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風險投資模式與政策研究論文
時間:2022-03-30 0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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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非國有投資增長很快。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01年》數據計算,從1990年至2000年,全國非國有經濟投資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已由34.4%上升到了49.86%;一些民營經濟發達的省份,如浙江省、廣東省和江蘇省,2000年非國有經濟投資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已經分別高達62.74%、59.91%和55.72%。另據業內人士不完全統計,我國現在私募基金總額已經超過公募基金總額,大約在2000~5000億元人民幣之間。(注:參見劉猛:《創業投資基金可能以私募為主》,《證券時報》2000年5月21日。)與此同時,國內仍有大量的民間儲蓄未轉化為投資:全國城鄉居民儲蓄存款達8萬億元人民幣,外匯儲蓄800多億美元,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正在尋找有利可圖的投資機會。根據調查,截止2001年6月,浙江省可利用的民間資金量總額至少已達到5662.8億元人民幣(不包括居民證券投資、非上市公司中的非國有資本等),其中個體私營注冊資本總數1715.77億元,城鄉居民儲蓄存款3947.03億元,這些民間資金很大一部分可以進入高新技術風險投資業。此外,我國退休基金、養老基金、醫療保障基金、商業性保險基金和住房資金等所聚集的社會資金也不斷增長,居民增量金融資產(收入與消費之間的差額)日趨增大,其中有相當一部分可以成為風險資本的來源。
但是,由于體制和觀念上的原因,我國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風險資本一直以政府資本投入為主。據浙江省風險投資協會在2001年5月對49家內資風險投資公司的問卷調查,在公司資本構成中,政府資本占42.9%,上市公司資本(主要是國有資本)占24.4%,民間資本占22.5%,金融機構資本占10.2%。政府有限的風險資本供給是難以滿足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對巨額權益性風險資本需求的。近些年我國每年省部級以上的科技成果超過1萬項,專利申請達2萬多項,就因資金不足等原因而只有10%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高新技術開發區建設和高新技術企業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所需的風險資本更是面大量廣,政府風險資本的支持只是杯水車薪。同時,政府投資也難以適應風險投資的要求。例如,目前政府既要國有風險投資機構在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不賺錢盈利,又要不發生國有資產損失。顯然,這同要以承擔高風險為代價來獲取高收益的風險投資性質是相悖的。如果國有資本向種子期或成長期項目投資,風險大,則國有資產就可能遭受損失(當然也可能取得高收益);如果不是主要向種子期或成長期項目投資,就達不到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要求。實踐中這種“二難”往往造成國有資本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不力。而民間資本進入風險投資業則可以克服國有資本在風險投資中的局限。在風險與收益的權衡下,民間資本可以獨立自主地選擇風險投資項目。現有以國有資本為主體的風險投資機構,也只有通過吸收民間資本進行整合重組,才能真正符合風險投資的要求,更好地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近年來,各級政府已經頒布了一系列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的政策舉措,個體私營經濟也已在法律上定位為我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民營企業家和民間投資者的市場意識隨著經濟市場化改革的深入而不斷增強,現有風險投資機構在風險資金籌集、項目選擇、投資方式以及產權管理與交易等方面已進行了初步的實踐和探索,資本市場、技術市場、產權市場也有了一定的發展,這些都為激活民間資本進入風險投資業奠定了較好的基礎。
二、構建民間資本為主體的高新技術產業風險投資的組織模式
從國際風險投資經驗看,有限合伙制投資基金是最有效率的。但我國現有的科技風險投資機構是依據《公司法》設立的風險投資公司,《公司法》對風險資本的籌集、運作、管理等要求與有限合伙制投資基金有相當大的距離。因此,在吸引民間資本時,需要參照國際規范構建各種風險投資組織模式。
