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政府采購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5-28 0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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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已加入WTO,并正準備簽署“政府采購協定”(GPA),從而為我國企業開啟進入國際政府采購市場的大門。國際政府采購市場蘊含巨大商機,并具有穩定成長、不易受國際經濟波動與景氣循環影響的特性。我們應把握時機,深入了解GPA的規則,積極進軍國際政府采購市場。
我國于今年元月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并正準備簽署“政府采購協定”。我國的《政府采購法》已于2002年6月29日頒布實施。加入WTO、簽署GPA之后,我國企業依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原則,能夠進軍各簽署國的政府采購市場,從而獲得巨大商機。
簽署GPA,創造巨大商機
GPA所提供的巨大商機,可從相關采購金額看出。各國政府每年都花大筆資金在采購上,估計約為國民生產總值的10-15%,從而使GPA成為WTO復邊貿易協定中影響最大的一個協定。國際政府采購市場蘊含巨大商機,并具有穩定成長、不易受國際經濟波動與景氣循環影響的特性,因此對于各國企業而言,均十分重要。
GPA的重要,還在于只有簽署國才負有該協定規定的義務,及享有該協定授予的權利。非GPA簽署國,縱使是WTO的會員,也無法依據WTO不歧視原則或國民待遇原則,享受該協定的權利;而GPA簽署國之間,則必須遵守不歧視原則及國民待遇原則。GPA儼然成為WTO的一個小俱樂部。由于美國、日本及歐盟各國等28個簽署國均為相當重要的經濟體,使得這些僅可由簽署國參與的整體采購金額十分可觀。例如美國聯邦政府每年采購總額均高達兩千億美元以上,1999年采購總金額為2113億美元,是全球最大的政府采購市場;另一個值得我國企業積極參與的是日本市場,1998年日本政府采購總額達一兆零九百二十億日元,其中由國外企業得標的金額為一千四百七十二億日元,約占13.5%。
總之,加入政府采購協定,將為我國企業帶來巨大商機。
政府采購協定的基本規則
就規范原則而言,GPA原則上遵從WTO的基本原則,并特別規范了國民待遇原則、原產地原則、技術規格原則、不歧視原則、透明化原則等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
1.國民待遇原則
為防止各國政府在辦理采購時歧視其他國家廠商,GPA第3條特別規定,該協定適用范圍內,各締約國應無條件對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各簽署國供應商,賦予不低于本締約國及其他締約國供應商的待遇。
此外,GPA還要求各締約國應確保其國內機關不得因外國分支機構或外國人持股程度,對某一本地設立的供應商,給予低于另一本地設立供應商的待遇,亦不得基于所供應貨物或服務的生產國,而對于在本地設立的供應商予以歧視。例如,美國就曾指責南韓在興建機場時,要求投標廠商需在南韓設有工廠,以及須與南韓企業有合作關系,違背了國民待遇原則。
2.原產地規則
原產地規定是指各締約國不得對適用該協定的政府采購,于自其他締約國進口產品或服務時,采取有別與交易當時自同一締約國進口產品或服務所適用于一般貿易的原產地規則(第四條)。
3.技術規格原則
技術規格規則,是指采購機關根據擬定、采用的技術規格,標示擬采購產品或服務的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大小,或生產程序與方法,以及評估其符合與否的程序要求,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造成國際貿易的不必要障礙。各機關均不得使用足以構成妨礙競爭的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采購中有商業利益廠商的建議,以擬定采購規格(第6條)。
4.不歧視原則
在實際招標操作中,GPA要求各締約國采取公開招標,并確保招標程序以不歧視的方式實施。各機關不得使用足以構成妨礙競爭的方式,對任一供應商提供與特定采購有關的資料(第7條)。此外,各機關在審查供應商資格時,不得對其他締約國供應商,實施差別待遇(第8條)。除有限制性招標的情形外,機關應依所有預訂采購案,在政府采購公報等適當刊物上公告邀標(第9條)。
5.透明化原則
GPA要求各締約國,將適用該協定的任何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規章、司法裁判、通用行政規定及程序(包括標準合約條款),迅速刊登于適當刊物,使其他締約國及供應商了解其內容。各締約國應隨時準備在受到要求時,向其他締約國解釋其政府的采購程序(第19條)。各締約國還應鼓勵各機關標示其對待非本協定締約國供應商的各項條件(第17條)。若有爭議時,GPA要求各締約國提供無歧視、適時、透明化且有效的程序,使供應商得以對涉及其權益且有違本協定條款的購案提出申訴(第20條)。
為確保該協定執行,GPA特別設立“政府采購委員會”,由各會員國指派代表組成。委員會應自選主席與副主席,并視需要召開會議,但每年至少集會一次,讓締約國就與本協定運作有關的事項進行磋商。
GPA的三種招標方式
