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稅收信用體系建設分析論文

時間:2022-10-20 0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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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稅收信用體系建設分析論文

摘要:稅收信用體系的建設在我國稅務征管中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借鑒國外稅收信用體系建設的做法,提出推進我國稅收信用體系建設的幾項措施。

關鍵詞:稅務;信用體系

近年來,信用缺失問題成為制約我國經濟健康、穩定、持續發展的“瓶頸”,稅收領域的信用問題也比較突出,納稅人偷稅、騙稅、拖欠稅款、甚至公然抗稅等問題嚴重;稅務機關隨意執法、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執法犯法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因此,構建稅收信用體系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稅收信用體系在稅收征管中的重要作用

(一)稅收信用程度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整個社會信用的有序性。第一,稅收信用體系的建立有利于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有效降低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成本。建立理想的稅收征管體系的目標在于以最小的稅收成本實現稅收利益的最大化,充分體現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原則,使各項稅收政策通過征管模式落實到位。稅收信用體系的建立,有助于使稅收征管建立在一種誠實守信的基礎上,保證涉稅信息的真實性和對稱性,減少稅務糾紛,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稅收信用還意味著納稅人對稅收制度的忠誠,從而大幅降低制度執行費用或法律遵從成本。

(二)稅收信用體系的建立是推進依法治稅、優化稅制的重要途徑。從信用的角度重新審視稅收立法,可使政府在制定稅收政策時更多地考慮到公平、合理和正義的問題,從而促進稅制優化。作為一種社會道德規范,稅收信用以其強大的勸導力和感召力,增強人們對稅收法律的認同感和遵從意識,潛移默化地約束著征納雙方的行為,直接影響稅收法律的實施效果。

(三)稅收信用體系的建立推動稅收征管體系的變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征稅人與納稅人既是法律確定的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也是經濟利益上的信用關系。納稅人之所以愿意納稅,更重要的是希望所納稅款能被充分利用和合理安排,以期政府能提供最有效的公共產品和服務。要構建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稅收征管體系,就要更新服務理念,明確服務職責。以新公共管理理論為基礎,建立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稅收征管體系,形成平等互信的征納關系。進一步明確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職責與責任,加強服務質量考核,促進責任追究制度的落實,逐步實現稅收管理由傳統的監控打擊型向管理服務型的轉變,創建“守信于民、服務社會”的誠信服務稅務機關,通過自身誠信服務帶動社會的誠信建設,推動稅收征管體系的變革。

二、我國稅收信用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缺乏相關的稅收信用制度做保障。主要體現在:一是現在尚無相關立法約束。誠信仍是道德規范的一部分,更多強調的是一種自律行為,尚未上升為國家的意志,這造成對守信者的保護不夠,對失信者的懲處不力,使稅收信用體系建設的規范性受到極大影響,降低了納稅人對稅收信用體系乃至整個社會誠信體系的信心。二是立法對納稅人的保護不夠。我國現行稅收法律在立法的時候,還處在計劃經濟時代,對稅收誠信方面的規定欠缺,更多地是規定納稅人的義務和稅務機關的權利,立法出發點就是假定納稅人不守法、不誠信。

(二)稅務機關存在稅收誠信問題。稅務機關和政府的誠信問題是稅收信用體系建設的主要問題。稅務機關自身的誠信問題是在執法過程產生的,主要表現為:在征稅方面,少數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對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繞圈子、設障礙,執法不嚴、執法不公、違法不究、甚至以稅謀私等現象時有發生,直接惡化了稅收信用環境。據有關部門調查統計,有70%以上的納稅人關心的不是稅務負擔,更關心的是稅負不公,造成納稅人心理失衡。在征管過程中,稅務部門服務意識淡薄,管理部門條塊分割嚴重,隨意要求納稅人提供所謂的“涉稅資料”,朝令夕改,重復報送的現象時有發生,給納稅人帶來很大麻煩,納稅人經常是敢怒不敢言。

(三)稅收信用體系建設缺乏通盤規劃。目前,對信用體系建設重要性的認識已達成共識。但在實踐中基本上都是各自為政,沒有通盤考慮,造成政出多門,條塊分割,跨部門信息采集方面困難重重。各部門因無法律依據,顧忌重重,都想要其他部門的數據,而不愿提供本部門的數據,征信數據不完整,信用報告本身就沒有信用可言。更多的稅收信用體系建設都是夸夸其談,停留在紙面上,可操作性差。由于國家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宏觀指導意見尚未出臺,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踐缺乏總體規劃和統一協調。目前在地方呈現“一哄而上”、“表象繁榮”的局面,許多地區、行業根據自己的理解,把信用體系建設作為“政府工程”、“行業品牌”。有些已先行一步的城市,在沒有對其信用體系建設成果進行縝密、科學的論證時,便不斷進行放大和推廣。雖然出發點是好的。但這種不講科學、沒有標準、違背市場經濟規律的短期行為將會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埋下極大的隱患。

三、發達國家稅收信用體系的經驗借鑒

發達國家高度重視稅收信用體系的建設,不僅擁有較為完備的稅收信用立法,建立了內涵豐富的稅收信用評估體系,而且將稅收信用廣泛運用于信貸擔保、投資擔保、消費擔保、稅收優惠政策等領域,為政府宏觀管理的體制創新、市場經濟的自我調控提供新途徑,直接彌補政府決策的不足。下面以美國為例介紹一下西方發達國家的稅收信用體系。

