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共同體建構反思論文

時間:2022-04-11 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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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共同體建構反思論文

[摘要]從嚴格意義上講,中國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提出與構建才剛剛起步。構建一個與現代化法治相契合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已經成為當代中國實現法治的關鍵。對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理論和實踐中尚存在著不少認識上的誤區,本文試從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內涵、性質、構建的必要性與可能性及其構建途徑提出了若干見解。

[關鍵詞]法治,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

羅馬法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法律專業化程度的增強,出現了一批法學家和法律顧問,他們專門負責解答訴訟當事人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的問題,并通過回答這些實踐中的問題對法律進行解答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一些一般性的理論,形成了一套關于法律的系統知識。這一批法學家和法律顧問就成為歷史上最早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原始內涵,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概念由此濫觴。它是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分工明細化的必然結果與體現,隨著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以及人們觀念的變更,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內容也隨之有所變化。我國在法制改革和法治進程中,強調法律制度律構的同時。,也更加重視法律運作者的職業化造就,使法律職業內部不同部門的法律工作是各自獨立的完全不同類型的法律工作,從而承擔法治的重托,實現法治現代化的目標。

一、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內涵和性質界定

1.法律職業共同體內涵的界定

對于職業,韋伯在《法律與價值》一書中指出:“職業不僅是一個賴以謀生的手段,它也成為一個人在社會上找到并保持一個位置的根本方式,成為他/她的安身立命之本。”[1]現代漢語詞典把“共同體”定位于:人們在共同條件下結成的集體。[2]那么,不言而喻,法律職業共同體就是指以法律連接起來的具有相同的語言、知識背景、專業層次的人們結成的職業集體,又可簡稱為法共體。當然,在不同國家,它的具體含義和范圍有所不同。

在西方國家,它指從事法律工作的一切人員,包括法學教師、公證人員、律師以及公檢法的工作人員,也有時它專指律師。在我國學術界,由于確認條件和標準的不同,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界定也并不一致。從寬泛的意義上來講,各種與法律有關的工作的總稱,又指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即法律職業者,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人員、法學教師、法學研究人員;狹義上講,它專門指從事執法、司法的工作人員(我們通常所謂的公檢法人員)。

以筆者之見,鑒于“職業”、“共同體”的概念屬性以及傳統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界定,不妨把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內涵和外延界定如下:法律職業共同體就是一個由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人員以及法學學者等組成的法律職業群體,是一群精通法律專門知識并實際操作和運用法律的人,是現代社會中法律秩序和社會正義的守護人。他們有共同的知識、共同的語言、共同的思維、共同的認同、共同的理想、共同的目標、共同的風格、氣質。使受過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構成一個獨立的共同體即法律職業共同體。

大家對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公證人員被劃歸法律職業共同體并無異議,對于法學學者就不那么“茍同”了。其實,如果我們把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人員們看作是法律的嚴格解釋者,他們所關心的是法律事實上是怎樣,那么法學學者就是法律宗旨的探求者,他們所關心的是法律應該怎樣,他所做的就是盡自己的力量去探索,正確地使用法律的術語提出自己的看法,使法律的原則和正義保持一致,使法律盡可能確定并必須正義。如果說生命會因為靈魂的升華而燦爛,那么法律也會因為思想的飛躍而進步。一部富于先進觀念的法典所帶給人們的,決不僅僅是法律本身,更是昭示了震撼人心的法律精神和正義力量。[3]法學學者的任務即在于此,透過法律上的一般概念的眼鏡來觀察時代的躍動,觀察每個個人的具體命運,思考法律所應該做的和能做的是什么,以法律的精神和正義的力量為時代的發展和個人的權利提供完美的詮釋和保障,因此,無論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還是“罪刑法定”,無論是“罪刑相適應”還是“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無不滲透著法學學者追求進步的思想、探求完美的立法、走向正義的完美之路的拳拳之心。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不可能也不應該把法學學者從法律職業共同體中排除。

