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問題的分析與思考

時間:2022-05-31 0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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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問題的分析與思考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因為履行職務而需發生的職務消費,是企業必要的公款消費。但如何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行為的監督與管理,卻是一個需要深入研究和解決的迫切課題。盡管目前國有企業在必要公款消費特別是領導人員職務消費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力度不大、規范不夠等問題。石油石化行業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更應該采取有力的措施,對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進行規范管理。

一、當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企業領導人員作為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不可避免地要發生交通、差旅、通訊、業務接待等相關費用。這些費用由于屬于公務性質,理所當然應由企業承擔,這也是幾十年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區別于普通員工的一大“特權”。也正是由于領導人員職務消費行為客觀存在,近些年來,各種不必要的、完全職務行為以外的消費現象也變換花樣,以職務消費的名目出現,從而加大了企業生產成本,成為企業員工反映的熱點問題之一。針對變換名目、不合理消費合理化“處理”的現象,從中央到企業都出臺了許多規章制度進行規范和限制,但存在的問題和漏洞仍然不少。主要表現在:

(一)采取的措施和辦法還不夠系統。盡管一些企業在領導人員職務消費方面,對通信費、交通費、業務招待費等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但方式比較單一,仍然不夠具體、系統和全面。還有一些項目,如公關、差旅等費用,沒有納入規范管理的范疇。在有制度要求的一些項目中,有的得到監督執行,產生一定效果;有的則流于形式,未得到落實。少數企業對規范管理職務消費問題還在等待觀望,沒有將其列入管理的議事日程。

(二)控制不嚴,漏洞較多。有的企業由于缺乏嚴格的制度約束和管理,造成職務消費的開支失控:如國企領導人員的差旅費用大都居高不下,開支缺乏有效約束;有的財務管理制度不嚴,企業領導違規使用信用卡,公私消費不分;有的開支缺乏標準,隨意性大,透明度不高。石化系統某企業開發公司董事長,在不到3年的任職內,以職務消費名義,“白條”報銷的費用就達80.88萬元之多,最終被立案查處。

(三)違規違紀問題時有發生。有些國有企業由于制度不嚴、管理失控,致使少數素質不高、對自身要求不嚴的企業領導人員鉆制度和管理上的空子,在職務消費方面搞以權謀私、侵占國家和集體財產。以中原油田所處的濮陽市為例,該市2003年查辦的企業領導干部違法案件中,利用職務消費侵占公款、貪污的案件就占到75%。由于對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管理和監督不規范,造成的危害是嚴重的。

第一,增加了企業成本。企業發生的與企業領導人員職務相關的一些非生產經營費用,一般都記入企業管理費之中,一些國有企業對這方面的開支控制不嚴,增加了生產經營成本。某石化生產輔助企業,2002年、2003年管理費用分別為480萬元和665萬元,而這兩年該企業差旅、車輛租賃費、業務招待、交通費、辦公費等費用分別高達176萬元和280萬元,占到年度管理費用的36.7%和42.1%。其中,企業領導的職務消費占到相當的比例。

第二,引發干群間矛盾。特別是一些效益不太好的企業,在職工工資都不能足額發放的情況下,如果企業領導人員不能與職工同甘共苦,勤儉節約,而是搞鋪張浪費,甚至以權謀私,必然會引起廣大職工的強烈不滿,從而引發較嚴重的干群矛盾,危及企業發展和社會穩定。

第三,毀掉了一批干部。從近年來各地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企業人員違法違紀案件看,職務消費方面的問題占有相當比例。《中國監察》報道的某地一大型涉外企業老總,就是因為在出國進行貿易洽談時,把在國外的職務消費開支,拿回國內重復報銷,而受到嚴肅查處。北方某石化城在2002、2003年兩年時間內,企業領導人員揮霍消費公款和非法占有公款的案件有64起,其中涉及企業主要領導干部19人,他們都分別受到了黨紀政紀和法紀處理。

二、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目前,國有企業在領導人員職務消費方面,出現不規范的問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重視程度不夠。有的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本身對規范職務消費問題,未引起足夠重視,對其重要性、必要性認識不足,尚未納入議事日程加以研究和解決。有的國企領導人員片面理解《企業法》,把《企業法》賦予企業的權力,等同于自己的權力,對迎來送往等職務消費項目,隨意性大,透明度不高。極個別自身素質不高的國企領導人員,甚至把企業的資產,當成自己可以隨心所欲支配的“私人銀行”。有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對待規范職務消費,思想上有抵觸情緒,怕規范后捆綁住自己的手腳。還有些國有企業的領導人員認為,規不規范職務消費無所謂,每年的職務消費還是那么多,一旦規范下來,增加了透明度,有些事就不好辦了,因而顧慮重重。

