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警察職業化建設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07 0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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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警察職業化建設研究論文

摘要:以現代監獄理念為指導,監獄警察應當而且只應當從事監獄警察事務,實踐中,監獄警察的職責不純與錯位嚴重制約了監獄工作的效率與水平,開展監獄警察職業化建設成了勢所必然,推動力與促進力為監獄警察職業化建設提供了極為有利的條件,而妨礙力的存在又使這種建設活動面臨著諸多困難,分化監獄職能、強化職業制度建設、加強監獄警察人才資源開發、轉變思想觀念是當前加強監獄警察職業化建設的應有舉措。

關鍵詞:監獄警察職業化、監獄職能專業化

監獄警察是我國人民警察的一個警種,他與其他各類人民警察共同構成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也是實現我國無產階級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五十多年來,監獄警察以懲罰和改造罪犯為己任,曾在新中國監獄史上創造了光輝的業績,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改造成就。但是,成就屬于過去。新時期,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依法治監的不斷深入,以及知識經濟、入世所帶來的巨大影響,我國監獄正在發生著亙古未見的變化,特別是監獄工作理念正在經歷著歷史的大嬗變,素質、創新、科學化、專業化、現代化、公正、文明、法律至上,權利、義務等理念要素,成了監獄工作現念的最基本和最核心構成要素。

以現代監獄理念為指導,努力提高監獄工作水平,就必須從監獄工作的最根本決定因素——監獄警察自身著手,走監獄警察職業化建設道路,充分保證監獄警察只干監獄警察事務,盡可能避免監獄警察從事非警察事務。下面,筆者擬就監獄警察職業化建設的有關問題談些個人看法,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一、監獄警察職業化建設的實踐緣由

我們知道,警察是指在國家的統治與管理中,根據統治階級的意志,運用武裝的、行政的、刑事司法等特殊強制手段的國家行政武裝治安力量,是以維護國家安全和管理社會治安秩序為職責的特殊機構、人員和職業。(引自《警察學教程》王明泉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6頁)在我國目前的警察系統中,其構成要素包括公安警察、森林警察、鐵路警察、港航警察、油田警察、監獄警察(含勞教警察)、司法警察。比較目前各類警察的職業現狀,不難發現,當前,整個警察職業領域,除了監獄警察之外,其他各個行業的警察早已跨入職業化行列,警察專門負責警察事務,而監獄警察卻不是這樣,他們在履行監獄領域的警察職責之外,還要承擔許多非警察職責,監獄警察不僅要干警察的事,而且要干非警察的事,甚至還經常會以極高的效率去干一些本來不應該干的事。在新中國監獄史上,監獄警察從他產生的那天起,其職責純化就先天不足,監獄警察不僅要管教犯人,而且在勞動改造目標的指引下,廣泛組織各種罪犯,努力參加形式多樣的監獄生產勞動。盡管在組織罪犯勞動問題上,由于罪犯勞動的根本性質、罪犯實際勞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曾經使我們對罪犯的勞動提出過種種理性約束,如“改造第一、生產第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等等。但不管我們作出什么樣的生產約束,我們都無法避免監獄警察在組織罪犯勞動改造時,實際跳出改造罪犯的本意,直接追求監獄生產的經濟效益。無論是監獄農田勞動、監獄工業勞動、還是當前的監獄勞務加工業,其勞動都具有雙重性,而且對勞動的經濟效益的追求,遠遠勝過對勞動的改造效益的追求。監獄警察職責的錯位,給監獄工作帶來了方方面面的影響,罪犯的改造質量下降、社會的重新犯罪率上升、監獄警察工作效率不高,監獄警察的形象和地位受損,監獄警察執法的神圣性、威嚴性受到質疑。

監獄警察還有些人其實不干監獄警察事務,如中小學教師、監獄產品營銷人員、監獄內部三產服務人員等,他們有自己的專門工作,但這些工作沒有一樣是監獄警察職責范圍內的事務。

這些非監獄警察事務,不僅大量耗費了監獄警察的應有資源,而且直接占用了相當數量的監獄警察名額,使得監獄警察總量與實際從事警察工作的人員數量總是存在著很大空間,監獄基層一線的警力始終處于不足狀態。它也影響了監獄的法制建設、監獄警察隊伍建設、監獄警察職業道德建設、影響了監獄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妨礙了監獄警察工作效率的提高。