1.現有風險投資公司與民間投資者共同出資組建風險投資基金。在現有風險投資公司已經有較大發展的條件下,其它民間投資者可以與其共同參與和發起設立各種類型的風險投資基金,如綜合風險投資基金、專業風險投資基金、區域風險投資基金等。基金的資金由金融機構負責保管,風險投資公司負責具體運作。在風險投資基金有較大發展后,國有資本可以逐漸退出,并通過改革風險投資公司內部管理體制,逐步將其轉變為風險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使基金逐步過渡到有限合伙制的組織形式。這是現有風險投資公司特別是國有風險投資公司的發展方向。
根據我國經濟具有明顯區域性的特征,在地方政府協調下的在本地運作的專業性風險投資基金是較好的組織形式。即由當地政府出資一小部分作為引導資金,當地或外地的一些規模較大的與基金專業性相關的企業出資大部分,當地與外地的現有風險投資公司出資一小部分,并吸收廣大的私人投資者進入,組成區域性和專業性特征相結合的風險投資基金,以后再逐步過渡到有限合伙制。當地的企業是這一基金的大股東,但由具有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的風險投資公司負責具體的市場化運作,專門投資于當地與專業性相關的高新技術領域,促進當地專業化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這種風險投資基金具有以下優點:一是通過組建專業性風險投資基金可以吸引一部分外地民間資金和人才進入本地區,有利于當地傳統產業的改造,促進本地某一行業內高新技術的發展;二是由于向本地有專業化特色的科技型企業投資,基金大股東對資金計劃投向的行業較為熟悉,最后的投資決策也由他們做出,籌集民間資金組建風險投資基金較為容易;三是參與組建風險投資基金的企業對本地專長行業的技術、市場和管理等方面都比較了解,有助于他們做出正確的決策,從而提高投資效率,增大對私人投資者的吸引力;四是因為所投項目都是同本地傳統產業相結合的,如果發展良好,會有許多企業擬對其進行收購兼并,股權轉讓較為容易,風險資本退出不會存在大的問題。
2.境內民間資本為主體的有限合伙制基金組織形式。有限合伙制內部設立兩類法律責任不同的投資主體:一類是有限合伙人,另一類是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提供風險投資基金的基本資金來源,以投資額為限對基金組織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是風險投資家,具體管理風險投資基金的運作,出資一般占基金資本總額的1%,投入的主要是科技知識、管理經驗、投資經驗和金融專長,須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1%的比例好像不大,但絕對額是相當可觀的。1億元人民幣的1%就是100萬元,這對風險投資家來說也是一筆大數目。在基金投資收益分配上,普通合伙人除了可以同有限合伙人一樣獲取基金股份收益外,還可以依據投資利潤進行較高比例的分配和獲得管理勞動收入。這種基金組織形式和分配方式使普通合伙人的收益和風險同整個風險資本的營運效果直接掛鉤,有利于形成對有限合伙人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從而吸引更多的民間資金投入。目前我國對有限合伙制還沒有法律規范,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等地對此作了探索,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借鑒它們的成功做法,先通過政府規章的形式對有限合伙進行管理和規范,待國家政策法規對有限合伙形式有明確規定時,再根據國家政策法規進行調整和規范。
3.境內民間資本為主體的契約型風險投資基金形式。這種風險投資基金由民間投資者、作為風險投資家的基金管理者和作為資金保管者的金融機構組成。它們三者之間的關系建立在信托契約基礎之上,其中民間投資者為委托人,基金管理者和基金保管者為受托人,分別依據信托契約對風險投資基金進行運作和保管。
契約型風險投資基金具有以下優點:①實行資本承諾制,并引入托管人監管制度。民間投資者的資本金不是一次性投入,而是承諾投入一定的數額,但要根據項目投資的進展狀況分期到位。已繳付的資本金在投入項目之前由資金保管者保管,基金管理者并不直接經手收付投資者的資本金,這樣可以有效地防范因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風險所引致的資金風險。②固定的管理費用避免了成本過高。基金管理者按照其管理的資金規模收取一定百分比的管理費,因而管理者民間投資者從事風險投資業務所需付出的成本是可預測和可控制的,一般不會出現公司型模式中經營者濫用經營權導致成本過高、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況。③避免投資者雙重納稅。契約型基金管理者所尋找的項目,經投資決策機構批準,由投資者按照投資契約中約定的比例進行投資。由于投資主體是民間投資者而不是管理者,因此,被投資企業獲取的投資收益只需要由投資者交納一次所得稅,避免了雙重納稅。
