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經濟影響論文
時間:2022-04-19 1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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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農”問題是當前應研究的重要課題,農業經濟結構和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是在一定的農村社會結構中進行。闡述了現存的農村社會結構是如何直接影響農業經濟結構和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并提出了個人觀點。
關鍵詞“三農”問題農村社會結構農業經濟發展
1農村社會結構對農業經濟發展的影響
當前農村社會中不同群體、階層之間的關系,可以具體區分為三種不同的關系。一是“縣、鄉、鎮政府”、“村兩委會”與“農戶”之間的關系;二是“經濟合作組織”、“龍頭企業”、“示范基地”與“農戶”之間的關系;三是“農業技術人員”與“農戶”之間的關系。
“縣、鄉、鎮政府”、“村兩委會”、“農戶”之間的關系,是當前我國農村現實社會關系中的核心內容。在如何推進本區(縣)域農業經濟發展的問題上,“縣、鄉、鎮政府”、“村兩委會”、“農戶”三者之間的關系怎樣,是制約著一定區(縣)域中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那么我們需要研究的問題是,當這三者之間的關系處于怎樣的結構狀態時,對農業經濟結構調整、對規模化和產業化經營方式的形成,才是起促進作用的呢?反之,則必然會起阻礙作用呢?
經濟學界認為,農村中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的主體應該是農戶、而不應該是縣、鄉政府。從一般意義上講,也不應該是村干部。因此,可以認為,在“縣、鄉、鎮政府”、“村兩委會”、“農戶”三者關系中,“農戶”自主決定自己各種農業生產資源投向的權力越大,這種三者關系的狀態就越“好”,就越有利于農村中農業經濟結構的調整。反之,“農戶”自主決定其資源投向的權力越小,三者關系就越處在“不好”的狀態。
“經濟合作組織+農戶”、“龍頭企業+農戶”、“示范基地+農戶”等等旨在推進農業生產“規模化、產業化”經營的組織方式,也逐漸成為當前農村社會關系中新的序列,也是非常重要的內容。“經濟合作組織”、“龍頭企業”、“示范基地”與“農戶”之間相互關系的狀況,是當前農村中與農業生產的規模化、產業化經營、甚至是區域專業化的發展狀況關聯性更為緊密的內容。那么需要研究的問題是,這些經營模式中,農戶與其他經濟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處于怎樣的狀況時,對本區(縣)域中農業的規模化、產業化經營的發展有積極作用呢?
如果農戶獲得了自主決定其資源投向的權力,但目前這種分散、以小農方式經營是不可能面對市場需求實現農業經濟結構的調整的。經濟學界認為,“經濟合作組織+農戶”、“龍頭企業+農戶”、“示范基地+農戶”是當前我國農業實現規模化和產業化經營的有效途徑。也就是說,農戶只有加入到“經濟合作組織”中、加入到“龍頭企業+農戶”、“示范基地+農戶”的生產關系中,農戶的生產才可能是適合市場需要的。加入到上述的生產關系中是農戶與市場對接的必然路徑。但問題是,加入到上述生產關系中去的農戶,與龍頭企業、示范基地、或者與經濟合作組織之間,必須能夠形成一種以雙方認同的、受法律保護的契約為基礎的相互關系。否則,企業、基地、合作組織、農戶任何一方都不可能獲得能夠持續的物質利益。其中的關鍵問題是收益在企業和農戶之間的分配機制問題。一般地說,分配機制越是基于雙方的認同,雙方關系的整合性程度就越高,就越能夠產生較好的經濟收益,這也表明這種社會結構處在“好”的狀態。
可以說,當前農村中這種關系如果不能實現整合,那么農戶即使獲得“自主決定其農業資源投向的權力”也不可能產生明顯意義。而究竟應該如何促進農戶與其他經濟主體之間這種具有基本整合性的相互關系,則是當前非常需要研究的問題。
“農業技術人員”與“農戶”之間的關系,是當前農村社會中的第三種關系。當前在許多農戶的生產過程中,基本上是依賴以往的經驗“靠天收”,沒有多少常規農業技術的支持,更不用說高新農業技術的支持。而農村中的農業技術人員,由于當前農技推廣體制的問題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技術資源閑置,導致農村中一方面是農戶迫切需要技術,而另一方面是農業技術人員或轉行干別的事情,或做起了涉農的生意,無人為農戶的農業生產提供技術支持。這種狀況是當前導致農戶的種植、養殖結構難以進行合理調整,農產品質量和產量都難以提高,因而收入也難以增加的重要原因。即使當前正在廣泛興起的“經濟合作組織+農戶”、“龍頭企業+農戶”、“示范基地+農戶”等經營模式中,“農戶”仍然是獨立從事生產活動的基礎單位。因此,農業技術人員和農戶之間是否能構成穩定的技術服務與被服務相互關系,對每一個農戶的農業生產是否能夠真正增收,是至關重要的事情。并且,由于農戶缺乏技術支持而產生的農產品品質不高,又會導致農戶與龍頭公司、與示范基地、與合作組織之間關系的矛盾,嚴重的可能引發社會沖突。從宏觀上看,這個問題不解決,國家關于農業種植結構區域性調整的總體規劃也只會是紙上談兵。那么需要研究的問題是,農村中的農業技術人員與農戶之間的關系處在怎樣的狀態才是“好”的結構狀態,才可能順利推進本區(縣)域中農業生產的規模化、產業化經營和實現農業經濟結構和農村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呢?
