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論文
時間:2022-07-15 06: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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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摘要:關聯交易是一種不為法律禁止的客觀存在,然而,由于關聯方之間存在的特定利益關系,關聯交易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不公平及濫用的巨大風險,因此,關注和規制關聯交易顯得尤為必要和迫切。本文從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出發,對關聯交易行為中引進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摘要:公司法人格否認關聯交易債權人利益保護
公平、正義是法的永恒價值目標。雖然利益是市場經濟中各種商事主體追逐的目標,但這種趨利行為不應建立在妨害他人的權利行使或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基礎上。
關聯交易是伴隨著公司制企業的發展和以公司為聯結點的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而產生的一種較為復雜的經濟現象。作為關聯各方實現利潤追求的手段,關聯交易具有促進公司規模經營、提高市場競爭力、降低交易費用等功能,因而在實踐中得到廣泛運用,也為各國法律所認可。然而,由于關聯方之間存在的特定利益關系,關聯交易不可避免地產生交易上的不公平,而給其他利益主體造成損害,從而最終背離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當然,“關聯交易本身并不就是一種犯罪、侵權或必然地侵害公司利益,它只是一種事務的狀態(astateofaffairs),或者說是一種潛在的風險(acontingentrisk)。”但正是因為這種風險及人們對其公平性的疑慮,長期以來法律為了維護交易的公平和平安,在關聯交易的規制上進行了種種的嘗試和努力。
本文試從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出發,對關聯交易行為中如何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進行有益的探索。
一、關聯交易中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對我國公司法形成的挑戰
前幾年,資本市場上討論較多的是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粉飾報表,進行盈余操縱。近年來,控股股東將上市公司作為“提款機”,通過和被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處置自己的不良資產、套現資金,將上市公司的利益轉移給母公司或其控制的關聯企業的事件時有發生。
傳統公司法認為,股東和公司債權人是兩類性質不同的利益主體。一般而言,公司以其名義對外訂立契約,其權利義務由本公司承受,公司債權人必須向公司直接請求,而不得以股東為債權人請求履行債務。公司透過其擬制人格,巧妙地將投資者(股東)投入的財產及由此衍生的債務吸收于自己名下,從而保持了無限責任的外殼(法人以其所有資產就其本身過失負責)卻賦予投資者(法人的真正受益者)以有限責任的內核。因此,對于契約法上請求權人的公司債權人而言,公司法上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無限擴張了股東的自由,使公司具有某種程度的“避債功能”,即使控制公司濫用法人格給從屬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害,也只能是空殼的從屬公司以其資產償付債務。由于控股股東已經通過關聯交易先期收回投資,或將盈利轉歸自己,而將虧損留給公司,因而將免受損失出資的風險。但在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破產時,債權人將遭受債權無法全部受償的損失。這顯然有違法律的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法人制度者,原為應社會生活的需要,為大眾的便利和公共利益而設置;假如法人的設立是為了不法目的或者設立法人有反社會的傾向或者為其他公共利益所不答應的情況,國家自然有權將法人人格剝奪而否認法人的存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正是司法實踐中對公司法人制度的這一弊端的救濟手段。
二、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一般原理
公司法人格否認,又稱“刺破公司面紗”或“揭開公司面紗”,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和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的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辦法。它已發展成為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共同認可的維系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一項原則。
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的適用,雖然表現為無視公司的獨立人格,揭開公司的面紗,讓公司背后的股東站出來直接對公司債務負責,但是,從實質上分析,該法理的適用結果不外乎是對公司股東有限責任的一種排除,或稱之為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公司法人格否認并不是對公司獨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剝奪,而是在特定的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對已經喪失獨立人格特性的公司狀態的一種揭示和確認。公司法人格在個案中被否認,并不影響公司在其他法律關系中的獨立人格,這意味著“在某些情形下由公司形式所豎立起來的有限責任之墻被鉆了一個孔;但對于被鉆孔以外的所有其他目的而言,這堵墻依然聳立著。”這種例外規則的存在,并不是為了動搖或否定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相反它是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一種維護和補充,這樣“將公司法人格否認作為公司人格獨立必要而有益的補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張力中形成和諧的功能互補”。
