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論文

時間:2022-04-19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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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論文

摘要加入WTO后,我國農業市場范圍擴大,直接面對著國際市場競爭和國際規范約束的壓力,農民有效地組織起來,是應對WTO挑戰的需要。論述了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必然性,分析了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主要阻礙,提出了建立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改革建議。

關鍵詞農村合作經濟組織WTO政策支持

農民(或農業)合作在大多數西方國家已有100多年的歷史。當今世界,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凡是受市場經濟支配的農業,都存在農民的合作組織,并且這種組織在經濟社會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加入WTO后,中國農業要迎接挑戰,除在產品結構、技術結構等方面取得競爭實力外,還必須將農民組織起來,通過農民之間的合作,形成一種能與大的利益集團相抗衡的力量,改變在競爭中的弱勢地位,贏得主動和優勢。

1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必然性

1.1分散經營的農戶隨著我國加入WTO勢必被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潮中

分散弱小的家庭經營難以適應世界經濟一體化形勢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改革農村經濟體制,建立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在日趨激烈的世界農產品市場競爭中,農民不僅面臨著國內市場風險,而且面臨著國際市場風險。這種環境下的小規模家庭經營就猶如大海中的小船,經不起大風大浪的沖擊。因為中國農村的家庭經營本身有其難以克服的弱點,如經營規模小、專業技術和專業化水平低、信息不靈、經濟實力弱、抵御自然和市場風險能力差等。前些年剛取消糧食定購計劃時,政府提出要調整農業結構,號召農民市場需要啥種啥,但單個農民面對市場卻茫然不知所措。在此方面哈爾濱市動力區朝陽鄉平安蔬菜協會的做法頗值得借鑒。這個協會在組建過程中向農民發出一則啟示:“組織起來,通過協會這道橋梁,共同走向市場,走向富裕。加入協會,通過自己的組織,共同抵御風險,增加收入?!蓖ㄟ^建立各種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在農業國際化商海中構建出“綠色航空母艦”,應該是當前農民的最佳選擇。

1.2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是我國加入WTO后的現實選擇

我國已加入WTO,這使得我國經濟不可避免地融入到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中。WTO的基本原則要求其成員國取消農產品非關稅措施,逐步降低農產品關稅。按照有關協議規定,我國要在2004年根據農產品的不同品種,降低關稅到10%~12%,這給農產品市場尤其是糧食生產者帶來了新的挑戰。世界農業對我國的沖擊,表面上看反映在關稅降低、進口量劇增等方面,實際上卻是來自國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帶來的壓力。入世后,我國農業組織面臨的競爭對手,是規?;?、組織化程度極高的大農場主及其組成的合作社聯盟,大公司企業、跨國公司,甚至是由農產品出口國組成的國際性壟斷集團。面對這樣的競爭對手,我國單家獨戶、分散經營的農戶在競爭中將處于十分弱小、被動和不利的地位。中國入世后的嚴峻形勢,迫切要求我們進一步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把分散的小規模農戶組織起來,形成聚合規模優勢,以合作經濟組織這一整體來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1.3現存農村經濟體制和組織不能適應農村經濟改革的需要

改革開放后,我國在原生產大隊的基礎上形成的村級合作經濟組織,在“統”的層次上曾發揮著組織協調、生產服務、公共積累等重要作用。但到了20世紀90年代以后,各部門對農村的亂攤派、亂罰款,以及名目繁多的達標競賽等,使農民負擔日益加重。村級合作經濟組織在無可奈何的充當著各級部門加重農民負擔載體的同時,使自身的機能遭到了重大損傷,以至于經濟上相當一部分村級合作經濟組織“統”的功能喪失殆盡,作為農村公有制實現形式的集體經濟已失去了經濟基礎。根據近年來的統計資料,黑龍江省村級合作經濟組織資產總額188億元,其中債權102億元;村級負債總額80.4億元,其中高息貸款近30億元,如果扣除30%的無效債權,村有集體經濟組織家底所剩無幾,在全省1萬多個村中,有70%以上的村是空殼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上的薄弱與某些管理者的腐敗現象交織在一起,使作為“統”的層次上的集體經濟組織向心力、凝聚力下降。

2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主要障礙

2.1思想認識問題

農民對中國過去的由于行政命令而成立的農業合作社心有余悸,會降低農民參加農業合作社的積極性,其次領導觀念問題的限制。由于農民合作組織成員之間的關系是一種新型的生產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將會動搖鄉村現有行政管理地位,一些農村領導將不情愿支持。

