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稅稅制設計論文

時間:2022-07-28 0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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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稅稅制設計論文

摘要:為社會成員提供社會保障,是現代社會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而充足的社會保障資金是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發展和不斷完善的基礎,因此,確立合理的社會保障籌資方式是一國社會保障體系構建中的核心問題。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籌資方式的效率選擇。本文就社會保障稅的制度設計,以及開征社會保障稅后需要解決的幾個相關問題進行了研討。

關鍵詞:社會保障稅制設計配套改革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得到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保障基金也逐步實現了社會化的統籌與管理。但在實踐當中,現行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方式—統籌繳費暴露出欠規范、不統一和無法為社會保障提供穩定資金來源等弊端。開征社會保障稅,應成為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完善的必由之路。借鑒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遵循國家、企業、個人(職工)三方共同負擔原則;堅持公平為主,兼顧效益原則;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原則;政令統一、政事分開原則,本文提出如下關于社會保障稅稅制設計方案:

一、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稅制設計

1.納稅人。根據國外通行做法,我國境內各類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外資企業的中方人員、自由職業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均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義務人。考慮到我國現階段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且不平衡,農民負擔能力有限,近期內暫不將農民列入納稅行列。可選擇經濟條件較好的地方,以鄉鎮或縣為單位建立統籌式的區域性社會保障制度,待條件成熟時,再逐步將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稅的征稅范圍。

2.征收對象與計稅依據。社會保障稅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或生產、經營利潤為征稅對象。雇員,以其因雇傭關系取得的、由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為征稅對象;雇主以其因雇傭員工而支付雇員的工資薪金為征稅對象。自營者,以其生產、經營利潤為征稅對象;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者,如果對經營成果不擁有控制權和所有權,而只取得固定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等同于雇員,以其取得的工資薪金和承包、承租所得為征稅對象;如果對生產、經營成果擁有控制權和所有權,除固定上繳被承包、承租單位一部分經營成果外,其余經營成果全部歸承包、承租者所有的,按自營者征稅,以其工資薪金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為征稅對象。自營者,是指同時既為雇主又為雇員的城鄉個體工商業戶以及依法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主。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作為征稅對象的工資薪金應以1998年9月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統計項目為標準。同時,社會保障稅應稅工薪收入應是職工的全部工薪收入,在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前提下,既設起征點又設上限。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應為工薪收入(工薪支出)或生產經營利潤,不作任何稅前扣除。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分別為:

雇員應納稅額=雇員取得的工資薪金×適用稅率

雇主應納稅額=雇主支付雇員的工資薪金×適用稅率

自營者應納稅額=自營者的生產、經營利潤×適用稅率

納稅人取得(支付)的工資薪金或生產、經營利潤為外幣的,應按照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換算成人民幣計稅。

3.稅率。社會保障稅是為實施社會保障制度而籌集資金的一種形式,是專稅專用、權利與義務相匹配的特殊稅種,在性質上與個人所得稅不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5個社會保險險種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涉及的人群范圍廣,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直接相關,涉及的基金金額也最大,并直接關系到社會穩定。考慮到目前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承受能力,本著征稅簡便、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根據社會保障稅的專款專用和受益原則特點,社會保障稅的稅率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等保障項目統一采用綜合比例稅率予以確定。其中,養老保險項目的稅率為10%,醫療保險項目的稅率為6%,失業保險項目的稅率為6%.其他保障項目的稅率視具體情況確定,統一合并征收。為便于與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較好地銜接,雇主的負擔率應高于雇員的或起碼應與雇員基本相等;自營者的稅率應基本上等于雇員與雇主稅率之和。

