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業化建設思考論文
時間:2022-04-11 0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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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是博大精深的科學,但其相對自然科學來說,又是一門準科學。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階段,法學特別是司法理念有著不同的價值取向,一些法律原則和法學理論都隨著歷史環境的不同而產生相應的變化和調整。在計劃經濟時代,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院是專政的工具,所處理的事務范圍無非是打擊敵人和調整婚姻家庭關系,在整個國家的動力結構中只是一個非常邊緣化的角色,然而在市場經濟的今天,卻將法院推到了權力的前沿,成為社會各種矛盾的聚焦點,當行政權力不再主導經濟生活的時候,當法治的合理性、正當性得到越來越深刻的認同的時候,法院正以前所未有的強度和深度進入到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調整過程中,而成為一種引人注目的權力。
法院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法官便是這道防線的守門員,其價值取向、行為方式、道德水準對社會正義的實現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司法活動是專業化程度極高的專門性活動,必須要求具有高深的法學理論知識,崇高人格和對社會現實有著深刻理解力的法官群體來對法律進行準確的解釋和適用,進而調整其作用的社會關系。法官除應具備國家公務員的任職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其它一些特殊的職業要求,即法官的被動性和中立性。但多年來,尤其是在“法官法”施行前,法官職業的特殊性卻一直被忽略了。因此,在當今的中國,建設現代法官制度,走法官職業化之路,是時代迫切要求。
一、法官職業化進程的困難
1、全局性的問題。法官職業化是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近幾年來在最高法院的推動下,司法體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始終沒有取得突破性進展,只是處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狀態。國家2002年確立了司法考試制度,并規定法官從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中擇優選任,但至今未見出臺有關的具體規定,司法考試制度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司法改革是一項全局性的宏大系統工程,它涉及憲法和法律的修改及相關部門利益的調整,法院體制創新的問題,因而最高司法機關是不能也不可能進行全局、全方位的司法改革。據互聯網報道,2003年“非典”時期,中央成立了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最高司法機關積極行動,但在討論和論證時,部分法學專家出現了一些過激和敏感的言論,以致這次極不容易起動的改革在中央層面擱淺。因此我國的司法改革是一個漸近的過程,不能一蹴而就。
2、地方黨政機關對法院進行行政化管理的問題。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體現就是司法獨立,這種獨立不僅指司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機構單獨存在,行使獨立的權力,更為重要的是支撐這種機制的一套知識體系亦是獨立的,它具有自身運行的理念和邏輯,具有自家獨立的語言系統。而在中國當今的司法體制之下,支撐法律規定司法獨立的知識體系已基本形成,但在地方黨政機關首長的思維體系中,司法獨立的理念沒有占據應有的位置,在地方行政首長的眼中,法院只是為地方中心工作服務的工具,是政府的一個部門,政府可以強令法院違規實施破產,按照政府的意圖強制實施拆遷。在地方黨政首長的這種知識體系的支撐下,司法不可能展現自己獨有的邏輯,造成地方政府對法院的行政化管理,司法權力地方化,地方保護主義盛行。不聽話的法院領導隨時有受到指責的危險,不得不參加地方的招商引資和選優評差活動。在司法不能展現自己獨有的邏輯的狀況下,何談司法獨立和法官職業化,法官職業化只能是空想。法院在司法過程中,不能完全服從于法律。指望通過最高法院幾次教育整頓便可以使法院院長及法官們秉公執行而不考慮地方領導的意志是徒勞的,這是要求他們在做超越人性的事。在法院管理行政化的體制下,法官職業化建設也就喪失了應具備的基礎和條件。
