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的法律問題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30 1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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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的法律問題研究論文

建設用地涉及諸多法律問題,因專業性強且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條文之中,為行政機關的宏觀管理和依法行政帶來不便。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建設用地糾紛會大量出現。因此,通俗而又系統地分析涉及建設用地的有關法律問題顯得尤為重要。

一、建設用地的依據——規劃和“三證”

1、規劃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為實現一定時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協調省域內各城鎮發展,保護各類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綜合安排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建設部關于加強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未在限期內完成的省、自治區,不得進行各省、自治區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修編。這表明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制定要以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為依據并與之相協調,當然確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不一致的,可以適時調整省域城鎮體系規劃。

一般而言,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是以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為依據,而城市詳細規劃、農村集鎮規劃又分別是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細化且更具有可操作性。這些不同位階的規劃不僅編制和實施主體、審批和修改程序不同,而且法律效力也不同,低位階的規劃非因特殊情況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與上位階的規劃相抵觸。所有不同位階的規劃均為建設用地的基本依據,也就是說,不符合規劃要求,不在規劃范圍的不得不申請建設用地。

應當說明的是,第一,縣級市的城鎮體系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第二,我國規劃法只對規劃區內的建設行為進行調整;第三,涉及規劃區以外的如省道拓寬建設用地依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中關于全省交通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具體要求和相關法律,涉及規劃區外如鄉村公共設施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農村集鎮規劃和相關法律。

2、“三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用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批準證明(批準文件)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準行文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拔土地。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證”是建設用地合法化和開工建設的必備要件。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已占用土地由政府責令退回;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屬違章建筑,予以處罰。

二、建設用地的前提——土地的征用和申請取得

1、征為國有土地

土地的權屬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因此屬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須先征用為國有,使農用土地轉為建設用地。在批準權限上,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大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另外征用基本農田,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或者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也由國務院批準;二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三是一二項規定之外的農用地轉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當然,批準農用地轉用后,是否另行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也有明確規定。

2、征用土地的公示

國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3、征用土地的補償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其中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主要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其標準均有明確規定。

4、建設用地的取得方式

建設單位持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審查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建設單位以出讓(如招標、拍賣)等有償使用的方式取得土地,屬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或者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等法定情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劃拔給建設單位使用。因此,建設用地的取得主要包括出讓和劃撥兩種形式,具體的操作要求有明確規定。

三、建設用地的難點——拆遷

1、拆遷的程序要求

被拆遷房屋土地權屬為國有只有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才能受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調整,被拆遷房屋的土地權屬國有化是拆遷的前提。

拆遷人的資質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方案以及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等五項法定資料,并經審查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才具有拆遷人資格。拆遷許可證是進行房屋拆遷的資格證明。當然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這里的“有拆遷資格的單位”,應該理解為與領取拆遷許可證的拆遷人訂立委托合同,且具有一定人財物控制權的單位。

2、拆遷的途徑

一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申請法院先予執行。這就是所謂的“民事拆遷”。

二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或者予以安置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當然,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期限法律已有明確規定。這就是所謂的“行政拆遷”。

在上述兩種途徑中,凡在裁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市縣的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3、拆遷的補償

拆遷的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基本做法是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給予適當補償。關于證照不全的房屋補償問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符合規劃要求或者規劃制定實施前建成未辦理證照的,應予以補償但應扣除辦證費用;不符合規劃要求又未辦理證照,不予補償。

4、拆遷糾紛的處理程序

一是行政訴訟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部門依職權作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作為行政案件處理。

二是民事訴訟程序。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四、建設用地中不容忽視的問題——訴訟

調解、仲裁、訴訟是解決社會糾紛的基本途徑,而訴訟則因最具權威性和終局性,被法治社會普遍接受并廣泛采用。人民法院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類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涉及建設用地的訴訟,主要有以權力制約為根本目的的行政訴訟和以權益保障為根本目的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最為常見。

1、行政訴訟的管轄

行政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對于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為由直接作為一審行政案件管轄。

2、行政訴訟的應訴與舉證

人民法院立案后將在5日內向行政機關送達起訴狀副本,送達可以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法定方式,均合法有效。行政機關應在10日內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交答辯狀。行政機關積極主動的應訴答辯將減輕對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有利于行政訴訟的解決,被動消極不僅不利于解決行政糾紛,而且會處于被動,因為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行政訴訟有別于其他訴訟,舉證責任由行政機關承擔。行政機關必須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后果。行政機關不應訴,或者不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視為沒有舉證;行政機關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這些應引起重視。

3、行政訴訟的結果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將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如下四種處理:

一是判決維持。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予以維持。

二是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以及濫用職權,符合其中之一情形的,將被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三是判決限期履行。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將作如此判決。

四是判變更行政處罰。主要是針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

應當注意的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一則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有損行政機關的執法形象;二則增加了對行政相對人的管理難度;三則容易引起行政賠償。因此,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前一定要慎重從事,依法進行。

4.行政賠償及其他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的權利,這就是“國家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將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計算標準,判決行政機關以賠償金的形式支付。其中的人身損害以日計算,財產損害以直接損失計算。以建設用地拆遷糾紛為例,如果拆遷行為違法,而這種行為使一座位于鬧市區的四間兩層樓房被拆除,那么,行政機關的賠償金額將是這座樓房的實際價值10余萬元甚至更多,與這座樓房的拆遷補償費用不足3萬元相比,實在是損失慘重。

鑒于建設用地糾紛增多,建議人民政府對城市改造、公路建設嚴格實行項目法人等四項制度,加大監管力度;增強配齊法制辦公室力量,為政府的宏觀決策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提高政府各行政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的依法行政水平,改善執法態度,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糾紛的發生,避免不必要的訟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