4.稅負調整制度。社會保障稅實行限額征收,超過限額部分的工資薪金或生產、經營利潤不再征稅。考慮到中國現行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金在工資薪金中的扣繳辦法,這一限額對工資薪金應規定按月繳納,對自營者的生產、經營利潤應規定按年繳納。為照顧低收入階層,以體現社會保障稅的立法意圖,社會保障稅應規定起征點。未達到起征點的,免予征稅;超過起征點的,就工資薪金或生產、經營利潤全額征稅。起征點的大小可參照中國現行的最低生活水平標準制定。納稅人繳納的社會保障稅稅款,可申請在其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具體辦法由稅法另行規定。但對社會保障稅的政策優惠如稅收減免、稅收抵扣等制度必須規范化,做到全國統一,以利于勞動力要素的流動。對于少數民族邊遠地區,可以用專門條例做出特別規定。

5.征收管理。將社會保障稅劃為中央稅,由國稅機關負責征收。雇員和雇主的社會保障稅按月計征;自營者的社會保障稅按年計征,按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雇員、雇主應繳納的社會保障稅于月份結束后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自營者應繳納的社會保障稅于月份結束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自營者少繳納的社會保障稅稅款,于下年度補繳,多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可抵繳其下年度應繳納的社會保障稅稅款或本年度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雇員應繳納的社會保障稅稅額,由其雇主在申報繳納應納社會保障稅時一并代扣代繳。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保障稅由納稅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雇員在多處取得工資薪金的,由納稅人向其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如果其雇主已代扣代繳社會保障稅,在申報繳納時,可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或者抵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二、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需要解決的幾個相關問題

(一)社會保障制度的配套改革

當前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的主要問題是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籌集辦法多由地方做出規定,難以收效;籌資機制不規范,地區間、部門與行業間負擔不一,統籌面窄,社會互濟范圍小,多頭管理,自收自支,缺乏宏觀調控和監督機制,擠占、挪用時有發生;現收現付所形成的隔代支付與社會老齡化的矛盾沒有根本性的改變措施,參保的權利與義務透明度不夠,影響參保積極性和參保范圍的擴大。目前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只有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一些單項法規,法律層次低,也沒有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從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籌集與改革取向的長遠目標出發,開征社會保障稅,必須首先對現行社會保障制度進行配套改革:

1.必須盡快制定頒布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法》是規范社會保障各主體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依據,也是社會保障稅開征的法律依據。國家通過《社會保障法》可以明確參加社會保障的各主體在社會保障中的權利與義務,把社會保障范圍、基金籌集、托管運營和發放,以及國家對基金的保障與監督管理等在法律上得以規范,從根本上保證社會保障稅的征收與管理,確保社會保障稅收入的穩定增長。通過《社會保障法》可以規定社會保障稅收入的安排使用,做到有法可依,稅務機關負責及時足額把社會保障稅征收入庫,財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障稅的預算管理和資金安排與監管,滿足不同社會保障項目的資金需要,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障資金的社會化發放工作。同時,通過《社會保障法》,鼓勵商業性人保業務,構造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2.改變社會保障收付模式,將現收現付的籌資模式改變為部分積累以至完全積累模式,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設立基金積累的個人賬戶,增大受益原則的透明度,確保資金籌集與運用管理的規范性、合理性與公正性。

3.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為了改變收付模式,理順關系,平穩過渡,轉制成本應由政府承擔,所需資金用國有資產變現解決。

