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簡易程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12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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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簡易程分析論文

一、構建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理論支撐

公正與效率是訴訟所追求的兩個重要的價值目標。在構建訴訟制度時,一方面要體現公正,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效率不能以過于急速、犧牲公正為代價;另一方面要體現效益,以最少的司法資源投入產生最大的訴訟效益,公正的實現也不能忽略對效率的考慮。傳統的訴訟價值觀將程序公正視為第一要義,認為“司法公正是法院追求的根本目的,它始終是司法的本質要求,也是人們需要將糾紛提交裁判的理由。”公正的判決是實現訴訟價值的必然要求,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效益的追求應該同樣不能忽視。效益本身就是訴訟的價值追求之一。

公正與效率在不少具體場合存在著沖突和矛盾。公正需要嚴密的訴訟程序加以保障,而嚴密繁瑣的程序肯定難以達到高效的目標。

過于追求訴訟效率,必然影響訴訟公正;過于追求訴訟公正,必然降低訴訟效率。在現行的行政訴訟制度中,一味強調訴訟的公正性,設計了一套周密的,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是繁瑣的程序,直接導致訴訟資源耗費的增大以至于出現案件積壓和訴訟的拖延,訴訟效率因而降低。

二、構建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必要性

1.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是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實現國家的整體公正的需要

隨著我國法治建設進程的加快,公民的法治意識不斷增強,在行政管理領域,公民更多的不再是單一的服從,而是在服從的同時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理性的判斷和思考,從而導致了我國行政訴訟案件的大量增加。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供充分的救濟,便成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設計的一個重要問題。因此,迫切需要建立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制定“法院有限資源應做最有效運用的司法政策。”

2.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是使得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得到保障的需要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行政訴訟案件的處理程序具有程序單一的特點,即無論行政訴訟案件的案情是簡單還是復雜,訴權的運行并不存在任何差別,一律使用同樣的訴訟程序予以解決。一個訴訟制度如果需要當事人支付更大的成本才能獲得其應得的權利,則此種訴訟程序不再具有正義性。因而,訴訟程序的設計往往根據案件中相關利益的重大程度決定其繁簡程度。而我國行政訴訟法沒有設置相應的簡易程序。訴訟程序過于繁瑣,行政相對人很可能在權衡利弊后而放棄訴訟。這固然有行政執法體制的內在缺陷等許多外在的因素,但程序過于繁瑣無疑構成了一個不容忽視的制度障礙。正如莫諾•卡佩萊蒂所言:“久長的裁判是惡的裁判,訴訟過分遲延等同于拒絕裁判。”應當看到,在行政執法實踐中,更多的行政案件是針對較輕微的違法行政行為。單個案件看上去很小,積累起來卻足以損害政府的社會信譽和威望。重大的行政違法容易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但因其嚴重性決定了這些案件本身往往能夠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從而一般也能夠得到解決,而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由于其關涉利益較小,往往容易被人們忽視。確立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從制度上為公民行使其訴訟權利提供便捷的程式,可以保障公民訴權的及時實現,從而避免因行政訴訟的拖延而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實體權益。

3.構建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是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的需要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設置能夠有效地節約國家的司法資源,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投入,從而實現訴訟經濟。就法院而言,能使法院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重大復雜的案件,提高辦案質量;就行政訴訟的原告來說,降低維權成本,提供快速救濟通道;就行政訴訟的被告來說,使其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行政管理和自身建設中。“一個良好的社會必須是有秩序的社會,公正的社會,自由的社會,也必須是高效率的社會。”

訴訟效率作為一種法律效率,訴訟也是一種消耗社會資源的活動,而社會資源是有限的,因此現代訴訟也有一個理性選擇的問題,即必須追求訴訟的效率。效率低下的訴訟活動不可能公正,高效的訴訟活動必然包含公正的要求。程序的簡化并非必然以犧牲公正為代價,復雜的程序也并非必然意味著公正的實現。平衡公正與效率矛盾的工具只能借助“有差別的程序”,即通過簡易程序的適用,有效配置國家的司法資源,節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方便人民法院辦案和當事人訴訟,能夠極大地提高訴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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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簡易程序必要性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