-11-13 05: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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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文化與憲法政治透析

本文作者:周葉中李炳輝工作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從近現代國家政治發展來看,一個國家要推進憲法政治〔1〕,就必須考慮兩個十分重要的因素:一是其公民文化是否足以支撐憲政的要求;二是其憲政制度是否足以滿足憲政的要求。而且這兩者是同等重要的問題。然而在我國,學者們卻往往主要從制度方面出發,而較少深入討論公民文化對憲法政治的影響。因此,本文試圖借助阿爾蒙德和維巴的研究,對此問題進行一些分析。

一、政治文化與公民文化:阿爾蒙德和維巴的研究

簡單地說,政治文化亦即政治領域的文化。阿爾蒙德和鮑威爾認為,政治文化是一個民族在特定時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態度、信仰和感情。這個政治文化是由本民族的歷史和現實社會、經濟、政治活動進程所形成。0〔2〕在具有劃時代意義的5公民文化6一書中,阿爾蒙德和維巴做了如下闡述:當我們說到一個社會的政治文化時,我們所指的是:作為被內化于該系統居民的認知、情感和評價之中的政治系統。0〔3〕換言之,政治文化即是人們對于政治系統的認知、情感和評價。有別于廣義的文化定義,政治文化中的文化顯然主要局限于精神層面。當然,與其他概念一樣,對于政治文化亦有不同的界說方式。在此,我們借用阿爾蒙德和維巴的定義,以說明政治生活中的主觀意識與政治制度之間的關系。根據阿爾蒙德和維巴的說法,在對政治文化做進一步闡釋之前,有必要將政治系統進行分解,將其分為作為一般對象的系統、輸入對象、輸出對象以及對象自身四個部分。針對這四個部分,可提出如下四個方面的問題:11他對他的國家和他的政治系統,一般地說,它的歷史、規模、地域、權力、-憲法上的.特征等都有哪些知識?他對這些系統的特征的感覺是什么?他對這些特征的、多少經過考慮的意見和判斷是什么?21他對結構和角色,各類政治精英和進入向上的政策流的政策建議,都有哪些知識,他的關于這些結構、領導人和政策建議的感覺和意見是什么?31他對進入這些過程的向下的政策實施流、結構、個人和決定都有那些知識?他對它們的感覺和意見是什么?41他怎樣覺察自己成為他的政治系統的成員,他對他的權利、權力、責任和進入影響的策略,有哪些知識?他怎樣覺察他的能力?他在表達政治判斷或得出意見時是否認識到并運用了哪些參與或行動的規范?0〔4〕如果人們對上述問題大多有清晰的認識,不妨將其評價為1,反之則評價為0。這樣,政治文化即可劃分出村民政治文化、臣民政治文化與參與者政治文化三種類型〔5〕:雖然這三種政治文化具有時間上的先后關系,但并不存在所謂的優劣。只有當政治文化與政治結構相互協調時,政治文化才能對政治結構起到支撐作用,以維持其穩定;反之,則不利于其穩定。而在分辨政治文化與政治結構的協調性時,阿爾蒙德和維巴則以認知取向、感情取向以及評價取向作為衡量標準。如果某一社會中的人們在某一取向上的感覺或評價大多是積極的,則記為+,反之記為-,若態度多為中立的,則記為0。依照這一方法,政治文化與政治結構之間的關系可如下所示〔6〕:任何一種政治文化都可能與政治結構不相協調,進而導致政治結構的不穩定。毫無疑問,忠誠最能夠維持穩定,而離異則會妨礙穩定。因此,探索能夠穩定支撐政治結構的政治文化,即成為阿爾蒙德和維巴的主要目標。那么,標的物何在?依阿爾蒙德和維巴所言,上文所述三種政治文化只是純粹的形式,在現實生活中必然會出現三種系統性混合型政治文化,即村民)臣民文化,臣民)參與者文化與村民)參與者文化〔7〕。自然,也可能出現三種文化相互混合的情況。