2.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性質探微

對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性質,由于學者各自的理論興趣與現實關懷有異,學界亦存在著不同的認識。有的學者指出法律職業共同體首先是法律語言的共同體。法律職業共同體實際上依賴一種法律話語,是圍繞著法律話語、進行法律語言交流的共同體。所有做這種特定工作的人都是按照某種特定的法律話語來表達自己的意見,他們的思維方式與生存方式全部都是與該種語言形式聯系存一起的。有的學者強調,法律職業共同體是利益共同體。我們要把法官、檢察官設想成經濟人,如果不這樣,設計的制度就將失敗。一個有效的法律制度的運行,在于法官、檢察官的利己行為如果合法能有最大收益,如果背離法律,收益就是負的。只有共同的道德、理想不足以支撐有效的制度運行。還有的學者強調法律職業共同體最主要的是法律職業專業化,因為在現代中國還沒有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職業,可能有很多人在從事與法律相關的工作,但是很難在科學的意義上說他們在從事法律職業,這是由于從古至今我們所有的“法律職業”還是依附于權力,而只有當“法律職業”處于法律支配之下,實現專業化,法律職業共同體才能形成。

筆者比較贊同第二種觀點,鑒于我們對法律職業共同體概念的界定,法律職業者也是為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徒有理想、道德難以支撐其處于世俗社會所面臨的重重壓力。它首先是而且應該是一種謀生的手段,只不過是其從事的職業的特殊性使我們的認識發生了些許的模糊與偏差。不過也正是因為其職業特殊性,使其在現代乃至當代社會擔負著重大而艱巨的歷史使命。

二、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1.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的必要性

縱觀西方法學史的風風雨雨,我們不難發現,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興衰往往成為法治興衰的晴雨表。盡管我們很難從西方法治發達史中清晰的剝離出屬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集體貢獻,但毫無疑問,如果舍離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智慧與努力,西方即便不至于陷在中世紀黑暗中不能自拔,也絕不會有今天的輝煌。一代接一代的法律職業人前赴后繼,游說法治,促成法治觀念的普遍確立,法學也因此名正言順地成為社會科學的寵兒;法律學人通過悄悄的革命,不斷膨脹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解釋功能,使其社會地位越來越高,委實令其他共同體驚羨不已。

不過在我國,法律職業專業化是近10年間才被熱烈討論的話題。長期以來,我國有法律職業,無法律職業專業化,取而代之的是法律職業的行政化傾向。比如,人們習慣上把公檢法放在一起,稱之政法戰線。而按專業化標準,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公證師同屬法律職業。

法律職業行政化表現在法官、檢察官、律師長期的行政管理模式。而目前,法院、檢察院由同級政府掌握其人權財權,法官、檢察官的行為模式也是行政化。法官、檢察官通常承擔不少完全是法律專業之外的工作。這種長期以來的法律職業行政化或者說法律職業的非專業化給我國的法治建設和司法權威帶來了很多危害。(1)法律職業的非專業化,使嚴格的職業準入制度無法建立。(2)增加了司法行為的任意性。由于法官、檢察官沒有共同的知識背景,沒有相同的法律信仰、思維模式,價值標準不一樣同一個案子在不同地方審理,常常出現不同結果。(3)使法律“職業集團”失去凝聚力。法官、檢察官、律師從不同入口進入法律職業,不享有共同的職業規范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沒有法律職業尊嚴感,不能為職業的獨立和尊嚴而共同努力。

2.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的可行性

盡管宋功德先生那本專著《法學的坦白》頗受爭議,但相信讀者對其關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產生動因的分析卻不能產生任何懷疑。他指出:一個社會共同體之所以會出現,必然要受某種來自國家或者市民社會“需求”的促動;一個社會共同體之所以會現實的存在著,乃是因為他能滿足國家或者市民社會的某種“需求”。[4]

法律職業共同體產生的條件學者們有不同的認識,有的學者認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要具備四個要素:專業知識體系或者專業特性的強化;法律信仰的確立;法律職業教育的系統化和強化;司法的真正獨立。有的學者認為一個國家內部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必須依賴多方面的條件,具備多個相關的要素。這些條件或者要素包括國家法制發展的水平、法律職業準入制度的確立、一體化法官培訓機制的建立、法律職業者規模化程度、法律職業者群體職業理念的形成等等。

