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執法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04 04: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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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范稅收執法文書
稅務文書是稅務機關為規范征納雙方稅務法律行為和法律責任,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專用憑證和書面證明。作為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憑證,稅務機關在稅務行政執法中會大量地、頻繁地使用,同時也最容易忽視細節,須從文書的設計、選用、制作、送達等諸環節加以規范。
(一)文書設計要統一規范。文書設計要適應兩種需要:一是從法治、規范、效率的原則出發,設計制定統一、規范的稅收征管執法文書,以適應新的征管模式的需要,并及時加以補充修訂。二是文書主要內容的設計,應充分應用稅務代碼,文書種類、使用概念和使用方式等方面的設計應適應信息化管理和不同行政處罰適用程序的需要。
(二)文書選用要準確無誤。稅務文書的種類很多,選擇使用文書必須準確、無誤。文書選擇必須與執法行為、執法程序、執法事實相符。《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的稅務文書主要有9種,加上《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規定和稅務行政許可等適用的文書有30多種。這些文書都有具體的法定適用對象、適用環節和適用情形,必須根據具體執法事實、情形,選擇相應的、準確的稅務文書,保持執法行為、程序、事實和稅務文書的一致性。
(三)文書制作要仔細嚴謹。文書制作直接反映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執法水平。一是文字要嚴謹。制作填寫式稅務文書應首先熟悉、了解全部欄目以及各欄目中該填寫的內容,不能漏填錯填,摘要填寫簡明扼要、完整準確。制作敘述式稅務文書,文字要規范、嚴謹,援引法律依據要正確、具體,做出的結論或意見要準確、明了,既要敘述事情的過程,又要分析判斷,講明道理。二是數據要準確。稅務文書中的數據包括日期、稅額、罰款以及相關數據間的邏輯關系等。制作稅務文書的日期必須準確、無誤,不得遺漏,有些文書還應當填寫具體時間;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文書,其間隔日期還必須符合法定期限。各項目數額之間的邏輯關系必須吻合,大小寫一致。數據書寫應工整、規范、符合撰寫要求。三是手續要完備。稅務文書制作完畢經核對無誤后,制作人、審批人須手寫簽名。只有各項內容齊全、手續完備的稅務文書,才能送達。
(四)文書送達要合法有效。送達稅務文書必須按照法定方式、對象和手續進行。一是必須按法定方式送達。《征管法實施細則》法定的送達方式有5種,即: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在選擇送達方式時,應視受送達人的具體情形,選擇恰當、有效、快捷的方式。二是必須送給法定對象。稅務文書的送達人、受送達人必須是法定、特指的對象。按照有關規定,送達人必須具有稅務行政執法資格,且須2人(含2人)以上負責送達;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直接簽收;本人不在的,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人代表、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財務負責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有人的,可以送交人簽收。當法定代表人不在時,應該與財務負責人或負責收件的人取得聯系,并由其簽收文書,以此來保證文書送達的合法性。三是必須履行法定手續。送達稅務文書必須使用《送達回證》,做到“一書一證”。《送達回證》由送達人寫明送達文書名稱、送達時間、送達地點并簽名后,交由受送達人或規定的其他簽收人簽名或蓋印并記明收到日期。當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文書時,送達人應當邀請社區、居委會、村組等基層組織代表或其他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后,交被邀請的見證人注明身份并簽名或蓋章,以明晰送達人、受送達人及見證人的責任,維護和保障稅務文書的法律效力。
二、嚴格稅收執法程序
規范稅收行政執法程序是指稅務機關實施稅務行政執法行為所應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間和順序。稅務行政執法程序最重要的原則和特征是程序法定。其中,重點要把握好以下幾個環節:一是嚴格法定程序。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所做出的決定,享受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行政處罰法》規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稅務檢查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前,不按法定程序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權、聽證權、復議權、訴訟權,或者將《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與《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發出,或者未等當事人提出聽證請求的法定期限屆滿,就發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行為,都是不合法的。因此,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以及其所享有的法定權益,防止違反法定程序現象的發生。二是公開辦稅程序。這是一個具有很強的規范性和約束力的重要制度,將稅收執法依據、執法信息、處理決定、執行裁決等公開,對于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稅務行政執法權的正確使用具有重要作用。三是遵守時效制度。《行政處罰法》、《稅收征管法》對時效均有規定,對稅務機關提高行政效率同樣提出了要求,所以,稅務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時效期實施處罰。程序性制度對規范稅收行政執法權起著重要作用,我們稅務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都應該嚴格和規范稅收行政執法程序,以達到依法治稅的目的。