要改變這種現狀,就必須進行監獄警察職業化建設。對于從業人員而言,監獄警察不僅僅是一種職業,更是一種專門化活動。具有監獄警察身份的人,不應當再去從事非監獄警察的活動,應當堅持監獄工作方針,做職業化的監獄警察。

二、監獄警察職業化建設的時代背景

所謂監獄警察職業化,就其實質而言,就是監獄警察職業文明在監獄工作中的擴張,是監獄走向現代化、社會化的一個必然的變遷過程和形態。監獄警察職業化的過程及形態總是在一定的環境中運作的。現實的環境構成了監獄警察職業化的客觀背景。當前,監獄警察職業化建設就其背景而言,既有建設發展的機遇,也有建設發展所面臨的挑戰。這些機遇與挑戰,可以用推進力、促進力、阻礙力三種力的作用形式加以表述。

(一)、推動力

監獄警察職業化的推動力量主要來自監獄依法治監的持續運行、監獄警察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監獄警察自身素質的普遍提高、監獄警察隊伍的動態穩定,以及黨和政府歷年來所給予的政策支持。

1、依法治監的持續運行。自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監獄緊緊圍繞依法治國的偉大方略,大力實施依法治監,全面建設法治監獄。依法治監的持續運行,從監獄法律體系的完善、監獄規章制度的健全、監獄法治理念的革新、監獄法治環境的凈化、監獄刑罰執行的規范化等方面,為監獄警察職業化提供了良好的法治基礎。

2、監獄警察職業文明的不斷擴張。近幾年來,以依法治監、獄務公開為契機,以公正、公開、公平及文明、科學、規范執法活動為形式,結合監獄警察職業道德建設、從優待警等活動,監獄警察職業文明在整個監獄工作環境中不斷擴張,監獄警察的職業文明不僅成為監獄工作的主流文明,而且越來越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認可。

3、監獄警察素質的不斷提升。監獄系統的“568”學歷建設工程、以各類高等院校為依托的監獄專業工作業務建修與培訓,新監獄警察崗前培訓、各類學科知識考試、三年素質系統教育,這一系列教育與培訓活動,大大提高了監獄警察隊伍的素質,為監獄工作的各種具體崗位培養造就了數量眾多的專業人才。

4、監獄警察隊伍動態穩定。由于監獄警察的公務員資格準入,監獄每年可以通過公務員錄用考試,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擇優錄用。因此,盡管每年我國都有大批的監獄警察因為種種原因、退休、內退、辭職、調動,但是監獄警察隊伍的規模卻一直保持著動態穩定,并在監獄警察總量上逐步增加。另外,由于面向社會公開招錄,監獄系統有了更多的自主選擇人才的機會,因此,在如今的監獄警察構成問題上,無論是年齡構成還是專業構成、素質構成,當代的監獄警察都比過去有了長足的進步。

5、黨和政府的政策支持。歷年來,黨和政府一直關心支持監獄事業,從政策、立法、制度、經費保障等方面為監獄工作排憂解難,推動監獄事業的進步與發展。其中,特別是1994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作為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完善的監獄法典,不僅明確了監獄機關的性質、監獄警察的身份、而且,把監獄警察經費、罪犯改造經費列入國家財政預算,用專門的法條予以確定

。這一規定為監獄警察職業化提供了足夠的財政支撐。

(二)促進力

監獄警察職業化的促進力,源于監獄環境的需求,特別是嚴打以來的監獄押犯形勢、中國入世面臨的各種挑戰、社會對監獄權的行使要求、罪犯改造質量的目標定位、監獄工作科學化的現代需要。

1、嚴打以來的監獄押犯形勢。2001年以來,由于嚴打,監獄的押犯形勢發生了前所未有的新變化。押犯總量持續增加,在獄內押犯構成上,傳統的財產型犯罪、暴力型犯罪的數量呈現出不斷上升的趨勢,并占據了犯罪構成的絕對多數;涉毒、涉黑、涉惡、高科技犯罪、跨國境犯罪、洗錢犯罪、職務犯罪、犯罪在絕對數量上有所增加。犯罪個體中既有文化素質低下者,也有文化層次較高的人進入犯罪行列。新形勢下,獄內押犯的構成情況非常復雜,復雜的獄內押犯構成形勢帶來監獄的不安定因素,增加了監獄安全的危險性和安全防范的難度,加劇了監獄警察改造罪犯的難度。在這樣的形勢下,監獄基層一線的警力更加顯得不足,監獄警察只有排除非警察事務的干擾,集中警力,強化專業分工,各司其職,責任到人,才能保證監獄工作安全防范到位、獄政管理有序、教育改造有方,勞動改造見效。

