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難點對策論文

時間:2022-04-17 0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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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難點對策論文

摘要:“代位求償資產‘’是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缺位、央行對有問題金融機構過多承擔救助責任的特定歷史階段形成的。本文分析了目前”代位求償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有針對性地加強”代位求償資產“管理的建議。

人民銀行在處置城市信用社風險過程中,撤銷或重組自辦城市信用社之前,通過注入專項再貸款清償城信社個人債務或用于彌補虧損和資產損失,同時按照規定收購、置換該社相應資產而形成了部分“代位求償資產”。這部分資產數量多、質量差、風險大,是在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缺位、央行對有問題金融機構過多承擔救助責任的特定歷史階段形成的,人民銀行對這些不良資產管理和處置的經驗很少。目前,各級人民銀行在管理該類資產時面臨許多困難,普遍存在管理粗放、進展慢、效果差的問題,給央行再貸款的安全帶來很大的風險。本文力圖從剖析代位求償資產管理的難點及存在問題人手,探討管理及處置該項資產的有效辦法。

一、當前管理代位求償資產面臨的困難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政策指導不力,管理經驗缺乏。代位求償資產管理是一項比較復雜的法律活動,需要強有力的法律和政策指導。但是到目前為止,上級行對代位求償資產的管理還沒有一個明確的、系統的規范指導意見,即使一些分散的、原則性的指導意見,對管理目標、管理原則、管理者的權利義務、管理費用核算等關鍵問題均沒有明確的規定,甚至還存在前后不一、相互矛盾的地方,給管理者理解和執行造成混亂。目前對代位求償資產的管理工作,基本上是無政策來指導,無經驗可借鑒,因此管理工作缺乏統一的標準和要求,具體管理部門要么等待觀望,要么盲目出擊,管理工作存在很多不規范的地方。

(二)法律概念不準確,管理可能存在一些法律障礙。要全面準確地理解代位求償資產的概念及法律性質,有必要澄清三個問題。一是人民銀行用于清償城市信用社債務或彌補虧損和資產損失的專項再貸款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如果是有償的,應由誰承擔歸還責任?如果是無償的,再貸款損失應如何處置?對此都應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專項再貸款如果是有償的,人民銀行就不能取得代位求償資產,如果取得代位求償資產,該再貸款就應當是無償的。在此作者只能推定該項再貸款是無償的,或者在一定期限內是有償的。二是“代位求償”是代何人之位,向何人求償?通常的理解應當是人民銀行代替城市信用社向其存款人清償債務之后,應當取得代位存款人向城市信用社求償的權利,在人民銀行與城市信用社之間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可能是代城市信用社之位向其貸款人求償。三是人民銀行對城市信用社的債權是如何轉化為人民銀行對該社借款人的債權的?從前面的分析來看,代位求償資產是指人民銀行對城市信用社的債權,而人民銀行管理的資產是對該社借款人的債權,該債權是取得代位求償資產之后,受讓城市信用社借款合同的權利及從權利而形成的。因此,目前人民銀行管理的資產是行使代位求償權和轉讓合同權利形成的,“代位求償資產”的概念不能完全反映人民銀行管理資產的來源和法律性質,在管理和處置工作中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認識誤區,在取得和行使權利時可能存在一些法律障礙。

(三)管理目標模糊,管理的針對性不強。制定明確的管理工作目標是做好代位求償資產管理的前提,管理者可以針對不同的管理目標,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和處置手段。當前對于資產管理目標沒有明確的規定,諸如管理目標是單一的還是綜合的,是以保全資產還是以處置資產為主,資產回收目標和處置進度是什么,管理的期限是多長,作為管理者不能準確把握,這樣就難以結合目標和實際資產狀況,制定出本單位的管理工作計劃和資產處置方案,造成管理和處置工作針對性和時效性不強,資產清收效果不能達到最優化。

(四)責權利不明確和不平衡,管理和處置的動力不足。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不可避免有風險、有損失,如果對損失的處置和責任沒有明確的規定,管理者可能因不愿承擔責任選擇消極管理而不是積極變現,選擇等待指導而不是主動處置。目前上級行針對資產管理的責任規定比較含糊,且缺乏必要的激勵約束措施,管理者在處置資產、管理費用提取和使用等方面權限不足,難以適時擇優選擇有效的處置手段,實踐中大部分管理行采取委托城市信用社管理的單一形式。偏低的、沒有差別的委托費用,難以調動托管機構的管理積極性,加之對其沒有明確的委托管理目標和責任約束規定,實踐中存在很多弊端,管理效果很差。