GPA第7條規定,政府采購可采取以下三種方式:(1)公開招標:所有有興趣的供應商均可投標;(2)選擇性招標:符合本協定有關規定,如第十條第三項,且經機關邀請的供應商始得投標;(3)限制性招標:僅在符合第十五條所定條件下,機關與供應商個別洽談。
為了在選擇性招標程序中確保最有效的國際競爭,各機關應就各預訂采購案,在符合有效執行采購制度的前提下,邀請盡可能多的國內供應商及其他締約國供應商投標,并以公平及不歧視的方式選擇供應商參加此一程序(第10條第1項)。
原則上,政府采購以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為主(第7條至第14條),但在一些例外情形下可采取選擇性招標(GPA列出十種例外情形)。采取選擇性招標以非避免可能最大競爭、對其他締約國供應商構成歧視,或對國內生產者、供應商構成保護為限。其中,較重要的例外包括:
1.經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程序,無人投標,或雖有人投標但投標書不符合招標基本要求、不符合本協定所規定的基本條件。
2.因涉及專利權或著作權保護,或因技術理由,該產品、服務無人競爭,而僅能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供應,且無其他合理的選擇對象或替代者存在時。
3.因無法預見的非常緊急事故,致產品、服務無法經由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獲得,而有確實之必要者。
4.由原供應商供應額外交付,做為現有設備的更換零件,或供現有設施、服務擴充所需,且如更換供應商,將使機關購買不能符合現有設備或服務的互換性需求。
5.因委托他人進行研究、試驗、探索或原創性發展,而購買依該特定合約所發展的原則或初次制造的產品或服務。
6.自商品市場采購的產品。
7.在稍縱即逝、極為有利的情況下采購。
8.將合約決標給與設計比賽的優勝者,但該項比賽酌辦理必須符合本協定的原則。
原則上,凡列于GPA各簽署國采購清單上的中央政府機關、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不論物資采購、營建工程服務,若其采購達門檻金額以上者,皆需遵守國民待遇、不歧視原則與透明化原則,并禁止采用補償性措施。
此外,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等三種政府采購方式,均應以透明合理的方式進行,以保證政府采購協定的原則得到遵守,并可在監督下得到應用。
至于各簽署國的門檻金額,在產品及服務采購方面,中央政府為13萬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SpecialDrawingRight,SDR),地方政府及公營事業單位則分別為20萬SDR及40萬SDR;至于營建工程方面,不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是公營事業則人多為500萬SDR(1單位SDR約合1.45美元)。目前,WTO在政府采購協定上的努力方向,集中在透明性與服務業貿易等兩大重點。
多種渠道尋找GPA資訊
GPA規定,簽署會員國的采購資訊應公開在資訊網絡及指定刊物上,以供會員取得。現在國際網絡已相當普及,我國企業可通過網絡及有關刊物獲得許多國際上重要的政府采購資訊。
美國聯邦政府采購資訊多刊載于美國商務部發行的每日商訊(TheCommerceBusinessDaily,CBD,cbdnet.access.gpo.gov.)中,CBD刊載所有美國政府單位(含軍事單位)超過兩萬五千美元的采購計劃,還刊載合約價在兩萬五千美元以上的得標公告等資訊。
至于其他采購資訊,包括聯邦政府采購最新消息、相關申請表格、聯邦政府采購交易機會、最新聯邦政府采購相關法令等,則可從聯邦政府采購資訊網站取得。美國軍方的“采購技術協助中心”(TheProcurementTechnicalAssistanceCenters,PTACs,www.acq.osd.mil/ec/sites.html)亦提供政府采購資訊,而美國各州及地方政府采購資訊可從BLDNET(www.bidnet.com)取得。
對于日本政府采購資訊,可從日本政府采購資訊與招標通知網站(www.jetro.go.jp/top)獲得,或購買日本大藏省印刷局發行的《官報,政府調達公告版》查閱。
此外,還可從國際機構的網站查詢到相關的政府采購資訊。例如,世貿組織政府采購網站與亞太經合會(APEC)政府采購資訊網站.而從則可查詢歐盟政府采購一般資訊,亦可向歐盟官方出版局(OfficeoftheOfficialJournal)購買TED(TenderElectronicDaily)光碟查詢。
為了更好地參與各國政府采購市場,除要獲得相關的商情資訊外,還需了解有關各國政府采購的法規規范。對此,也可從有關網站或相關的研討會查詢。
由于美國聯邦采購系統,是由聯邦采購總務署(GeneralServiceAdministration,GSA)負責,因此美國的政府采購法制資訊,亦可從GSA的網站(www.gsa.gov/staff/vlfasa.htm)—獲得。美國聯邦政府采購法規,最重要的就是“聯邦采購規則”(FederalAcquisitionRegulation,FAR)可直接從網站獲得。至于接受世界銀行資助的采購,則可查閱“世銀采購指南”(Guidelines:ProcurementunderIBRDLoansandIDACredits,www.worldbank.org/-html/opr/-procure/-grideline),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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