而真正能夠支撐民主政治之穩定性的政治文化形式,恰恰是這種混合的政治文化,阿爾蒙德和維巴將其稱之為公民文化。公民文化的特征在于:其一,它是一種忠誠的參與者文化;其二,在公民文化中,參與者的政治取向與臣民和村民的政治取向是結合在一起的,而不是前者取代后者〔8〕。據此,阿爾蒙德和維巴通過大量的實證研究,試圖證明公民文化是穩定民主的文化基礎。由于公民文化是三種文化的混合體,它體現了一種所謂平衡的差異0,而這種差異性恰好符合民主制下各種矛盾紛呈的狀況。公民意味著對政治事務的廣泛參與,因而公民文化的主體必然是參與者文化。而在政治過程中,村民文化和臣民文化也在消解政治強度、緩解政治壓力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就此而言,公民文化對于維護民主制的穩定性確有其獨特功能。因此,阿爾蒙德和維巴得出結論認為,一個穩定的和有效率的民主政府,不光是依靠政府結構和政治結構:它依靠人民所具有的對政治過程的取向)))即政治文化。除非政治文化能夠支持民主系統,否則,這種系統獲得成功的機會將是渺茫的。0〔9〕而公民文化看來特別適合于民主政治系統。它不是民主政治文化僅有的形式,但它似乎是與穩定的、民主的系統最協調的形式。0〔10〕實際上,政治文化對于政治系統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它既可表現為積極推動某一政治系統的進化或維持既定政治系統的穩定性,也可表現為變革政治系統。文化是變革的先聲。這句話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具有相當大的正確性。因此,在當代中國,公民文化與中國的憲法政治之間存有何種關系,的確是一個頗為值得深入探究的問題。

二、政治社會化與憲法社會化:解說與反思

既然公民文化如此重要,那么,應該如何將既有的公民文化傳承下去?又如何進一步發展公民文化呢?在阿爾蒙德和維巴的闡述中,他們一并提出的方案是政治社會化。關于政治社會化的定義林林總總,但其大致意思則有相同之處,即政治社會化是既存政治文化得以傳播的過程,也是社會塑造個體政治意識的過程。按照亞里士多德的看法,人在本性上應該是一個政治動物〔11〕。雖然這一論斷說明了一些問題,但并不全面。因為人的政治才能并非生而具有,而是在人社會化的過程中形成的。尤其是當社會已經形成某種特定政治文化時,脫離社會即意味著人無法融入政治過程之中。因此,政治社會化對于傳播政治文化、型塑特定社會的政治性格至關重要。在面對公民文化問題時尤其如此。在一個業已形成公民文化的社會,公民文化可通過政治社會化的過程進入人們的視野和思想之中,為人們將來參與民主政治奠定基礎。那么,對并沒有自發形成公民文化的社會又將如何呢?讓我們設想,我們需要在某一特定國家構建民主政治,而該國并無民主政治傳統,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采取什么措施呢?第一步,由于民主政治并無內生動力,因而只能借助外來政治資源,借鑒他國民主政治制度。假如一些人在外來政治思想影響下,通過各種途徑建立起了民主制度,那么,民主政治的任務是否完成?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因為對民主的承諾,是單純的制度無從兌現的。事實證明,盲目的制度崇拜是錯誤的。為此,第二步,我們需要為新生的民主政治尋找一種支撐力。這種支撐力既可來自于外力的強制,也可來自于內在的認同。盡管外力可在一定時期內構成民主政治的依托,但從長遠來看,外力畢竟不能持久。相反,只有基于內心確信所產生的認同,才能將一種政治系統予以內化,從而如傳統一般扎根于現實世界之中。因此,政治認同對于一種制度的穩固而言相當重要。而維系這種政治認同的因素包括三個方面,即較為全面的認識,較為正面的評價和較為深厚的感情。這三個方面構成對一種政治系統的忠誠0。