闡述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的影響
時間:2022-02-24 0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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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商務對于現行稅收體系的挑戰與沖擊
(一)對于稅收原則的沖擊,主要體現在三方面:1.對稅收公平原則造成沖擊。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建立在國際互聯網基礎上的這種與傳統的有形貿易完全不同的“虛擬”貿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現有的稅制所涵蓋,導致傳統貿易主體與電子商務主體之間稅負不公,從而對稅收公平原則造成沖擊。2.對稅收中性原則造成沖擊。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的課稅方式和稅負水平不一致,因稅負不公而導致對經濟的扭曲,因而對稅收中性原則產生沖擊。3.對稅收效率原則造成沖擊。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間人如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將產品提供給消費者。中間人的消失,將使許多無經驗的納稅人加入到電子商務中來,這將使稅務機關工作量增大。這無疑將影響到稅收的效率原則。
(二)對于各稅種的沖擊
1.電子商務對增值稅課稅的影響。現行增值稅通常是適用目的地原則征收的,對電子商務而言,銷售者不知數字化商品用戶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務是否輸往國外,因而不知是否應申請增值稅出口退稅。同時,用戶無法確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務是來源于國內或國外,也就無法確定自己是否應補繳增值稅。另外,由于聯機計算機的Ⅳ地址可以動態分配,同一臺電腦可以同時擁有不同的網址,不同的電腦也可以擁有相同的網址,而且用戶可利用WWW匿名電子信箱來掩藏身份。網上交易的電子化和網絡銀行的出現,使稅務機關查清供貨途徑和貨款來源更加困難,難以明確是征稅還是免稅,不僅導致按目的地原則征稅難以判斷,而且對稅負公平原則造成極大影響。
2.電子商務對所得稅課稅的影響。現行所得稅稅制著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及無形資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并且規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在電子商務交易中,交易方可借助網絡將有形商品以數字化形式傳輸與復制,使得傳統的有形商品和服務難以界定。網上信息和數據銷售業務,由于其具有易被復制和下載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資產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稅務機關難以通過現行稅制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導致課稅對象混亂和難以確認,不利于稅務處理。
(三)對于稅收征管的挑戰
傳統的稅收制度是建立在稅務登記,查賬征收和定額征收基礎之上的。這種面對面的操作模式在電子商務時代顯然不能適應實際需要,電子商務的虛擬化、無形化、隨意化、隱匿化給稅收征管帶來前所未有的困難。
1.無紙化操作對稅收稽查方式提出了挑戰。電子信息技術的運用使得交易記錄以電子形式出現,電子憑證可以輕易地被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跡、線索,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證,使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了基礎,這樣稅務部門就得不到真實、可靠的信息。另外,無紙化操作產生的電子合同、交易票據實際上就是數據記錄,電子帳本本身就是數據庫,如果對它們繼續征收印花稅在法律上將不再適用,而且很難區分這些數據及數據庫,哪些是用來交易的,哪些是用于單純的企業內部管理目的的。
2.加密措施為稅收征管加大了難度。數據信息加密技術在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同時,也成為企業偷漏稅行為的天然屏障,使得稅務征管部門很難獲得企業交易狀況的有關資料。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難題。
3.電子貨幣影響傳統的征稅方法。電子貨幣的存在使供求雙方的交易無需經過眾多的中介環節,而是直接通過網絡進行轉帳結算。以往稅務機關通常通過查閱銀行帳目得到納稅人的有關信息,判斷其申報的情況是否屬實,這樣客觀上為稅收提供了一種監督機制,電子貨幣的使用使這種監督機制幾乎失去了作用。傳統稅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過中介環節代扣代繳的,電子商務無疑會使征稅過程復雜化,使原本只需向少數人征稅轉變為向廣大消費者征稅,從而加大了稅收部門的工作量,提高了稅收成本。
(四)對國際稅收基本概念的沖擊
1.常設機構概念受到挑戰。在現有國際稅收制度下,“常設機構”是收入來源國用來判斷是否對非居民營業利潤征稅的一項標準。但在電子商務中這一概念無法界定。因為電子商務是完全建立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上,大多數產品或服務提供并不需要企業實際出現,而僅需一個網站和能夠從事相關交易的軟件,而且互聯網上的網址、E-MAIL地址,身份(ID)等,與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無必然的聯系,僅從這些信息無法判斷其機構所在地。
2.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加劇。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交易的數字化、虛似化、隱匿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使交易場所、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使用地難以判斷,以至于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失效。而如果片面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則發展中國家作為電子商務商品和服務的輸入國,其對來源于本國的外國企業所得稅稅收管轄權,將被削弱或完全喪失,這顯然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因此,重新確認稅收管轄權已成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重大問題。
(五)電子商務引發的國際避稅問題
荷蘭國家文獻局對避稅下的定義是:避稅是指以合法手段減輕稅收負擔。電子商務的高流動性和隱匿性使得征稅依據難以取得。企業可以通過變換在互聯網上的站點,選擇在低稅率或免稅國家設立站點,達到避稅的目的。電子商務的發展還促進了跨國公司集團內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體化,使得跨國公司操縱轉讓定價從事國際稅收籌劃更加容易。同時,由于電子商務信息加密系統、匿名式電子支付方式、無紙化操作及流動性等特點,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雙方具體交易事實,相應地稅務機關很難確定合理的關聯交易價格以作出稅務調整。