3、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法院的地位問題。中央“十六”大提出建設法治國家的號召,而法治國家要求法院應居于社會關系調整過程的重要地位。我國的法院在整個國家權力結構中處于相當邊緣化的地位,在法治比較發達的國家,幾乎所有的政治問題都要演變成法律問題,這就意味著司法權的影響力不僅及于狹義的法律領域,而應是整個政治權力格局中的重要力量,法院越來越多地對政府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對議會立法的合憲性作出判斷,而我國的法院至今仍在夾縫中生存,“人財物”等重要生存環節依賴于同級黨政機關,司法機關不過是地方黨政機關的下屬科局而已,并且不是重要的科局,這是因為法院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不會給地方行政首長的政績添光加彩。因而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必須對法院的地位予以明確,地位明確之后,才可以引發全社會對法院地位的重新認識和定位,只有在人們認識到法院應成為整個國家政治權力格局中的重要力量之后,法官的職業化才能引起足夠的重視,其進程才能加快,效果才能明顯。而中國的法院在今后一段時期內仍將處在國家權力結構的邊緣地位,司法改革和法官職業化仍將處在缺少政治保證的環境之中。
二、法官職業化的改革
要實現司法公正,重要的問題仍在于制度,只要認真觀察,我們就可以發現,現實生活中發生的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敗,多半是源于制度的缺陷,而非法官的個人品行。當今司法公正受到越來越廣泛的關注,人們對所謂的司法腐敗表現出強烈的不滿,可以說這為法官職業化注入了難得的契機和動力。要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官職業化制度,我們認為,下面的幾個設想值得考慮。
1、改變目前司法權實際從屬于地方的問題。在現行體制下,法院的司法管轄范圍與行政管轄范圍完全重合,憲法規定法院院長以及法官由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產生,并對其負責,財政也完全受制于地方,這直接導致地方法院對地方的嚴重依賴。甚至在中國還存在企業管理的法院,如鐵路法院,森林法院,石油法院等。本來是國家設在地方的法院,卻變成了從屬于并聽命于地方或是企業的法院,于是地方法院各為其主,破壞了人們對法律統一性的依賴,司法的公信力明顯下降,以至成為市場經濟發展的障礙。該體制弊端的解決,部分學者和法院人士比較熱衷于“法院重直領導”的改革方案,這可以說是一個新的誤區,這種方案雖然改變了法院從屬地方的缺陷,但卻造成下級法院從屬于上級法院的后果,而司法獨立的本質應該是法院的獨立和法官的獨立,每個法院從行政上應獨立于它們的上級法院和地方機關,只有這樣才是法院應具備的“人格”。“重直領導”說,在現實中的可操作性亦是值得研究的,在少數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其法官的待遇是相當高的,“重直后”,最高法院能否解決他們的高待遇問題,就是解決了,落后地區法院的法官待遇是否應同發達地區法官的待遇一致,這部分資金如何解決。所以這種方案是不可取的。最客觀的方案就是在不與憲法和法律沖突的情況下,即在保證改革的合法性前提下,可以從制度上確保法官職業化的進程。在人事上,法院院長及法官的選任仍由地方組織部門和上級法院負責,然后履行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程序,但要對法官的員額加以嚴格的限制。同時以黨的文件形式規定地方組織部門和人大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的理由和非經法定程序對法官特別是法院院長進行調整、調動和交流,從而確保其法定的任期。在財政上,按照法官的待遇高于同級公務員的法律規定,及法院物質裝備的實際需要,確定一個合理的法院經費數額,交由地方權力機關審議批準,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議,由行政機關給予嚴格的執行,即將法院的物質裝備和經費在法律層面上給予保證,無需法院再耗費精力到行政機關去謀取。這種作法,將在很大程度上擺脫地方對法院的非正常控制。以上關于法院人事和財政問題的變革,不涉及法律的修改,操作也易行。只有在法院取得了基本的獨立之后,法官的職業化和法官追求正義的熱情與智慧便會被激活。法院和法官才取得了法律上獨立的“人格”。法官職業化才能取得進行操作的合理性和正當性。