2、中國入世所面臨的競爭。2001年11月,中國成功入世,這無疑會對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法治的發展產生強大的推動作用,但是,入世并不僅僅是帶給我國眾多的發展機遇,也使我國各個領域、各個行業面臨著非常嚴峻的挑戰。就監獄系統來講,監獄事業要發展,必須與國際接軌,走國際融合道路,然而這種接軌、融合都應以競爭為前提,只有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才有資格去談接軌、融合。目前,西方國家監獄警察已經普遍走上了職業化道路,而且職業化的程度和水平都比較高。職業化意味著監獄警察工作的專業化,監獄警察的各項具體工作都有專業人員專門從事,不難設想專業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必將顯著高于非專業人員從事同類工作。相比之下,我國監獄警察工作的專業性及效率還存在差距。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國家這些先進的實踐做法可以被我們拿來,為我們監獄工作服務。我們也只有走監獄警察職業化道路,實施監獄警察專業化分工,努力提高監獄工作效率,才可能使我國監獄在入世后的中西方監獄國際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

3、社會對監獄警察監獄權行使的要求。監獄權是廣大人民通過法律賦予監獄警察在執行刑罰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力。監獄權是一種嚴格的執法權力,監獄警察接受了這項權力,就應當忠實地行使這項權力,而不應當使這項權力在某些監獄警察身上行使落空,更不應讓這種權力作為一種手段,供監獄警察用來組織在押罪犯為追逐經濟利益創造利潤。社會對監獄權的行使要求監獄警察必須走職業化道路,只為監獄警察之事,不從事非監獄警察事務。

4、罪犯改造質量的目標要求。監獄法規定:監獄應當“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黨和國家領導人也一再強調要在改造好上下功夫。目前,我國監獄的罪犯改造以守法公民為目標,各省市監獄系統在守法公民的基礎上,還會結合實際需要,在目標的落實上,注重造就什么樣的守法公民。當然,不論造就何種守法公民都應當貫徹到罪犯改造的實踐當中。要在改造好上下功夫,要提高罪犯的改造質量,降低罪犯的重新犯罪率,監獄警察應當切實去做改造罪犯的工作。為此,針對目前罪犯改造的任務比不上監管安全、監獄經濟的目標任務來得明確強硬,監獄警察無暇顧及罪犯的改造工作,監獄只有通過職業化建設,對監獄警察進行科學分類,建交專職的罪犯改造隊伍,專門負責罪犯改造工作,才能真正在改造好上下功夫,達到罪犯改造質量的目標要求。

5、監獄工作科學化的現代需要。傳統監獄工作盡管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對我國監獄事業的進步與發展作出過非常顯著的貢獻,但是那種粗放、簡單、不計投入產出、不講究工作效率的做法,只能適應于那種相對封閉、缺乏競爭的時代。在改革開放的今天,科學倡明,科學價值得到全社會的認同,講科學、用科學、科學思維、科學決策、科學分工、科學組織,成了社會的普遍現象,監獄工作從傳統走向現代,同樣需要科學,要走科學化的道路。監獄工作的科學化,涉及到監獄工作的方方面面,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科學地開發與利用好監獄警察人才資源,使監獄警察分工科合理、職責分明、組織科學、精干高效。保證適當的人才安置在合適的崗位、專業人才從事對口專業的工作。只有監獄警察職業化,才能使監獄警察人盡其才,適得其所,從而實現監獄工作科學化的目標追求。