因此,民主政治的良性運作,不僅有賴于民主制度的建構,更有賴于公民文化的培育。如果我們希望在中國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民主制度,那么公民文化的發達勢在必行。這也就是說,公民文化對于民主制度的建構與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問題在于:既然不存在民主制度的前提,那么公民文化又如何培育?如果我們將政治社會化理解為既有政治文化的傳播和承繼,顯然,在一個沒有民主傳統的國度,民主政治的社會化也無從達成。在此,可以對阿爾蒙德和維巴的觀點略作修正。阿爾蒙德和維巴在研究政治文化時,往往偏重既存公民文化對政治系統的影響,而對政治文化的變化則有所忽略。因而有人借此對其進行批判。實際上,阿爾蒙德和維巴并不認為政治文化是一成不變的,但他們未能對動態公民文化進行研究亦是事實。在現實生活中,政治文化的變動性與政治過程息息相關。在當代中國,政治文化的演進和發展這一動態過程是最值得關注的現實問題之一。如果認為政治文化難以改變,那么只能不幸地認為,中國的民主政治事實上是不可能穩固地建立的。事實當然并非如此。但在一個缺乏憲法政治意識和公民文化的國度,通過政治社會化培育公民文化,顯然是頗為艱巨的任務。在這種情況下,政治社會化不僅要普及和傳播既有政治文化,而且承擔著另一份責任,即在潛移默化中改變既有政治文化,使之向公民文化靠攏。因此,民主轉型國家政治社會化的目標,乃是社會無法獨立完成的。在此情境之中,思想啟蒙和權力推進,在政治社會化過程中都扮演著各自無可替代的角色。同時,由于強調政治和知識精英的引導,因而政治參與者的數量并不多,大部分人的主體意識和參與意識難以培育。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政治社會化往往會在一定程度上偏離參與者文化,且帶有臣民文化的明顯烙印。因此,很有必要反思政治文化與政治社會化的關系,乃至反思政治社會化在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意義。曾有學者對阿爾蒙德和維巴的觀點提出質疑。認為將文化看做自變量,而將政治行為和政治結構視為因變量,將人的心理傾向模式與民主政治的穩定掛鉤,顯得有些草率。因為公民文化更可能是民主制度的結果,而非其原因〔12〕。應該說,政治文化的確不能決定政治結構,但政治結構也同樣不能在短期內改變政治文化,因而二者的關系十分復雜。在民主政治尚未最終建成的當代中國,若要使源于他種文化的民主觀念成為政治文化中的核心要素,那么民主觀念的宣揚自然不可或缺。然而,具體民主制度的推行,則是使民主觀念和公民文化得以發揚的必要條件之一。因為傳統意義上的政治社會化偏重于傳統政治文化的再生產,難以促進政治文化的進化。因此,我們不妨將政治社會化做一個小小的曲解,即不將其看做傳統意義上的傳承政治文化和塑造政治人的過程,而將其看成社會上大部分人可以正常參與政治這一理想狀態的過程。這也就意味著政治過程不再由少數精英操縱,而應由社會大眾普遍參與。這種意義上的政治社會化,實際上就是民主政治的真正推行。也唯有在這一前提下,公民文化才能得以全面實現。任劍濤在論及公共精神空間問題時認為:首先,公共精神空間的出現,依賴于公共政治空間的奠基0〔13〕;其次,只有在公共精神空間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條件下,社會的統治或治理才是可能的0〔14〕;最后,正是在寬容與法治的基礎上,公共精神空間才具有生長、發育與拓展的前景。這既是指公共精神所寄托的市民社會可以迅速地成長,也是指公共精神所必須的公共輿論才可能形成。0〔15〕公共精神空間與公共政治空間的關系大體如是。盡管公民文化與民主政治的問題與此頗不相同,但二者的關系則與此具有較大的相似性。同樣的問題可以推及憲法領域。