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目標可能性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5 08: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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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明確提出我國要“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人們為這一目標的提出歡欣鼓舞,但也有些同志對這一目標能否在十年內基本實現持懷疑態度。
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這是歷史發展的規律。成功的市場經濟必然是法治經濟,這一點已經成為共識。顯然,在我國建設市場經濟的努力發展到今天,提出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并不是某些人的突發奇想,而是順應客觀規律發展要求的明智之舉。分歧的要點是能否在十年時間內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在這一過程中,正如在市場經濟和經濟發展中政府起了很大作用一樣,法治主體充分發揮能動的作用,積極創造條件,組織各種社會力量,全面推進政府法治,在較短時間內達到法治政府的目標,也不是不可能的。我們已經走過的歷史也證明了這一點。
例如,作為我國行政法治起點的法律-行政訴訟法,由于是一部改官貴民賤為官民平等、民可以告官,從而推進我國民主與法治的重要法律,直接觸動傳統觀念,在頒布之初就曾有一些行政官員很明確地要求停止行政訴訟法的實施,并以集體辭職相威脅;實踐中,有些官員不愿當被告,不出庭應訴,有些在法庭上訓斥原告,還有的甚至直接到法庭上將原告抓走,如此等等,反映出我國法治基礎何等薄弱。
但時隔不過十余年,這類現象已基本不再存在。現在已經無人懷疑行政訴訟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它對我國行政法發展和依法行政的作用。行政訴訟的法治環境已基本建立,幾乎得到了所有人的認可。十余年來,我國在行政法治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確實非常驚人。行政法治觀念和權利意識已經普遍確立,依法行政的核心和重點是治官、治權的理念已開始深入行政機關和廣大公務員的觀念之中,并且正得到不斷強化。我國已形成了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和行政監督法相協調的行政法制度結構,雖然發展很不平衡,但每一部分均有相應的行政法律規范作支撐,這些規范體現了現代行政法治精神。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立法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即是典型例證。
當然,由于法治要素的復雜性,法治和依法行政的發展水平和發展目標,難以像對經濟發展那樣用量化標準加以評價,也難以一目了然,但這并不意味著法治發展和依法行政不能用客觀化的指標進行衡量,也不意味著不能為法治發展和依法行政設置一定的目標。對于我國這樣的法治和依法行政的后發國家,為各級行政機關和廣大公務員確定一個恰當的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并不是拔苗助長,而旨在通過目標的確定,為各級行政機關和廣大公務員提供一個努力的方向,這對匯集各級行政機關和廣大公務員乃至全社會的力量,加快法治和依法行政的進程,至關重要。
在《綱要》所確立的依法行政總目標中,有兩個關鍵的限定條件。其一,當前一段時間內依法行政的目標不是要完全實現法治政府,而是“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其二,實現這一目標的大體時間是十年。這一總目標的提出是根據我國經濟和社會對依法行政的需要,以及我國整個法制發展和依法行政整體水平而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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