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類型化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28 0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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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類型化分析論文

一、行政訴訟類型化概念探析

概念的界定是一切研究和實踐的基礎。筆者認為,應從行政訴訟法控制行政權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之目的出發:(1)行政訴訟類型的定義首先應當讓相對人十分清晰的知道自己所享有的訴權以及訴權能夠行使的范圍。(2)除了訴權,行政相對人最關注的,也是與訴訟的目的最為相關的就是行政訴訟的判決。要保持判決的公正性,不同的訴訟類型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裁判方法裁判。(3)行政訴訟是一項由行政相對人、行政機關和法院共同參與的活動。筆者較為認同行政訴訟類型是根據行政訴訟的性質與行政相對人的訴訟請求而對行政訴訟進行歸類,并由法院依據不同種類的行政訴訟所適用的法定的裁判方法進行裁判的訴訟形態。

二、行政訴訟類型化的作用

1.行政訴訟類型化,可以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于1989年頒布,1990年起實施。當時處于對我國法制水平偏低,行政資源有限等多方面因素考慮,該法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作了較為嚴格的限制,客觀上限制了行政訴訟原告的訴權,致使行政實體法中規定的當事人部分權利,在訴訟領域的得不到相應的救濟。因此,行政訴訟類型化意味著國家在確保行政法治方面,在保護當事人權益等方面,承擔更多的司法保障義務。

2.行政訴訟的類型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司法權與行政權的緊張對立。在整個行政訴訟中,司法權與行政權關系的準確定位是有效解決行政爭議的關鍵。一方面,司法權應當理直氣壯的對行政權行使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而通過糾正違法行政來保障民眾的基本權利;另一方面,作為一種有限權力的行政審判權又必須對行政權的正當運用給予應有的尊重,避免造成審判權對行政權的侵蝕。

3.行政訴訟類型化,有利于人民法院有效行使審判權,節約司法資源。行政訴訟非類型化,使法院不能按照行政案件的不同性質做出不同的處理。法律規定的非此即被的判決權限常常使法院處于左右為難的境地,有的法院迫于各方面的壓力,違法判決或違法調解。這不僅使司法資源浪費,還會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影響司法尊嚴和人們對司法公正的信念。同時,行政訴訟的非類型化也影響到行政權與司法權的界分。

三、我國行政訴訟類型化構想

我國應當在充分汲取域外行政訴訟類型構造模式的基礎上,周密設計我國的行政訴訟類型,具體如下。

1.立法模式的選擇

因為訴訟類型的規范模式對訴訟類型的多少以及是否具有可擴展性有直接的影響。從行政訴訟類型的規范模式上看,盡管“默示主義”更能賦予法院較大的訴訟種類形成空間,使民眾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更多。但基于訴訟類型明確化和程序規則定型化的考慮,大陸法系國家更多地選擇了“明定主義”,如日本、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的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類型應當是開放的,在我國行政訴訟法修訂時,我們應當采取概括主義與例舉主義相結合的模式,在確立基本訴訟類型之后,在基本類型下又劃分出一些亞類型,并沒定某些特殊的訴訟類型,或承認法定訴訟種類之外的其他“無名訴訟類型”。

2.類型構造的基本標準

對概念進行劃分時,必須按照分類的規則來進行,即劃分時必須按同一標準進行分類,并且各子項外延必須互不相容。只有建立在科學、明確的標準基礎上的分類才能更好地實現行政訴訟類型化的價值。鑒于行政訴訟類型構造的理論基礎在于公民訴權的有效保障,因而類型區分的標準也應當著眼于當事人對其訴權的具體行使,亦即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內容,只有尊重當事人的訴權和訴訟請求,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才能顯現,審判權才能真正受到訴權的約束。綜觀各國行政法治的實踐,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內容的不同作為區分行政訴訟類型的核心標準業已成為城外行政訴訟類型構造的重要發展趨勢。作為一種獨立的區分標準,其本身應具有高度的涵蓋性,能夠揭示行政訴訟的本質屬性,因此,我國應當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為行政訴訟類型構造最基本的標準。本文由收集整理。

3.我國應確立的行政訴訟類型

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為主導性區分標準,我國未來行政訴訟的基本類型應劃分為“行政撤銷訴訟、行政給付訴訟、行政確認訴訟”三種。這三類訴訟幾乎涵蓋了當事人起訴的所有情形,因此應作為我國未來行政訴訟的最重要的基本類型。在基本類型下根據保護公民合法權益與維護客觀社會秩序的需要,可根據訴訟標的的不同,進一步區分出若干亞類型。撤銷訴訟可以再分為原行政行為撤銷之訴和行政復議行為撤銷之訴;行政給付之訴可以分為課予義務之訴與一般給付之訴,其中課予義務之訴又包括純粹行政不作為之訴和行政拒絕作為之訴兩種子類型。現在學界探討比較多的行政訴訟形式,如公益訴訟、當事人訴訟、機關訴訟等,這些訴訟類型充其量也只是訴訟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以及行政爭議的屬性發生某些變化而已。訴訟請求無非是撤銷、變更車責令行政機關履行義務,其仍需借助于“行政撤銷訴訟、行政給付訴訟、行政確認訴訟”三種基本類型。

四、結語

行政訴訟類型化研究在我國大陸的興起,既是司法審判實踐的迫切需求,也是我國行政訴訟法學界的自覺行動。雖然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并沒有對行政訴訟的類型構造做出明確規定,但這種非類型化的訴訟格局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已經為越來越多的學者所體察。結合我國現有的制度資源,建立科學、統一而獨立的行政訴訟類型化劃分標準,設計出我國當下社會轉型時期所迫切需要的訴訟類型已成為學界共識。當然,訴訟類型化的研究也一定能夠獲得更多的社會認同。我們有理由相信,一個科學完整、嚴謹務實的訴訟類型體系必將載入我國未來的行政訴訟法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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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紅楓.行政訴訟類型論綱.研究生法學,2003,1.[摘要]行政訴訟類型化的研究是當前我國行政訴訟理論的熱點問題。在我國行政訴訟類型化的設計中,應采取概括主義與例舉主義相結合的立法模式,以當事人訴訟請求為主導性區分標準,將我國未來行政訴訟類型基本類型劃分為“行政撤銷訴訟、行政確認訴訟、行政給付訴訟”三種,并在上述三者基礎上進一步區分出若干亞類型,希冀對我國行政訴訟類型化的構建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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