(三)妨礙力

監獄警察職業化的阻礙力源于監獄工作實踐中客觀存在的、在短時期內難以根本解決的若干問題。

1、監獄職能多元化。理論上講,監獄是懲罰和改造人的地方,勞動改造罪犯中的勞動應當是為著改造罪犯的目的,而不應該在改造的目的之外產生經濟效益的目的。監獄警察應當從事懲罰和改造罪犯的工作,以及與此密切相關的行政職能工作,辦企業、辦社會(如醫院、學校、三產)不應當是監獄警察的職責。但是,由于監獄自身條件的限制,我國農村監獄多數地處僻遠、交通不便、子女入托、上學、就業困難重重,監獄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員就醫不便,在這樣的情況下,監獄辦社會的職能雖然在理論上說不通,但是實際情況卻又是無可奈何。監獄辦企業這本來就不是監獄的本意,它只能是勞動改造的附屬物,是勞動改造的一種實現形式。這種企業應當服從勞動改造的需要。然而,在監獄的經費保障不能全額到位之前,當前,罪犯改造經費的缺口很大,絕大多數省份拔付的監獄改造經費都不能滿足改造工作的需要,監獄必須通過生產,自己主動地掙改造經費。另外,監獄要發展,硬件設施要上規模、上層次,這些花費巨大的開資從何而來,它也迫使監獄必須通過生產自籌。再說,每年國家的財政預算與監獄實際的年度經費需要能否相符,這本來就是一個非常難以協調的問題。所以,在目前的監獄條件下,如果讓監獄停止辦企業,放棄對經濟效益的追求,是不切實際的,且會引發若干難以解決的新問題。現實條件對監獄職能單一化的限制,從根本上妨礙監獄警察職業化。

2、監獄工作法規制度不健全。監獄警察職業化,必須有相對健全的法規制度,對職業化行為進行規范調適。幾十年來,盡管監獄系統在法規制度的建設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使新中國監獄的法規制度從無到有、從不健全走向健全,但是,這種法規制度的健全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雖然我國有了監獄法、有了許多關于監獄工作的法規、制度。但實踐證明,監獄法還有許多不足之處需要修正,監獄法實施細則至今還未出臺;在法規制度方面,我們時常需要沿用公安機關一些已經落后于現實的“老規定”。有些制度的內容缺乏科學性、合理性。監獄警察職業化還面臨著有法難依、有制難循的矛盾。由于監獄法制的不健全,迄今為止,我們仍然無法說清監獄警察的執法活動究競包括哪些內容,監獄警察到底有哪些工作職責。

3、監獄工作非科學化。職業化的監獄警察必須科學地組織實施監獄警察的各項工作,全面高效地履行警察的崗位職責。現實的監獄警察工作中存在著許多非科學做法,并由此導致了監獄警察工作的效率問題。多年來,我國監獄警察工作一直強調嚴防死守、硬拼苦干,不計成本、不惜代價。監獄警察的奉獻精神固然可佳,但問題是這種奉獻是不是必不可少的,甚至于可以追問是不是有此必要。監獄警察應當干警察的事,應當依職責干警察的事,應當在職業活動時間范圍內干警察職責范圍內的事。這是一種監獄警察職業化的分工及組織活動理念,舍此,我們就只能空談職業化。監獄警察在工作中,忙碌于看守、改造與生產之間,每一個基層一線的監獄警察,都在職責上具有全能性——看守、改造、生產的職責全要承擔,每個監獄警察都充當全能型人才。事實上,他們肩負不起也不可能肩負得起這么多的職責。心理學理論認為,當個體面臨多重職責需要同時履行時,個體往往傾向于選擇承擔最容易實現、最富有實效的職責。這正好說明為什么當前監獄警察對監獄生產與教育改造厚此薄彼的原因。監管安全是監獄工作的重中之重,為此每個監獄都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安全防范。從防范手段來看,現在,我們至少有三種手段可以使用——物防、技防、人防。可是在安全防范方面,由于種種原因,監獄現有的物防、技防不僅不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甚至有時還會成為耗費警力的一種途徑。許多監獄對物防、技防所持的信任度太低,往往習慣于相信人防,不顧物防技防的現實存在及其可能達到的功能,依然如顧地強化人防。現在的工作狀況既不能保證每個監獄警察盡到全職,也無法使個監獄警察的工作都有成效,重復勞動、低效勞動、無效勞動客觀存在,這些非科學化的做法更是與監獄警察職業化的要求完全相悖。

4、監獄警察的權利義務不明確。監獄警察的存在具有工具效用價值,即是無產階級專政工具的重要組成部分。監獄警察的政治定性賦予監獄警察崇高的政治地位與政治使命,使這個集體具有區別于其他職業群體的政治意義。對于監獄警察個體而言,職業的政治使命感固然必要,但他們不能僅僅被當作工具發揮作用,他們都是活生生的個體,他們從事監獄警察職業活動并不能逃離“職業是人們賴以謀生的手段”的定性。監獄警察職業活動涉及到他們自身及家庭的切身利益。因此與他們切身利益相關的權利義務必須明確,這樣才能談得上職業化。實踐中,監獄警察的執法權力比較明確,政治性很強,但監獄警察非常關心的權利和與此相對應的義務,卻說不清道不明。由于沒有關于監獄警察權利與義務的明確規定,監獄警察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只能享有人民給予的權力,卻無法行使他從事職業活動應有的權利,對自己在職業活動中的應盡義務也缺乏明確認識,更無法保證他們在工作中對應當承擔的每一項義務都能全面履行(如目前的教育改造,在許多監獄,其工作都與要求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距)。這些情況表明,監獄警察職業活動與監獄警察職業化之間還存在很大差距。

