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貸變革思考
時間:2022-09-01 09: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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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各地農村金融機構積極開展農村信貸產品與服務方式創新,并取得了可喜成效。但是,由于農村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特別是在經營取向上對農村企業、經濟組織與農戶的金融需求存在較強的金融排斥性,使其信貸創新的能動性與適應性大打折扣,并出現了信貸創新產品單一、產銷不對路、服務方式陳舊等問題,導致了農村信貸創新與農村多元化需求相脫節的矛盾,難以適應農村經濟的發展需要。因此,如何切實有效地加快農村信貸創新步伐,業已成為當前刻不容緩的現實課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農村信貸創新的現狀
(一)農村金融機構信貸品種日益豐富。近年來,全國各地縣市涉農金融機構不斷更新思想觀念,拓寬信貸支農渠道,因地制宜地推出了多種形式的農村信貸產品,如“白銀質押貸款”、“公司+基地+農戶貸款”、“中介組織+農戶貸款”、“農戶存單質押貸款”、“保證貸款”、金穗“惠農卡貸款”、“好借好還小額信用貸款”等,極大地提高了農村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以“白銀質押貸款”為例,是湖南省某縣市為有效解決轄內金銀冶煉企業融資難問題而推出的,該縣金融機構從2005年起推出了“白銀質押貸款”業務,幾年來深受企業歡迎。至今年6月末,該縣金融機構共計發放白銀質押貸款9.8億元,余額達3.96億元,占同期全縣貸款余額的21.57%,較好地滿足了金銀冶煉企業的資金需求,有力地推動了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
(二)農村信貸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不斷發展。2008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決定在中部6省和東北3省選擇糧食主產區或縣域經濟發展有扎實基礎的部分地區組織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湖南省作為全國首批試點地區,從2009年起在部分縣市重點開展了“農戶聯保貸款+農戶貸記卡一卡通貸款”、“信貸+保險貸款”、“訂單農業貸款”與“農戶林權抵押貸款”等農村信貸產品創新試點工作。同時,還積極改進信貸服務方式,在合理調整農貸產品期限、對象、額度和利率的同時,對公開授信的農戶,憑授信等級證和身份證就可到當地信用社貸款,并在授信額度內周轉使用,從而極大地簡化了貸款審批手續,方便了貸款農戶。
(三)涉農貸款總量及需求滿足率有所提高。不斷發展的農村信貸創新,有力地促進了農村金融機構支農信貸業務的快速發展,農貸覆蓋面和滿足率不斷提高。據相關資料顯示,2006-2008年,全國各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余額分別為1.85萬億元、2.36萬億元和2.93萬億元,年均增長幅度達20%以上。今年上半年,全國支農貸款繼續保持持續增長態勢,新增貸款量大幅增加。以湖南省某市為例,今年上半年新增貸款量達14億元,全市農業貸款余額達80.17億元。其中,農村金融創新類產品貸款余額7.6億元,比年初增加3億元,增長65%。與此同時,全市涉農信貸的申請筆數和金額的滿足率達41.7%和50.62%。
二、農村信貸創新存在的問題
(一)信貸創新品種與實際需求不配套。目前,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貸創新產品不足,嚴重滯后于新形勢的發展,且開發的品種主要集中在生產經營類貸款方面,屬于生活消費類貸款的品種不多,難以滿足現階段農村多元化的信貸需求。筆者在湖南省某市做了調查,在金融機構20余種涉農貸款品種中,沒有一種屬于生產經營類貸款。從目前創新試點縣的情況看,其創新品種也不太多,特別是個別品種業務由于宣傳及相關配套工作跟不上,導致工作進展非常緩慢,信貸創新品種與實際需求不配套。
(二)信貸額度和期限與實際需求不吻合。從全國總的情況來看,目前農村金融機構給予農戶、農企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貸款,總體呈現小額度、短期性的特點。根據筆者在湖南省某市的調查情況看,在目前農村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中,5000元以下的貸款占了農戶貸款總數的83.55%,1萬元以上的貸款占5.06%,5萬元以上的貸款占11.39%;從貸款期限看,短期貸款占了82%以上,中長期貸款僅為18%。根據樣本市的調查,農村現有各類農業專業合作組織1380家,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104家,50畝以上規模種植戶3078戶,50頭以上規模養殖戶1.54萬戶,僅這些經濟體每年的信貸需求就達30.8億元,貸款需求期限短的半年、一年,長的三五年不等,甚至更長。2008年,該市該類信貸投入約12億元,總體滿足率約38.9%,其中信貸額度滿足率約32.5%,期限滿足率45.3%,且支持對象也較為分散,金融助推作用不夠明顯。
