詮釋和諧社會建設與公共產品供給

時間:2022-04-20 0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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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和諧社會建設與公共產品供給

[摘要]在社會轉型期,城市公共產品的供需矛盾會因城市在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帶動功能和輻射作用而放大,對城鄉關系、城市生活和區域發展形成影響。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政府理應更多地通過提供公共產品,縮小城鄉差距和貧富差距,緩解城鄉社會矛盾,促進城市內部和諧,推動區域間協調發展。

[關鍵詞]和諧社會公共產品西部城市

一、城市公共產品的基本內涵

公共產品(Publicgoods)一詞由瑞典經濟學家林達爾于1919年提出后,已經逐步成為公共經濟學或政府經濟學的一個基本概念。一般認為,公共產品是指在增加一個人對其分享時,并不導致成本的增加,而排除任何人對其的分享確要花費巨大的成本,即消費上存在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產品。

根據對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滿足條件,公共產品被分為純公共產品(purepublicgoods)與準公共產品(quasi-publicgoods)兩個類別。純公共產品又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制度意義上的純公共產品,如收入分配、經濟干預等;另一類是實物形態的純公共產品,如國防、燈塔等可以用邊際替代率分析的公共產品。準公共產品分為兩類:一類是與規模經濟有聯系的產品,稱為自然壟斷型公共產品,如供水系統、天然氣煤氣系統等社會基礎設施(socialinfrastructure);另一類是優值產品(meritgoods),即不論人們的收入水平如何,都應該消費或者得到的公共產品,典型例子如社會衛生保健、傳染病防疫、中小學教育等。

如果從政府提供的角度按照性質進行劃分,公共產品可以劃分為教育類、社會保障類、公共醫療衛生類、環境保護類、公共科技類、公共事業類、公共秩序類、公共行政類公共產品。按照存在或受益范圍,公共產品可以分為在全國范圍內存在的全國性公共產品(如防空)、在一定區域內存在的地方性公共產品(如城市路橋)和在單個社區存在的社區性公共產品(如居民小區綠地)。

在上述分類的基礎上,可以認為城市公共產品是指在存在形態和受益范圍限于城市地域的地方性公共產品。從屬性上講,城市公共產品主要屬于準公共產品;從區域上講,城市公共產品主要屬于地方性公共產品。典型的城市公共產品包括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衛生、城市消防、環境保護、城市道路、行政司法服務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等。

二、城市公共產品對社會和諧的影響

在社會范圍內,所有產品可以被簡單地看作是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的總和,而人的需求又可以被劃分為公共需求和個人需求。從理論上講,公共需求主要由公共產品予以滿足,個人需求主要由私人產品予以滿足,在消費領域二者有著一定的互補性和替代性。從現實上講,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和社會階段,公共需求和個人需求也會相互轉化,即眾多的個人需求可能會上升為公共需求,原來的公共需求也可能下降為個人需求。國際經驗也表明,一國的人均GDP從1000美元向3000美元的過度時期,正是該國公共需求快速擴張的時期。就中國而言,從“一般溫飽”向“全面小康”、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加速轉型的關鍵時期,由于公共生活領域的政府干預或者“公共選擇”的局限性,使得人們對公共產品在量和質上的需求差異、政府公共供給與民眾公共需求之間很難達成一種均衡,往往會導致一定的社會矛盾,形成若干不穩定因素,影響社會的整體和諧與持續發展。城市在經濟與社會發展中具有強大的帶動功能和輻射作用,城市公共產品的供需矛盾也往往被放大,對城鄉關系、城市生活和區域發展形成影響。

首先,影響城鄉統籌發展。由于“建國以來,我國政府在公共產品供給方面采取了整體上長期偏向城市的政策”,所以“無論是改革開放以前還是以來,在城市和農村之間,公共產品的供給都存在著巨大的差別,這種差別的存在會對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收入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城市居民不僅在改革開放以前享有的公共消費品、公用設施和基礎設施大大優于農村居民,而且在改革開放后享有的義務教育、公共衛生、社會保障和公用設施等也優于農村。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城市公共產品供給制度是依托國家權力和公共政策的強制建立的,而農村的公共產品供給制度,“卻主要依靠廣大農民的革命熱情、積極性和凝聚力,以農民自身的貧困為代價”建立。可以說,城鄉居民利益失衡和城鄉發展失調在很大程度上與公共產品密切相關。

其次,影響城市內部和諧。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和城市的急劇擴張,一系列影響城市內部和諧的問題也隨之產生。例如,大中城市對能源的高度依賴與水電設施的安全運行、重大疾病傳播與公共衛生應急、人口流動與城市治安改善、低收入階層安居與廉租房建設、城市弱勢群體與社會保障、人口增長壓力與公共交通、工業企業與環境保護、生產消費活動與市容環境維護,等等。

在大多數情況下,若干問題會形成連鎖反應,影響著城市社會的和諧度。例如,“占道經營”一直是西部城市的市容頑疾,屢治屢占,屢占屢治,堪稱不和諧因素。表面看,占道經營者在影響市容環境、道路交通甚至偷稅漏稅,但是實質原因在于城市公共產品供給不足,是勞動就業、廉租房供給、義務教育、社會救助等公共需求無法滿足的結果。包括市容執法人員與占道經營者之間的沖突,也往往與雙方對公共服務方式的認同有關。據調查,在占道經營者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在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因為再就業面臨困難,住房和子女教育成為問題,為了生計租門面做生意本錢不夠,所以只能靠擺地攤或者游走于街頭小巷做零星買賣。從公共政策過程分析,盡管他們是改革成本的直接承擔者,但是由于在“公共選擇”過程中處于社會弱勢一端,在政策議程中他們的利益訴求未能或者難以上升為公共需求,群體利益得不到充分表達所致。

