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期憲法與行政法互動研究

時間:2022-05-12 09:35:17

導語:轉型期憲法與行政法互動研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轉型期憲法與行政法互動研究

摘要:我國憲法是所有國家法律的依靠,我國是一個民主法制的國家,憲法對于我國的法律具有主導作用,以憲法的主導作用為主,也衍生出分門別類的法律,為我國公民服務。比如,行政法更加細化我國憲法體制規定。與此同時,也對我國憲法的落實和發展產生了阻礙作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就是要通過行政干預來促使我國憲法能夠在行政法的輔助作用下完成文明治理社會的義務。

關鍵詞:中國憲法;轉型期;行政法

在社會結構轉型時期,法律是國家發展的基礎,起到監督和約束的作用。社會行為的產生動機和相互的聯系影響,在各項基準法律條例制定過程當中呈現規范化。憲法是經濟文化思想結合的產物。憲法的實施頒布始終圍繞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進行開展。憲法和行政法之間具有一定的聯系,兩者均是為中國公民進行服務。在實際權責執行過程中,行政法的執行基礎是憲法,而憲法也對行政法的職能范圍進行約束,現階段社會轉型時期也加大了行政法和憲法之間的本質聯系。本文以兩個法律作為出發點,分析研究法律條例之間的互動形式。行政法和我國的憲法在某種意義上具有密切的聯系,我們不能夠將憲法和行政法隔離開來,但是對于行政法來說,它具有具體化的憲法條例,更符合科學合理的發展要求,可以在憲法當中發揮出其明顯的作用。

一、我國行政法在轉型期的特點

現階段,很多法學家都非常關注憲法和行政法關系解析問題,并且該課題也是一個存在認同性不同的課題。在傳統的研究中,學者認為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但是行政法是用來明確實施的法律,兩者有著一定的區別。但是該研究角度,在隨著我國社會不斷發展的趨勢下,其研究的弊端有著明顯的顯現。因此,在針對憲法與行政法的研究中,兩者的具體關系并沒有一個合理的標準。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我國的法律體系建設中,其建設方式與內涵是不斷完善的,在不斷地對兩者之間的關系的審視下,會發現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我國行政法的出現主要是為了解決我國社會發展過程存在的一些糾經濟糾紛問題以及各種詬病,所以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我國社會結構也呈現出復雜的變化。人們的正常生活環境和就業環境問題彰顯出來,我國的行政部門在這些事情產生之后,為了能夠在群眾生活方面提供更多的保障,需要采取行政手段來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1]。憲法是行政法的先驅,在社會結構當中,人們是基本的組成部分,具有相應的責任和權利,能夠確保各項社會行為都滿足法律的要求。從法律核心價值進行分析,將公民的權利自由作為核心結構,促使社會體系穩定發展,人們在社會發展形態下所存在差異性是不可避免的,與此同時,人們之間的行為在客觀意識影響下,也無法做到公平,公正的發展,當然這只是從人本身角度出發做出考量的,但是從政府職能角度進行分析,公民具有一致的初始權利,政府需要保證公平合理的對待每一個合法的公民,并且能夠做出宏觀調控,對人之間的隔閡予以削減,為社會穩定發展奠定基礎,從憲法立法角度進行分析。

二、我國憲法和行政法的關系在轉型期的具體現狀分析

第一,在我國行政法立法的過程中,需要以憲法的法律體系及立法大綱作為主要的立法根本。并且,在實際的應用中,憲法的建立是我國各個政府部門在進行相關管理的過程中提出根本依據的法律。另外,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不容置疑的,在保護我國國民的權益中,憲法有著重要的作用。但是,當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出現沖突的時候,就需要運用到行政法進行有關內容的解決。兩者之間就需要利用行政法作出權衡,因為行政法具有靈活變通性,它可以改變,并不是像憲法一樣一成不變,但是,在相關工作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侵害公眾權利的情況。在這樣的情況想下,就需要運用到憲法進行相關調解,實現我國法律轉型中的科學性與合理性。無論在何種情況,都要保障我國公民權益的安全憑證。第二,行政法是我國憲法的具體體現,現階段我國憲法是行政結構的主體,行政法是基本的指法原則,我國是一個法律大國,這樣的結構也是我國所具有的特有的執法理念,對于法律意識來說,我國公民也發生了很大的改變,我國制定憲法的法律法規從根本意義上主要是為了維護人民的基本權益,并且通過維護法律使得公民能夠享受更多的權益,對自身利益進行保障。第三,拓展轉型期的行政法對我國憲法所具有的作用和影響。一是行政法對憲法具有積極作用。我國憲法和行政法在何時何地都具有一致性。從行政法的條例可以看出我國憲法的相關原則,我國憲法和行政法之間具有密切聯系,彼此之間相互影響。行政法能夠對我國憲法的相關需求進行體現,也可以傳達出憲法的精神和要求。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行政法的能力有著一定的影響。我國的法律組成與其他國家存在一定的不同。我國的法律法規主要是由行政部門和法律制度共同構成的。我國的行政部門,在一定程度需要針對我國的法律情況進行行政法的制定,并對有關的行政部門進行約束,例如對下級法院進行約束等。在一定角度上講,行政法是我國政府部門對憲法的補充[2]。二是行政法對我國憲法所產生的消極影響。行政法雖然促進我國憲法進步,但是與此同時也限制我國憲法的發展。比較憲法和行政法具有很多能夠變通的規定和條例,在執行過程當中是很難把控的,需要我們對憲法進行充分地利用,并且執行限制行政法。行政法發展過程需要在憲法的指導作用下進行發展,這也是行政法發展至關重要的一點。