實際上,憲法與政治很難截然分開。公民文化的塑造,同樣是憲法孜孜以求的目標之一。憲法文化包含在政治文化之中,而憲法社會化是政治社會化的一部分。因此,憲法社會化和政治社會化之間有著大致相同的命運。一方面,憲法社會化乃憲法文化得以塑造、維續和傳承的過程,是社會個體與政府接受憲政理念、內化憲法規范、形成憲政品質的過程,是憲政體系的自我延續即再生產的過程0〔16〕;另一方面,也是憲法及其相關制度之功能得以實現的過程。0〔17〕因此,憲法社會化既包含傳承憲法文化的意思,也包含憲法得以實現的意思。前者與政治社會化的正統解釋相符,后者嚴格說來則是憲法及憲政精神的實現,與政治過程受到憲法制約這一含義相類似。而在這兩者之間,也存在著緊密的聯系。與政治和哲學上的眾多命題一樣,在我國,憲法的普及也往往以一種整齊劃一的方式展開。無論是小學時的思想品德課,還是高中時的政治課,甚至是大學時的思想政治修養與法律基礎課,都主要側重于闡述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以及國家機構的基本知識等內容,而對公民權利意識、公民控制國家和約束國家的可能性及必要性等問題,則著墨不夠。而且,相對于學校教育而言,憲法精神在普通民眾中的普及力度更顯薄弱。相形之下,憲法學界對憲法的眾多理論和實踐問題則進行了深入的探討。但無論這種探討達到怎樣的深度和廣度,都難以夯實憲政的社會基礎。如伯爾曼所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形同虛設。0〔18〕憲法作為法律的一種,無疑應當得到廣大人民的信仰。而信仰的基礎在于對憲法的認知。若這種認知發生偏差,則信仰很難真正建立。由于長期以來,我國對憲法性質的認識存在誤區,憲法表現出較強的政治綱領屬性,而未能表現出法的屬性。這種認識誤區導致的結果是,要么民眾對憲法視而不見,要么認為憲法只是一種政治宣言,是階級統治的工具。近年來,我國也出現不少重大的憲法事例,引起舉國關注。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普通民眾在這些事例中只能進行有限度的討論,難以發揮實質性影響。除上述憲法意識薄弱之外,在我國尚缺乏實現憲法政治必要的主體要素,即具有健全公民人格的社會成員。我國市民階層發育遲緩,難以出現西方式的公民社會。而誠如馬克思所言,公民社會恰恰是西方世界全部歷史的真正舞臺〔19〕。契約精神的缺失,法治意識的淡薄,作為國家和社會主人榮譽感和責任感的匱乏,無一不制約著合格公民的形成。與此同時,因憲法缺乏制度化保障,導致眾多憲法權利形同虛設,從而阻止了公民通過行使言論、結社等基本權利實現其政治主張并張揚其個性的渠道。制度的欠缺,反過來削弱了公民對憲法的信仰。這種惡性循環,導致憲法缺乏足夠深厚的社會基礎。因而在我國,憲法社會化與憲法文化、公民文化等主觀內容也存在密切的關聯。簡單說來,若沒有憲法文化的支撐,憲法權威得不到保障,憲法信仰無從樹立,憲法的功用必然難以發揮。因此,將憲法與政治二者相整合,可以認為,憲法政治是憲法在實際政治過程中發揮其應有作用的政治形態,憲法文化則屬于政治文化的一種,其目標在于培育憲法權威、憲法信仰,塑造公民文化。在此基礎上,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沒有憲法政治之推行,就沒有公民文化之培育;而沒有深厚的公民文化,憲法政治亦不可能實現。而且這二者之間不存在簡單的雞與蛋的關系,也很難分清先與后。

三、公民文化的培育與憲法政治的推進