二是機制不健全。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中,對企業領導人員的監督管理還明顯存在跟不上形勢要求、制度不健全、管理監督滯后的現象。特別是在涉及領導人員履行職務時相關開支與消費的管理上,許多企業仍然沿襲過去的老辦法,吃的是“大鍋飯”,用多少報多少,缺乏必要的制度約束。有的企業對領導人員履行職務時,哪些可以開支,哪些不能開支,沒有明確的界定;有的是開支標準不確定,完全靠領導人員個人掌握,隨意性大;有的企業對領導人員職務消費的范圍、標準等,沒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而是少數人說了算;有的沒有明確具體部門來規范、管理、操作和監督,從而導致領導干部職務消費行為的失控。

三是社會大環境的負面影響。有些國有企業的負責人說:為了企業生存,很多職務消費是不得已而為之。特別是在一些競爭性強的行業中,由于要與一些民營、私營企業搶市場、搶份額,迫使一些國有企業不得不采取與民營、私營企業相同的手段,進行所謂“感情投資”、“潤滑投入”,明知違規,又不得不違心去做。

三、對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問題的建議

加大對職務消費行為的規范管理,最重要的是要使國有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負責人深刻認識到規范職務消費是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是加強國有企業民主政治建設的需要,是加強國有企業黨風廉政建設的需要。并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明確職務消費的基本涵義和規范職務消費必須遵循的原則。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首先應對“職務消費”的涵義和概念有一個正確的認識。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就是對企業領導人員履行職務時相關的消費與開支項目的范圍、標準、程序等,用制度的形式作出規定,并嚴格監督執行。規范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必須結合企業自身實際來進行,且要遵循因公必需、量力而行、勤儉節約、公開透明的原則。

二是要明確職務消費的內容、標準和對象。企業領導人員哪些開支屬于職務消費,應包含哪些項目,標準如何確定,這是規范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因此,必須按照循序漸進、逐步規范的辦法來解決。對有條件的項目先規范,條件尚不成熟的后規范。目前條件下,應首先對國企領導人員在通信費用、交通工具費用、差旅費用、有關接待應酬費用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職務消費的對象,應包括企業領導層的每一個成員。未進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應為企業領導班子每一個成員;已進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應為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每一個成員。規范的重點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即廠長、黨委書記和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消費的標準,應由企業依據有關政策規定,根據企業的業務需要和效益狀況,結合自身實際來確定。職務消費的內容、標準、對象確定后,必須提交職代會或董事會、股東大會討論通過,才能付諸實施。

三是要明確職務消費的模式。以前那種企業領導人員花多少報多少的“據實報銷型”模式存在較多的漏洞。根據目前形勢,建議采取單項控制型、總量包干型兩種模式,企業可以結合自己實際情況加以選擇,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所謂單項控制型模式,是指對確定的職務消費的項目,逐項建立規章制度,明確開支的范圍、標準、審批程序、監督措施等內容,使領導人員的消費行為做到有章可循,并逐步納入制度化、規范化管理軌道。此模式比較符合大多數國有企業的現實狀況,且許多企業在這方面有了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經驗。所謂總量包干型模式,是指對確定的消費項目,根據歷年來的開支水平狀況,測算出年平均消費或開支總量,據此包干給領導人員掌握,實行“總量包干、超支不補、余額下轉”的辦法。為了防止總量包干后,領導人員超標準、超范圍以及將應由領導人員職務消費范圍內的開支,轉移到下屬單位開支等違規問題的發生,領導人員消費的憑據要留存并交財務部門核銷,定期接受財務、審計部門的審核和監督。

四是加強對職務消費的監督管理,不斷提高規范管理的實效性。首先,把職務消費納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范疇。結合國有企業的改革改制,把規范領導人員職務消費同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實行年薪制等相結合,進行大膽的改革和實踐。通過改革,將領導人員職務消費納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置于嚴格有效的監督和管理下。其次,把規范職務消費與實行廠務公開等制度結合起來。把職務消費作為廠務公開的內容,對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的情況,定期公布,接受職工監督。另外,要實行多部門、全方位的監督控制。企業監事會、職代會和內部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都有對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情況進行監督的權力。審計部門要把職務消費納入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的內容,審核、檢查職務消費項目的開支情況等。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職務消費情況的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和糾正。對假借職務消費,搞鋪張浪費、以權謀私、侵吞國有資產的行為,要進行嚴肅查處。對于僅靠本級紀檢監察部門的力量,難以查處和解決的問題,要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或轉交董事會、監事會甚至股東大會進行處理,以維護企業和廣大職工的利益,保證企業改革、發展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