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環境審計風險評估及對策
時間:2022-03-26 1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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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制觀念淡薄。與農業農村工作現狀緊密相連,項目實施縣各級領導法律知識、財務知識不足,或是存在僥幸心理,增加了專項資金使用中的風險。審計發現,一些基層部門領導認為只要工程通過各級驗收檢查,國家的錢沒有亂花,用在工程上就是無過。因此,一些地方混用、串用不同環境保護項目資金的狀況時有發生。還有一些地方或部門,挪用專項資金后,為應付檢查,篡改會計資料,以掩蓋其違法違紀行為。
2、環境審計具有較高的控制風險
經過對環境保護項目單位內部控制活動進行調查和初步測評,審計認為:
(1)經濟活動缺乏有效內部管理??h、鄉(鎮)、村大多沒有建立充分的內部控制制度,或是有制度不依,形同虛設。如有的單位經濟合同缺乏必備要素、購貨不簽訂購銷合同、賒賬購貨不做賬務處理、收發存物資沒有記載、施工小班無工時記錄等。
(2)現金收支管理失控??h、鄉(鎮)、村三級專項資金管理粗放,普遍存在從銀行大量提現,頻繁的現金交易,專項資金存入個人賬戶等問題,成為最大的控制風險。
(3)資金運行缺少有力外部監督。以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程為例,一是現有的監督體系未能發揮充分的作用。來自林業、農業、水利的工程監理人員,履行的監督義務主要是針對工程質量和完成情況。二是對工程資金監督作用非常有限,尤其對工程資金的支付實施控制時,監理人員根本無法與地方政府和各主管部門抗衡。三是缺乏強有力的外部審計監督。在調查的6個縣中僅有一個縣引入了國家審計監督,從實際效果來看,資金使用風險比較小,而其他縣專項資金運行安全性較差。
3、檢查風險:鑒于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較高,按照風險基礎審計要求,要保證審計質量,必須實施詳盡深入的測試。但在審計實踐中發現,有些檢查風險難以控制,處于比較高水平。
(1)審計人員專業知識缺陷。審計人員的專業結構多限于經濟類、管理類、法律類和計算機類,很少涉及環境保護類專業,加大審計取證風險。當前受多種因素制約,審計機關聘請專門技術人員還很難做到。
(2)受審計成本效益影響,項目總體評價困難。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起來,點多、面廣,而審計資源是有限的,這就造成審計人員在有限審計資源約束下無法對專項資金實施全面審計。同時,由于點多、面廣,各項目實施地區之間在資金分配、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不具備相同或相似的總體特征,因此審計人員無法實施統計抽樣,而只能進行判斷抽樣。采用判斷抽樣,就難以根據樣本的特征科學地推斷總體特征,所以對項目的評價也主要限于抽樣單位,“審什么、評什么”,對項目總體的評價風險比較大。
(3)項目投資效益難以評價。環境保護項目是一項見效時間長的項目,生態效益的出現,往往要等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在進行效益審計時,根據工程當年的效益情況,評價以后的效益往往是不可能的。另外,影響環境保護項目的不定因素很多,如林草的成活率,受氣候條件影響很大,夏季審計時的林草成活率,到了秋天可能又是另外一種狀況。
三、降低環境審計風險的艱巨性
從上面的論證可以判定,環境審計處于高風險領域,規避風險十分困難,由此產生的后果應引起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高度重視。
1、實施判斷抽樣,必然面臨過度信賴風險和過度拒絕風險的兩難選擇。
在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之后,如果產生過度信賴風險,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行為未被發現,將直接影響審計質量。另外,如果舞弊行為被后來的審計或檢查發現,原審計單位將面臨多方面的壓力,甚至被追究責任。
如果產生過度拒絕風險,審計機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擴大審計測試范圍,在成本效益原則驅使下,容易違背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審計本質要求,盲目認定或擴大項目實施單位舞弊行為,有可能導致暫停撥付被審計單位的專項資金,或者剝奪被審計單位甚至地方政府承辦環境保護項目的資格,其影響可能超出波及到一個地區。更為嚴重的,政府審計提供的審計信息,最主要作用就是為政策當局提供決策依據,此時審計風險就有可能引起政策當局的決策風險。
2、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可操作性不強,影響強制力。
審計風險造成不良后果,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理應承擔相應責任。按照目前審計法律法規,一方面的約束來自于國家審計準則中審計質量責任追究制度,根據審計署的《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暫行規定》,對于“上級審計機關認為被檢查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有問題的,應當責成被檢查審計機關予以糾正或者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質量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被檢查審計機關對于審計項目質量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認真整改?!?;另一方面的約束,主要來自于審計機關內部的各種考核、評比,涉及個人的主要是與考核、晉升相掛鉤??梢钥闯觯@些約束操作性不強,難以敦促審計機關采取切實行動規避審計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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