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商業銀行信貸風險成因分析論文

時間:2022-12-17 0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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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商業銀行信貸風險成因分析論文

一、國有商業銀行貸款風險成因的金融生態環境分析

貸款資產作為銀行的一項主要資產業務,其運動是一種以“兩權分離、按期償還”為本質特征的特殊價值運動。在現實經濟活動中,銀行的信貸活動,會受各種事先無法預料的不確定性因素影響,使銀行貸款資金有遭受損失事件發生的可能性。主要表現為貸款到期不能按時收回和貸款的貶值等,這樣就產生了貸款風險。從目前國有商業銀行貸款資產質量的現狀看,形勢較為嚴峻。

國有商業銀行信貸風險除了自身經營管理原因外,從外部環境來看,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所處的金融生態優劣。金融生態是借用生態學上的提法對金融環境的描述,通常指金融運行的一系列環境要素,主要包括宏觀經濟環境、法制環境、信用環境、市場環境和制度環境等方面。

(一)政府行政干預銀行貸款,擴大了銀行貸款風險

按照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銀行應該是資金配置的主體,政府職能應只限于宏觀調控。然而實際情況是,政府作為資金配置的主體和中心地位并未淡化,往往造成部份項目投資效益不高,形成貸款沉淀。另外,一些地方政府的短期行為,也激化了銀行的信貸風險。

(二)微觀經濟不景氣,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直接影響到銀行貸款資產的安全

據統計,去年某省國有、鄉鎮集體企業中困難企業面達到55%,國有企業虧損面達到50.8%,其結果必然會相應地影響到銀行的貸款資產質量。近年來企業經濟效益的下降也是銀行不良貸款不斷增加的一個直接原因。

(三)金融體系的滯后性制約了銀行的信貸風險防控,擴張了銀行的信貸風險

首先,市場融資機制發展緩慢。其次,金融市場不發達,金融工具缺乏。我國現階段實行比較嚴格的金融管制,束縛了銀行業務分散化的能力,金融創新動力不足。第三,金融監管有待加強,銀行同業間無序競爭,造成企業多頭開戶、多頭貸款,銀行無法真正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信貸風險不斷提高。

(四)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滯后,是銀行貸款風險擴大的又一重要因素

尤其是企業的保障制度方面存在,企業破產失業救濟制度沒有完善起來,因而銀行貸款風險無法直接分散和轉移。企業與社會的問題沒有解決,直接導致企業把生產所需資金缺口留給銀行貸款解決,形成貸款風險壓力;企業保險制度不健全,使銀行無法保全貸款資產的安全性,增加了損失的概率。

(五)法律制度約束不力,同樣是銀行貸款風險形成的一個重要原因

從某種程度上說,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和法制建設的時間尚短,不論是公民或企業的法律意識,還是國家的立法、執法,都還不盡如人意,銀行常常在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受到挫折。此外,我國加入WTO后,相關的法律法規修改力度正在加大。

(六)社會信用監督機制不健全,企業逃廢債現象嚴重,加大了銀行的信貸風險

由于我國目前還缺乏一套完善的社會信用監督機制,逃債者得不到法律和社會的制裁,廉價的逃債成本成為企業逃債的直接原因。造假、欺詐、逃債、賴債等現象層出不窮,使得我國金融市場的誠信資源遭到了非道德主義的侵襲,社會信用出現了嚴重的滑坡和流失,信用已成為最稀缺的資源。

二、國有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的金融生態環境治理對策

為有效防止和化解國有商業銀行信貸風險,避免由此帶來的金融震蕩和經濟風險,除了提高國有商業銀行自身經營管理能力外,必須加強舉措對銀行所處的包括宏觀經濟環境、信用環境、法制環境、金融市場環境和制度環境等方面在內的金融生態環境進行大力整治。

(一)信用環境治理

目前,我國經濟運行信用環境日趨惡化,銀行債權得不到有效保護,加大了銀行風險。在發達市場經濟中,企業間的與其應收賬款發生額約占貿易總額的0.25%~0.5%,而我國這一比率高達5%以上,且呈逐年增長勢頭。涉及信用的經濟糾紛、債權債務案件以及各種詐騙案件大量增加。

1.加強社會信用環境的綜合治理,盡快建立社會和個人信用體系。政府部門要把經濟工作重點轉到建設投資環境、維護市場秩序、規范市場經濟主體的行為上來,支持和配合銀行防范和制止企業逃廢債,確保金融資產的安全運行。加大相關政府部門的執法力度,工商、稅務機構不得為列入“黑名單”的逃債、賴債者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樹立“有信則立,無信則亡”的市場經營理念。依法規范政府、企業、銀行和個人的信用行為,為建立一個誠實、守法、可信的社會和個人的信用環境而努力。

2.建立和完善適合中國國情的信用評估體系。近幾年國內商業銀行借鑒外資銀行做法,建立了風險評級制度,但信用評級一般只在新客戶申請授信業務時和每年年初進行,不能及時反映風險。評級系統的可操作性、全面性還存在較大差距,以至于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信貸資產在實施剝離和不斷的清收處置后,新生的不良資產尚未得到根治。因此信用評估系統應該是建立在工商、稅務、金融等多部門提供的有關公司信用數據基礎之上,綜合考慮公司的以前貸款記錄、經濟實力和還款意愿評估信用等級。因而建立跨行業、跨部門的全國性信用系統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3.在全社會要樹立起一個良好的信用文化。政府要發揮帶頭作用,率先規范,轉變職能,依法行政,帶頭守信;加大全民信用教育力度,提升企業和個人的商業道德素質,樹立講誠信的公德意識;推行信用公示制度,以惡意逃廢債的行為公開曝光和實行銀行同業聯手制裁;建立種類經濟失信和惡意逃廢債事件的舉報制度,加大對缺失社會信用行為的查處力度,讓失信者付出慘重代價。