從農業經濟學角度看,當前我國的農業必須是技術、信息推動型農業,農業技術支持必須成為每一個農戶生產過程中的基本環節。農業技術人員與農戶之間必須形成穩定的服務和被服務關系。形成這種關系可以通過市場化途徑,也可以探索由非市場化途徑逐步過度到市場化途徑。非市場化途徑指通過政府支持途徑為農戶提供基礎性、常規性農業技術的支持。養成農戶依賴農業技術進行農業生產的習慣。對于部分農戶的高新農業技術支持則主要以市場化途徑解決。但就目前農村中廣大農戶的情況看,政府投入是啟動農業技術支持機制的關鍵。農業的技術投入必須成為一種國家的制度創新,而不能僅僅依靠市場選擇和農民自身。
值得指出的是,即使政府通過各級財政渠道對農業技術支持問題進行投入,也并沒有解決這樣一些必須考慮的問題,即農業技術人員與農戶之間如何形成和諧、穩定、能持續的“服務與被服務關系”的問題。從理論的角度看,通過設置適當的“權利——義務”系統,均衡雙方在相互關系中的“權力”,使農業技術人員和農戶的“權益”都能夠基本得以實現,是貫徹始終的關鍵問題。那么,究竟會形成怎樣的關系模式?我認為,這是建立在實踐基礎上的不斷制度創新才能回答的內容。當前,需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觀察一些在對于農戶進行農業技術支持方面做得比較好的農村的具體做法,總結并推進有效的制度創新方式。
基于上述三種關系序列都與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具體內容有著明顯的關聯性,因此,概括起來講,關于農村社會結構對農業經濟發展的影響,可以作如下解釋:一定的區(縣)域中農村社會結構的狀況(三種關系的整合程度),制約著該區(縣)域中既有的農業經濟資源(土地、資金、人力、技術等)的配置方式,制約著規模化、產業化經營組織方式可能產生的效率和效益,因而制約著農業經濟結構和農村產業結構形成合理調整的程度。具體地說,當農村社會結構越是處在“好的”狀況時,該區(縣)域中各種農業經濟資源越可能形成比較能夠適應市場要求的有效的配置的情況,從而使規模化、產業化經營和經濟結構、產業結構調整都能得以健康、迅速地發展。反之,如果農村社會結構處在“不好”的狀況,則該農村社區中各種農業經濟資源就不太可能形成適應市場要求的配置,并且還會阻礙規模化、產業化經營和經濟結構調整的健康發展。
2我國農村社會結構中存在的問題
關于縣、鄉、村與農戶的關系問題。當前的現實情況是,計劃體制時期形成的忽略廣大農戶利益的價值取向,在仍未得到明顯改變的鄉鎮行政管理體制的支撐下,依然主導著縣、鄉、村干部的行為方式。資源配置權力在很大程度上依然集中在縣、鄉、村干部手中。相當數量鄉、村都存在“角色錯位”或“角色混亂”的情況。其結果導致沿用計劃體制下行政命令的辦法推動本社區的農業產業化、規模經營,用行政手段強行搞集資、搞攤派,辦政企不分、財務約束軟化、效率低下的企業,強迫農民接受劣質服務,隨意收回或調動農民承包的土地等等現象大量存在。
而另一方面,自農業經濟體制轉型以來,隨著市場機制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逐步滲透,培育了廣大農戶作為獨立市場經營主體、要求維護自身經濟利益的價值取向。但由于當前農村“村民自治”過程中存在一系列問題,導致農戶在農村社區中的“權利——義務”實際上并未發生明顯變化。普通農戶的經濟行為經常受到來自鄉鎮、村干部行政權力的干預。這就使得經濟體制轉型所要求的農業生產資源配置權向市場經營主體分散的局面一直難以實現。
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其核心就是還土地于農民,充分調動農戶的農業生產積極性。通過農村經濟體制轉型,政府退出對農業經濟的直接計劃指令和計劃調節,讓市場來有效地配置農業生產資源。
那么,農戶怎樣才能獲得自主支配其農業生產資源的權力呢?我們認為,必須通過削弱縣、鄉行政和村干部直接指揮農戶經濟行動的權力。或者說,必須賦予農戶有能力不服從縣、鄉、村直接經濟干預的法定的權利。重新調整縣、鄉、村、農戶之間相互關系的“權利——義務”系統,是整合縣、鄉、村與農戶之間的權力制衡關系,保證普通農戶真正獲得自主支配其農業資源權力的必要途徑。
總之,從當前我國農村中縣、鄉、村、農戶關系看,農村社會結構中仍然存在著阻礙農業生產資源實現合理、有效配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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