4.通過《社會保障法》明確規定發行國債和社會保障彩票,用于彌補社會保障支出缺口。

(二)財政預算制度的配套改革

我國現行的財政制度存在著嚴重的“缺位”和“越位”,不但公開性和透明度太低,而且預算內預算外收支嚴重倒置和扭曲,最突出的就是按照公共財政要求應列為預算內收支的社會保障基金,由于收入制度上為社會保險費而列入預算外收入和支出,而又缺乏強有力的收入彌補機制和監督制約機制使資金被挪用流失,出現社保不保等嚴重問題。社會保險費作為一種公共收入,其收入屬準稅收性質,其支出具有明顯的公共性特征,但卻長期列為預算外收入,沒有受到嚴格的公共管理和監督。開征社會保障稅后,應進行財政制度的配套改革。社會保障稅作為一項稅收,由國家稅務機關征收,為社會保障預算提供了固定的資金來源,社會保障基金征收和支付實行“兩條線”,按照公共財政的基本原則,列入國家預算內管理,財政部門負責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障資金的接收工作、社會保障基金財政賬戶的收支核算工作,以及監管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及票據管理工作。提高社會保障資金的執法地位和預算管理地位,從財政制度上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規范,建立完善的預算制度,優化支出管理。社會保障稅的開支,應與社會保障預算制度的完善結合起來。社會保障稅收入是一種基金性收入,與一般預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和專門的用途,其收支應自成體系,單獨管理。我國可以在目前由經常性預算和建設性預算組成的復式預算的基礎上,增加一項社會保障預算,將社會保障的收支全部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這樣有利于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運用,置于國家法律的制約和監督之下,更好地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即使在社會保障預算內部,不同稅目的收入也必須專門用于相應的支付項目。在社會保障預算、公共預算、債務預算和國有資產預算之間保持一定的靈活性,在資金運用上應遵循各方平衡、相互調劑的原則,以充分保證社會保障資金的效率。在財政制度上,還要加大財政支持社會保障資金的力度,允許通過資本市場變現部分國有資產用于社會保障預算。同時,通過立法,發行社會保障彩票和國債專項用于彌補社會保障預算的入不敷出的缺口,在公共預算的編制中留有一定空間,每年劃出部分資金專項用于社會保障預算的平衡和積累,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以發揮財政對經濟的“內在穩定器”作用。還要增強社會保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和公眾的監督,使社會保障制度深入人心,維護安定團結和社會穩定。

(三)稅收制度的配套改革

開征社會保障稅,應對現行稅收制度進行配套改革,具體是:

1.個人所得稅制度的配套改革。由于社會保障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基的基本一致性,即都是對雇員(個人)工資薪酬收入總額征收。兩者不同的是,社會保障稅的起征點和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不同,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為800元,個人收入超過800元以上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而社會保障稅的起征點比個人所得稅應低得多。開征社會保障稅后,應考慮個人薪酬收入超過800元部分的重復納稅問題。同時,個體經營者或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收入繳納社會保障稅也存在與個人所得稅重復征稅問題和總體稅負問題,應合理設計社會保障稅的稅基和稅率以及對個人所得稅的稅基和稅率進行必要的調整,在課征個人所得稅時,對個人薪酬收入或勞務報酬收入已納社會保障稅的稅款從稅基中給予必要扣除。

2.企業所得稅制度的配套改革。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的稅前扣除項目應明確規定,允許企業將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在稅前列支,以避免重復征稅,增加企業總體稅收負擔。

3.稅收征管制度的配套改革。由于社會保障稅的專項稅收特點及與其個人賬戶對稱性強等特殊性,開征社會保障稅后,新的《稅收征管法》應相應根據社會保障稅的特殊性增加補充條款。如個人納稅賬戶與個人領取社會保障費和保障項目是否對稱及其操作的條款;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障資金經辦部門提供征收單位的欠繳額等條款。

(四)工資制度的配套改革

社會保障稅稅基為所得額,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問題。此外,現行工資制度不規范,加大了社會保障稅征管的難度。要解決以上問題,必須深化工資制度的改革。在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同時對國家公務員、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作相應調整,使其工資組成包含社會保障支出。由于目前分配中的差別主要體現在發放給職工的各種補貼上,應將已固定化的補貼收入加入工資基數,作為社會保障稅的稅基,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其次,應實現工資性收入的貨幣化,建立實名制的個人工資性收入銀行賬戶,用人單位通過銀行支付工資,以利于稅務部門的稽核檢查。

(五)相關政策的配套改革

對破產企業或經營困難企業的扣款順序政策進行調整。把社會保障稅列為第一還款順序,按稅、貸、貨、利的還款順序,而稅款項中應將社會保障稅列為首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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