(二)金融體系中的企業貸款融資依賴治理

建立社會化市場融資制度,解決從“單一”到多元的融資渠道。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深化,傳統的國家壟斷過度的金融制度將被放棄,新建立的將是一種政府調控的市場化融資制度。

1.優化國有企業資本結構,強化激勵約束機制

目前,我國相當部分國企資本結構不合理,國有股占的比重很高,沒有建立起企業治理結構,過于依賴銀行貸款維持正常生產經營,造成較大的銀行風險。這種由于體制原因造成的國有企業資本結構問題,應以存量調整為主,采用特殊方式解決,這種方式是階段性的、過渡性的,在存量調整基礎上,輔以增量控制,最終實現國有資本結構的優化。這樣,改造后的國有企業建立了有效激勵約束機制,確保了銀行的信貸關系是建立在市場原則基礎之上,從而消除了由于國有企業負債軟約束問題造成的銀行信貸風險。

2.大力發展直接融資,完善金融市場體系

大力發展直接融資有利于企業改善融資結構,減輕銀行貸款壓力,并可以從根本上降低銀行風險,降低企業資產負債率,同時能夠促進優勢企業對劣勢企業的兼并,化解已形成的信貸風險。

目前應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根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核準一切符合條件的公司上市,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非國有企業。企業的債券市場是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債券融資是企業融資首先要考慮的,因為債權融資能起到抵稅作用,降低融資成本。近幾年,市場雖有發展,企業債券總規模每年增長,但企業債券占融資比重仍然很低。這影響了企業融資效率,也不利于企業改善資本結構。因此,要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特別是發展債券市場,是優化企業資本結構,消除企業對貸款融資依賴的重要條件。

3.推進企業融資結構的改革,建立多元化融資渠道企業是市場經濟中重要的經濟主體,全社會資金融通以企業為核心進行。另外,企業也是金融市場上的最重要參與者,企業融資結構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一國的金融結構,進而影響著金融風險。

近年來我國企業通過股票債券市場使外部融資發展速度加快,但歷史形成的以銀行為主的企業外部融資格局沒有發生大的改變。為此,可采取以下對策:第一,改變目前上市公司股票定價制度,使金融資源得到優化配置;第二,強化股票債券市場的法律制度建設;第三,加大金融創新力度,大力推進銀行住房貸款證券化,防范銀行信貸風險;第四,加大企業債券市場的創新力度,實現發行企業債券品種多樣化,活躍企業債券的流通市場。

(三)銀行業監管和行業協會自律治理

隨著銀行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和信用風險管理的不斷強化,我國銀行業的監管模式和監管機構職能也需要發生轉變。必須進一步明確和細化銀監會和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能,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全社會共同創建金融安全區。

1.發揮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加強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管理的監督工作。利用信息電子化管理手段,通過非現場監管手段,加大對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產監管力度,從宏觀上控制不良資產的惡性膨脹。

2.加強金融債權的管理,加大依法制裁力度。由人民銀行牽頭,將逃廢債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列入“黑名單”,并采取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對嚴重的逃廢債企業、行業和地區宣布為不守信用或無信譽企業、行業或地區,對這些地區的企業聯合執行不開立新賬戶、不發放新貸款、不辦理結算的“三不”金融制裁措施。

3.加強同業協作,建立不良貸款公示制度。同業之間應建立暢通的信息溝通渠道,做到客戶信用等級等資源共享。各大商業銀行應團結協作,通過銀行行業協會等組織,定期對無正當理由不償還各家銀行債務的企業及法人代表名單、金額等信息予以通報公示,使各家銀行及時了解到逃債者有關信息,使逃債企業無法再次獲得銀行的信用支持,避免銀行間因信息錯位而再次與逃債企業發生信用關系。

4.加強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的服務和信息溝通。要充分利用人民銀行建設中的資信系統,尤其是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盡可能消減銀行信貸市場中的非對稱信息,做到貸款風險的事前防范,改進信貸市場效率。

(四)法律環境治理

1.盡快充實修訂有關法律法規,提高法律對銀行信貸資產的保護

我國目前立法上雖有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基礎法律,但《破產法》《反壟斷法》等修訂、細則落實工作需要盡快出臺。而且由于我國現有的法律對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有嚴格限制,如不能進入證券市場、不能進入產權交易市場、不能收購企業股份等,直接影響了不良債權的流動和變現。因此,如何完善現有法律法規,為銀行處置不良資產創造良好的外部法制環境將是一項長期而又重要的任務。

2.要加大信用立法和執法力度

首先,建立信用管理體系,需要以法律的新式規范公共信息、征信數據的取得和使用程序。當務之急是制定公平使用信息法,并修改補充《商業銀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刑法》等相關法律中,補充增加對不講信用、惡意逃債、賴帳等給國家或個人造成損失行為的定罪量刑條款,對逃廢債、惡意拖欠貸款本息的行為加大打擊力度,增加企業的逃廢債成本。歐、美等發達國家在這方面有相當多的立法可資借鑒。立法的目的是創造一個信用開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環境。

其次,加大對違反信用法規的執法力度。針對當前金融案件“勝訴容易執行難”的現狀,要依法打擊各種破壞金融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金融企業的合法權益,為維護社會正常債權債務的經濟屬性、消除社會資金流動搬“梗塞”,創建良好外部司法環境。

再次,要確保司法獨立,為銀行依法辦貸、依法管貸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建議各級人大采取措施強化司法獨立,支持法院獨立審判,切實提高金融訴訟案件的執行率,促使全社會信用觀念的強化,為商業銀行的合法經營提供一個良好的社會信用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