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尊嚴的行政法保障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30 08: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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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維護人性尊嚴是行政法保護的主要目標出發,站在行政訴訟的視角,闡述了人的尊嚴的涵義以及維護人權落實到實處的權利救濟的幾種建議。
關鍵詞:人性尊嚴權利救濟公權私權
“人的尊嚴”首見于1945年《聯合國憲章》:“我聯合國人民同茲決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的戰禍;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大小各國平等權利的信念”。”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提出了基本人權的具體內容,突破了西方的傳統人權概念,第一次提出了普遍性的“人權”概念。將人權的主體確認為無差別的人,第一次在國際范圍內確認了人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從而突破了將人權僅僅理解為公民政治權利的概念,為廣大勞動人民爭取和維護自身權利開辟了新的領域。
從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來探討一下人尊嚴的行政法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是憲法的基本原則,而且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作為一個法治政府,自然應該尊重和保障人權,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使之不受侵犯,更不能以自己的行為侵犯公民的人權,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我們來看一下各國的法學家對人權及保障的一些闡述。德國學者認為,基本權利保護原則是法治國家的最重要的原則,是其他憲法原則(保護公民尊嚴的原則,民主原則,社會國家原則)的基礎。這一原則要求全面保護公民的自由和財產。美國學者認為,人權并非政府賜予公民的禮物,人權先于政府而存在,政府有義務保護這些先在的權利。
在行政法領域,這一原則要求:
第一,行政主體以及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行為時,應充分尊重行政相對人的人格,這不僅要求行政主體及工作人員遵守法的明文規定,不對相對人實施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如毆打或者對其采取其他侵害其身體的暴力行為),不對相對人實施精神折磨或者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行為時文明和有禮貌地對待相對人。
第二,行政機關應該積極履行職權,切實保障各項基本自由。
非出于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特別需要,不得限制公民的自由。行政主體以及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行為時不得侵害公民的各項政治權利,對國家機關以及其政府官員監督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等。當公民政治權利收到其他方面侵犯時,還應依法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第三,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應該注重保護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權,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繼承權。
基于尊重“人性尊嚴”并為了貫徹保障平等權、訴訟權等憲法上基本要求,應賦予人民有接近、使用法院,以請求司法救濟的機會。此種請求司法救濟機會的充分保障,意味著保障人民能容易向法院起訴而成為原告的同時,也保障任何人在不當被訴時,有充分應訴行使防御權的可能。唯有不斷的致力于充實制度,以賦予人民有提起訴訟與應訴的機會,才能避免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成為有名無實。
為了建立權力救濟通道應該從以下方面進行考量:第一,把那些剝奪訴訟權利的規定視為違憲。由于先行程序而危害訴訟權的制度應該剔除,保證公民能夠快捷地請求司法救濟。
第二,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節制公權(國家權利,尤其是地方政府為突出政績而濫于行使的國家授權)的有限擴張。應該注意到一次公權的恣意妄為所帶來的禍害是災難性的,公權的有限擴張時,應明文規定給受侵犯的私權(公民權利)予以救濟,這是公權有限擴張的前提。公權的有限擴張的界限應當是在發生難以彌補的重大社會公共利益被侵犯時公權有限介入才合理。在法無明文規定時絕不允許公權介入,這對于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施政、特權人士濫用權力干預司法救濟極為必要。因而應賦予受擴張公權侵犯的公民有提起行政法訴訟的權利,給予最后的救濟。
第三,給與法院行政審判庭更大的行政審判權。所謂得到更大的審判權就是能夠使得公民的合法權益通過行政訴訟得到真正地、及時地救濟,而不是一紙空文;更不是讓老百姓總是游走于地方行政機關和法院之間,其合法權利得不到真正的司法救濟,最后對行政訴訟失望。實踐中,許多案例很明顯是開發商與地方政府勾結,在地方政府的庇護下侵占公民的權利,公民原來住址是一級地段,給他安置到三級甚至四級地段,在地段差價和房屋面積上往往計算不合理,使公民感到嚴重的不公,拒絕拆遷,而地方建設局裁定強制拆遷,老百姓通過行政審判得到的救濟就是法院對行政政機關不合規、不合法的行政裁定予以撤銷發回重新裁定,這樣老百姓又跑到建設局等待重新裁定,城建局一些官員再一次裁定,老百姓還是不服,再一次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再一次駁回⋯⋯如果法院行政審判權進一步擴大,不但能審理行政裁定的法規的合法性,還能夠對行政裁定實體內容的公平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公正的裁決,這將會使得百姓合法權利真正及時地得到司法救濟,從而使其真正有效的依法行政,同時也彌補了公民司法救濟的一大漏洞。
行政訴訟的救濟程序的基礎理念來自人性尊嚴,己無庸置,凡與公民訴訟權有所影響者,均須在人性尊嚴與國家權力下作一合理的配置。不受司法審查的高權行為、行政權力過大的裁量余地、行政審判的權力限制等諸多因素限制了公民的爭訟權,影響了公民權利的及時救濟,這方面的不合理之處,長久以來困擾著一線法官。相信不遠的將來各種權利救濟途徑會達到完整的境地,一條通往依法治國的坦途就在眼前。這樣人的尊嚴就能夠更好的得到行政法的保障!
本文關鍵詞:人性尊嚴權利救濟公權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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