(三)信貸服務方式創新與實際需求不同步。一是在信貸風險評估方式上創新不夠,始終沒有擺脫傳統的思想觀念和授信體制約束。農村金融機構普遍認為農業屬于典型的弱質行業,對自然條件的依賴性強,抵御災害能力弱,而且農村信用環境差,貸款發放后沒有安全保障。因此,在設置涉農貸款產品時,一般都要附加抵押、擔保條件。在某地,農村金融機構現有的涉農信貸產品中,就有11種屬于抵押、擔保類貸款,約占總數的50%。而現實的情況恰恰是農戶和農企、組織大多缺乏有效的抵押、擔保物和擔保人,從而使得信貸產品與農戶和農企、組織的信貸需求難以有效對接。二是在經營模式上創新不夠。調查結果證實,農戶迫切希望辦理貸款時手續能夠簡便、靈活。但是,目前農村金融機構的正規貸款審批手續仍然較為煩瑣,辦理起來費時費力,某些條款甚至超出了大多數農戶的認識和理解能力。不少農戶由于對正規貸款的獲得不抱樂觀預期和缺乏信心,而沒有嘗試過從正規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從而也就主動把自己排除在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金融服務的范圍之外。三是在市場營銷方面力度不夠。調查顯示,有46%的農戶、農企、組織因為不了解金融機構的相關政策、產品和貸款申辦條件、程序和手續等,而放棄了到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會。正是由于信貸創新與需求的不合拍,導致了農村的信貸可得性差。從抽樣調查的樣本企業和農戶情況來看,有14.3%的農戶認為根本就借不到,有10%人表示貸款額度不能滿足其生產性或投資性需求。另據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對2萬多農戶的抽樣調查證實,有借貸的農戶僅占調查農戶總數的8.7%,農民的資金需求沒有得到充分滿足。
三、進一步推進農村信貸創新的相關建議
(一)完善農村金融體系,培育多元化的農村信貸創新主體。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民間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組織的整體合力與競爭機制作用,夯實農村信貸服務創新的內在基礎。繼續調整完善政策性銀行、農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銀行等涉農金融機構在農村金融中的業務分工與市場定位。按照“低門檻、嚴監管”的原則,鼓勵和支持在農村地區設立多種形式的新型金融組織與小額信貸機構,規定新型金融組織與小額信貸機構將資金主要運用于當地,促進鄉鎮區域發展。積極引導農村民間融資,規范民間融資發展,使民間融資在法律保護下公開合法經營。
(二)建立農村資金回流強制機制,增強農村信貸創新的壓力。建議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縣域商業銀行必須將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當地。可將縣域經濟按照發展的水平和質量劃分為不同層次,然后確定不同類別縣域的最低存貸比例,對未達到存貸比例的縣域金融機構實行繳存特種存款,提高準備金率、提高營業稅等懲戒措施,對達到最低存貸比例的金融機構實行相應的激勵手段。建立國家農業投融資委員會,強化支農資金管理。建議成立國家級農業投融資委員會,將國務院各涉農部門的農業項目財政資金以及各級政府的財政支農資金,農發行、開發銀行、農行、農信社以及其他各商業銀行的支農信貸資金統一歸集到該委員會統籌管理,確保各項支農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提高使用效率。通過建立農村資金回流與穩定機制,倒逼農村信貸服務創新的開展。
(三)充分發揮政策杠桿作用,增強農村信貸創新的動力。對農村金融機構繼續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制度,并在再貸款、再貼現等方面結合支農貢獻給予優惠政策。建立科學的縣域金融機構的分類監管制度,建立一套因地制宜、因行制宜的縣域銀行監管考評體系和指標,適當放松對中小農村金融機構存貸比例的最高限制,放松對農村信貸創新產品的管制,對農村信貸服務開展較好的機構在機構設置、并購、業務范圍、監管費用減免等方面給予支持。對支農信貸投入力度大、信貸產品創新多的農村金融機構給予部分稅收的減免。
(四)推動信貸抵押擔保創新,拓寬農村信貸創新的空間。加快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著力破除現階段土地制度所制約的信貸抵押障礙,豐富農村抵(質)押品種,完善產權評估、流轉交易管理等配套服務,及時出臺林權、水權、土地經營權、應收賬款、農村宅基地及其房產、大牲畜等財產抵(質)押的具體管理政策,不斷增加有效抵押物,為突破傳統擔保方式的限制提供條件。積極研究專業協會、農村專業合作組織、農業龍頭企業的信貸擔保方式,開發各種形式的聯保、互保農村信貸創新產品,不斷拓寬農村信貸服務的范圍和空間。
(五)建立風險補償與分散機制,激發農村信貸創新潛力。盡快建立政府農業信貸風險基金,發揮對農業經濟的補償作用,對出現因大面積自然災害等引起的農村信貸風險的金融機構直接給予一定補償。加快農業保險制度建設,建立農業風險分散機制,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職能,鼓勵商業性保險機構開發農業保險業務,建立銀行與保險業在農村金融中的協作機制。健全農村各類信用擔保體系,面向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設立農業擔保機構,發展農村互助擔保組織,建立擔保基金,鼓勵各類信用擔保機構進行金融創新,積極拓展農村擔保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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