4.民營企業個人和家庭單獨進行風險投資。在發達國家,民營企業與個人、家庭投資者是風險投資領域非常活躍的力量。目前我國個人和家庭自身直接參與風險投資還缺乏良好的條件,除了一部分風險愛好者外,大多數個人和家庭尚不敢貿然進入風險投資領域,一般是通過向風險投資機構或科技型企業入股的方式間接參與風險投資的。但民營企業則可以直接進入風險投資領域。借鑒國外的經驗,民營企業除了與其它經濟主體共同參與組建風險投資機構外,還可以采取以下三種方式直接進行風險投資:一是設立企業內部的風險投資部門,具體負責企業在風險投資領域的金融性投資,以及企業與外部機構的合作。企業從事這種風險投資活動,除了可以從中獲得投資收益外,還可以尋求新的產業增長點,保持對技術和市場發展的敏銳洞察力,促進企業的發展。二是自身直接對風險企業進行戰略性投資,包括并購風險企業。風險企業是高新技術產業領域最具有活力及潛力的一部分,對其進行并購已是國際風險投資領域的一種重要的投資方式。三是民營企業內部進行風險投資。一般的風險企業通常以獨立的創業形式存在,不過也有一些新技術的發明者不愿意完全脫離原來的企業。在這種情況下,民營企業可以參照國外的做法,為創業活動提供內部風險資本,建立股權全部或部分歸公司所屬的風險企業,以此作為推動企業創新活動繁榮的重要手段。
三、民間資本進入高新技術風險投資業的政策支持
國內外的實踐證明,風險投資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政策支持,利用民間資本發展風險投資業更離不開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針對目前我國民間投本進入風險投資業的困難和障礙,同時借鑒歐美國家的成功做法,我們提出以下政策扶持措施。
1.稅收政策扶持。稅收政策是激活民間資本進入風險投資領域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大力度的稅收優惠,會使風險投資業獲取高額利潤成為可能。在高收益的吸引下,資本的逐利特性決定了會有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風險投資領域。其具體政策措施為:①風險投資機構比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稅后利潤再投資高新技術項目的,免除企業所得稅,免征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建設過程中的的水、氣、電等增容費和供配電補貼費;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給予有關交易稅費優惠。②風險投資管理公司來自管理費及紅利部分的收入免收所得稅;試行有限合伙的,允許其所得稅由自然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分別繳納,即自然合伙人的投資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法人合伙人的投資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③風險企業率先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以減輕現行生產型增值稅所形成的沉重稅費;健全加速折舊制度,允許高新技術產品中所含折舊部分的增值稅額予以扣除。
2.財政政策扶持。財政通過資助,引導科研院所與企業合作,培育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的產業化進程。除國家現在已有的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支持,如火炬計劃、科技型中小企業扶持基金等外,政府還可采取以下優惠措施:對與政府高新技術規劃目標相一致的項目,允許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在投資項目失敗后,國有資本彌補其一部分損失,以減少創業者的后顧之憂。政府優惠政策可以極大地降低投資風險,吸引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風險投資業。
鑒于高新技術企業種子期風險大、盈利少或不能盈利的情況,財政可給予風險投資機構和風險企業一定的補貼;各級政府還可以考慮將火炬計劃、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基金項目與對風險投資機構和風險企業的財政補貼結合起來,以此提高民間資本參與風險投資的積極性。隨著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政府將逐漸加大集中采購力度。各級政府在進行集中采購時,對風險投資企業生產的高新技術產品應采取相對傾斜的政策,從而為高新技術企業拓寬產品市場,間接支持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此外,由財政出資設立專門的科技風險擔保機構,為高新技術企業或項目提供信貸擔保,以解除金融機構的后顧之憂,促使其把更多的資金投向高新技術產業。風險擔保機構還可以從取得擔保資格或被擔保成功的高新技術企業中定向募集資金,從而擴大擔保資金規模,更好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3.