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得稅理論爭議與進展思索
時間:2022-06-04 03: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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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得是指通過買賣股票、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所獲得的正的買賣差價,屬于資本利得的一種。證券交易所得稅是以證券資產在買賣過程中產生的增值所得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稅,又可稱為證券利得稅,屬于資本利得稅(也稱資本收益稅)的范疇。目前,在大多數國家的稅收制度中,證券交易所得稅都是作為資本利得稅的一個重要項目進行征稅的,甚至在許多國家的稅收制度中并不存在名為“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稅種。但在理論分析中,我們可以將實踐中以證券交易所得為課稅對象的稅收通稱為證券交易所得稅。這完全是出于理論分析的需要。長期以來,人們就資本利得稅制爭論不休:資本利得是否為所得?如為所得,是否實行特殊稅收待遇?是輕稅、免稅還是重稅?
一、主張對資本利得不應征稅
與一般性的薪金、利息或傭金所得相比,證券交易所得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不具有規律性和可預期性,該所得的實現是證券資本價格變動的結果,而證券資產價格的漲跌受較多的無法預測的因素影響,這與一般商品價格的預期上漲通常由商品流通過程的各種費用(如工資、地租、利息)與利潤累積而成并不相同;二是如果對沒有實現的資本增值不征稅,那么,潛在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其意愿決定所得及稅負實現的時點。主張對資本利得不應征稅的理由是:一是根據“所得源泉說”的所得稅立法思想,所謂所得是指在來源上具有連續性和規律性的收入,而那些一次性或偶發性的收入因其既不能長久又無規律性而不能列為所得,證券資本利得就是其中的一種。弗里茨•紐馬克將其表述為:只有從一個可以獲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來源中取得的收入,才應被視為應稅所得。因此,資本利得本身價值的增值是一時性、偶發性、不規則的收入,不具有循環發生的源泉性質,是一種不能預期的意外收益,不應作為所得稅的課稅對象。同時,資本轉讓過程中的損失也不能扣減其他應稅所得。二是投資者所持有的資產之所以增值乃至產生利得,大多是通貨膨脹的結果,對由此而產生的證券轉讓收益征稅,將會導致對資本的侵蝕,不利于社會生產規模的擴大。三是交易所得因其沒有規律性,往往需要冒較大風險才能獲得收益,其盈虧難以預測與把握,因此可以將之視為風險收入。若對證券轉讓收益征稅,而對虧損又不予退稅,結果會導致投資風險的進一步擴大,從而阻止了資本的流動,不利于證券市場的發展。
二、主張對資本利得征稅
(一)主張對資本利得征稅的主要依據
主張對資本利得征稅的主要依據是:一是根據“凈資產增加說”的所得稅立法思想,所得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如一年)投資者凈資產的增加額,而不論其來源是否具有連續性和規律性。美國經濟學家黑格和西蒙斯將所得定義為:一個人的消費加上或減去其財產價值的增減額。根據此定義,所得包括已實現和未實現的資本性資產收益。資本利得與普通所得相比,并無任何實質性的差異,因為兩者都會使投資者的凈資產增加,如果對資本利得不征稅,顯然是厚此薄彼,有失公平。二是資本利得屬于非勞動所得,勞動所得一般都要納稅,非勞動所得更應納入課稅范圍之內。三是證券利得稅的征收可以調節某些證券投資者的巨額利潤,緩解社會分配不公。
(二)具體稅制設計上的分歧
