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修復與法律后果論文
時間:2022-08-21 08: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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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龍新派出所被訴歧視河南人一案,經媒體廣泛報道之后,“深圳掛橫幅民警向河南人當面道歉”,而“深圳河南老鄉簽名誓樹良好形象”(見2005年04月25日法制晚報)。這表明了現代文明社會的寬容、理解在此案的體現。“橫幅”事件是行政瑕疵行為而對普通河南人不構成歧視,我們以《執法中的歧視不等于地域歧視》(2005年4月27日上海《東方早報》),與主流媒體觀點進行了討論,并借此期望社會進一步討論和研究反歧視法律的問題,現從行政法理論就警方的“橫幅”與“道歉”的行為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
在行政法上,違法行政行為區分為無效行政行為與可撤銷行政行為,其區別標準包括“瑕疵重大明顯”與“欠缺主要法律要素”。顯然,龍崗警方懸掛橫幅屬于有“瑕疵”的可撤消的行政行為。但對“瑕疵”和“明顯的”范圍和幅度的界定,國內外行政法學界沒有統一的標準。在筆者看來,瑕疵即至少是任何人對該瑕疵的存在都不需要特別的調查,一見便能識別的情形,以及行政機關在進行特別的行政處分時,未盡到其職務上當然應該盡到的調查義務,并且,該調查義務的履行對于行政機關而言是必要的和可能的。即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行為在普通人依據一般常識就可以輕易地認為是不合理的;對行政機關而言,因沒有履行最低限度的合理注意義務從而使其行為違反重要的要件,并且達到了在誰看來都是明白的錯誤程度。龍崗派出所依法打擊轄區內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是其法定職責,但在履行這一職責時沒有任何必要將犯罪團伙的地域性作為唯一特征單獨強調。因為某種犯罪團伙的根本特征在于所從事違法活動的類型和手段等因素,而且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任何人違法都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無論他們是由河南人組成還是深圳人組成。但是該派出所懸掛出的橫幅上的“河南籍”字樣讓人一目了然,雖然其目的是為了強調來自某一地區的團伙單在本地作案造成的后果,并且主觀上是為了當地人民群眾便于識別這些團伙,積極舉報違法犯罪分子的活動,從而達到破獲這類在當地已經造成嚴重社會治安案件的目的,但是,就橫幅上的字樣來講,其行為是有“瑕疵”且很“明顯”的,它至少可能對在本地區或者經過本地區的普通某個地區人心里不愉快、心情不舒服的感受,所以才受到包括河南籍公民在內的眾多人的質疑甚至反對。
事后龍崗警方主動“道歉”的行為,法律意義在于對其行政行為瑕疵的補救和完善。目前,我國《行政程序法》尚未出臺,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此種行為的規定還不甚清楚(公安機關執法主要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國外行政法實踐較為成熟的國家對可撤消行政行為和無效行政行為的處理主要有補正、追認和轉換三種形式。所謂補正,是指對程序或形式違法但輕微的行政行為,通過事后補正剔除其違法性,使之成為合法的行為,即只要行政行為的瑕疵并不會完全導致該行為給相對人權益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與其撤銷而作出同樣的處分,倒不如將存在的瑕疵積極消除,維持當初的行政行為的效力,這于保證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和行政效率都是有益的。因此,龍崗分局在刪除橫幅上的“河南籍”字樣后,完全可以繼續懸掛出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橫幅,繼續對舉報者予以獎勵,以便履行保護公共安全的法定職責。事實表明,龍崗分局道歉后,有些先前感到“氣憤”的河南籍公民,表示“理解和接受”,更令人鼓舞的是,在深圳的河南老鄉還“簽名誓樹好形象。”從此中不難發現,行政機關對執法活動中的瑕疵,如果能夠以積極的態度面對并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也可以一定程度上減少甚至消除由于瑕疵行政行為所帶來的不良后果。這興許是“道歉”之舉留給我們的首要思考之處。
其次,行政執法不是簡單地、機械地將法律條文適用于立法者事先設計好的某種確定的情境的活動,而是執法人員在面對日益復雜的社會環境因素時,正確執行實施法律的一項復雜的創造性勞動。這就要求執法人員必需提高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增強對法律知識的理解和運用能力,更好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但是,行政機關對社會長期以來普遍存在著的對某個地區文化的偏見,或者妖魔化的宣傳,而要選擇使用這個地區的特定詞匯作為實現某個行政目的,必須格外注意其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這個因素也可以構成相關因素。就此而言,橫幅事件以具體案件的方式為行政程序理論,瑕疵行政行為的補救,合理行政,比例行政,平等原則等,都提出了研究的新領域。
現代行政理念不再是傳統的以管理約束為住的干預行政,而是倡導以民主、合作、協商、精神為主的服務和給付行政。行政執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免遭侵害,為達到此目的,行政機關行為時所選擇的手段和途徑不可能隨時隨地絕對完美,對行政機關的某些輕微的不當做法,相對人和社會應給予必要適當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更好地解決目的實現與手段的正當這一人類活動的基本矛盾,才能使行政活動的公正與效率達到最完美的契合。從而在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乃至整個社會之間形成法治范圍內的默契與善待,最終使雙方達到和諧、共存、雙贏。
從懸掛橫幅打擊違法活動到執法人員當面道歉、接受者表示“理解”,龍崗警方的行為真正凸顯了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現代行政理念,也為今后我國行政執法方式和途徑的完善提供了一種新思路——積極行政,有錯即改,不留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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