三、關聯交易中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條件
任何一種制度皆有其存在的合理限度,超過限度范圍制度必然要表現為非法或不合理。一方面,我們要正視法人格否認制度所宣示的維護公司獨立性之重要功能,另一方面又不能無視其功能限度而放任其無限擴充。為了確立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的理論框架體系,兩大法系形成了一些學說。這些理論雖在某種程度上為解決關聯企業中的債務新問題提供了一些依據,但在實際新問題的處理時,法院還需要根據具體的標準來認定控制公司的責任摘要:
1.公司需有效成立
公司法人格否認的對象只能是已合法成立具有法人人格的公司。因為只有這樣的公司,其成員才享有有限責任制度的優惠,在公司未取得法人人格或者已被取消的情況下,法律對各方利益均已采取了相應的救濟方法,沒有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必要。
2.需有操縱人的存在
操縱人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主體要素。只有存在操縱人才可能構成對公司法人格的濫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后追究的也正是操縱人的責任。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從交易的主體來看,一方為上市公司,而交易的對方則為上市公司關聯人,上市公司和其關聯人之間所達成的任何交易均為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應予以關注的是,在深滬兩個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2001年修訂版)第七章第三節中將關聯人分為關聯法人、關聯自然人和潛在關聯人,且詳加列舉。筆者認為其不外乎為兩類摘要:第一類關聯人,主要指因占有一定比例的出資額或持有一定比例的表決權股份,或是因契約關系、一致行動等對上市公司具有控制權或重大影響力的股東;第二類關聯人,主要指上市公司及附屬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聯系人。筆者認為,第一類關聯人和上市公司之間的交易,不公平交易的發生,主要是控股股東濫用控制權或重大影響力之結果;第二類關聯人和上市公司之間的交易,不公平交易的發生,主要是上市公司或附屬公司之董事、監事、經理等濫用其地位或職權之結果。相應地,對這兩類不同性質之交易,應采取不同的策略。這是因為摘要:
在身份上,操縱人只能是公司的股東。不具有股東身份的董事、經理不能作為操縱人。因為董事、經理只是公司的雇員,而非公司這種社團法人的成員。根據雇主對雇員負責的原則,董事、經理的行為后果由公司承擔,它們的不法行為則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實踐中,董事、經理往往由股東擔任,使認定變得復雜,但無論如何對操縱人追究法律責任都是基于其股東身份而不是其董事或經理的身份。
當然,股東并不必然是操縱人,操縱人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即對公司擁有實質的支配力。而所謂實質的支配力,應指該支配力足以達到使公司喪失人格的程度。
3.必須有濫用行為
公司法人濫用行為的存在,即是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使用的前提,也是其適用的必要條件。
我國目前上市公司濫用關聯交易的行為,按利益轉移的方向可以分為兩種類型摘要:輸入利益型關聯交易和抽取利益型關聯交易。
控股股東進行輸入利益型關聯交易的最終目的是利用關聯交易包裝好上市公司,取得上市資格,或掩蓋上市公司經營或財務上的新問題,使得財務報表做得好看,騙取廣大投資者的信任以及證券監管機構的認可,以保持再融資能力,通過配股、增發等途徑進一步融資,以便將來能夠更多地從上市公司抽取利益。抽取利益型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大股東或其他關聯方利用其控制地位,通過關聯交易占有上市公司的資源或直接將上市公司的利潤轉移至母公司或其他關聯公司。筆者認為,輸入利益型關聯交易只是手段,而抽取利益型關聯交易才是最終目的,其較常見的方式有摘要:
母公司廉價或無償占用上市公司的資金;母公司向上市公司高價供給原材料;母公司向上市公司高價轉讓資產(尤其是劣質資產);由上市公司承擔母公司的費用,如管理費用、廣告費用、探究開發費用等;上市公司為母公司或其他關聯公司的貸款進行擔保。有的上市公司長期為其控股大股東提供貸款擔保,而且一般涉及金額多,時間跨度大;向上市公司低價收購產品然后轉售以獲取盈利,卻不向上市公司支付價款,致使上市公司應收賬款不斷增加、資金被長期占用;以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償還所欠上市公司債務等。
上述列舉的濫用關聯交易的行為,只是對我國目前實踐的一個簡單總結,很難周全地窮盡濫用行為的外延。筆者認為,一個關聯交易行為能否構成濫用,至少應具有以下特征摘要:
第一,存在把公司法人格作為工具和手段的故意,忽略其制度本質和目的;
第二,表現為扭曲或取代公司的意志,無視或不顧公司自身利益,任意混同、處置公司財產或利用公司有限責任;
第三,損害他人或社會利益。
4.必須以被操縱公司名義且表現為被操縱公司的行為
這是公司人格否認潛在的含義,是公司人格被濫用的外在表現形式。對于股東來說,必然要以公司名義才能達到規避法律義務,逃避契約義務或社會責任的目的,假如以自己名義作為,將不可避免地導致自己承擔責任和義務。股東也必須把公司作為其“面紗”、“面具”或“自我化身”,隱藏于公司背后,讓自己的行為通過公司行為表現出來。
5.必須產生規避法律義務、逃避契約義務或社會責任的結果
