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壟斷探究論文
時間:2022-02-08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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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行政型壟斷為“某些個別的經濟行政機關及其工職人員以履行政府職能為形式,運用行政權力對社會資源、生產要素和市場運行的獨占或者壟斷,并憑借這種獨占或者壟斷謀求同政府的目標和職權的本意相悖的行為。”(李中圣《行政型壟斷的幾個問題》,《政法論叢》1992年第2期);也有學者將行政型壟斷概括為“市場管理部門濫用其手中的管理權”。(歷永《我國行政型壟斷與世貿組織國民待遇沖突探析及啟示》,《國際貿易問題》2001年第2期)這一類定義對于行政型壟斷的主體認識不一。有學者曾對有關行政型壟斷的主體界定的研究進行過整理。“關于行政壟斷的主體,在諸定義中出現過的主要有:政府;政府及其所屬機構或部門;行政機關(包括享有行政權的組織);國家各級各類行政機關(國務院除外);國家經濟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政府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單位;行政機關以及帶有行政職權的企業;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政府的所屬部門、一些中央或地方的經濟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行政公司;經濟行政機關及其工職人員”。
二、行政壟斷成因分析
行政性壟斷產生的原因是復雜和多方面的,既有商品經濟條件下的一般普遍原因,更有我國體制轉軌、生產力水平等特殊條件下的特殊原因。
1、普遍原因。從不同國家的歷史和不同類型的國家經歷來看,行政壟斷在中國出現形成不可避免。行政壟斷是公權力在經濟生活、市場活動中的體現,沒有公權力就談不上行政壟斷。只要國家存在,公權力就必然存在。只要公權力存在,作為對經濟生活干預的一種形式和經濟職能的一種表現的行政壟斷就必然存在,國家不可能也不會對市場活動完全放任自流。政府在市場活動中,不僅能夠通過各種手段促進和維護競爭,也會為了一定的目的在有些領域禁止或限制競爭。當然,由于體制、法制基礎不同,行政壟斷所表現出來的形式、特征、結果會有所不同。行政壟斷是社會經濟狀況的反映,其表現形式、特點和后果等與政治體制、生產力水平、理論導向有直接關系。處于特殊的轉軌時期的中國行政壟斷有其自身特殊的形成原因。
2、特殊原因。從中國歷史來看,行政壟斷在中國出現不可避免。按人類發展史學說觀點,人類社會從原始社會、奴隸社會,進入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最終實現共產主義。而資本主義可分為前期的自由競爭時期和后期的國家壟斷時期,而且根據列寧的觀點,國家壟斷主義是為進入社會主義社會而做好準備的。中國的歷史是從封建主義社會經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進入社會主義社會的,這樣跳躍式的前進導致了資本社會時期的缺失。因此,中國社會沒有經歷過自由競爭時期,對于資本、市場、經濟壟斷沒有感性認識,只通過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來參考而已。
三、行政壟斷的危害性
從上述行政壟斷的各種表現形式及其成因,我們可以看到行政壟斷行為具有以下危害性:
首先,行政壟斷造成人為分割市場,使統一、競爭的大市場無法建立,也扭曲了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轉,其結果造成資源大量浪費。
其次,行政壟斷的后果往往是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權益。政府限定購買或設置地區貿易壁壘,使消費者無法選擇商品,對壟斷定價也只好接受。
再次,行政壟斷行為助長了行業不正之風,滋長了干部以權謀私的思想。如今中國經濟領域普遍存在的尋租活動就是其表現之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只有政府可以借助于行政權威和強制性手段創造不平等的競爭環境,并維持一部分人享有的租金。現實中,一條優惠政策可能意味著幾十萬元的減免稅收,幾百萬元的提價收入,幾千萬元的低息貸款,甚至幾億元的“平價”、“瓶頸”生產資料。因而,一些企業為達到尋租的目的,花費大量精力與時間同地方政府討價還價、游說,或借助于拉關系和送禮、請吃等方式,以使企業從政府那里爭取優惠政策或待遇,利用地方政府的特殊政策維護其某種壟斷地位,這樣便可使企業不“經”自“營”,不“競”自“強”。
最后,行政壟斷行為保護落后,削弱企業競爭力,這對國內企業來說是極其有害的。加入WTO后,行政壟斷行為必然會受到國際上的抵制,而國內企業長期缺乏競爭力,勢必受到國外企業的競爭沖擊,優勝劣汰。
四、預防行政壟斷對策思考
如何預防行政壟斷,這才是我們充分認識行政壟斷的目的。在這里,筆者提出幾個方面的對策供大家參考:
第一,確立行政權的非經濟化規則。我國行政壟斷產生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將行政權經濟化,使得行政權帶有濃厚的經濟色彩,把行政權混同于經濟權。確立行政權的非經濟化規則,要讓行政權成為一項非贏利性的權力。這不僅在立法上、在政府轉變職能的改革中,甚至在整個社會都應深刻地建立起這一基本觀念。
第二,完善和加強對防止行政壟斷的立法和救濟。行政壟斷既然是體制轉軌和政治體制改革不到位的產物,因而它在短期內是不會消滅的。對行政壟斷的約束在現階段我們就只有依靠反壟斷立法,在立法和法律救濟上我們還可以參考東歐及俄羅斯等經濟轉軌國家的經驗。例如,俄羅斯反壟斷委員會運用反壟斷法的規定,通過宣布地方政府行政壟斷行為非法、起訴實施行政壟斷的地方政府等執法措施,在制止行政壟斷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現階段,我們可以采取的具體措施如下:
1、規定統一和有力的反行政壟斷執法機關。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對行政壟斷行為由上級部門責令改正。這種規定有兩個基本缺陷:一是制止行政壟斷的執法機關不是統一和單一的,而是因實施行政壟斷的部門不同而不同;二是執法機關不具有超脫性。在查處行政壟斷行為時上級部門很難避免“官官相護”、“手下留情”,甚至視而不見。為有效地制止壟斷行為,必須重構執法機關。
2、強化行政壟斷行為的法律責任。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規定對行政壟斷行為的“責令改正”,這種規定沒有威懾中力,不足以處罰和遏制行政壟斷行為。在完善反行政壟斷的規定時,應當增加罰款等行政處罰(即加重責任人的責任)。同時,在反壟斷立法中應規定壟斷受益方向受害方補償。最后,在給予受害方補償后,壟斷主體應對市場參與者重新平衡,回復到公平競爭、自由競爭、市場自發調節的狀態,這才是最根本的補救性措施。
五、結語
在傳統行政壟斷認識的影響下,我們會面臨一個個矛盾困惑的難題,行政壟斷一方面與市場經濟的發展格格不入,但另一方面卻在一些部門領域中又顯得無奈和必要,認識上的誤區必然會導致實踐中操作性的難度加大。這就需要我們去解決這個認識上的困惑,對行政壟斷做一個更加合理的定義和定性,將其加以合理的規制和限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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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鞍鋼,過勇.《從壟斷市場到競爭市場:深刻的社會變革》[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3年第2期.
論文關鍵詞:行政壟斷;形成原因
論文提要:我國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程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那些滋生于體制的、觀念的以及意識上的病垢,仍然制約著市場經濟的正常運作,而行政壟斷就是其中一個頑強的阻力。本文對行政壟斷的定義、形成原因進行說明,并闡述自己對行政壟斷的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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