三、監獄警察職業化的舉措思考

1、轉離社會職能、分離經濟職能。監獄職能得不到純化,監獄警察就不可能只從事警察事務,就不可能有監獄警察職業化。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監獄的條件有了很大變化,交通有所改善。監獄辦社會的職能已經不象過去那樣有著迫切的實際需要,在一些相對發達的區域,監獄辦社會的職能發揮,甚至存在非常大的困難。應當盡快把監獄辦社會的職能轉離出去,丟掉監獄一個沉重的包袱。由于監獄經費的原因,監獄的經濟職能在目前還不具有完全分離的條件,但是,可以把它從監獄警察職能中分離出去,監獄警察不必承擔經濟生產指標任務。在組織罪犯生產勞動的過程中,監獄警察追求的應當是其中的改造效益,通過生產勞動,促進罪犯轉變勞動觀點、形成勞動習慣、掌握和提高勞動技能。而勞動的經濟效益及勞動成果的價值實現不應由監獄警察來負責,應由專業的生產技術和生產管理、營銷人員來負責。

2、強化職業制度建設。監獄警察職業化的制度還有許多需要建設的內容,要從法律、法規、監獄工作制度等方面強化制度建設,特別是要盡快出臺監獄法實施細則,努力構設刑事執行法典,修訂完善監獄法,明確監獄警察職業活動的權利和義務,制定監獄警察職業規范。通過這些制度建設措施,努力為監獄警察職業化提供制度保障。

3、加強監獄警察人才資源開發。針對監獄警察隊伍的現有素質狀況,應當采取措施,大力加強人才資源開發。首先應當對監獄警察進行工作分類,根據各人的專長及實際工作能力、年齡、政治素養等條件,把監獄警察分成看守、改造、其他三種類型,其次,加強從事看守和改造工作的監獄警察的職業化建設,提高他們的業務技能和水平,努力實現這些崗位上的監獄警察從事崗位工作的專業化,高效化。因為一旦這些崗位上的監獄警察都具有了專業水平,那么工作的效率就會顯著提高,我們就可以減少一些不講科學的嚴防死守,更不必經常性無報償地犧牲監獄警察大量的非工作時間。第三,重視做好監獄警察人才資源的引進工作。監獄警察職業化,這種職業活動對技術的要求會越來越高。提高監獄警察相關從業員的的整體素質和個體素質,既要靠內部隊伍建設,也需要從外部加強人才引進,通過引進一些高素質的專業人才來激活監獄內部的監獄警察人才資源。因此,要重視做好監獄警察人才引進工作,對將要引進的人才不僅要強調有真才實學,而且這種真才實學確實是為監獄所需,以保證引進人才的質量。

4、轉變兩個觀念。一是由于監獄警察的政治屬性、過去,我們習慣于強調監獄警察工作的政治重要性,相對忽視了這一職業自身固有的規律性、職業對技術的要求。因而,監獄工作中,工作的科學性不足,技術水平和工作效率不高。監獄警察必須要講政治,但監獄警察不能因為政治而忽視了科學技術。監獄警察應當從講政治的高度去追求監獄工作的科學性、技術性。促進監獄工作更快地發展。二是從監獄工作的具體崗位來講,其實并不是所有的工作崗位都需要監獄警察,有些崗位如財務、工會等崗位,他們和罪犯一般沒有直接的接觸,這些崗位上的工作完全可以由非監獄警察來完成。這樣不僅可以節約監獄警察人才資源,純化監獄警察職能與事務,而且可以通過監獄警察崗位和非監獄警察崗位的劃分,達到進一步提高監獄警察職業地位的效果。這樣一來,即使監獄還有企業、學校、三產,也不會由此影響到監獄警察的職能,至少監獄警察可以從這些職能和事務中擺脫出來,專心于懲罰和改造罪犯的本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