三、強化稅收執法監督
稅務執法人員是否真正履行執法責任,執法行為是否合法規范,應通過稅收行政執法監督做出公平、公正、公開的評價,進而推動稅收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稅的進程。
1.從法律上強化執法監督。《稅收征管法》第十條、十一條、二十條對內部和外部監督制約做了法律規定,但是對稅收自由裁量權的規定不明確。因此,從法律上要進行規范:一是在適用標準和適用幅度上做出可操作性規定;二是為了從根本上堵塞權力不受監督制約的漏洞,對稅收行政執法權力也要合理進行分解,以制約權力的濫用;三是對有彈性的、模糊的特殊規定則是越少越好。同時,在實際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四點:一是使用權限要法定。稅收自由裁量權的使用首先應在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不得超過法定權限越權使用。二是使用動機要純正。稅收自由裁量權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規授權的目的,“自由裁量權意味著根據合理和公正的原則做事,而不是根據個人意見做事。三是使用程序要規范。稅收自由裁量要以法定的程序進行使用,即要根據法定的審批權限、法定的文書、法定的手續來行使。四是使用后果要適當。要充分考慮相關因素和客觀事實,體現公正、公平,做到合法、合理,以經典的判例為比照,預見性地進行使用,使得稅收自由裁量權的使用對稅務管理相對人起到確實有效而適當的效果,能夠經得起實踐的檢驗和司法審查。
2.從管理制度上強化執法監督。一是執法行為要制度化。要完善《稅收執法責任制度》、《過錯追究制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稅務人員執法資格和能級認證制度》等,使之更具體,更具有可操作性、可考核性,從制度上規范稅務執法行為。二是執法責任制要精細化。依據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工作制度、業務流程、按照精確、細致、深入的要求,實施人員與崗位、崗位與責任、責任與權力、權力與利益的全方位精準對接,從而使稅收執法責任清晰化、具體化、法治化,實行稅收執法的合法、公正、及時、準確。對不履行職責或執法不當的行為,應追究當事人責任,以便更好地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三是執法檢查要經常化。在每年抓好稅收執法重點檢查的同時,要積極推進稅收執法檢查工作的經常化。要建立健全執法情況通報制度,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制度,督促落實,講求實效,做到稅務執法檢查與執法監察相結合,與日常稅收管理相結合,切實加大稅收執法檢查工作力度。四是外部監督要日常化。要建立外部監督網絡,在人大、政協、納稅人、新聞輿論等單位中常年聘請特邀監察員進行日常監督,做到稅法公開、政策公開、征管制度公開、稅務人員紀律公開、稅務案件查處公開,增加工作透明度,讓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稅收工作。
3.從稅收執法機制上強化監督。一是實行執法權分離,各崗位相互制約。從執法權行使中問題較多或易發生問題的環節、崗位入手,從監督工作的薄弱環節、制約機制不健全的方面入手,進行重點監督。征收環節主要應對稅款的征收、入庫、上解、提退方面,管理環節主要應對發票管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出口退稅審批、停歇業戶管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等方面,稽查環節主要應對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等四個程序及稅務行政處罰等進行重點監控。二是推行信息化,實行人和“機器”分離。依托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搭建監控平臺,制定嚴密高效的監督考核辦法,逐步建立統一的對稅收執法行為各環節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日常監督機制,通過建立行政管理、稅收業務、決策支持、外部信息應用等所有職能的功能齊全、信息共享、監控嚴密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把稅務管理的各個環節都納入到統一的征管軟件中,達到“機器管人”的目的。
4、從提高干部素質上規范執法。稅務人員素質的高低,關系到稅收執法行為是否公正,關系到稅務行政執法質量。只有通過嚴格的執法教育培訓,加強對各類稅收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執法辦事的能力,才能保證依法治稅的實現。一是加強黨紀、政紀法規教育,進行多層次、多形式的稅收法律法規的學習。要組織干部學習《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違紀的處理辦法,使廣大稅務干部在知法、懂法的基礎上正確執法。二是實行培訓考核與執法資格掛鉤辦法。對不參加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不發給對外執法證;對那些嚴于律己、秉公執法者則要大張旗鼓地宣傳,以此激活執法人員執法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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