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稅收籌劃探討
時間:2022-03-14 1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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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積金制度受到法律的保護
我國的公積金立法保護工作近年來也取得了較大的進步,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對于單位的新錄用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也要求相關單位在錄用之日就幫助職工辦理公積金設立或者轉移手續。《條例》明確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并“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及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上述法律解釋,可以看出,國家為了保護公積金制度,已經加大了條例和法律的監管。而在這種保護之下,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越來越透明化,職工的利益得到了較好的保障。但是,目前社會上仍舊有一些用人單位持僥幸心理,認為不給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可以節約企業開支,因此利用各種手段,逃避為職工進行公積金繳納。其實,這是一種市場短視行為,因為合理利用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僅不會損害單位利潤,還能合理避稅,減少行政類支出,同時,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還可以收獲職工的歸屬感和責任感,給單位帶來更大的效益。
二、企業利用住房公積金的繳納進行稅收籌劃,從而合理避稅
(一)企業為職工繳納公積金,增加公積金費用支出,可以相應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稅額以一個擁有職工30人的公司為例,假設企業當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為50萬元,如果員工月平均工資為3000元,企業按照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5%,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那么每年為員工繳納的公積金支出為3000元×5%×12個月×30個人=54000元,那么當年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就相應變為了50萬元-5.4萬元=44.6萬元,假設該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按照33%進行繳納,那么通過公積金的繳納,企業實際支出的所得稅約44.6×33%=14.72萬元,繳納住房公積金與不繳納住房公積金之間的支出差額為50×33%-5.4-14.72=-3.62萬元,也就是說企業每年只需要額外付出3.62萬元,就可以為每一位員工繳納1800元的住房公積金,加上員工自身繳納的部分,每一位員工的公積金賬戶就能成為他們的固定儲蓄賬戶和貸款抵押物,幫助他們在今后的買房、租房、裝修以及其他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社會行為中獲得一定的支持和保障。而企業通過為員工住房公積金的繳納進行合理避稅,還有另外一種計算方法,即企業按照當地平均工資的三倍為繳納基數,按照國家規定的最高比例12%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仍以上文為例,那么企業每年為員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總額為3000×3×12%×12個月×30個人=388800元,那么當年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就相應變為了50萬元-38.88萬元=11.12萬元,假設該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按照33%進行繳納,那么通過公積金的繳納,企業實際支出的所得稅約3.67萬元,繳納住房公積金與不繳納住房公積金之間的企業所得稅差額為50×33%-3.67=12.83萬元,如果某些地方和區域頒布了小型微利企業稅收減免政策,那么二者之間的差額就會更加明顯。這種做法一方面能避免不繳住房公積金的違法行為,使企業免于政府部門責罰,另一方面也大幅度提高了職工的福利待遇,幫助企業收獲社會了社會口碑和員工的信任。(二)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可以有效減少個人所得稅的支出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根據這一規定,一些個人收入較高的企業和部門,可以結合員工意見,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從而幫助企業員工增加儲蓄,合法減免個人所得稅的繳納。舉例來說,假設某公司有職工30人,扣除各種保險之后的員工平均工資水平為4500元,我國規定的個稅起征點為3500元,如果企業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那么每一位員工的平均個人所得稅需要繳納(4500-3500)×3%=45元;而如果企業按照最低住房公積金繳納標準,為職工繳納5%的住房公積金,那么每月職工需要企業代扣的住房公積金為4500×5%=225元,那么職工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4500-225-3500)×3%=23.25元,平均每人每月少繳納21.75元。如果換一個更復雜的計算方式,假設某公司每人每月的平均的到手薪酬為10000元(未進行住房公積金繳納),那么每人每月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薪酬部分為10000-3500=6500元,在這部分薪酬當中,有1500元按照3%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進行計算,有3000元按照1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進行計算,有2000元按照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進行計算,那么平均每人每月需要支付個人所得稅為1500×3%+3000×10%+2000×20%=745元;而如果企業按照最低住房公積金繳納標準,為職工繳納5%的住房公積金,那么每月職工需要企業代扣的住房公積金為10000×5%=500元,那么每人每月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薪酬部分為10000-3500-500=6000元,在這部分薪酬當中,有1500元按照3%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進行計算,有3000元按照1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進行計算,有1500元按照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進行計算,那么平均每人每月需要支付個人所得稅為1500×3%+3000×10%+1500×20%=645元,平均每人每月少繳納100元。由此可見,通過一定數額的住房公積金繳納,可以在增加員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儲蓄的同時,幫助他們減少一部分個人所得稅的支出,可謂一舉兩得。除了幫助職工減少個人所得稅支出之外,企業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還可以幫助員工享受到住房公積金儲蓄利息所得稅的免稅優惠政策,享受在貸款的較低貸款利息優惠政策。
三、結語
在獲得職工允許,不增加企業額外負擔的前提下,企業應該根據住房公積金政策進行全面的、細致的稅收籌劃,探索職工、企業利益雙贏的最新方式,從而提高福利待遇,減少人才流失,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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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蘇學軍 單位:白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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