風險資本撤出的政策支持。首先,積極開拓資本市場退出渠道。政府要按國際規范逐步改革和完善股票上市和流通的制度,逐步改變法人股不能流通的規定。在國內證券市場股票發行已由審批制向核準制轉變的條件下,各地政府可在國家現有政策法規的框架下,制定相關政策扶持一些發展較好的風險企業積極探索上市的可能性。政府還要加強與證券投資機構的配合,做好風險企業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準備工作。在國內二板市場尚未開出時未雨綢繆,將為高新技術風險企業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另外,對于有能力在國內外證券市場“借殼上市”并已成長為巨人的企業,地方政府可以采取更加優惠的政策予以扶持。其次,建立和完善產權市場和技術市場,為風險企業重組提供相關的政策優惠。地方政府可以對現有的產權交易市場和技術交易市場進行改造,為高新技術風險企業提供一個固定的交易場所,使風險投資機構能夠及時地獲得各種項目信息,降低其交易成本。風險投資支持的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后,可以進入產權市場交易,使風險資本順利變現退出。政府還要積極鼓勵發展到一定規模的企業進行資產重組,對大公司、大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兼并有風險投資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提供政策及稅收上的優惠,為風險投資退出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對通過股權回購實現風險資本退出的企業,政府要制訂相關的政策予以規范。
4.風險投資的規范管理政策。政府為風險投資業提供了大量的優惠政策后,以民間資本為主體的風險投資機構會較快地發展起來。為了確保風險投資業的健康發展,政府至少需要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規范管理:一是政府需要對享受優惠政策的風險投資機構進行資格認定,并建立定期考評制度,加強對風險投資活動的研究、指導和監督管理,杜絕考評不合格的風險投資機構享受有關優惠政策。二是政府在大力扶持風險投資家成長的同時,要對風險投資從業人員進行規范管理,對其專業資格、執業行為規范等作出嚴格規定,對違規者進行必要的處罰,促使風險投資從業人員兢兢業業、恪盡職守維護風險投資者的利益。三是政府在制訂《投資基金法》中要對私募基金做出明確的法律界定,既要給私募基金以合法的地位,引導它們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又要加強風險控制,主要是嚴格限定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資格、投資者范圍,以及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四是政府對企業制度,特別是有限合伙制等要作出法律規范,促使較大規模的私營企業由家族制企業向股份制企業轉變,使風險資本能夠通過股權交換進入和退出風險投資領域。五是政府要促進風險投資中介機構規范發展,使會計事務所忠實履行監督職能,律師事務所保證履行法規保障職能。資信評估機構、科技項目評估機構和信息咨詢機構等要切實幫助民間投資者克服因缺乏專業知識技能及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風險投資障礙,使風險投資者能夠正確選擇技術創新投資項目,降低投資成本,提高風險資本收益。六是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與風險投資有關的各種法規,如企業破產法、企業收購與兼并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投資權益保護法等等,使風險企業的創新活動和風險投資者的權益得到切實的保護。
【參考文獻】
[1]成思危主編:《科技風險投資論文集》,民主與建設出版社1997年版。
[2]郭勵弘、張承惠、李志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律與風險投資》,中國發展出版社2000年版。
[3]戴志敏:《90年代美國風險投資的特點和啟示》,《外國經濟管理》1999年第4期。
[4]R.L.FloridaandM.Kenney,VentureCapital-FinanceInnovationandTechnologicalChangeintheUSA,ResearchPolicy,1988.
[5]M.Bagella,Finance,InvestmentandInnovation-TheoryandEmpiricalEvidence,AshgatePublishingLtd.,1997.
[6]DarrylJ.Cooke,VentureCapital:LawandPractice,PeasonprofessionalLtd,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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