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當場處罰權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5 09:36:00

導語:交警當場處罰權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交警當場處罰權研究論文

自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各地交警部門以各種方式對該法進行了大范圍的宣傳。同時,執法交警加大了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力度,尤其是對機動車駕駛員駕車不系安全帶、駕車接打手機等影響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給予了較多的二百元以下罰款的當場處罰。通過宣傳和嚴格執法,一方面使得《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到有效貫徹實施,駕駛人員遵守交通安全規則的自覺意識得到提高;另一方面,有人卻對交警當場給予二百元罰款處罰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并以此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交警能否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如果可以,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筆者認為,交警有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違法行為人當場二百元罰款的處罰。該條第一款規定:“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p>

但是,有人認為,交警不能適用該法律條款以簡易程序對違法行為人處予二百元以下的罰款處罰,僅能處予五十元以下的罰款處罰。其理由是:(1)我國《行政處罰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頒布的“基本法律”(該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定頒布的一般性法律(該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因此,前者的法律效力高于后者;(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公民的違法行為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的,只能作出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的罰款。《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當場給予二百元的罰款處罰與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沖突。根據第一點理由,應當優先適用《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即交警的當場處罰權應限定在警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筆者認為,上述認為交警無當場處予二百元以下罰款處罰權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其第一點理由與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不符。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即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憲法第五十八條及立法法第七條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以上法律規定說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同行使的是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制定基本法律,人大常委會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它們之間僅是分工的不同,但并不是兩個獨立的立法機構,二者所制定的法律均屬于同一立法機關制定的、憲法之下的同一階位的法,不存在效力層級高低的問題;另外,在立法法第五章關于法律適用中也是將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一般性法律”統稱為“法律”,且屬于同一階位的法。如立法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睆脑摋l規定可以看出,立法法沒有將二者的效力加以區分的原因就在于,二者屬于同一立法機關制定的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因此,上述認為全國人大制定頒布的《行政處罰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理由顯然不能成立。

其次,其第二點理由因其第一點理由不能成立而不成立。據上述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與《行政處罰法》系同一階位的法律?,F在兩部同一階位的法律都對交警當場處罰權的問題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就應當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和“新法”優于“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進行適用。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薄缎姓幜P法》是行政機關針對違法行為按照法定程序給予違法行為人一定法律制裁的法律規范,它是所有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時都必須遵守的法律規范,是一般性規范。因此,其中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當場只能作出五十元罰款處罰的規定也屬于一般規定。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就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交通警察可以作出怎樣的行政處罰的規定,是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行政處罰的特別規定。因此,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時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另外,從立法時間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屬于“新法”,而《行政處罰法》屬于“舊法”。因此,對交警當場處罰權的規定,就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進行適用,即交警可以當場作出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綜上所述,交警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是有法律依據,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