但筆者認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產生不外乎三個基本條件:其一是經濟條件,即商品經濟或者市場經濟得到充分發展。其二是政治條件,即民主政治。其三是思想條件,即法治觀念和相應的法律文化水平的發展。目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進一步健全,以及人們法治觀念的普及、更新和提高,建構法律職業共同體應具備的條件業已完善。

三、建構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途徑

首要的問題是,建構什么?我們要建構的顯然不是所謂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實體”。現實中并不存在這樣的實體,因為法律職業共同體在本質上乃是“想象的共同體”。試圖建構“實際”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即使不是一種“致命的自負”,也是對實然和應然關系的混淆。所以,需要加以建構的對象乃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價值共識和職業認同,也就是共相問題。明白這一點對我們地法律職業共同體地建構尤為重要。

其次,怎么建構?本文從制度層面和推進力層面給出一些嘗試性的分析。

從制度層面來講,中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構首先應立基于對傳統資源的轉化利用。法律人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傳統和現代性的關系,試圖割裂二者關系的做法是膚淺和片面的。羅榮蕖在《現代化新論——世界與中國現代化進程》中指出:傳統與現代性是現代化過程中生生不斷的“連續體”,背棄了傳統的現代化是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化,而背向現代化的傳統則是自取滅亡的傳統。[5]從西方經驗來看,建立在理性假設和社會契約論基礎上的法治模式并非完美無缺,已經遭到各種后現代主義者的反思和批判。如果我們義無反顧地擁抱工具理性,必然會面臨西方國家同樣的困境。在宗教信仰缺乏和實用主義盛行的中國,如果過分強調工具理性,法律職業者就可能成為現代鐵籠的編織者。特別是在社會賦予法律人某種程度“立德”使命的微妙情況下,更不該如此。

李澤厚先生指出的新一輪的“儒法互用、禮法交融”[6]或許是個值得努力的方向。這個模式區分了“社會性公德”和“宗教性私德”。社會性公德指現代生活所賴以維持的共同原則、規范、秩序、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是具有很強他律性的規范倫理。宗教性私德是追尋“善”的自律性極強的美德倫理。在明確區分二者的基礎上,再研討“宗教性私德”對“社會性公德”的范導和滲入。這個思路和涂爾干為社會“失范”開出的藥方有互補作用。在涂爾干那里,要消除社會的“失范”狀態,必須重建集體意識和社會規范。而各種法人團體即職業群體以及職業群體層次上的集體意識形態和行為規范(職業倫理和職業規范)的建設,對于消除社會“失范”狀態,重建社會秩序具有關鍵的意義。涂爾干主張建立一個以職業群體為支點的“合作社會”,其關鍵性工作必須通過在國家和個人之間的特殊層次——職業群體和職業倫理的層次上來進行,從而促成“道德個人主義”的實現。[7]

“假如沒有道德,就不會有人類共同體,從而也不會有人類生活”。[8]筆者認為,作為職業社群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應該成為社會性公德和宗教性私德的中介。法律人必須首先成為社會性公德的代表。同時由于傳統的慣性,他們生來即處在世俗格局之中,具備天然的宗教性私德的基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構應該立足并超越世俗格局。這并不是要求在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構過程中向習俗低頭,而是要求法律人首先成為一個本土的社會人。這是在中國建構法律職業共同體必須處理的首要問題。

基于此,我們展開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制度性的建構和非制度性的建構。制度性建構主要包括法學教育和統一司法考試。其中,法學教育是源,是構建法律人價值認同的最終容器。它通過法學院、職業培訓等形式培育和固化法律人的基本價值共識,并使其深化和發展。統一司法考試是對法律人價值認同的社會認可,表明社會認同法律人擁有一套與眾不同的價值體系,從而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產生激勵的作用。這兩個方面缺一不可,不能偏廢。二者應為建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雙翼,必須有機地加以結合。需要警惕的是,由于統一司法考試的利益相關性,往往使得急功近利者對司法考試產生過度熱衷,助長司法考試的產業化的傾向。如果聽任這種趨勢蔓延,將會造成學法律就是為了通過司法考試的路徑依賴,這必然會給法學教育以嚴重影響,造成法學教育的“空洞化”。因此,必須注意協調法學教育和統一司法考試之間的關系,逐步改革統一司法考試,將法律價值認同融入其中,而不應使其成為單純的“記憶力比賽”。[9]

