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中行政執法論文
時間:2022-01-12 10:38:00
導語:工商行政管理中行政執法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1.1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手段弱化
在推進工商管理行政政執法現代化的過程中,一個比較明確的目標就是逐漸轉變政府職能,逐漸使全能政府成為有限政府,把政府管制變成政府管理。這一理念打破了傳統行政法制中我國政府職能無所不包的局面,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更好更有效地成為服務型行政部門起到了有力的推動作用。但是,現實中,過度簡化后的政府職能在現代社會日趨復雜的社會關系中并不能應對自如,作為行政機關,其執法手段有被一味弱化之嫌。我國的工商行政執法,由于相關制度不健全,公眾法律素質普遍不高,在行政機關沒有相應的強硬執法手段的情況下,毀滅證據、轉移財產、逃避制裁、抗拒處罰的情況時有發生,不考慮國情和實際,對行政執法手段一味弱化,必然導致執法的疲軟。我國在近年來不斷借鑒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法律和文化,特別是對行政執法手段和執法保障的削弱,體現了西方立法技術中減弱國家干預,限制行政職權的理論。這為我國的法律制度盡快和國際接軌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在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完善,公眾的法律素質、執法環境和法律體系均不完善情況下,將西方經過幾百年的法制建設后才相對完善的執法制度,搬到市場經濟初級階段的中國,不可能帶來預期的效果。從歷史上看,只有《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兩個行政法授權工商部門在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凍結、劃撥、封存、暫扣等專項行政強制性手段。但是后來《商業銀行法》規定:只有法律規定凍結的才能凍結,沒有法律規定就不能凍結。這就致使工商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時候常常處于尷尬處境,對某些違法經營行為心有余而力不足。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賦予了工商部門主動監督檢查權、調查檢查權、強制措施權。可以對違法行為及物品加以限制,可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商品來源時,相對人往往拒絕回答,要求其暫停銷售不得轉移時,相對人往往拒絕簽字,事后商品不知道去向。《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監督檢查部門在調查取證中的詢問、查詢、復制、檢查等權力,但未明確授予查封、扣押財產等強制措施權。行政處罰權與行政強制執行權相分離,工商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權力,削弱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的嚴肅性、權威性,無形之中放縱和助長了違法經營行為。
1.2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受地方保護主義干預嚴重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由于諸多原因,受到“地方保護主義”干預嚴重。“地方保護主義”是當今中國比較流行的一種風氣。雖然地方保護主義弊端重重,但在實踐操作中,但凡在任的地方官員,都會自覺不自覺地投入到地方保護的實際行動中。目前地方各級政府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采取各種優惠政策,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外來投資。地方保護主義者認為,工商行政管理對外來投資企業的檢查,對企業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會影響投資人的積極性,破壞投資環境。一些地方政府甚至認為,發展是硬道理,只要有產值、有稅收,不管是什么企業都可以投資興辦,甚至不顧中央的政令,想方設法地變通處理,把一些對環境、資源破壞嚴重的項目都放行準辦。為此,他們認為工商行政管理是阻礙地方經濟發展的絆腳石,私自決定未經政府允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律不得到企業進行檢查和實施處罰,企業違法一般不罰或按下限處罰。
1.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指導作用沒有充分發揮
行政指導指的是行政主體在其職責任務和管轄的事務范圍內,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采用說服、教育、示范、勸告、告誡、鼓勵、建議、指示等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方法促使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非強制性行為。20世紀60年代以來,行政指導在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就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運用,成為對傳統的行政執法的重要補充。
行政指導屬于不具備法律強制力的柔性行政行為,主要以示范、勸告、建議、鼓勵等非強制性方式,行政指導作為一種新型的行政手段,廣泛運用于各個行政領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施政的中心,在現代行政中具有重要地位。行政指導還屬于“積極行政”的范疇。古典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行政是消極行政,政府管得越少越好。由于社會經濟生活日益復雜化和多樣化,公益和私益需要兼顧,效率和公平要平衡,社會成本需要降低,社會福利需要增進,凡此種種都需要行政行為由消極轉為積極。現代社會生活需要行政指導以靈活多樣的方式,有效地對經營行為進行干預指導。工商行政部門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出現了各種新情況和新問題,有些復雜情況無論是行政立法還是人大立法都難以完全適應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客觀要求。