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行政化革新建議
時間:2022-08-31 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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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造輿論氛圍,鞏固改革的民意基礎
(一)廣泛開展討論和思想交流。以社會各界對高校行政化問題的密切關注和廣泛熱議為契機,通過高等教育與學術界知名人士的專業宣講和大眾傳媒的正確引導,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一場關于大學“去行政化”的專題討論和思想交鋒,并借此時機加強對全社會的“大學啟蒙教育”,使社會各階層對“大學何謂”、“大學何為”、“學術何謂”等大學發展的基本認知問題和大學自治、學術自由、教授治校、學術本位等經典的大學理念、大學精神、大學制度與大學文化形成更全面的認識和更深刻的理解,大學的“去行政化、趨學術化”變革提供或不可缺的民意基礎和輿論支持。
(二)針對不同群體采取差異化宣傳措施。對于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其相應的專業培訓及同高等教育界專業機構與人士的合作,促進其積極轉變高等教育行政觀念,尊重和遵循教育與學術邏輯,遏止高等教育領域的“工程化”決策思維和“項目化”政策設計,依法治教,減少對大學教育與學術的不當行政干預。對于其他社會機構和普通公眾,應通過專業宣講與媒體傳播加強其對大學和學術的理解與認知,使其在高等教育發展相關議題上形成正確的認知。
二、加強高等教育行政層面的行政立法,促進高校內部組織變革與制度創新
(三)加強高等教育行政立法,規范高等教育行政行為。依據大學教育與學術發展的內在規律,政府有必要在高等教育界人士的參與下,以現行《高等教育法》等相關基本法律為依據,制定和施行“高等教育行政規程”等據以規范政府高等教育行政行為的行政法規,明確政府高等教育行政職能的任務、目標、內容、邊界、實現方式及規范要求等,明晰大學舉辦者與大學管理者的職權范圍,確認大學作為自主辦學者的地位與權力,廓清政府管理權和大學辦學權的權力邊界,減少和遏制高等教育行政領域的不當行政干預。與此同時,必須督促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門依法行政,切實轉變高等教育行政職能,努力實現向行政立法、制定規劃、財政撥款、政策支持、質量監控、信息服務等核心職能的聚焦,推動其職能模式由“政府包攬型”向“政府監控型”的轉向,實現政府與大學的關系由“主導依附型”向“合作伙伴型”的轉型。
(四)完善有關高校領導體制和運作機制的法律法規。依據大學作為學術組織的根本屬性及其教育與學術本位的運行規律,以現有《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為基礎,制定和頒布符合大學組織屬性及運行規律的“大學組織條例”,就大學的領導體制及其運作機制,大學內部的權力分配、機構設置、資源配置等基本組織問題作出更明晰的界定,從法制層面進一步確認大學的學術組織屬性及其教育與學術本位邏輯,進一步明確大學組織內部學術權力的中心地位、機構設置、權力范圍及其運行規范,為大學破解“行政主導、學術虛弱”的權力格局與運行趨向提供必要的法制依據。
三、加大試點單位的改革力度,為試點單位提供框架性的制度方案設計
(五)先行嘗試大學人事制度方面的改革。在進行大學領導體制改革的試點單位,政府主管部門不妨先期指導和推動大學人事制度方面的改革試驗。其具體內容為:大學校長等領導職務實行“校長民選”的制度嘗試,以破除校長委任制引發的大學領導層“對上負責而不對下負責”的畸形責任取向;落實《高等教育法》關于“教育職員制”的規定,在試點單位試行教育職員制,以遏制大學行政管理系統的主導趨向;適度引入國外的“終身教職制”,以高校學術骨干(通常為一、二級教授和有突出學術業績的中青年教師)為基礎試行骨干教師的終身教職制,在普通教師中仍然實行教師聘任制,為抬升大學內部的學術權力提供必要的人事保障。
(六)開展教育經費撥付體制方面的專業化改革。在進行高等教育行政體制改革的試點省份,可以嘗試建立以專業中介機構為依托的財政性教育經費撥付體系。鑒于現行由政府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的財政性教育經費撥付體制存在著專業性不足、行政色彩濃厚、公平性受質疑、效能不高等問題,可考慮建立兼有組織大學教育學術績效評估和財政性教育經費撥付職能的“半官半民”性的專業中介機構,由其在省級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監管下直接負責組織省管高校教育學術績效的評估(具體評估可由臨時組建的外省專家組獨立完成),并在此基礎上以績效評估結果為依據向各高校撥付財政性教育經費,以確保財政性教育經費撥付的效率與公平。四、構建、完善并逐步實施符合現代大學發展規律的改革舉措
(七)制定大學章程。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在召開全校教師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基礎上制定本校的大學章程,經本校教師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及學校主管部門核準后頒布實施。作為學校管理的“基本大法”,學校章程應就本校的辦學定位與指導思想、領導體制與運行機制、學術與行政管理體系、重要學術與管理職務的產生與監督、學校辦學經費的分配原則與程序、學術與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教職員工的權力與義務等基本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并據此規范學校的運行和管理。
(八)實行以教授委員會為基礎的學系主任/學院院長負責制。在學系/學院的范圍內以學術聲望和個人品行為標準經基層推薦與民主選舉相結合的方式遴選出若干名學術骨干組成學系/學院一級的最高權力機構———教授委員會,負責學系/學院層面的所有重大事務決策,學院一級的行政執行者———學院院長由本級教授委員會和校長共同協商產生,學系一級的行政執行者由本級教授委員會和院長協商產生。
(九)建立學校一級獨立的學術權力機構及學術決策體系。以學術聲望和個人品行為遴選標準,依據學校學科布局與結構確定各學科的代表人數,在全校范圍內經基層推薦與民主選舉相結合的方式遴選出若干名學術骨干組成學校的最高學術權力機構———全校學術委員會,在學術委員會內部經民主協商產生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全體學術委員會成員均不得兼任行政職務),負責對全校重大學術事務進行決策,制定有關學術事務管理的基本規章制度,并參與學校學術—行政聯席會議議決學校的年度預決算。學術委員會負責學校的財務預決算(參與議決)、學科與專業發展規劃、人才培養方案、學術研究事宜、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等有關教育與學術發展的一切重大事務的決策,并平行于行政管理系統獨立運行,其決策結果交由學校行政系統負責執行。
(十)建立民主參與機制。在學校一級建立校長領銜的校務會議作為重大行政性校務的議決機構,學術委員會可派代表參與會議,并提出相關建言,會議依民主集中制由校長作出最后決議。遇有類似學校年度預決算等需要學術、行政兩大管理系統共同議決的事務,則按實際需要臨時召開學術—行政聯席會議,依學校章程和相關規章制度經民主協商作出最后決策。建立和實行學校校務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等各類會議的公開旁聽制度與決策結果公示制度,推行全方位的校務公開制度和針對學校重要管理職務的民主評議與考核制度,施行教職員工代表質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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