2.2法規政策問題

眾所周知,一個國家的政策法規既是一個組織產生和發展的催化劑,同時也約束這一組織的各種行為。然而幾十年來,我國沒有以法律的形式規范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至今我國仍沒有出臺《合作社法》,在《公司法》等有關其他經濟組織的法令中,也沒有專門適用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條款或章節。而由各部委頒發的條例、章程畢竟不具有國家大法的權威性。因此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業務內容、出資要求、社員及管理層的產生、登記和成立與解散手續、懲罰措施都沒有做出法律規定。這導致我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名稱繁多而無法統一,興辦的實體或登記部門五花八門,不利于政府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宏觀管理。

2.3體制束縛問題

農村經濟改革存在著不徹底性。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和“大包干”為主要特征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足足讓廣大農民歡喜了十多年,他給中國所帶來的變化是有目共睹的。但這只是在“一大二公”的生產關系束縛下解放出來的生產力所產生爆發力的結果,從長期的發展過程看,農民仍然沒有從根本上擺脫集體“統”的束縛。在國家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糧食等主要農產品定購指令性任務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去逐戶落實,農民處于讓種啥就種啥的被動地位。這在某種程度上剝奪農民生產自主權的同時,也使農民產生了對國家和集體的依賴心理。

2.4中國盡管有農業推廣體系,但是結構和功能非常低效

教育和推廣工作彼此分離,在滿足農民需要方面不能到位。合作組織的成立需要多學科多專業的工作部門相互協調對農民進行全方位的服務,這恰恰是中國農業推廣系統最為薄弱的環節。卻是鄉村合作組織推廣工作的核心。

3建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建議

3.1增強加快新型農村合作經濟建設的緊迫感

(1)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目前,發達國家的農民80%以上是合作社的社員,80%以上的農產品是通過合作社銷售的,80%以上的農業生產資料是由合作社提供的。利用合作制是世界各國推進農業現代化的普遍做法,是最受世界各國農民歡迎的組織形式。從我國實踐看,合作經濟組織滿足了家庭承包制以后農民要求組織起來的愿望,解決了農村經濟發展中的新問題,是符合客觀經濟規律的發展趨勢。

(2)迎接入世挑戰,必須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迎接入世挑戰,很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如何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因為我國千千萬萬的小農戶無法與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家的大農場競爭。我國應加快發育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發育各種形式的農民專業協會、合作社、股份合作組織等,在農民與龍頭企業之間架起橋梁,維護農民的經濟利益,帶領農民進入市場。

(3)堅持正確的發展合作經濟組織的原則。興辦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一定要從國情、省情出發,堅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一要圍繞增加農民收入,發展合作經濟組織。二要根據農民需要,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組織。三要尊重農民意愿,由農民自主選擇合作經濟組織。四要實行民主管理,把合作經濟組織真正辦成農民自己的經濟組織。

3.2盡快制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

合作社做為一種獨特的經濟組織形式,其內部制度與現代公司型企業相比有著本質的區別。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質特征是建立在利潤意識基礎上的資本的聯合。在合作社內部,起決定作用的并不是成員在合作社中的“股金”多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為社員提供交易上的必要服務。合作社與社員的交易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這是它與公司制企業的一個重要區別。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積累外,大部分要根據社員與合作社發生的交易額的多少進行分配。當然,合作社與其它經濟主體的交易是以盈利為目的的,而且必須追求盈利的最大化。對合作社這樣一種獨特的經濟組織形式,必須有專門的法律規范。我國近年來已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和私營企業法規,惟獨沒有制定關于合作社的法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立法涉及的對象十分復雜。包括社區合作經濟組織、供銷社和農村信用社在內的傳統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還處在分化和改革過程中,在立法時,要考慮到傳統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可能的變化,為其分化留下足夠的空間。可以較為籠統的提出支持供銷社領辦新型農民合作組織,鼓勵發展為農民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度創新,增強服務功能等。立法的側重點應是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法律上應明確其財產關系和責任形式,明確其與政府的關系,農民明確政府對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扶持政策等。

3.3加強政策支持,為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1)要為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對農民自愿發展各種專業合作社以至建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重點給予扶持幫助。

(2)要支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拓展業務,強化其為“三農”綜合服務功能。首先,除法律有明確規定之外,凡是農村和農民需要的包括金融、保險業等,都應當允許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經營,不要行政干預。其次,將目前散落在鄉鎮的“七所八站”等一些與農村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單位或機構,應由農民監管,變成真正為農民自我服務的組織。

(3)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應高度關注與市場經濟和農民有著天然聯系的農村供銷合作社,通過深化改革和必要的支持,使之變為農民自己的合作經濟組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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