三、憲法準則是憲法和行政法互動的前提和基礎

首先,行政法的合法性與憲法的結構職能和地位有著直接的關系。在我們不考慮憲法與行政法的關系的情況下,行政權在被行政法設定其權利的過程中是可定合法的。但是,行政法在實際使用的過程中,需要以憲法的根本宗旨為前提,這樣的法律行使方式需要以憲法為前提,否則行政法就會失去其法律效益。另外,在憲法的結構中,制衡和分權是普遍存在的事,是一種執行性權利的體現。我國實行的是民主專政,在一定程度上,行政權需要服從立法權,這樣的規定是通過文字立法來實現的。法律的意義主要來源于其執行過程中的執行力,法律在執行的過程中才有著一定的意義,否則法律只是一紙空文。因此,在進行法律的設計與確立的過程中,要充分保證其可執行性,確保法律的正常使用。同時,法律所代表的是公眾的利益,行政違法的本質就是侵害公眾利益的過程與行為。我國是法治國家,在針對國家政府官員的管理中,要通過法律的約束力量來規范政府工作人員的權力的合法行使,進而提高法律的執行科學性。其次,行政法能夠與憲法形成互動關系,其最主要的根本原因是行政法要受到憲法的規范。在立法的階段中,我國采用的是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但是這種情況下就會存在侵害小部分人利益的情況,也就會造成多數權威侵害少數權威的現象。民主,在一定程度上講就是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的落實,在該原則下,少數是不可能抗衡多數的。所以,在這樣的行政統治下,是極有可能出現多數政權過于集中,可能會出現權力失衡或者是政府權力不能得到限制的情況。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分析政府的權力可能會受到一定的影響。這樣的情況下就必須規范憲法與行政法之間的關系,實現科學的法律互動。再次,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處于領導階層的法律,而行政法則更加傾向于對憲法的內涵進行執行與落實。很多情況下,憲法的主要內涵是需要通過行政法的落實來實現的,憲法的價值也是通過行政法的落實來展現的。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國對憲法的重視程度與對行政法的重視程度處于兩種不同且又類似的狀態下。在現階段對法律的應用中,不論是憲法還是行政法都需要被給予高度的重視,這樣才能夠實現我國法律治國的根本要求。在進行落實中,還需要綜合考慮到憲法與行政法的根本差異性,在確定憲法的功能與行政法的功能時,一定要注重對兩種法律的本質性質的甄別,提高對兩種法律的認知。并且,在我國的法律治國中,還需要綜合運用兩種法律的不同性質,在進行行政法落實的過程中,要充分尊重憲法的核心思想,在進行憲法的運用中,需要以行政法的外在表現作為依據,進而實現行政法對憲法的補充與詮釋,實現我國法律互動與法律治國的科學性與合理性[3]。最后,憲法是行政法的精神支柱。我國是法治國家,在進行國家治理的過程中,需要依照憲法的有關內容進行國家的管理與治理,在這樣的情況下,政府采取怎樣的方式進行相關治理,直接體現出國民對待我國治理方式的認可程度。政府是運用法律對社會進行管理的單位,在這樣的情況下,政府需要在合理的范圍內使用法律,并確保相關的權利能夠得到法律的約束,實現人民群眾對政府管理的認可與認同,這是確保我國實現依法治國的根本要素。并且,憲法的內在要求就是對人權的保障,這是憲法給行政法提供精神支柱的保障。但是,如果憲法在保證人權上沒有明確的體現,那么行政法就會缺少相關的基本法律法規,法治政府也就不存在了。

四、確保我國憲法和行政法平衡作用

在我國憲法基礎之上,行政法制定出來,因此,行政法在具體被使用與落實的過程中,在一定程度上會受到憲法的制約,同時,可以倒推出,行政法的實行是不可能影響到憲法的。并且在行政法的使用與落實中,還需要充分體現出憲法的優越性,這樣才是確保憲法制定合理與行政法制定合理的表現。在行政法的制定與有關單位的行使中,需要以憲法作為參考依據,確保所制定的法律法規是合理的,這樣才可以避免我國憲法條例和行政法律法規發生沖突。

五、結論

我國憲法和行政法之間具有密切的聯系,兩者之間是一種相互制約和相互影響的關系,在行政法與憲法的互動中,兩者的關系的合理配合,才是確保我國法律體制完善的根本保障。并且憲法與行政法的合理互動,同樣還是確保我國社會穩定發展的基本保障,在法律的科學行使下,能夠有效地提高我國治理國家的科學性。并且,在深入分析憲法與行政法的復雜關系下,能夠更好地提高我們對法律的認知,是提高全國民眾對法律認知科學性的有效保障。行政法與憲法是我國社會發展中不可缺少的關鍵法律,行政法應該以憲法的根本宗旨為立法原則,并且充分認識到憲法的根本要求,實現行政法的科學運行。通過構建架構,能夠促使憲法更好地在社會當中應用,發揮出應有的價值和作用。

參考文獻:

[1]鄺少明,鄭瓊現.論憲政的契約屬性——本質主義和注釋主義之外的憲政界定[J].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01):85-90+126.

[2]李愛紅.違憲審查制度與公民權利的法律保護[J].探索,2005(02):184-187.

[3]劉榮剛.1982年憲法的制定過程及其歷史經驗[J].當代中國史研究,2005(01):41-49+126.

作者:王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