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信息公開法律制度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07 0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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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行政法學界較普遍的觀點認為,現代行政法治建設,始于17世紀至18世紀西方資產階級革命之后。在資產階級革命的之前及革命的整個過程中,大批思想家提出的“天賦人權、主權在民”思想,不僅啟蒙了人民,推動了整個資產階級革命快速發展,也促使資產階級在建立資本主義國家后,不約而同地選擇以“主權在民”作為國家政權的根基,選擇了以法治的手段來治國。現代行政法治的核心在于“主權在民”及在此基礎上的對政府“控權”觀念。
然而,作為行政法治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行政信息公開并非伴隨著現代行政法治而誕生。“公開”在世界行政法律制度中,最早見于1766年瑞典的《出版自由法》,作為一項基本行政法律原則,行政信息公開是在本世紀中葉,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才迅速發展和推廣的。當人類從二戰中法西斯統治的教訓中第一次認識到社會公眾、新聞媒介等對政府行為監督的極端重要性后,在世界范圍內,均提出了“政府公開”、“行政公開”、“情報自由”、“提高政府行為透明度”等口號,并陸續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其中影響最大、體系最完備的當屬美國1966年《情報自由法》及1976年《陽光下的政府法》。可見,資本主義國家的行政信息公開原則,雖然確立較晚,但也隸屬于現代行政法治的一個分支,其理論基礎不僅僅在“主權在民”,更在于“主權在民”基礎之上的發展而來的公民的“知情權”。
2我國行政信息公開制度確立的憲法根據
對比資本主義國家行政信息公開制度建設的歷史,應當說,在我國這樣一個社會主義國家,信息公開早已具備其建立的理論基礎的。因為,無論是“主權在民”還是“知情權”,在我國的最高根本法——《憲法》中都是有所規定,或有所體現的。
對“主權在民”,在1954年的我國《憲法》中,其第一條便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第二條進一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而對“知情權”,我國憲法雖沒有直接規定,但其理念與精神在憲法和其他法律中體現了出來。首先,1982年《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經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明確肯定了“知情權”的前置性權利——公民的“參政議政權”。其次,1982年《憲法》在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中,有關公民的監督、批評、建議及申訴、控告、檢舉權的規定以及公民言論自由權的規定實際上都隱含了“知情權”。
3我國行政信息公開制度確立的時代背景
3.1市場經濟的建立與完善是我國行政信息公開制度確立的現實基礎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行政信息公開確立的理論基礎、憲法根據都早已存在。然而,在政治生活實踐中,行政信息公開作為一項基本的行政法律制度長期處于缺位狀態。究其原因何在?經過反復思索,我們發現竟然存在于反復爭論、仍在努力完善的市場經濟中。
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首次明確了全黨的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鄧小平首次明確提出“當前這個時期特別需要強調民主......”。同年12月31日,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的講話中,鄧小平明確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建設。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此后,以1982年《憲法》的頒布實施為起點,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正式全面展開。然而即便在此時,由于市場經濟的仍然缺失,最終導致了我國公民權利意識的普遍薄弱。無論在政府還是在百姓,“官本位”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就行政法制而言,1986年《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經就行政處罰程序第一次作出了較完整的規定,可在此條例中,所謂的“程序”只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管理的程序,可以說其最大進步也僅僅在于將程序立法融入了相應的實體事項之中,并沒有能夠出現關于行政信息公開的系統規定。
直到1993年11月14日,十四屆三中全會正式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憲法中所賦予我們每一個公民的每一項基本權利,都不再僅僅只是法條,而是越來越真切、越來越現實。人們拿起法律的武器,甚至是憲法武器維護自己權益的意識越來越高漲,而這一切都應歸功于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穩固推進。
3.2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是我國行政信息公開制度確立的國際法依據
行政信息公開,作為一項制度,作為一項法律基本原則,在我國的確立,不僅僅是在“主權在民”的社會主義性質,更現實的在于,在市場經濟的有力推動下,我國公民權利意識的日益覺醒,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充分的認識到了“行政控權”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充分認識到了通過法治的途徑來進行“行政控權”中關鍵的一環在程序,在公開。更重要的是,隨著我國于2001年最終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規則不僅要求我國給與外國自然人、企業等以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保證“市場開放,自由競爭”。更明確的對我國提出了“透明度”的要求。并且伴隨著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和貿易政策審查機制,在外國行政相對人與我國行政主體的行政法律關系中,外國行政相對人與我國行政主體博弈的力量,相比于國內行政相對人,得到極大增強,也為我國行政法治建設帶來了無形的,更為強大的外在壓力。
在我國對外開放的逐漸縱深發展中,中國現代行政法治建設進程的日漸加快。1996年,《行政處罰法》第4條第3款第一次明確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2000年,《立法法》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將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見。”“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簽署公布后,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2003年,《行政許可法》明確“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2004年,國務院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也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頒布,使行政公開作為一項制度最終得以確立。并且,它還將作為一項基本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則在日后的《行政程序法》中確立,而這一切又昭示著我國現代行政法治建設將邁上一個新的臺階,公開將成為我國現代行政法治建設的主要內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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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行政信息公開在我國終于以行政法規的形式作為一項制度固定下來。充分顯示我國行政法制建設日益將注重法律程序制度的建設,而在法律程序制度建設中又日益強調“信息公開”,此時回顧行政信息公開在我國的建設進程,將有助于我們更加清晰的把握我國行政法治建設的方向,有助于我們把握行政程序法制建設的核心。
關鍵詞:行政;信息公開;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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