既然公民文化的意義如此重要,那么在轉型期的中國,公民文化的培育就是當務之急。無疑,我國當前的政治文化并不符合公民文化的要求。按照公民文化論,由于公民文化是三種文化的混合體,因而一國政治文化中所包含的三種文化的分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社會的民主程度。一國參與者所占比例較重,則其民主程度較高,公民文化自然也趨于成熟;反之,公民文化則不存在。在我國,公民文化是否存在?答案并不樂觀。有學者認為,一個現代的參與式民主政體,從對公民素質的要求而言,大概是5.5分左右。這當然只是一個平均數。0假設我們國家憲法中規定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要真正發揮作用,它的優越性要比較充分地顯示出來,也跟國外的情況相似,需要公民有5.5分左右的政治素質,那么現在已經達到的水平充其量也才剛剛過半。因此我們面前的路還很長,還很艱難。0〔20〕盡管這一論斷出現于上個世紀90年代,但至今仍有警示意義。公民文化難以在轉型國家出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傳統倫理取向缺乏對現代制度的合理性支撐;官本位和權力本位對民主法治觀念的消解;政治化的身份意識對現代守法精神的抵制;以政府推進為主導的法治現代化模式,使政府過分突出,從而對公民主體意識形成造成沖擊〔21〕;等等。在認識這些問題的基礎上,我們理應做出積極的回應,也就是在我國努力培育出現代化的公民文化。在阿爾蒙德和維巴看來,政治社會化的過程亦即政治文化培育的過程。在此過程中,眾多因素可為公民文化的延續和發展奠定基礎。依照阿爾蒙德和鮑威爾的觀點,政治社會化主要有如下方式:家庭;共同體、聚居區和同輩集團(peergroup);教會;學校系統;工作場所;正式組織;大眾傳播工具;專業化的政治輸入結構:利益集團和政黨;專門輸出結構:立法機關、行政機構和法院;社會、經濟和政治結果〔22〕。上述方式均可通過政治社會化的方式直接影響政治文化。政治社會化是一個人一生的事業,從其出生到死亡都難以擺脫這一過程,因而這些方式幾乎總會或多或少地對人的主觀政治態度造成影響,并在較大范圍內型塑政治文化。公民文化是一種特殊的政治文化,需要特殊的方式方能塑造。公民文化是民主政治下的政治文化,亦是一種以參與者文化為主體的政治文化,因而從本質上來說,公民文化要求較高的參與水準,以阿爾蒙德和維巴的觀點來看,即需要具有較強的公民能力。從主觀上看,公民文化要求多數公民具有能力意識,即認為自己可以對政治決策過程產生影響;從客觀上看,公民文化同時要求多數公民具有實際的公民能力,即能夠對政治決策過程產生影響?;谏矸莸纫蛩氐牟煌?公民能力也有所不同。一個教育水平較高、社會地位較高的公民擁有的公民能力也較高。盡管能力有高低之分,但公民文化并不只是關注少數人的能力,而是要求多數人的能力。而要塑造這種公民能力,也須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進行努力。主觀方面不外乎改變公民對于政治參與的態度,客觀方面則在于賦予公民更多的參與機會。從主觀上來看,在轉型期的中國,培育民主和參與意識是一個長期的歷史任務。而且由于民主、參與意識普遍較低,因而一種自上而下的思想教育幾乎不可避免,這也是我國學校教育中思想政治教育,以及社會教育中諸如普法教育等活動的存在背景。從客觀上來看,囿于民主意識的缺失,且由于發展中的中國肩負艱巨的改革、發展和穩定的任務,因而一種自上而下的政治形態也為人們所接受,精英主導的變革立憲〔23〕自然就具有了合理性。但就中國政治的發展前景而言,如果我們同意民主政治是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那么公民文化的培育也就在情理之中。但目前現實政治實踐中的做法卻難以滿足培育公民文化的要求。因為主觀上,民主和參與意識的培育絕非教育所能完成的任務。盡管人從出生開始,就受到來自社會方方面面的教育,如家庭教育、學校教育,但這些教育卻難以塑造出公民文化。公民文化的主體是參與者文化。從本質上說,參與意識是實踐所鍛煉出來的,而非教育灌輸出來的。在沒有實踐支撐、甚至實踐與教育所宣揚的思想相悖的情況下,參與意識不可能得以真正培育。