(一)將稅收信用提升到國家的高度。美國是稅收信用體系最發達的國家之一。美國有比較完備的涉及信用管理各方面的法律體系。美國對信用管理的立法主要集中在20世紀60到80年代,目前已形成信用管理的法律框架。這些法律主要有公平信用報告法、公平信用機會法、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公平信用結賬法等15部。美國前總統克林頓在2000年國情咨文報告中,把“稅收信用”作為扶持私人企業發展的重要措施。小布什的經濟政策也緊緊圍繞減稅展開,他的減稅政策措施之一就是使公司所得稅信用永久化。

(二)注重稅收信用意識的培養。在納稅人按時守法納稅后,美國政府每年會給納稅人寄一份表格,將納稅人的個稅信用值累計起來,如果納稅人的個稅信用值超過40,那么59歲后納稅人可每月從國家領1000多美元的補助金;納稅人因故殘廢,納稅人的配偶和孩子可分別每個月領取700美元。而在美國一些州,只要個稅申報的信息顯示納稅人已持續繳稅一年以上,孩子讀書、上圖書館、走高速路、進公園等都將免費。在美國偷逃稅的風險很高,一旦被發現就可能被凍結所有資產,從銀行取不出存款,也刷不了信用卡,甚至還可能遭遇牢獄之災。即使事后補交,個人信譽也將嚴重受損。而有信用污點的人,在銀行貸款、換工作等多方面都會受到影響。偷稅漏稅行為一旦被查實,則被罰得傾家蕩產,而且,此后稅務人員會連續10年到20年,年年上門盤查。(三)建立以現代信息技術支撐的標準化信用服務體系。美國信用體系高效運轉的重要原因是各征信企業數據通過行業協會的協調普遍實現了標準化。數據的標準化不僅有力促進了各信用系統間的信息共享和交換,還使信用信息的采集、儲存、加工、使用等變得更方便、快捷。

四、推進我國稅收信用體系建設的對策

(一)盡快確立社會信用法律框架。體系未建,制度先行。從國外情況看,法律環境是制約社會信用制度建設的關鍵因素,社會信用制度的建設必然涉及各方面經濟主體的利益,并涉及企業、個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公開、使用、披露,個人隱私的保護、國家機密的保護都離不開法律支持。借鑒國際經驗并結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建立社會信用制度必須依靠政府以法律手段來推行,也就是說,信用體系建設必須立法先行。這其中涉及規范受信、平等受信、個人與企業隱私保護等問題,都有待我國立法機構加以解決。稅收信用體系應成為社會信用體系的一部分,應有一個社會信用法律體系的框架來支撐,如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誠信法》,至于行業方面的法規,可采取分步頒布的辦法。根據我國的國情和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針對我國市場經濟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借鑒國際經驗,首先完善納稅、信貸、合同履約、產品質量的信用記錄,推進行業信用建設。為解決各政府部門“部門保護主義”,不愿將信息披露的問題,可運用法律、行政及其他手段,將分散在稅務、工商、海關、公安、銀行等機構的企業、個人的信用數據收集起來。在社會誠信法律框架尚未建立起來前,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條,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的規定,稅務機關可將納稅人涉稅違法犯罪記錄、納稅人欠稅行為記錄、納稅人接受稅務稽查的查處記錄、納稅人受到稅務機關其它行政處罰的記錄發送給社會信用服務機構。

(二)以信息化為依托,構建社會信用服務平臺。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在整個社會信用體系中起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是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環節之一。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數據庫是構建信用體系的支撐,也是服務于社會信用體系的表現形式,稅收信用數據是社會信用數據庫的組成內容之一,各方面的信用數據不是獨立的,而是相互關聯的。如,納稅信用A級企業可享受AAA級信貸服務。因此,稅收信用數據不應單獨設立,而應納入社會信用數據。社會信用服務平臺應統一建立一個全國集中并全國聯網的、數據采集標準統一的、以個人身份證號和企業識別號(可用納稅人識別號)作為唯一標識的大型社會信用數據庫。社會信用服務平臺的日常運作,完全可由社會信用服務機構承擔,不一定要由政府來承擔,政府應承擔社會信用服務的監管工作。社會信用平臺按信息流可分為數據采集與處理兩個環節,數據采集環節可建立一個與各中央部委及各大行業的廣域網絡;數據處理環節的服務對象是廣大企業和公民,因此可借助互聯網對外提供社會信用的檢索與評估服務。

(三)加大稅務機關自身的誠信建設,規范稅收執法行為。稅務機關的誠信建設是指通過規范稅收行為,樹立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及社會各界中的誠信形象,構建誠信稅務機關,打造稅務機關誠信品牌,實現這一目標的關鍵是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實行政務公開、加強為納稅人服務、加強執法監督、嚴格推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著重加強檢查監督,以此造就“誠信執法、依法征稅”的良好氛圍。

(四)完善納稅信用評價機制,獎優懲劣,加大失信成本。在我國,失信成本偏低是造成稅收信用缺失的重要原因。因此,一方面要加大獎懲力度。對企業或個人無不良信用評定記錄時,可在發票領購、納稅申報、減少稅收檢查、涉稅事項審批等方面得到優先服務,否則稅務機關可將這些納稅人列入重點監控對象,加大稽查和監督力度,在納稅方面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另一方面可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有不良納稅信用記錄者在勞動就業、社會保障、貸款、社會公共福利、行政許可等方面的限制,讓失信的納稅人承受不守信用付出的巨大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