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務中心發展淺析

時間:2022-06-01 06: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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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務中心發展淺析

自1999年初,浙江省金華市首開集中辦事大廳先河以來,行政服務中心這種形式已在全國遍地開花,形成燎原之勢。一項改革能在短時間內推廣、普及,顯示了其具強大的生命力。值亳州市行政服務中心成立三周年之際,筆者綜合所見所聞所思,對中心的現狀及可能出現的發展方向進行膚淺分析。一、中心發展歷程

(一)發展背景

基于“市場失靈”原理的行政審批制度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手段之一,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在避免“公共事物的悲劇”發生、優化資源配置、平衡個人自由和社會總體利益之間的沖突等方向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過多過濫的行政審批項目導致低效率,滋生腐敗,使資源配置效率降低和社會成本的增加,更為權力提供了“尋租”空間,降低政府的責任心。近幾年,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人民群眾對政府要求的日益增高,審批中低效、腐敗現象已為人民深惡痛絕。黨中央國務院下決心解決這個問題,各級黨支委政府積極進行探索。提供集中辦公、聯合審批的行政服務中心這種形式從重多嘗試中脫穎而出。

(二)發展過程

行政服務中心發展可概括為“首家開創,其他效仿,遍地開花”。1999年初,浙江省金華市首開全國先河,設立市政府集中辦事大廳,將全市46個具有行政審批權的局委辦的審批辦證窗口全部集中于大廳,這個看似簡單的舉措卻成倍地提高了行政效率。金華的創舉得到了浙江省政府200萬元的重獎并很快在浙江全省普及。浙江上虞在金華的基礎上建成了全國首家真正意義上的行政審批中心。該中心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管理制度。安徽全國最早建立了省級政務服務中心。目前,全國大部分省地市縣設立了不同名稱的以集中限時、透明審批為核心內容的行政服務中心,金華之火已經燎原。

二、中心現狀

各地行政服務中心名稱不同,但內容相似、特點相近、問題相仿。

(一)大部分地方都將行政服務中心作為當地政府派出協調機構,承擔進駐中心職能部門的協調服務、監管職責。為增加權威性,許多地方的中心主任由政府常務副市長或秘書長、副秘書長兼任。窗口人員受中心和原單位雙重管理、人事關系等仍在原單位。

(二)中心項目上采用“五公開”、“一站式”、“并聯”審批等方式,透明、公平、公正、便民,聯合審批、全程等大大提高了審批效率。管理上都設專門督查部門負責窗口工作人員的辦事質量、日常工作紀律的監督、檢查。

(三)中心發展過程中都存在一些相似問題。一是機構地位不甚明確或機構力度和權威與中心所承擔的職能不匹配。中心多為政府派出機構、事業單位,協調監督已形成幾十年又有法律依據的眾多行政機關顯得力不從心。亳州市行政服務中心主任劉興杰就在2000年行政服務中心起步階段提出了中心無法定地位這一問題。二是項目問題。審批事項拒不進入或不實質性進入,審批環節過多、效率低一直是困撓中心的主要問題,也是表層問題。三是體制問題。目前我國行政審批按審批管理對象不同設立部門或審批事項,各部門、各審批事項有法律、法規或規章授權,進行調整可能涉及法律問題。體制和法律問題是深層次問題。四是管理問題。窗口工作人員人事關系、工資關系等都在原單位,中心管理沒有強硬的約束作依據。

各地行政服務中心都在努力解決以上問題。如變中心為行政機關、設立高層次的管委會、把窗口工作人員關系轉入中心等。

三、中心可能出現的發展方向

中心的出現,一定程度解決了行政審批領域的弊病,是個新生事物,其發展有一定的規律,但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人們主觀能動性發揮各異,又使中心發展呈現不同方向。

(一)基本保持現狀,維持現在的性質,局部調整和加強,但現有格局不變。

中心一出現,各地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為中心的發展付出很多心血,中心才有現在的成績。隨著中心的進一步發展,逐漸觸及體制、法律等問題。體制無突破,中心只能在有限范圍內通過領導親自抓,管理科學化、加大監督力度等方法,使中心功能和內容逐步加強和豐富,但只能是局部調整。

局部調整的加強和完善一方面表現為管理的科學化。各中心根據實際,已摸索出很多有特色的管理方法。如海鹽縣的ISO9001認證標準管理,玉環、大足的全程制,連云港的“一審一核”制,蚌埠的“并聯”審批制和亳州的人文化建設等。中心管理局及專家學者會根據新情況不斷推陳出新、與時俱進,使管理更科學。另一方面表現為中心含蓋方面逐漸豐富。中心剛開始只是行政審批辦事中心甚至只是招商引資辦事中心,現在不斷含蓋收費、便民等內容,成為便民服務中心。現有些地方又實現了行政審批中心、招投標中心、會計結算中心、政府采購中心的四位一體,從內容上充實擴大了中心。但幾位一體的大中心可能是“形”的聚合而無“神”的統領。

這個方面向既可部分解決中心發展主題,又不觸動體制和法律,改革風險相對較小,應該是大部分中心最可能的發展選擇和方向。

(二)中心的監管職能弱化,服務功能增強,中心成為眾多行政審批窗口的協調、后勤保障和服務部門。

促使中心為這種方向的發展的可能因素,一是各政府機關均依法行政、廉潔高效、公開公正透明,真正做到“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中心的監管已無必要。這是社會發展的高度文明和理想狀態,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才能實現。二是中心觸動發展個別集團利益,反對者占上風,改革發展進程受阻。最初的金華和包頭,都出現這種現象。但就發展方向來看,這種因素導致中心明存實亡的可能性很小,名亦不存的可能性更小。建中心的人多,敢于撤中心的人不多。

(三)體制突破,中心成為政府的行政審批執行部門,性質趨近行政審批管理局。

這個方向下的中心,將所有政府機關的行政審批事項從原行政部門中拔離出來,集中到中心,突破現在以管轄對象不同設立不同行政機關的政府管理體制,實行決策、執行和監督的分離和約束。中心是執行審批的獨立機關,執行審批的人員全部是中心工作人員。行政審批的執行接受監察部門等部門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這種方向既有合法性,又違背現行法律。其合法體現在即將實施的《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五條:“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其違法情體現為現行有關國家組法法和其他法律授權原行政機關從事行政審批,并具有排斥性。

這種方向的可能性,一是國家調整現行政府管理體制和法律?!缎姓S可法》是剛制定的法律,反映現階段要求,具有先進性。其他如國家機組織法等均是以前制定、多反映當前情況,應有調整余地,政府管理體制按審批、監管、公共服務功能設立部門。二是國家授權個別地方搞試點,成功后全國推廣。“地方突破,中央肯定”也是我國改革的一個規律。

比較前二種方向,這個方向從質上發展了行政服務中心,從根本上解決行政審批領域的問題,但風險也相對較高。政治穩定的地方可開展大膽嘗試,“無限風光在險峰”。

總之,設立行政服務中心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屬上層建筑改革,制約于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中的其它方面。行政服務中心的產生、發展具有一定規律。只有掌握規律,才能更好服務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