通常情況下,公司享有自主經營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涉;同時,公司享有商業秘密權,有權使自己的決策處于保密狀態。這就使債權人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內幕難以了解,不能判定是否存在濫用公司法人格的現象,只能從結果中予以推斷。而且,只有產生了規避法律義務,逃避契約義務或社會責任的結果時,才明顯表明該公司行為已經違反了公司法人制度的本質和目的,而有予以否認之必要。“如若公司股東的行為有悖于公司法人格獨立及股東有限責任的宗旨,但沒有造成任何第三人利益或社會公眾利益的損害。沒有影響到平衡的利益關系,則不能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之法里去校正并未失衡的利益體系。”當然,該結果必須和濫用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假如濫用行為并未引起該后果,或該結果非為濫用行為所引起,則無法確定濫用行為實施者即操縱人的法律責任,也無法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
6.股東不得為自身利益主張公司法人格否認
投資者之所以要成為股東,無非是想享受公司法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的實益,以期獲得更多的投資回報。根據禁止反言原則摘要:一個若選擇公司的形式從事經營,那么這種選擇給他所帶來的東西不管是有利的還是不利的,他都得接受。既然股東自愿選擇了公司法人格,那么不管公司法人格帶來怎樣的法律效果,都應該接受。而且,股東僅僅為自己的利益主張公司法人格否認,不僅損害債權人和公司公眾利益,還可能導致對公司法人格否認的濫用,危及法人制度和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本質和目的,也從根本上違反公平正義的原則。
例如,在稅收領域,在決定被控制公司納稅人身份時,法院通常拒絕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
對公司集團適用稅法,首先就要確定誰是納稅人,是子公司或被控公司,還是母公司或控制公司。公司實體法則對公司的業務生涯提供了有益的目標,如可以獲得經營的便利,可以避免債權人的直索,可以享受股東有限責任特權等。那么同樣,公司作為獨立納稅人的實體身份必須保留。所以,實體法則是一個原則,只要被控制公司實施了一些業務活動,公司就必須作為一個主體發揮功能,而不是一個人。要言之,公司如被視為“另一個自我”、“”、“工具”、“假裝之物”等,在其他領域中必定導致公司面紗的解開,并答應公司債權人穿越公司,對公司的財產行使權利。但是,在稅法領域,則不能解開公司面紗,相反必須保持公司的獨立實體狀態,以便其履行獨立納稅人的責任。只有“在對公司之間納稅人責任進行分配時,法院才可以運用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
四、小結
目前,我國公司法對關聯交易的約束遠遠跟不上其發展的速度和規模,因而,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我國有著廣闊的適用空間。運用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于適當的時候揭開面紗而追究責任,能切實保護債權人,規范關聯交易的運作。然而,我們也要看到,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并不是一把“萬能鑰匙”。一方面,它主要運用在從屬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上,對于從屬公司自身及其少數股東利益的保護,尚需要綜合運用其它方法和立法經驗。如對控制股東課以誠信義務,賦予公司少數股東以特定形式的訴權,通過相關立法,對關聯交易予以專門的調控等。另一方面,否認公司法人格制度本身也具有方法論上的缺陷,“揭開公司面紗”而否認法人格,只是法院對母公司或控制公司課以無限責任的一種手段,它自身并未表明發生這種責任的原因。各國對其適用所持的謹慎態度足以說明這一點。
此外,法人格否認制度從時間上看屬于事后辦法,對關聯交易的規制還有如信息披露制度、股東大會批準制度、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統一財務報告制度等事前辦法。因此,在將來公司法的修訂中,應全面運用事前、事后規制辦法,綜合考慮債權人、少數股東等多方面的利益保護,讓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和其它相關制度結合,充分適應我國的“水土”,發揮其最大效用。
注釋摘要:
1張開平著摘要:《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探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7頁。
2周小明著摘要:《信托制度的比較法探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0頁。
3「日」大隅健一朗,轉引自朱慈蘊著摘要:《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探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頁。
4朱慈蘊著摘要:《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探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5頁。
5轉引自陳現杰著摘要:《公司人格否認法理述評》,載于《外國法譯評》,1996
6蔡立東摘要:《公司人格否認論》,載于《民商法論叢》(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27頁。
7朱慈蘊著摘要:《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探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131頁。
8深滬兩個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2001年修訂版)
9參見李明輝摘要:《試論關聯交易的公司法規制》,載于《證券市場導報》2000
10朱慈蘊著摘要:“論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的適用條件”,載《中國法學》,1998
11參見朱慈蘊著摘要:《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探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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