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節能減排法律制度的完善

時間:2022-03-20 11: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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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節能減排法律制度的完善

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排放是伴隨我國經濟發展全過程的問題,它與經濟發展過程具有共生性。節能減排工作實施和推進的重要動力來源于國家在每個經濟關鍵發展時期所頒布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1979年9月,中國頒布了建國以來第一部綜合性的環境保護基本法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把中國的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方針、任務和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環境保護法》的頒布是中國環境管理走上法治道路的標志。

一、節能減排法律法規體系發展歷程

我國有組織地開展節能是在1979年,其背景是1978年國家制定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方針,當時經濟加速發展,能源嚴重短缺,能源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瓶頸”,節能受到重視。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政府制定了“開發與節約并重、近期把節約放在優先地位”的方針,確立了節能在能源發展中的戰略地位。在計劃經濟背景下,指令性規定成為我國當時規范節能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據,具有很強的操作性。1982年國務院批轉和頒布了《關于按省、市、自治區實行計劃用電包干的暫行管理辦法》、《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成為補充《環境保護法》法律調整的重要組成部分,表明行政法規和規章成為當時法律調整的主力軍。這一時期,從節能減排法規和規章的內容來看,有幾個方面的新進展:(1)重視采取經濟激勵政策推動企業節能基建和技術改造。例如對節能基建投資最初為財政撥款,1983年將撥款改為低息貸款,年息只有2.4%,而當時一般的商業貸款年利率在5~/o2E右;1985年以后,以低于商業貸款利率50%的優惠條件,向建成后被確定的節能項目提供利息返還。(2)將節能減排與企業考核標準相結合。明確提出,工業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成果,是評定工業企業經營效果好壞的一個重要內容。(3)制定了大量的有關環境保護的法規規章,進行了多層次、全方位的規定。對水、大氣資源的保護工作越來越重視,并建立了相關專項基金有償使用制度和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4)強化政府在節能減排工作中的責任。國務院建立節能工作辦公會議制度,研究和審查有關節能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和改革措施,部署和協調節能工作任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指定主要負責人主管節能工作,并可建立節能工作辦公會議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5)節能減排措施涉及領域更加廣泛,逐步關注民生問題。1987年《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實施后,民用建筑節能受到各地主管部門的重視。

黨的十四大把加強環境保護列為90年代改革和建設的任務之一,對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應該說,90年代以來的節能減排法律、法規規章體系與我國向市場經濟轉型的經濟體制有密切的關系。我國有關節能減排方面的法律規范體系逐步向全面、科學的方向發展:(1)基本法律數量明顯增多,調整范圍逐步擴大。十四大以后我國加快了環保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定進程,在節約能源、能源利用、環境污染治理等諸多方面出臺了基本法律制度,范圍涉及更廣。(2)法律法規的綜合調整體系基本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節能是國家發展經濟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為中國的節能行動提供了法律保障。法規和規章作為落實基本法律的強有力手段,在企業責任、政府責任、社會責任方面構建了較為完整的責任體系,形成節能、減排、控制、治理、開發的全方位調整體系。(3)法律法規體系向科學規范方向發展。這一時期,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縱深發展,經濟資源利用與節能減排的矛盾日益突出,要求在制度方面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我國政府開始嘗試基于市場的節能管理制度,在節能技術推廣、能源定價機制、產業調整等眾多領域綜合調整。我國的節能減排法律法規體系正在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指導下逐步完善,以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理念,應遵循環境保護——節約能源——資源綜合利用——建立循環經濟的層次和路徑發展。目前我國節能減排法律法規體系基本框架已經形成,但仍缺乏具體可行的配套規范。

二、結合經濟發展實際,進行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創新

市場機制是市場運行的實現機制,主要包括供求機制、價格機制、競爭機制和風險機制等。企業節能減排市場制度就是指對企業節能減排活動與節能減排水平產生各種影響和作用的市場制度,是對市場交易行為、監督管理行為產生影響的一切約束與規范。

(一)建立有計劃的產業調整制度

目前各地片面追求經濟增長目標成為影響節能減排的主要障礙。應依據國家產業調整方向,改變產業發展思維方式,建立科學的產業調整制度。產業調整的重點是三個方面:淘汰落后產能、鼓勵低能耗產業發展、推進能源結構調整。主要做法是嚴格高耗能、高排放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提高節能環保市場準入門檻。鼓勵發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進生產能力。鼓勵外商投資節能環保領域,促進外商投資產業結構升級。積極推進能源結構調整,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等。