2、盡快落實法官職級與待遇掛鉤。法官的職級已經評定,但始終沒有與待遇掛鉤,法院法官的待遇仍然套用行政級別,“法官法”規定的法官待遇適當高于公務員的規定沒有實現。因法官的待遇低下,造成法院特別是貧困地區的法院很難引進高層次和高素質的人才,再就是留不住現有的高層次人才。另外由于編制的限制高層次人才進不來,而現有的不符合“法官法”要求的法官又不想退出法院的兩難境地,所以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最高院必須推動有關國家機關拿出一個切實可行的辦法,不要因為法官整體的素質低,就不愿提升法官的待遇,這樣將造成惡性循環,法官的整體素質隨著人才的流失可能進一步降低,只有提高法官的待遇,才能吸引到高層次的人才,只有高層次、高素質人才,才能確保司法公正,素質低下的法官才能逐步喪失審判權或退出法院。在法官待遇與司法公正的關系問題上,最高法院應有一個清醒的認識,最高院包括財政部為何不利用從提升法官待遇這個投入較少的手段,來換取司法公正這個最大的價值(回報)呢?從某種意義上說,只有法官高薪,才有法官的職業化。在不違背現行的財務制度的前提下,對各級法院可在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過程中,對擔任法官職務的法官給予相應的補貼,增強法官職業對高層次人才的吸引力。
3、改變法官管理行政化的傾向。行政管理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首長負責任,強調行政首長的個人權威,下級對上級的服從。在地方黨政機關對法院進行行政化管理的模式下,法院的院長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只能迎合和服從地方首長的意志,特別是在工作中,法院院長的潛意識也在支配其為地方中心工作服務,這樣就給法官的管理帶來行政化的問題。法院為了地方的利益及地方黨政首長個人意志的需要不得不以犧牲國家法治的統一和司法權威為代價,來迎合地方黨政機關,這就迫使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加強了對法官的控制。本來中國法官的整體素質就不高,監控加強的結果就是法官權力的虛化和內心的失落,加之當事人及律師的鄙視使法官進一步失去責任心和榮譽感,愈加不思進取,不注重學習和提高素質,重大和疑難案件推給院長或審委會就算完成任務,即使事后證明案件判錯了,法官也不擔責,同時也為部分法官故意誤導審委會提供了條件,審委會成了少部分法官逃避責任的有力稻草。由于法官的責任心不強,業務能力處于較低的狀態,又導致對法官進行更加嚴厲監控的正當性。現在法院內部的錯案追究制,人大的監督辦法的出臺,檢察院法律監督力度的加強,正是法官管理行政化帶來的直接后果。在這種形勢下,法官的獨立意識、中立意識和責任意識無法養成,從而無法形成追求公正司法的風氣,法官的權威亦無法形成。沒有法官的權威,就沒有司法的權威,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可以說現在已降到一個較低的水準,這就造成中國為何多年來不能產生著名法官、檢察官、律師根本原因。糾其原因就是在當今的體制之下,中國法官沒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所致。因此在改革時應對此問題引起重視,解決的途徑就是加強獨任審判員和合議庭的職責,弱化審委會的職能,使法官真正成為行使司法權力的主體,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法官職業從大從化向職業化的轉變。
4、盡快實行法官員額制。法官員額制與司法公正、司法權威有著密切的關系,這種關系以前沒有得到充分的論證和足夠的重視。目前我國對法官按國家公務員進行管理,以致法官的榮譽感和責任心沒有達到應有的程度。而法官員額制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法官的數量由法律加以規定,法官的任命和罷免應依照、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并賦予法官彈劾申辯權的制度。通過法官員額制,可為法官抵御非正常的干擾創造條件,法官員額制將從技術層面使法官被免除資格或調離審判崗位的隨意性受到限制。由于沒有實行法官員額制,造成法官地位不穩定,很容易使那些敢于抵制非法干擾的法官(包括院長)被調離審判崗位或被調離法院,從而使追求司法公正的個人努力變得蒼白無力。另外,可以使被免除法官資格的法官獲得一個申辯的權力,讓那些非正常的干擾暴露在陽光之下,從而約束非法干預行為的實施,在法官和非法干擾之設立一道防火墻,確保法官能夠以自己的學識、良心和對社會正義的追求,公正地審理案件。現在各級法院在國家未來實行法官員額制的情況下,可進行法官助理制度的研究和探討,并盡快實行法官助理制度,將審判權賦予少部分具有高尚人格和掌握高深法學知識,并對社會現實具有深刻理解力的法官,這對司法權威的樹立,法院公信力的提升極具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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