這就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針對性地給經營者下達提醒、建議、勸告、警示等“行政指導書”,幫助他們改善經營管理,改正不當行為,提高經濟效益。當然,行政機關應當嚴格監管市場主體,對違法者要依法予以懲處。通過嚴格的依法管理和執法,促使市場主體遵循法律道德,做到誠信經營。維護消費者利益。但真正有效的管理并不是一味的“管”。執法也不是單純的“執罰”。更主要的是根據具體情況實事求是的處理好市場行為中的一些具體問題。能給予經營者正確的指導,能促進法制社會的建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服務型行政部門出現,應該借助他們對法律法規掌握理解的優勢,對市場主體多些耐心的疏導,善意的提醒,幫助他們少出問題,少走彎路,防患于未然,這樣同時也減輕了行政管理的任務。行政指導作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方式,更多的應該以不自覺的方式被運用,但在我國實際中,這一先進理念的貫徹落實還有很大一段距離。行政指導的作用還遠未充分發揮。
2優化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的對策
行政的法治化和現代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漫長而漸進的過程,工商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之路也是如此。通過對我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的缺陷分析,立足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法治建設的現狀,借鑒國外市場監管的先進經驗,現將對工商管理依法有效行政的建議提示如下。
第一,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體系。我國目前在政府職能地位和機構配置的法律依據存在有不便于操作,條文不細、規定過于原則,靈活性差等不足之處。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體系,加強行政管理組織發建設,加強市場體系監管立法,解決各類市場監管無法運用工商行政管理綜合性職能,發揮職能合力作用迫在眉急。應該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等為重點,加快實施細則或單項配套法規的制定,解決工商行政基本法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加快舊法的修改完善步伐,解決掉新舊法規自相矛盾、執法依據不統一的問題。
第二,加強工商行政管理執法。
從上文分析,我們發現,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存在很多缺陷。改進工商行政管理主要要加強化執法保障,改善執法環境、完善執法程序、加強行政指導等。
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對市場監督機構賦予了較強的執法手段,工商行政機關除在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凍結、劃撥、封存、暫扣等專項強制手段和詢問、查詢、復制、檢查等權力外,可以明確授予查封、扣押財產等強制措施權,把行政處罰權與行政強制權結合起來,提高工商機關執法的權威和嚴肅性。
在改善執法環境方面,除了解決法規滯后和法規矛盾問題。要多加取得各級黨委政府的支持和理解。化解地方保護主義和工商行政管理之間的對立情緒矛盾。應該采取措施“對各級政府依法行政提出明確要求,要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國家要把依法行政和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作為地方政府考核指標、公正評價政府的工作政績。要把維護市場秩序和經濟保障的責任落實到相關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也要按照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服務型工商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要通過自身行為的規范來贏得政府對執法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地方保護主義的主要目的是發展地方經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先要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樹立服務觀念。“運用工商行政管理職能,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指導思想不能變;在地方黨委領導下的領導關系不能變;積極參與完成地方政府交辦的工作任務不能變;與地方黨委政領導的工作聯系職能和感情不能變”。
第三,加強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不具備法制強制力,行政相對人是否接受行政指導,完全聽其自愿。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比較具體的行政指導方案,達到行政指導的良好效果。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著手規劃。第一,加強市場準入秩序行政指導,提升市場主體監管服務水平。第二,加強市場競爭秩序行政指導,提升公平交易執法水平。第三,加強市場交易秩序行政指導,提升維護消費者權益水平。第四,加強企業信用建設行政指導,提升信用監管服務水平。第五,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行政指導,提升工商部門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水平。第六,加強處置市場突發事件行政指導。提升工商部門公共管理水平。
工商行政管理作為我國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商品生產經營的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國的工商行政管理從起步到完善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本文對工商管理行政執法過程中缺陷和不足只進行了初步分析。我國的工商行政管理依法行政的優化之路還任重而道遠。
- 上一篇:稅收執法廉情運行調研報告
- 下一篇:企業所得稅法促進經濟發展調研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