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行政處罰種子法研究
時間:2022-11-29 10: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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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種子法》重新進行了修訂,其修訂的時間為2016年1月1日,修訂的基礎是舊《種子法》,在舊《種子法》的思想基礎上對農業行政處罰進行修改,其中涉及到的內容一共包括兩個方面,即監管職能和監管手段,并對處罰行為進行了加強,在懲罰力度上也有所增加。在一定的意義上來講,《種子法》中存在諸多違法行為,新《種子法》的修訂,目的在于對為違法行為進行沉重的打擊。
二、集中了監管職能,對農業部門的監管職責進行了相應的強化
(一)種子執法和監督工作逐漸提升到了政府層面。新《種子法》的總則第三條中主要針對農業部門主管農作物種子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同時將農作物的管理提到了政府層面,這代表著我國新《種子法》逐漸獲得了認可,并以法規形式對種子法中的執法問題和監督管理工作進行了明確規定。(二)農業部門查處了種子違法行為的職能增強。《種子法》在修訂之前,針對某些生產假冒偽劣農作物種子,或種子包裝和標簽、生產日期等均不符合規定的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并為此設立了相關的監察部門,針對違法規定的個人或者商家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或接受相應的處罰。在這里值得警醒的問題在于,進行重新修訂之后的《種子法》中對農業部門指定為唯一的執法主體,其對象便是種子行政執法。除此之外,不僅需要對農業部門查處的種子違法行為的職能,同時還將會避免出現“多頭管”的形式出現。(三)農業部門查處種子違法行為的職責有所增加。通過對新《種子法》的熟讀,新《種子法》第七十條中明確規定了農業主管部門如果存在下面幾種情況,首先如果存在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的、發現違法行為并對其不進行查處的、接到對違法行為沒有進行懲處的,不僅需要對其進行適當的改正,還需要對相關的工作人員給予適當的處罰。在《種子法》沒有進行修訂之前,對農業部門在監管的層面上存在著監管不到位和履行職責不夠細心的情況出現,另外不作為現象甚至不作為的現象方面的追責力度也逐漸加強。
三、對監管方式進行加強
(一)將查封、扣押強制措施寫入到新《種子法》。新《種子法》在舊法的基礎上對執法人員在開展種子執法進行了明確。在一定的意義上來說,不僅需要對種子進行相關的嚴格檢驗,同時經營種子的個人或者企業需要具有相關的資質證明,及合同或者票據等,否則將會對個人或者企業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進行查封。尤其是針對查封和扣押等措施的應用,對種子執法手段進行了相應的強化。(二)用單獨的條款明確拒絕執法檢查的法律責任。新《種子法》在舊法的基礎上,對《種子法》第88條進行了明確,條文中對拒絕和阻撓農業部門依法實施檢查的法律責任進行了相關的規定。正是由于此,對于部分拒絕或者出現某些不配合農業部門執法人員工作的,始終與執法部門相互“推搡”的,甚至出現某些暴力抗法的行為,只要掌握了其拒絕和阻撓法律執行的充分證據,不僅需要對具有違法行為的人員處以二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如果部門單位存在上述所說的此類行為,則需要對其進行責令停業進行整頓,如果遇到部分違反了治安管理條例的行為的人員或者單位還需要按照公安機關的相關法律條例進行處罰。該項條款的引入,不僅為執法部門提供了有利的懲治手段,也給那些與執法人員相互周旋的人員以沉重的打擊和警告。(三)法定快速檢測方法檢測種子的效果。根據我國修訂后的《種子法》,可以運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其進行檢測,其中包括DNA檢測方法等,可以使用此類方法對種子的品種進行檢測,同時還可以明確檢測的結果,以此來作為農業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在一定的意義上來說,使用這類快速檢測的方式對種子的品種進行檢測,將會極大地縮短種子的純度。另外,對于種子的品種方面的真實性鑒定時間上也具有較大的影響作用。將檢測結果作為農業行政處罰當中的合法性的重要依據和有力手段,這對于打擊假冒偽劣的種子經營具有極大的打擊力度,同時也避免了農業生產過程中的損失,從而導致農民的利益受到損害。
四、完善打擊種子違法的相關情形