再次,影響區域協調發展。城市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中有著強大的輻射功能和帶動作用。城市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對于實現城市居民社會福利最大化,促進城市發展至關重要。在西部大開發背景下,切實加強西部城市公共產品供給,必將對西部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要的拉動作用。但是,我們以1999年~2003年西部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作為比較對象,選取人均擁有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用水普及率、燃氣普及率、每萬人擁有公交車輛、人均道路面積、污水處理率、人均公共綠地面積、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等八項指標作為比較內容,通過研究發現:西部城市在市政公用設施供給方面總體上落后于全國平均水平和東部水平;用水、供氣、公交和道路等方面,不僅落后于東部而且與全國平均水平相去甚遠,即使在國家政策大力支持下,在短期內依然鴻溝難填;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綠地建設等市容環境衛生方面差距較大,環境保護任重道遠;能源和交通狀況相對落后。

三、對建設和諧社會進程中政府政策的基本建議

當前,各級政府面臨著公共產品供給的雙重壓力:一方面要承擔改革成本,解決歷史欠賬問題;一方面又要著眼于發展,并為中長期發展創造條件。公共需求的全面增長與公共產品供給的短缺,是一個相當突出的問題。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政府理應更多地通過提供公共產品,縮小城鄉之間和貧富之間差距,緩解城鄉各種社會矛盾,促進區域之間和區域內部協調發展。具體而言:

第一,重視城鄉居民需求差別,合理確定供給內容。由于我國社會長期處于城鄉二元對立的狀態,城鄉居民在公共需求方面依然存在著巨大差別。我國70%的居民生活在農村,“三農”問題還未得到徹底解決,部分農民還處于溫飽狀態。當城市居民轉向對享受性、應急性公共產品的需求時,農村居民的生存性、生產性公共產品可能尚未滿足。因此,在確定公共產品供給內容、供給順序時,應該注意城鄉居民公共需求內容差別,因地制宜、因時制宜,按需供給。第二,注重居民消費需求引導,加快城鄉經濟開發。在建設全面小康社會進程中,政府在向社會提供的公共產品應該充分發揮引導作用,緊扣時代特點,做到與時俱進。在提高城市化水平時,應該通過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如用現代化城市、國家衛生城市、綠色城市、園林化城市標準引導城市建設,引導城市居民公共消費由量的增加向質的提高轉變,提升整體競爭力。在構建農村和諧社會進程中,首先保證農村居民對公共產品量的需求,適時適度促進公共產品質的提高,引導農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加快城鎮化速度,促進城鄉一體化。

第三,搞好城市內部需求調節,加強弱勢群體保護。在改革時期,各種利益關系錯綜復雜。很容易出現兩種現象,即一部分在強勢群體看來并不需要的公共產品,往往卻是弱勢群體所必需的;或者強勢群體成為公共產品的受益者,弱勢群體卻成為公共產品的成本負擔者。因此,政府在提供共產品時,應該注意到弱勢群體的話語權有限,利益表達機制弱化,需求容易被社會忽視這一特征,綜合平衡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利益,搞好公共產品需求調節,加強弱勢群體保護。

第四,合理確定公共支出流向,促進社會相對公平。由于絕大多數公共產品的供給成本是由公共財政支出的,因此公共支出流向對公共產品的供給結構和供給面有著巨大的影響作用。政府應該從滿足公共需求角度出發,首先在確保公共財政支出優先用于最急需的公共產品供給,如基礎設施建設、義務教育等。其次,應該自覺糾正“跑”項目、“爭”項目的誤導作用,公平合理的確定公共財政資金在面上的橫向分配,防止“馬太效應”在公共產品供給領域出現。

第五,適當適時引入市場機制,提高產品供給效率。政府壟斷供給被認為是造成公共產品供給低效率的重要原因。為此有必要在實物性公共產品供給中引入市場機制,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供給主體多元化。但是,由于我國市場體系尚不完善,在引入市場機制的過程中應該把握好時與度,大膽謀劃、謹慎操作,防止“市場失靈”。除此之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設會,同樣需要擴大公民政治參與,樹立治理理念,提高制度性公共產品的供給效率和供給質量。

總而言之,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政府理應密切關注人民群眾對公共產品的需求變化,提供足量優質的公共產品來滿足公共需求,促進個體“自由”、政治“正義”、經濟“效率”和社會“公平”的實現。

參考文獻:

[1]李軍鵬:政府公共供給指標體系研究[J].公共行政,2003(9)

[2]葉文輝:城市公共產品的市場化與公共服務的效率改善[J].江西社會科學,2004(04)

[3]劉樂山何煉成:公共產品供給的差異: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擴大的一個原因解析[J].人文雜志,2005(1)

[4]田云章:提升公共產品供給能力構建西部城市和諧社會——西部城市公共產品供需矛盾解析[J].企業家天地,2007(9)

[5]田云章:西部城市公共產品供給現狀與供給機制探析——以市政公用設施為例[J].重慶工商大學學報(西部論壇),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