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普惠金融法律規制分析
時間:2022-08-20 02: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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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普惠金融”這一概念已于2005年在國際小額信貸年會上,由聯合國提出。經過12年的發展,普惠金融已經初步得到了全球各個國家的認可并實施推廣。本文從普惠金融概念定義入手,主要介紹農村普惠金融的國際發展經驗以及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分析我國農村普惠金融發展階段存在的問題,并從法律角度提出推進農村普惠金融發展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農村普惠金融;傳統金融機構;小額信貸;法律規制
一、引言
關于農村普惠金融發展領域,這么多年來,國內外有不少學者進行過分析研究。在農村普惠金融發展主體研究方面,李蒼舒[1](2015)認為,商業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在農村普惠金融發展過程中應當具有引領作用,應當盡快推出一系列適合農民群體的新型金融產品,給予農村、農民更多的普惠服務;楊雯[2](2017)認為,城市大銀行應當貫徹落實普惠金融理念,帶領小銀行以及農村信用合作社等農村金融機構更多服務農民;劉成玉、黎賢強、王煥印[3](2011)從社會資本和農村信貸風險控制兩個方面,講述銀行信貸在農村的巨大作用以及積極意義,同時認為社會資本在農村普惠金融發展方面也可以發揮積極意義;周孟亮、李明賢[4](2015)將普惠金融理念與國家頂層設計結合考慮,認為普惠金融與“中國夢”的理念息息相關,對我國實現全面小康社會具有重大戰略意義。在農村普惠金融立法規制方面,馬建霞[5](2012)基于銀行信貸服務角度出發,進行法律規制研究,認為在農村促進普惠金融發展過程中,對銀行信貸進行立法規制具有積極意義;李慧玲[6](2016)從普惠金融法律制度建設角度入手,給予我國普惠金融發展立法規制對策建議,并認為做好征信體系的建設是農村信貸服務推廣的關鍵;陸岷峰、沈黎怡[7](2016)從立法及目前法律存在的問題方面,分析我國普惠金融目前存在的立法漏洞以及監管缺失;鄭曉栩[8](2015)研究了西部貧困地區普惠金融發展現狀,結合地區特點和發展現狀,針對目前西部地區普惠金融法律不健全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政策導向。
二、農村普惠金融的國際發展經驗
農村普惠金融作為普惠金融中一大特別需要關注的部分,近幾年在國際上得到了眾多國家的積極響應,尤其在發展中國家推廣進程不斷加快,推出了諸多符合本國國情的普惠金融服務模式。典型的成功案例是孟加拉鄉村銀行———格萊珉銀行①。格萊珉銀行著眼于最貧困的農戶,并將貧困家庭中的婦女作為主要目標客戶,根據女性特征推出適合其的金融服務;給予客戶群小額短期貸款,考慮到其收入、財富等諸多因素,推出按周期還款,貸整還零,也給予時限寬限,這是該鄉村銀行模式的關鍵之處;貸款無須抵押擔保人,按五人小組聯保形式,相互監督,形成內部約束監督機制,并按比例收取部分基金和強制儲蓄作為風險保障金,這是該模式的創新之處。如今,孟加拉鄉村銀行模式已成為當今世界規模最大、效益最好、運作最成功的普惠金融機構,在國際上被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模仿或借鑒。
三、中國農村普惠金融發展現狀
近年來,隨著移動互聯、大數據、云計算技術等應運而生并不斷發展壯大,我國傳統金融機構利用移動互聯網信息共享且信息獲得較為公平、交易成本較低等多重優勢,將農村普惠金融與移動互聯技術相融合,便捷地為目標客戶群提供金融服務,更重視客戶體驗。這種模式被稱為“傳統互聯網金融模式”。例如有些銀行在村鎮上建立村鎮銀行網點、小微支行、自助銀行等,方便農戶存取款;打造抵押擔保、信貸等金融產品,解決農戶貸款難的問題,解決農戶生活困難。另一種形式被稱為“互聯網直接融資模式”,是指互聯網科技公司向金融領域的延伸,互聯網科技公司利用互聯網信息共享、交易成本低等優勢,向外界提供金融服務。京東金融在農村、西部等經濟欠發達地區全面推出了“京農貸”,不僅方便了農民在播種時節的購置種子的資金缺乏問題,也可以在收獲季節根據收成以及出售情況向該平臺進行融資貸款,為下一年的播種做好資金儲存。
