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與行政法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12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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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初爆發的世界經濟危機,使得各國政府都認識到依靠單純的市場調節去配置社會資源已無法適應社會經濟良性發展的要求。故而國家行政手段的作用逐漸強化,成為與市場調節并重的調控措施。經濟生活中的這一變化,表現在法律部門的發展上,首先是行政法的變化。由于經濟的迅猛發展,大量全新的社會公共事務層出不窮,使得政府職能也隨之急劇膨脹。而這時的行政法為適應這一趨勢,從傳統的對于行政權力的控制,轉向在控制權力的基礎上同時注重保障行政權力的順利實施及行政效能的提高。其次,在行政法發生變化的同時,從傳統的法律部門中又異化出一個新的部門法—經濟法,它的出現同行政法的轉變具有相同的社會背景。在經濟法產生的早期,大多單純借助行政法的外衣生存,存在著大量的非經濟因素,經濟政策、目標的制定以及市場管理大多是為了應付國內外的緊張局勢或為了滿足統治者獨裁統治的需要,二戰中德、日兩國的大量經濟立法就集中體現了這一特點。因此,.這一時期中的經濟法雖具其名,但與其本質要求卻差距甚遠。在二戰之后,隨著戰爭陰霆的消除,各國都急于恢復自己的國民經濟實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正是通過選擇適宜的國民經濟政策,運用恰當的經濟杠桿才使得戰后各國的經濟得以迅猛的發展。因而,在這一時期國家對經濟運行的調控中,單純的行政管理色彩已逐漸淡出,取而代之的是以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促進經濟效率提高為最高價值取向的嶄新調整手段—經濟法。因此經濟法自它產生之時起,就與行政法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二者的相似性及相互交叉使得人們又對行政法與經濟法的界線發生疑問。因此,有必要對它們的異同做進一步的澄清。
首先,從行政法基本理念的發展過程及其自身體系結構來看,近代行政法之所以出現,即是通過法律形式來控制行政權的濫用與擴張,以維護“主權在民”的政治體制及自由競爭的經濟秩序。而當發展到現代行政法,人們逐漸認識到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確保國民經濟的協調、穩定運行已成為各國政府的首要目標,由此帶來的行政權的積極擴張就成為一種不爭的事實。于是,對于行政法的認識,人們開始從過去單純的“控權”轉向到在已有的控權基礎上,吸收古代行政法中的“保權”及“管理”說中有關保障行政目標順利實現,促進行政效率提高及加強執法力度的合理內涵,形成一種控權加保權的新的思維觀念,亦即有的學者提出的“平衡論”川。通過這一發展過程我們可以看出,行政法始終是從國家、政府的角度出發,為了維護政權的穩定,鞏固、加強國家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一方面,通過法律規范的制定授予行政機關以管理權限和各種管理手段,以便使行政機關能高效、快捷的達到各種管理目的,便于國家意志的體現;另一方面,由于權力本身即代表著一種利益,如果沒有監控則必然會導致權力的異化或失控,從而危及國家政權的存亡。因此,有必要對行政權的正確行使及如何進行救濟做出規定。反映在行政法的內容上,其主要包括:行政組織法、公務員法、行政行為法、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責任法等。而就經濟行政管理這一具體內容而言,“行政法只注重的是為行政權的如何正確、有效的行使去規設一系列的制度、規則與具體手段,即只注重的是經濟管理中的程序性內容’,圖。而如何進行經濟管理,宏觀經濟政策如何制定等國家進行經濟宏觀調控的靈魂與核心內容均不在行政法的調整范圍之內。這一空缺則正好由新興的部門法—經濟法來予以彌補,無怪乎日本等一些國家的經濟法常被稱為經濟政策法或經濟指導法。因而從行政法的發展路徑來看,經濟法擁有其獨立存在的陣地。
其次,在行政法價值取向上也包含著對于正義與秩序的追求。其在經濟管理過程中具體體現為防止行政權的過度濫用,通過公平分配行政管理主體與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在“要求相對人服從行政權的先定性與優益性的同時,為更好的實現管理效果,而加人民主與經濟分析的因素,賦予相對人以對抗非法行政的權利,從而沿著這兩條主線相互補充,以達到一種動態的利益平衡’,閣。而經濟法則著眼于整個社會經濟的和諧、有序運行,在市場之手功能有限的情況下,通過對宏觀經濟政策的選擇適用,及時有效的調節市場競爭的機制,主動去維護市場正常的經濟秩序,同時,加大對國民經濟資源及國民收人的再分配力度,調整企業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以及雇工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盡量縮小整個社會中的利益分配差距,從而求得最大限度的實質正義。因此,經濟法從它產生伊始即“站在全社會的高度上,以國民經濟整體為出發點,來保障整個社會經濟的有序運作與動態平衡”。因此,經濟法與行政法二者的出發點不同,所追求的價值目標與秩序也是不同的。
第三,以是否具有獨立的調整對象作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是我國長期沿用的經典理論。姑且不論法律部門理論的合理性,僅就其劃分依據而言,在社會經濟生活豐富多變的今天,以傳統的線性標準對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進行絕對的區分與精確的歸類,顯然是不現實的,而且是對現實生活的凌辱。因而依據現實的境況,在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上,應沖破傳統的羈絆,對某一類社會關系,可以由多個法律部門來加以調整,只不過調整的層次與角度各不相同罷了。同時,一個法律部門也可以綜合調整若干種類的社會關系,只不過在眾多調整對象中仍要分清主次,以標明其自身的特點而已。而反映在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上,二者在經濟管理關系中均有交叉。從以上分析可知,行政法為經濟管理提供程序規則以及具體管理手段的支持,調整的是經濟管理關系中具體的、低層次的內容,而經濟法則以制定宏觀經濟政策,選擇恰當的經濟調節手段,并賦之以法律效力,從而實現對經濟管理關系的宏觀的高層次的調控,是宏觀經濟管理中的主體。因此,從二者的調整對象來看,經濟法與行政法只能是一種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的關系,而不能相互涵蓋。
第四,在造成經濟法與行政法相混淆的原因中,“大部門法”·的思想也是首當其沖。在這一思想中認為,凡是涉及與之相關的領域均受該部門法的調整,凡是調整相關社會關系的法律,均應歸人該部門法。因此,在法學研究的過程中,“人民法”、“大經濟法”的思潮層出不窮。而現在又基于對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界線的認識不清,出現了“大行政法”的思潮也是不足為怪的。經過前文的分析,這種大部門法的觀念是極其錯誤的,一方面它窒息了其他部門法律的獨立發展,難于形成新的理論創新與突破,從而導致司法實踐漏桐百出;另一方面,由于內容的急劇擴張,又不注重體系建設,致使對于基礎理論的研究不夠扎實,體系混亂不清而導致自身發育不充分,浪費了大量的社會資源,是學術研究上的一種倒退。因此,行政法與經濟法界線的劃分,既有利于其本部門的健康發展,也是對法學研究的有力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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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行政法經濟法獨立性
[論文摘要]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滯后性,導致人們對它的存在價值及其與其他部門法(現在尤其是與行政法)的區別產生了困惑。但通過對行政法的理論考察及對部門法劃分標準的反思,我們應有理由相信經濟法是能夠獨立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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