在《種子法》舊法的基礎上,我國的新《種子法》中對種子的違法情形進行了增加,并加以明確。總結起來一共包括九個方面,一是對種子資源加以破壞和侵占的處罰行為;二是增加和境外機構之間的合作,或者個人開展種子資源的研究,但是沒有向省級人民政府的農業主管單位提出相關的資質申請的處罰行為;三是增加和種子品種類別審定登記的有關的處罰行為。在新《種子法》中主要農作物的類別有所減少,舊《種子法》中對農作物的種類規定為28種,而新《種子法》推行為5種,分別是水稻、小麥、玉米、棉花和大豆五種農作物類別,同時在新《種子法》中還對不包含在主要農作物類別的種類加以記錄,并為此專門設置了登記職能制度,在種子的類別進行審定登記方面也逐漸增加了處罰行為。其中主要類型包括下面幾種。例如推廣、銷售已經進行撤銷審定的品種,沒有事先進行“登記”反而先行推廣等。新《種子法》將《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中的品種權侵犯不僅納入到了法律的范圍內,同時也將農作物品種侵權和假冒偽劣的種子違法行為一并歸入到法律的范圍之內,同時還需要將品種侵權案件懲處的權限進行修改,即由省級以上的農業部門,轉移到縣級以上的農業部門進行管理;四是增加一些用欺騙和賄賂等某些不正當的方式,因此而獲得的種子經營權的處罰行為;五是增加一些不帶有標簽的種子為假種子處罰行為,并對假冒偽劣的種子的概念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和擴大;六是增加一些沒有種子使用說明的處罰行為,規定種子在售賣的過程中需要有規范性的標簽進行標識;七是增加專門經營不再進行分別包裝的種子或者對其進行委托生產和到相關的銷售點售賣,在售賣的過程中出現未按照規定備案處罰行為;八是對沒有按照規定進出口的種子的處罰行為。將新《種子法》和舊法進行對比,上述表示增加后的新《種子法》中的處罰行為,均屬于在種子的實踐過程中比較常見的問題,但是在舊法中沒有對其加以規范。
五、財務懲罰和限制責任人從業同時進行
如今現行的《種子法》中對違法行為的打擊處罰力度主要體現在三個角度,分別包括罰款標尺、罰款額度和限制從業。(一)罰款標尺按“貨值金額”。在一定的程度上來講,根據我國現行的《種子法》對違法行為給予了一定的罰款處罰。在一定的意義上來說,增加了罰款的基數。與此同時,在罰款標尺方面有所更改,改為“貨值金額”,同時也可以避免舊的《種子法》中因為違法行為本身而給予的罰款數額上反而低于沒有出現違法行為所得給予的罰款數額而出現的問題。(二)罰款額度出現翻番的情況。農業行政處罰中所涉及到的罰款額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條款。第一,出現侵占、破壞或者私自采取的違法行為,需要依據舊法罰款金額達到了1千至2萬元,我國現行的《種子法》中則加大到5千至5萬,如果出現某些損失還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二,和境外之間開展種子的資源業務方面存在違法行為,罰款數額在舊《種子法》中規定是1-5萬元,如今現行的新《種子法》則增加到2-20萬元。除此之外,還有對品種審定的自行試驗造價行為。(三)對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從業進行了嚴格的限定。現行的《種子法》對生產經營的假冒偽劣的種子處以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在生產經營許可證方面存在違法行為,另外在情節上較為嚴重。因此對從事種子經營的部門進行了嚴格的控制,并對經營種子的違法行為方面加以限制和規定,此外,我國現行的《種子法》將限制違法行為責任人從業加入到了法律條款之中,不僅突出表現了新《種子法》在打擊種子經營過程中出現的違法犯罪的行為加大了打擊力度,這也是我國現行的《種子法》自身所具有的亮點。我國現行的《種子法》中同時也賦予了農業行政部門較為必要的行政強制措施,防止在對《種子法》執行的過程中一些違法行為沒有得到相應的制裁的行為。在此方面的問題上,亟需加大農業行政處罰的力度,對具有違反我國《種子法》的行為,應該吊銷其經營資格。(四)強化對種子優質資源的保護工作。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進步,提高種子的優質資源的保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植物遺傳資源方面也越來越窄,在一定的意義上來說,為了能夠保障生態資源戰略的安全性,國家有必要加強對優質種子資源的保護。但是由于我國現行的《種子法》在保護措施和農業行政處罰方面具有的操作性較差,建議我國在優質種子資源方面加以規定。
六、結語
建立現代種業制度不僅能夠推進現代化進程,同時還可以從根本上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和主要的農產品供給,從而達到增加農產品收入的目的,提高農產品自身的質量安全,最為關鍵的一點在于,在一個落后的種業管理制度環境里,一定會催生出現代化種業的發展形勢。自從我國現行的種子法在2000年實施以后,在提高品種選育水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引導作用。針對我國當前的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的人力和財力方面投入都不夠多,另外,在原始的創新力上比較弱,對種業科技創新體制上進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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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蘭 單位:北京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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