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公民文化的培育從一開始就伴隨著參與。從孩子出生時起至其成年,他所受到的教育主要來自于家庭和學校,而這兩者都帶有較為明顯的權威特點,因而盡管可以培育作為公民的服從意識和義務意識,但對于公民文化而言,這二者不可或缺,而且參與意識和權利意識顯然更加重要。因此,有限地參與到家庭與學校的決策之中,對于培育早期參與意識具有重要意義〔24〕。在我國,家庭和學校的權威色彩頗為濃厚,要做到這一點并不容易。一些寬容的家庭和學校可能在很早階段即開始重視培育孩子的自主能力,讓其在較大程度上擁有決定權,實現自己管理自己,從而塑造獨立人格。不過大部分家庭和學校并非如此。實踐中更多的是思想的灌輸以及成績的壓力,參與意識的培育效果并不明顯。然而,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頗為困難,雖然學??赡軐崿F體制上的轉換,但國家能力的觸角無法延及家庭,從而改變家庭的教育方式。盡管教育對培育公民文化而言將會產生重要的作用,但這種作用是有限的。學校能夠傳授與參與相聯系的認識技能,但是,它們能夠傳授那些作為公民文化重要成分的、起基礎作用的社會態度嗎?教育能夠傳授社會的信任和信賴嗎?它能夠用這些社會態度來促進政治過程的普及嗎?0〔25〕因此,必須擴展政治社會化的其他途徑。在這些途徑中,強調參與實踐的社會化機構所起的作用將比教育要大得多。其中包括接近大眾傳媒的途徑,參與行政決策的途徑,管理自己生活和參與構建公民社會的途徑,也包括影響政治決策、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途徑。這是培育公民文化客觀方面的手段。道理與讓孩子學會走路一樣,口頭上的教育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讓他親自去走路。對于公民身份的認同感主要并不來自于他人的講述和傳授,而是來自于以公民身份參與國家和社會決策的可能性。沒有參與可能性,教育將是徒勞的。因而在這里,我們又不得不回到制度與文化這對糾纏不清的范疇上來。結論看起來十分簡單,沒有一種保障民主參與可能性的制度,培育公民文化的任務不可能完成,而沒有一種成熟的公民文化,民主政治也沒有可資依靠的牢固基礎。民主政治是憲法政治的題中之義,在面對民主政治與公民文化之間的復雜關系時,憲法政治所起到的作用十分重要。公民文化是憲法政治的支撐要素之一,而憲法政治則是培育公民文化最為可行的手段。但在審視二者時,必須看到兩個事實:第一,公民文化的培育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它帶有明顯的漸進性。時間是培育公民文化的必要因素,但在我國這樣一個后發國家,時間對我們來說過于奢侈。我們不僅需要以比西方短得多的時間實現經濟的現代化,同時也需要以較短的時間實現其他方面的現代化,包括政治現代化。為此,培育公民文化的時間將大大縮短。教育是縮短時間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第二,與帶有強烈主觀色彩的公民文化相比,制度的客觀性較強,迅速的制度變遷是可以實現的。然而,在公民文化未能跟進的情況下,制度上的盲目改革可能在沒有公民文化支撐的情況下無法發揮其作用,乃至對社會進步產生反作用。因此,中國的憲法政治必須在文化與制度之間進行調和,一方面擴寬政治參與途徑以培育公民文化,另一方面則不能草率地進行根本性的制度變遷。綜上所述,在中國培育公民文化的任務頗為艱巨,唯有民主政治的推行方能完成這一使命。而在具體的推進過程中,又必須采取理性、審慎的態度。盡管當代世界留給我們的時間并不充裕,但我們卻只能緩慢地在審慎的進步中尋找到適合自己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