四、我國農村普惠金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城鄉經濟發展不平衡作者:單位:我國城鄉社會經濟結構呈現二元經濟結構,即一部分是先進的現代經濟部門,主要居于東部沿海城市與中原內陸大城市;另一部門則是落后的傳統經濟部門,主要位于西部落后偏遠地區的城市與國內各大農村地區?,F代經濟部門因其占據大量資源、資本、先進技術等,不僅存在效率高等規模經濟優勢,也存在成本過高等缺點;傳統經濟部門雖然成本較現代部門低很多,但效率、效益遠難匹敵。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不平等越來越明顯,東西部的差距越來越大,農村地區也處于落后的態勢,形成嚴重的“馬太效應②”。另外,政府過分關注GDP的增長,對人均分配量不甚關注,同樣導致社會貧富差距懸殊。(二)政策法律支持力度不夠作者:單位:我國在提出“三農”民生政策后,將“精準扶貧”作為國家近幾年又一大民生工程,目前在政治民生推進上有了突破性進展,但在經濟金融領域還存在缺失。傳統金融領域對貧困農村地區存在本質上的歧視,大量的農村、貧困地區存款都用于了城鎮的基礎設施建設,大量資金、資源、財富流向城鎮財政、城鎮銀行,未把農戶的資金真正用于農村建設,比如農村衛生院醫療設備依舊老化落后、沒有供村民日常文化娛樂的區域等,使得農村居民基本生活無法得到保障。在法律方面,對經濟弱勢群體缺乏法律保障,對傳統金融機構開展普惠金融服務沒有良好規制,使得經濟弱勢無法享受金融服務,無法獲得金融可持續的便利。(三)法律監管制度不完善作者:單位:普惠金融領域在立法不健全的同時,監督政策制度也存在一定程度缺失。監督機構部門頗多,但存在協調問題,監管不到位,流于形式,職能存在混淆,未形成系統、完整的合作體系,最終會形成有些易被忽視的領域疏于監管、另一些重點突出領域重復監管的弊端循環,影響普惠金融市場的穩健運行。
五、農村普惠金融法律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制定促進普惠金融制度的專門法律與配套制度作者:單位:具體舉措比如建立我國《農村金融促進法》,針對農戶的各種金融服務障礙,引導村鎮銀行確立合適的市場定位和服務對象,推出具有與農業相關的信貸業務,并依據特定的考核辦法和評價指標定期評估,若發現問題及時調整,保證信貸資金無障礙流入農村,且農戶自己的存款必須用在農村建設上,維護農民的最基本利益。還可以通過制定《農村信用合作社法》,發揮農信社的金融扶持作用。農村信用社合作社的本質就是為農民提供生產生活所需的資金需求以及基本的金融服務。除了制定專門的法律之外,還要針對其實現農村普惠金融理念設立具體法律條文,拓展農信社普惠金融業務。建立起民主、平等的金融管理法律體制,吸納格萊珉鄉村銀行模式,形成村民合作組織,吸收農民入社,擴大合作規模,增加合作力度,加強了社員、從業人員之間相互內部監督機制,以期真正服務于農村經濟的發展。(二)完善法律監管機制作者:單位:創立新型的監管機制,將農村普惠金融與互聯網相結合,利用信息成本較低等優點,在全網范圍內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提高透明度;還可以建立新型農村小貸公司,在傳統農信社忽視、無法覆蓋的領域給予客戶信貸支持。小額信貸項目初期主要是非政府模式的公益扶助型貸款項目,具有時間限制,而這并不符合我國農村普惠金融可持續的要求。要對農村小額信貸進行革新,在法律政策的約束下形成可持續的金融幫扶。(三)建立金融機構社會責任評價制度作者:單位:現階段金融機構評價指標不再局限于金融監管官方機構給予的評價,而是綜合考慮客戶、顧客的整體認可度和滿意度,且客戶評價占較高比重,這就需要金融機構主動地承擔社會責任??梢越⒁惶紫到y全面的金融機構社會責任評價制度,從定性、定量兩個角度評價金融機構。定量考察金融機構社會事業的參與度,將其換算成為比例,成為一個考核指標;定量考察金融機構對農民的信貸規模占總信貸規模的比重,將其設置為一個重要的指標;定性考慮各大財務指標,比如貸款償還率、資產負債率等,將賬戶活躍度也作為定性指標,較全面地考察金融機構發展狀況。建立了社會責任評價機制,提高對社會經濟弱勢群體的傾斜和幫助。如果金融企業能夠自覺承擔社會責任,這種主動自覺的金融扶持活動會獲得更好的收益,且更有效率。
參考文獻
[1]李蒼舒.2015.“普惠金融在中國的實踐及前景”.《金融評論》.第06期.第109-122頁.
[2]楊雯.2017.“大銀行在推進普惠金融發展中的作用”.《金融理論與教學》.第01期.第30-34頁.
[3]劉成玉,黎賢強,王煥印.2011.“社會資本與我國農村信貸風險控制”.《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第02期.第106-115頁.
[4]周孟亮,李明賢.2015.“普惠金融與‘中國夢’:思想聯結與發展框架”.《財經科學》.第06期.第11-20頁.
作者:張亞聞 單位:西北民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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