(二)建立完善的財政稅收制度

在稅收制度方面,主要是開辟新稅種和完善現有稅制。出臺燃油稅,開征環境稅是研究的重點。現有稅制操作性不強,調控效果不明顯,需要不斷改進,體現在若干方面:如根據國家節能減排的大政方針,抓緊制定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和環保產品目錄及相應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節能環保項目、鼓勵節能環保型車船、節能省地環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稅收優惠政策。抓緊出臺資源稅改革方案,改進計征方式,提高稅負水平。研究促進新減免企業所得稅及節能環保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等。從財政制度來看,首先應該加大在節能減排方面投入的資金數量,并建立獨立的節能減排發展專項資金,規劃資金的使用效率,形成資金鏈的良性循環,逐步形成在節能減排產品銷售、使用、服務、回收及信息傳播等方面的財政資金支持鏈。其次,政府應在采購制度中體現積極的引導和調控作用,加強政府機構節能和綠色采購。完善政府采購節能和環境標志產品清單制度,擴大節能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范圍。建立節能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評審體系和監督制度,保證節能和綠色采購的實現。

(三)加強金融制度的推動作用

首先,推動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的信貸支持。探索在政策信貸和商業信貸兩個方面完善信貸體系。尊重市場規律,注重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的贏利設計,實現商業金融和產業共同發展的格局。建立針對能源管理公司(EMCO)貸款制度,能源管理公司作為第三方獨立服務機構,承接企業外包出的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并從客戶的節能收益中收回投資并獲得利益,銀行貸款通過能源管理公司最終流入企業節能減排改造項目。在金融貸款過程中要探索擔保以及其他中介服務的介入,增強融資的穩定性和效益性其次,研究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通過金融體系的融資功能化解企業經營風險,同時,也可嘗試將政府責任與企業責任融為一體,建立政府環境責任追究制度,當出現環境污染后果時,如政府負有一定的監管失職責任,保險公司在賠付后可向政府追償。

(四)促進排污收費價格制度的完善

目前,我國排污費征收以總量征收為特征,實現了由低收費標準向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費轉變。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污染治理產業化發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國家排污收費標準。根據測算,污水每一污染當量收費單價目標值應為1.4元,廢氣每一污染當量收費單價目標值應為1.2元,考慮到排污者的承受能力,污水和廢氣的每一污染當量收費單價分別規定為0.7元和0.6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費征收標準,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各案。在遵循國家排污收費價格制度的同時,各地應根據本地區的環境污染狀況的真實測評來制定具體的收費價格,同時嚴格貫徹執行“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費”原則,體現價格機制的約束和激勵作用。逐步實行排污權交易制度。排污權交易是由政府確定總排放水平,由市場確定排污價格。就目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和行政管理水平的狀況來看,慣性的價格先由行政調控思維還未從根本上轉變,排污收費制度成為我們的首選。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行政管理思維的改變,價格先由市場調控的思維方式將取代傳統的慣性思維,排污權交易制度將逐步替代排污收費制度,實現政府對市場的有限和有效干預。

三、結合宏觀法律法規體系,完善相關輔助支撐制度建設

節能減排法律法規體系是一個綜合性強的規范體系,依據基本的宏觀調控經濟制度對節能減排調整的同時,還需要一些其他的制度進行輔助。這些配套制度將從多個方面強化宏觀經濟制度的能效,推進制度體系規模優勢的發揮。就現階段而言,主要表現為六個方面的制度建設:(1)強化節能減排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建立政府節能減排工作問責制:(2)加強節能減排技術開發和推廣、獎勵、服務制度建設;(3)建立健全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4)建立和完善節能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5)強化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節能減排制度建設;(6)推行節能減排全民行動制度建設。節能減排輔助支撐制度從政府監管和服務職責、企業技術創新和推廣、社會中介組織的審查、服務、監督職能、以及全民節能意識的建立等多個方面進行了規范,預示節能減排工作將依靠全社會的力量進行推進,將是對我國未來法制建設朝綜合性和高效性方向發展的積極鞭策。培養全社會的長期節能減排行為意識需要長期機制的建立,也就是說要依靠制度的長期穩定性來對人們的行為進行調節。建立節能減排獎勵、懲罰制度,節能減排引導、規范制度,從行政、經濟、道德、法律等多個層面對全民行動進行調節,必然會改善節能減排施行效果,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