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責令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論文

時間:2022-07-15 0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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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責令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論文

關于人民檢察院能否責令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存在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賠償經濟損失的決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分,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刑法第三十七條是供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裁決的法律依據,即:有權作出這些決定的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不是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另一種觀點認為:檢察機關對于不起訴的被告人,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其理由是: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二款的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一決定給予人民檢察院執行《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權限,人民檢察院既然有執行《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權限。那么,在對被告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同時,當然就有給予被告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的權限。

2、如果,檢察機關只能作出不起訴決定,而不能作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等決定,那就割裂了《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統一性,不符合法律精神。

3、如果,檢察機關只能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要求被告人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不利于教育那些被不起訴的被告人。所以,《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既適用人民法院,也適用人民檢察院。(詳見《檢察日報》正義網2006年1月5日,作者:肖中偉)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都有失偏頗?!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91條明文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得,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刑法》第三十七條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但被免于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規定的非刑罰處理方法。適用本條規定的非刑罰處理方法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二是犯罪人因犯罪情節輕微被免于刑事處罰;三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又需給予恰當的處理,并不是對所有由于犯罪情節輕微而被免于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都要適用本條規定的處理方法。

根據不同的內容可以將本條規定的非刑罰處理方法的適用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對犯罪嫌疑人適用,包括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另一類是由人民法院建議有關機關適用,包括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都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責令行為人賠償經濟損失。但二者之間是有差別的。

1、適用對象不同。前者的適用對象是依法被免予刑事處罰的人,即定罪不處罰的犯罪分子;后者的適用對象是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的被不起訴人。

2、適用的依據不同。前者的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而后者的依據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3、行為的效力不同。由于前者依據法律做出,因而具有強制執行力;后者依據的是檢察機關的內部規則,對內具有約束力,但對外沒有強制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