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企業資本利得課稅探討論文

時間:2022-05-02 1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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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企業資本利得課稅探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注意區分所得與資本利得課稅的異同;中國現行資本利得課稅情況簡介及其存在的不足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從資本利得產生的那一天起,各種對資本利得是否應該征稅的爭論就已經產生、注意所得和資本利得的區別、注意區分所得稅與資本利得稅的異同、異同分析、所得是納稅人作為所得稅課稅對象的全部或部分凈利潤的稅收術語或稅法術語、多數的資本利得與其他形式的個人所得形式之間在根本的經濟特征方面并不存在區別、財產轉讓收入,就包括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也對資本利得課稅作出了規定、對個人所取得的資本利得征收所得稅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在企業戰略管理中存在的固有不足與缺陷,要求納入危機管理。危機管理本身所具有的戰略性及其與戰略管理的相似性,又推動了戰略管理與危機管理的融合,形成了一個新的融入危機觀念的戰略管理模型。

資本利得稅(也稱資本收益稅),通常是指對納稅人出售或轉讓資本性資本而實現的收益課征的稅。從稅種性質看,因其課稅對象是收益額,是所得額的一種形式,所以國際上將資本利得稅歸入所得稅類。例如證券投資、期貨交易、基金等資本所涉的經營形式。

從資本利得產生的那一天起,各種對資本利得是否應該征稅的爭論就已經產生,而且一直持續到了現在。從資本利得產生的那一天起,各種對資本利得是否應該征稅的爭論就已經產生,而且許多爭論都持續到了現在。中國近幾年,由于證券、期貨市場和交易的發展,對證券交易、期貨交易課稅也成了稅收理論研究的一個熱門話題。在研究中,許多專家、學者的觀點和建議都有很好的借鑒價值,有人提出對資本市場和資本利得開征資本利得稅的觀點,但也存在著資本市場課稅與資本利得課稅混淆的現象。針對這些問題,本文認為,優化資本利得課稅,應當注意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注意區分所得與資本利得課稅的異同

(一)注意所得和資本利得的區別

從一般意義上說,所得是指經濟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通過一定方式而獲得的某種收益。所得的內容和范圍的界定有兩種觀點:一種是所得來源稅,認為所得有連續來源的收益,即只有從一個可以獲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來源中取得的具有循環性、反復性和周期性的收入才應被視為應稅所得,按照這種觀點,所得就只包括生產、經營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以及出售諸如房屋、機器設備、股票、債券、商譽、商標和專利權等資本項目所獲取的凈收入等經常收入所得,不包括偶然性、臨時性。另一種是純資產增加稅(凈值稅),認為所得是指某人的經濟力量在兩個時點之間凈增長的貨幣價值,即不論是經常性所得還是臨時性所得、臨時性所得,否認是經營所得還是財產轉讓所得,只要發生凈增加值,就視為所得。

資本利得是從資本性資產銷售或交換中獲得的收益,即已實現的資本性資產的收益,包括財產(具有市場價值或交換價值的一切財物權利的總稱)和資本金(包括實物資產、金融資產、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遞延資產以及無形資產)等永久使用或持有的資產(通常包括土地、建筑物、設備、租賃權等固定資產以及有價證券、商譽、專利權、特許權等)的收益。

(二)注意區分所得稅與資本利得稅的異同

對資本利得征收的稅是資本利得稅。對所得征收的稅是所得稅。

一般來說,對資本利得課稅是許多國家征收企業所得稅(法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普遍作法,將資本利得稅單獨作為一個稅種的國家少見。

鑒于資本利得往往是經過若干年才積累起來、偶爾才發生等原因,對資本利得征收所得稅的國家一般都采用低稅率,但也有一些國家采用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征收。

(三)異同分析

對資本利得和資本所得這對概念進行分析,就內涵來看,所得是納稅人作為所得稅課稅對象的全部或部分凈利潤的稅收術語或稅法術語,介于利潤與計稅依據之間,而利得是來自資本的收益,它雖然也是稅收術語或稅法術語,但同所得相比,它即是全部資本收益的指證物,也是納稅人作為所得稅課稅對象的全部或部分凈收益。就外延來看,二者存在大概念與小概念的包容關系,利得屬于所得的組成部分,所得額包括利得額。

由于所得和資本利得存在概念內涵和外延的差異,而且主要表現為外延上的差異,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也同樣存在著內涵和外延上的差異,也主要表現為外延上的差異。

有學者不同意資本利得屬于所得的觀點,認為資本利得(利虧)并不符合廣泛使用的傳統的所得概念的內涵。傳統概念的所得,僅包括特定規則(或多或少)下特定時期(一般為一年)的連續的收入,以及某些或多或少可以預測的收入,不包括偶然收入或虧損。而資本利得是虛幻的,不可預測的,僅僅反映價格水平和利率的變化,投資者的實際所得并沒有發生變化,因此不該將其和真正意義上的所得放在一起,也就是說,資本利得不構成所得。

對于上述觀點,我們認為,出于稅收目的的所得的準確衡量標準是基于實際經濟行為的事后結果,而不是基于預測或假定。應稅所得衡量的是稅收的相對支付能力,即付稅能力或納稅能力,這體現為納稅人的經濟行為帶來的財富凈值。

而資本利得就像其他的個人所得一樣增加的是投資者購買消費的能力或投資能力。但是,上述觀點只是相對而言的,并非絕對的。其中,即使是一般的商業利潤、商業所得,本身也是可預測和不可預測的復合體。資本利得并不是完全不可預測的,多數的資本利得與其他形式的個人所得形式之間在根本的經濟特征方面并不存在區別,一般也是被視為利潤。在這一點上,國際稅收習慣也并非完全一致的。例如,不少國家如美國早已對資本利得征稅,但在每次稅制改革中,資本利得都是一如既往地被定義為所得,并且為了更準確地滿足越來越多的競爭性目標,而不斷地對稅率、資本虧損的扣除、資本資產的定義和其他的條款進行修改。

二、中國現行資本利得課稅情況簡介及其存在的不足

中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都有對資本利得課稅的規定。

其一、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二)項所稱財產轉讓收入,就包括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其中主要是資本利得或資本所得。條例第五條(三)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條例第五條(四)項所稱租賃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條例第五條(五)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條例第五條(六)項所稱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

其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也對資本利得課稅作出了規定。如第三條所說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是指:(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內、境外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的下列所得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者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三)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百分之四十稅款,國務院另有優惠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辦理;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其三、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將財產轉讓所得,即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列入征稅范圍內,這實際上是對個人所取得的資本利得征收所得稅。

但是,中國稅法并未使用“利得”課稅字眼,未提出對資本利得課稅的概念,對利得課稅的規定只采用了列舉征收辦法,而且是將之按所得項目進行列舉的。由于概念和使用習慣問題,使不少人認為中國稅法不對利得課稅,以至于近兩年我國財稅理論界有不少人提出要中國應當對利得課稅的觀點。對于這個問題,本文無意研究現行利得課稅的優化改革問題,只是對資本所得和資本利得的概念進行一些剖析。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在中國進行所得稅改革優化時,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即:在中國采取法人、自然人所得稅分別立法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制,尚非按照課稅對象設立稅種的先例的前提下,當前呼聲甚高的開征資本利得稅的觀點,并不符合中國立法習慣,還是以將對資本利得課稅的條目加入到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中,采用列舉法列出具體包括的項目,并分別制定合理的稅率和計算方法。

其中稅率的設計應當參考證券交易營業稅、印花稅、增值稅等稅種的稅負水平,科學測算,可以區別不同的資本項目設置差別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