在主張對資本利得征稅的觀點中,還存在著具體稅制設計上的分歧。
1.關于資本利得計稅依據的分歧。按照“凈資產增加說”理論,對證券資本利得應該征稅,但凈資產增加的形式有兩種。因此,在關于資本利得稅的計稅依據的選擇上,存在以下兩種設計方法。
(1)以增值表現為基礎的計稅依據。所謂增值表現,即賬面上看到了凈資產數值的增加,但該部分價值并未實現,即“虛擬利得”。建立在權責發生制基礎上的、以增值表現為計稅依據的理論認為:資本一旦產生,無論其價值是否已經實現,都表明投資者獲得了相應的經濟生產能力或經濟購買能力。因此,只要資本利得發生,就應當被確認并予以課稅。
(2)以增值實現為基礎的計稅依據。所謂增值實現,即由于資產的出售或轉讓所得使凈資產增值。建立在收付實現制基礎上的、以增值實現為計稅依據的理論認為:資產在尚未出售之前,賬面上所反映出來的資產增值還僅僅是潛在的“虛擬利得”。既然是沒有實現的所得,卻要投資者另外拿出一筆錢來交稅,甚至有可能迫使投資者提前出售有價證券而改變投資結構影響資本構成。因此,資產在出售或轉讓之前表現于賬面上的增值,不能被列入資本利得稅的征收范圍,只有當資產被售出或轉讓,賬面增值已經成為現實增值時,才能對其資本利得部分征收利得稅。再者,對尚未實現的資本增值進行測算和評估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費時費力,其結果也不一定準確。所以,對已實現了的證券資本利得課稅更具有可行性。
2.關于資本利得稅負擔輕重的分歧。關于資本利得稅的稅負輕重問題上,存在相反的兩種看法。
(1)主張對資本利得采取輕稅政策。持此觀點的依據在于,對資本利得不征稅有違稅負公平原則,但又要考慮以下幾點因素:一是資本利得與其他所得不完全等同,它是“紙上利潤”(PaperProfit),是投資人資本賬上的一部分,通常會再投資于其他證券,而不納入其正常家庭預算之內用于消費,即取之于投資,用之于投資。二是稅負聚集的考慮。通常情況下,資本利得是多年積累形成的,若在其實現時一次適用較高的累進稅率課稅,則其稅負要比按照資產持有年限,將資本利得按分期等量實現時的稅負重得多。這將造成課稅制度上的不公平,尤其是對那些資本利得數額較大、收入不規律的投資者而言,更是一種稅收政策上的歧視,不利于人們從事長期投資。三是通貨膨脹的因素。部分資本利得是通貨膨脹的一種反映,這種名義所得的增加,并沒有增加投資者的實際購買力,假如對其課以重稅,則無異于沒收其部分資本。經過若干年課稅之后,投資者的“證券資產”可能變成“國家資產”。四是緊鎖效應的考慮。在實現基礎上,資產出售即發生利得稅負,投資者為了節稅或避稅,可能不愿出售或延遲出售其資本資產,從而阻礙資產的正常流通,干擾了資源的合理配置。對資本利得采取低稅政策,可以促進資本流動,防止產生投資“鎖定效應”,在總體上能起到刺激投資的作用。五是對風險性投資誘因的考慮。資本利得是一種風險較大的投資收益,對投資者而言,盈利與風險并存。若對盈利征稅而對虧損不予退稅,會導致投資風險的進一步擴大。為促使投資人從事收益高但風險也較大的產業,給予優惠的稅收使其有累積資本的計劃,有利于發展風險投資,從而提高經濟增長率。
(2)主張對資本利得采取重稅政策。主張對資本利得課重稅的理由是:一是不勞性。認為資本利得是因資產增值而發生的所得,投資人只要持有證券即可獲利,是一種不勞而獲的所得。對不勞所得應課以較辛勤勞動所得較重的稅率,再則資本利得的稅負能力強,即使重稅也不致影響工作意愿。二是高所得階層所占比例大。人們通常的感受是,資本利得在高所得階層所占的比例較低所得階層為高,且差距較大,如課輕稅,無異于是對富人的所得課輕稅,有損于稅收的累進程度,違反了稅收公平原則,從而使貧富更加懸殊。三是避免逃稅。如對資本利得采取較一般所得較輕的課稅措施,將可能誘使其他所得有意地轉變為資本利得形式,以逃避稅負,這不僅損失了稅收,有欠公允,而且將使更多的人力投入于逃稅的活動中。是否對資本利得課稅以及如何課稅,見仁見智,各國一般是根據本國的具體國情權衡利弊,決定各自的稅收政策和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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