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合法程序論文
時間:2022-08-21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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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程序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操作規范,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保證處罰正確、合理的必要條件。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簡易和一般兩種程序:簡易程序是對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處罰較輕的行為,由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時適用的;其他違法行為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的規定,經過認真的調查取證之后,作出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現有:①應當回避的沒回避;②先裁決后取證;③未遵循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先后步驟,如對違法治安管理的人,未經傳喚、訊問就進行治安拘留;④未辦理法定手續,如:有的處罰應當經上級批準的而未批準。
應當特別注意的是行政處罰機關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還要舉行聽證,這是我國行政處罰法確定的一項全新的處罰制度。我國行政處罰法第31條、第32條、第42條對這方面作了明確、詳細的規定。
行政處罰機關的告知義務有兩層含義:一、告知的內容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二、告知的時間必須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
陳述和申辯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當事人在被告知受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后,有權就有關的事實問題、適用法律問題進行陳述或辯解;行政處罰機關有義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或辯解,并且要對當事人的意見進行復核,對于合理的內容應當采納,不得因被處罰人的辯解或陳述理由而加重處罰,即行政處罰機關不能把被處罰人行使陳述和申辯權視為態度不好,不老實而給予不應當給予的處罰。
行政處罰法對聽證的適用規定比較明確、具體,只適用于三種行政處罰:⑴責令停產停業。⑵吊銷許可證或執照。⑶較大數額的罰款。同時,聽證的舉行應當應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機關告知后的3日內提出。當事人不承擔行政處罰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上述規定設定了行政處罰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程序上的義務,也是被處罰人享有的程序上的權利,被處罰人有權放棄這些權利,行政處罰機關必須履行這些義務,遵守法定的程序。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處罰無效。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條、第32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申辯權利的除外。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被告負舉證責任的規定,被訴的行政處罰機關對履行上述程序上的義務也同樣負有舉證責任,行政處罰機關為更好的履行舉證責任義務,做到有備無患,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應當向當事人發出書面告知通知或制作有關的告知筆錄,并有當事人是否進行陳述和申辯的記錄,以證明其履行了該項義務。否則,同樣要承擔敗訴責任,行政處罰也將以違反法定程序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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