(五)管理和處置手段不足,管理成本高效率低。在實踐中,司法部門和相關行政部門都把人民銀行管理和處置代位求償資產與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活動同等對待,適用相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造成人民銀行管理費用多,處置成本高。人民銀行管理時缺少靈活的工具和手段,在通過訴訟追償債務時,普遍存在執行難和作價抵貸資產過多的問題,處置時還需要交納訴訟費、申請執行費、評估費、產權過戶費、拍賣手續費以及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稅收等費用,甚至在不同環節重復交費和重復納稅,造成管理成本支出偏高,資產變現凈收入過低的現象。

二、加強代位求償資產管理的對策建議

加強對代位求償資產的管理,是降低人民銀行再貸款風險的必然選擇。代位求償資產的形成原因、質量狀況和人民銀行現有的管理能力,決定了人民銀行管理行為的短期性、處置進度的快速化和選擇以委托管理為主的管理模式。筆者認為,在人民銀行管理和處置手段不多的情況下,應當在最大限度保全資產的基礎上,以加快處置、減少損失作為管理的主要目標,以資產保全比例、資產回收率、資產變現率、綜合費用率、資產處置進度等指標為中間目標,并制定切合實際的短期工作目標,調動管理主體的管理積極性,實現管理效率和效益的最優化。為此建議如下:

(一)加強指導、檢查和考核。建議上級行加強研究和經驗總結,及早制訂詳細的管理和處置規范,明確管理目標、管理者的責任和權力、處置的主要方式及法律和政策依據、處置的期限、資產損失的處置辦法以及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損失的處置辦法等問題。借鑒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經驗,針對不同的處置方式分類指導,提高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降低管理和處置的法律風險。賦予管理行相應的處置權限,同時建立個案請示快速批復制度,提高處置的靈活性和時效性。上級行要對管理工作進行全面考核和綜合評價,獎罰結合,對管理工作不力造成資產較大損失的,還要追究相應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同時要加強檢查監督,糾正不規范的做法,防止道德風險。

(二)推行專業化管理。在人民銀行內部成立資產管理指導決策機構和相對獨立的資產管理組織,其中資產管理組織是管理工作的執行部門,應當配備適量的專職人員,可以聘請必要的專業人員。資產管理組織主要負責管理處置方案的執行、自行管理和處置資產、指導和監督托管機構的管理行為、管理變現回收資產等。人民銀行要明確資產管理組織的管理工作目標,賦予其相應的責任和權力,可以實行管理目標責任制或風險管理模式,調動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三)堅持依法管理、及時處置、市場化處置的原則。管理代位求償資產是人民銀行參與的民事活動,管理者作為民事主體,必須充分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行使求償權、抵銷權、撤銷權、代位權等權利,履行法律和合同確定的義務,降低法律風險;堅持效率與效益相結合,加快資產處置速度,努力降低因債務人履行債務能力繼續下降、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增加抵貸資產保管費用、抵貸資產毀損滅失等原因帶來的風險;堅持市場化處置的原則,借助市場化的理念,調動市場有關主體參與處置的積極性,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處置效果。

(四)因地制宜,多法處置。管理者必須對資產狀況進行全面了解,認真分析,分別采取不同的方式處置,堅持自行處置與委托管理相結合,以委托管理為主的管理方式,實現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多樣化。實行委托管理的,要簽訂委托協議,確定委托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托管機構可以選擇城市信用社,也可以選擇其他金融機構或社會中介機構;可以全額委托處置,也可以打包委托或單項委托處置;方式可以是一般,也可以是風險。對資產形態逐步趨于正常,或借款人與城市信用社同時有信貸關系的貸款資產,可與城市信用社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由其按貸款賬面價值或折價“回購”;對部分資產可以打包折價出售給機構或個人投資者。對已形成損失,或因客觀原因確屬清收無望,或有清收可能,但成本支出遠大于回收資產價值的,可在核實的基礎上,經過批準后放棄該項債權。

(五)積極爭取法律和政策支持,降低處置成本。人民銀行管理代位求償資產的行為有別于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活動,對其保全和處置代位求償資產應當給予政策支持和司法“特別”保護。建議人總行與財政、稅務機關以及司法機關積極協調,做好解釋說明,爭取適用針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不良貸款的司法解釋,盡量減免人民銀行管理和處置資產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及稅收,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再貸款回收率,從而降低人民銀行再貸款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