非制度性建構是指通過示范,宣傳等方式潛移默化法律人的價值觀,從而在社會場域上固化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價值認同。我們可以把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制度性建構視為硬性的建構,而非制度性建構則是一種軟性的建構。非制度性建構的重大意義在于使法律職業共同的形成帶有自生自發的色彩,從而減少法律職業共同體建構中的阻力。因為雖然任何共同體認同都是在社會過程中建構而成,但共同體認同一旦形成,便要極力掩蓋自身的建構本質。唯有如此,被建構而成的共同體,才能以“自然”狀態展現,獲得天然的合法性。可見,非制度性建構在這里起了一種潤滑劑的作用。

從推進力層面來看,既然我們要建構的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共相,那么學者,特別是法學者將起到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筆者認為,先有法學共同體,后有法律職業共同體。如果學者們無法在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共相問題上達成共識,是無法期待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的。同時,學者通過著書立說,促使這一共識意識形態化。正如韋伯指出的:無論在何處,以促進理性化國家為發展方向的政治國家一概是由受過訓練的法律學家發動的。[10]學者在制度性建構和非制度性建構中均有很大的作用。在制度性建構中,學者作為施教者,灌輸法律職業倫理,塑造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價值認同。在非制度性建構中,學者通過著書立說,影響輿論,宣傳法治理念,影響和塑造社會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認可,從而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產生激勵作用。

四、結語

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過程不僅是向法治社會的演進過程,也是我們自身生活方式的變革過程。因為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所進行的法治化過程,是在以日常生活中對法治的欲求為基礎的生活方式的變化中展開的,因此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也依賴于日常生活方式變化的可能性并在這種變化過程中完成。而且,也由于社會生活促使法律職業者們站在了推進社會變革之前沿,因而這一群體也被要求成為駕馭現實生活信念的先進群體。如果通過他們的努力,能夠促使人們加深對制度環境和生活變化的理解,使人們普遍達成對法律的共識,從而有一個穩定的心態對制度變遷和生活方式變革的方向有所預期,這樣不僅能降低社會變革的成本,而且能促進生活的改革、國家的改革以及人們觀念的更新,無疑又會大大加快社會變革的速度。可以說,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和法治國家的形成是相輔相成、同生共長的。

時代給法律職業者們營造了氛圍、提供了機遇但又提出了挑戰。迎接挑戰,弘揚法律精神,打造法律職業共同體,建構法治社會,這應成為法律職業者的整體心態和當然信心。我們正面臨著兩種現實,一種是生活中的一切正日益連為一體:社會與自然,公民與國家,心靈與肉體,人與人,人與動物,國家與國家等等;另一種是人類本質上又是一種精神性的存在物,需要意義、目的、滿足感、歸屬感以及所有宗教一直在致力灌輸給我們的各種理想,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應運而生將把這兩種現實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從而法律因為有了法律職業者而有了生命力,法律職業者因為有了法律職業共同體而具有了理想和歸屬感,而法治因為有了法律職業共同體才具有了靈魂。讓我們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歡呼和吶喊吧!

注釋:

[1]馬克斯·韋伯:《法律與價值》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現代漢語詞典》北京:商務印書館,1990年。

[3]張文顯,盧學英:《法律職業共同體引論》《法治與社會發展》2002,(6)。

[4]宋功德:《法學的坦白》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

[5]羅榮蕖:《現代化新論——世界與中國現代化進程》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

[6]李澤厚:《歷史本體論》北京:三聯書店,2003。

[7]謝立中:《現代性的問題及處方:涂爾干主義的歷史效果》社會學研究,2003,(5)。

[8]米爾恩:《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

[9]何勤華等:《統一司法考試后的法學教育》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3,(1)。

[10]馬克斯·韋伯:《學術與政治》北京:三聯書店,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