二、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對策
據統計,美國僅2000年的電子商務營業額已超過5400億美元,而我國只有8億人民幣。從電子商務指數推算的結果看,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水平只有美國的0.23%。在我國訪問電子商務網站的客戶大約只有1%有購物行為,而國際上的平均比例在5%左右。我國的電子商務尚處于起步階段。盡管如此,我們還是應該盡早提出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1.我國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它是指對電子商務達成交易與一般的有形交易在征稅方面應一視同仁,反對開征任何形式的新稅,以免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對電子商務課稅不應影響企業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與傳統交易方式之間的經濟選擇,不應對高新技術發展構成阻力。
(2)以現行稅收政策為基礎的原則。電子商務的發展并不一定要對現行稅收政策做根本性變革,而是盡可能讓電子商務適應已有的稅收政策。該原則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發展趨勢,對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這就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盡可能運用既有的稅收法規。
(3)維護國家稅收主權的原則。在電子商務領域,我國將長期處于凈進口國的地位。為此,我國應在借鑒其他國家電子商務發展成功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實際,探索適合國情的電子商務發展模式。在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方案時,既要有利于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維護國家稅收主權和保護國家利益。
2.重新認定國際稅收基本概念。
(1)常設機構原則的適應性。OECD稅收范本第五條對常設機構定義的注釋說明中提到:互聯網網址本身并不構成常設機構,因為它是由軟件和大量的信息構成的,軟件和信息是無形的,不符合常設機構概念。而存儲該網址的服務器(硬件、有形的)用于經營活動時,可以構成固定營業地點,從而構成常設機構。企業通過建立由軟件和大量信息構成的網站來開展電子商務,無形的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但網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務器,服務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這樣,存放網站的服務器就是一個營業場所,如果它不被經常變換地點,就構成了“固定的營業場所”。所以,只要企業擁有一個網站/服務器,并通過它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的活動,那么該網站/服務器應被看成常設機構,對它取得的營業利潤征收所得稅。
(2)強化居民稅收管轄權。國際上電子商務比較發達的國家均是采用屬人原則確定居民管轄權,發展中國家則廣泛使用屬地原則確立來源地管轄權。隨著電子貿易的迅猛發展,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越來越難以適應國際稅收的要求,這就迫使發展中國家必須逐步適應居民管轄權原則,積極與發達國家進行磋商、協調,以便爭取更多的利益。近期可采用居民稅收管轄權與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并存的方案,以后逐步向居民管轄權過渡,對通過網絡從境外購進的商品和勞務,可參照歐盟國家的做法,由購買方代其繳納流轉稅。
3.建立適應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體系。
電子商務不斷發展,使傳統的稅收征管受到挑戰,為此,要開發新的電子技術,開創新的征稅手段,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1)加快稅收部門自身的網絡建設,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網上用戶、銀行、海關等相關部門的連接,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網上交易是否實現及交易內容、數量的確認問題,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并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款流失,打擊偷稅、逃稅現象。(2)積極組織技術力量與金融機構、網絡技術部門及公證部門緊密配合,開發出統一、實用、高效的自動征稅軟件和稽核軟件。(3)對開展電子商務的公司、企業進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使每個從事網上交易的納稅人都擁有專門的稅務登記號,這樣稅務機關就可以對其申報的交易進行準確、及時地審查和稽核,對電子商務的流動性、隱匿性和無紙化交易給稅務部門搜集納稅人資料造成的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解決了。
4.加強網上控制。
加快稅務系統“電子征稅”的進程。電子征稅包括電子申報和電子繳納。對納稅人而言,方便、省時、省錢;對稅務機關來說,不僅減少了數據錄入所需的龐大的人力、物力,還大幅度降低了輸入、審核的錯誤率。另外,由于采用現代化計算機網絡技術,實現了申報、稅票、稅款支付等電子信息在納稅人、銀行、國庫間的傳遞,加快了票據的傳遞速度,縮短了稅款在途滯留的環節和時間,從而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5.加強對網絡服務商(ISP)的管理。
上網目前有三種方式:撥號上網、虛擬主機形式上網和專線上網。這三種上網方式與網絡服務商都是密不可分的,加強對網絡服務商的管理有利于稅務機關監控電子商務的全過程。
6.加強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
要防止網上貿易所造成的稅收流失:只有通過我國與世界各國稅務機關的密切合作,運用國際互聯網等先進技術,加強國際情報交流,才能深入了解納稅人的信息,使稅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據。在國際情報交流中,尤其應注意有關企業在避稅地開設網址及通過該網址進行交易的情報交流,防止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貿易進行避稅。
7.適應電子商務的要求及時調整稅制結構。
根據電子商務對稅源結構的影響,實現增值稅的轉型,擴大增值稅稅目,簡化稅率和調整課征環節,加強對所得稅的稅收征管,擴大所得稅收入比重,才能達到既保持稅收收入又促進經濟增長的稅收目標。
8.對電子商務實行優惠政策,并建立單獨的核算體系。
電子貿易能夠為企業節約資金,降低成本,帶來直接經濟效益,因此應當鼓勵和扶持,適當給予稅收優惠。為便于稅務機關核查企業申報是否真實,要求企業必須對網上進行的交易單獨核算,否則不給予優惠。
總之,在電子商務日漸發達的今天,我們要順應國際發展大趨勢,致力于電子商務的開拓和推廣,加緊征服電子商務征稅的技術難題,不斷規范電子交易市場,制定并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逐步增加電子商務的交易品種,擴大電子商務的交易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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