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管理制度論文

時間:2022-08-16 0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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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管理制度論文

行政許可作為一種行政管理制度,是行政機關在管理經濟事務和社會事務中的一種事先控制手段,通常稱它為“行政審批”。審批的形式多種多樣,通過審批,有的得到一個許可證,有的得到一本執照,有的蓋上印章或貼上許可標記。因此,行政許可是對各種行政審批活動的一種抽象和概括。它可以定義為: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一種行政行為。

事先控制是相對于事后監督管理說的。本來政府對大量的經濟活動、社會活動是通過事后監督來實現管理的,不必事先采取一道控制手段。理由是:第一,從事經濟活動、社會活動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不得隨意加以限制;第二,事事審批管理的成本很高,企業和公民也會增加經營成本;第三,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審批過多,勢必擠壓人們創新的空間,束縛人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壓抑市場的活力。那么,不經許可與需經許可的事務之間的界限在什么地方呢?從各國的經驗看,一般說來,需要事先許可的,是事后可能造成難以挽回的嚴重后果,或者要付出更大代價才能挽回后果的事項。例如生產炸藥、生產藥品,不審查生產條件,進行事先控制,人人都見有利可圖,不顧安全隨意性大量生產,必然出現非常嚴重的危險的后果。所以,我們的經濟、社會生活是離不開行政許可的。關鍵是行政許可要科學、合理和有效,實現行政管理的最佳效果。

怎么樣從理論上認識行政許可的性質,國內外學者意見很不一致。有“解禁說”、“賦權說”、“條件審查說”等,不一而足。這都是立足于一定社會環境和行政管理特點而形成的。

國外自由資本主義早期,政府僅充當“守夜人”角色,對經濟活動干預不多,只有少量關系公共安全的事要政府管,如制藥、制槍等活動。這些具有危險后果的生產經營活動,對全社會是禁止的,只能經政府審查,對具備生產條件的人,授予許可證,才可解禁,許可后被許可的人即可進行生產和銷售。這就是“解禁說”的由來。它是對普遍禁止行為的個別解禁。

進入20世紀,經濟和社會生活更加復雜,國際競爭更加激烈,市場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的自發性所帶來的社會和經濟矛盾增多,特別是資本主義不正當競爭頻繁發生,社會和經濟的公害、風險增多,政府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的穩定,形成良好的市場經濟環境,對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干預隨之增多,對諸多從事社會和經濟活動的主體增加事前審查的力度,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行政許可,使之獲得從事生產經營和社會活動的權利。在行政法理論上,有人認為行政許可是一種權力的賦予,本來相對人沒有此項權利,只是由于政府的允許,才獲得別人沒有的特權。

當代社會,一些行政法學家認為,行政許可是解禁與賦權的統一,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對于獲得許可的人來講,是一種賦權行為;對于未經許可的人來說,是一種禁止和排斥的行為。在法治國家里,公民可以從事各種活動,除非法律有限制。行政許可,正是在某些領域權利與禁止的結合。例如,當醫生為人治病,由于醫療工作關系到人們的健康和生命,因而對沒有學過醫、不懂得醫療技術的人是禁止的。但社會上總需要治病救人的醫生,因此,國家對于學過醫、具備醫師資歷的人授予執業醫師資格,對于被授予醫師資格的人來說,這又是一種賦權。這樣理解行政許可,似乎更貼近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