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人大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
時間:2022-06-01 06: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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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機關黨委的通知的要求,我們內司委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在這里和大家交流一下人大如何開展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以便更好的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我們人大的職責;進一步提高監督質量;達到維護公平正義,推進司法機關開展工作,維護全市社會政治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
一、新時期加強人大對司法機關監督的必要性
第一,加強人大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是貫徹“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的時代要求。“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的靈魂,是指導司法機關開展工作的中心思想。十六大報告充分闡述了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即:“關鍵在堅持與時俱進,核心在堅持黨的先進性,本質在堅持執政為民。”這就要求我們的審判工作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司法理念,與時俱進,不斷開拓創新,真正做到司法為民。也就是說,司法機關的工作必須以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為最高衡量標準,以滿足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必須能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而人大作為人民群眾的代表機構,是人民群眾利益的集中體現,司法機關只有自覺接受人大的監督,才能牢牢把握人民所賦予的權力,才能做到嚴肅執法,更好地發揮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職能,才能真正把對法律負責與對人民負責統一起來,把實現最廣大人民利益與保護當事人利益一致起來。這也是隨著我國法治化進程的加快,憲政民主成為政治和經濟生活重要組成部分的必然要求。
第二,加強人大的監督是制止和消除司法腐敗的迫切需要。近年來,個別司法人員違法辦案、以權謀私、枉法裁判等現象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消除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司法廉潔和司法效率的統一,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中的重要課題。而消除司法腐敗必須加大對司法的監督,可以說,司法腐敗的客觀情況和人民群眾渴望消除司法腐敗的強烈要求,就是加強人大監督的合理性基礎。
第三,加強人大監督是彌補現有司法監督機制功能不足的需要。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法律監督機構的設置不可謂不完善,法律監督的方式不可謂不繁多,然而,司法監督的實效卻不理想。從司法系統內部的監督來看,體制的行政化傾向使上下級司法機關之間的監督關系逐漸演化為領導關系,從而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監督應該具有的功能。導致上級司法機關對下級司法機關的監督往往成為內部的自行監督。從外部監督來看,也存在監督無力的情形。在實際辦案中,由于公檢法三家往往對一些重大案件采取通氣的辦法事先達成一致,再分頭行動。這樣,檢察院的錯訴與法院的錯判往往在事先的“相互配合”中達成了默契。這些現象的存在都要求探尋新的司法監督途徑和方式。而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性質、地位、以及人大集體依法行使職權的特點決定了人大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具有縱向監督的性質,較之其他國家機關對司法機關的監督,人大的監督更具有權威性。可以彌補現有司法監督機制功能的不足。
第四,加強人大監督是保證司法機關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的需要。首先,人大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是對所有工作的全面監督。司法機關只有在人大監督下,才能牢牢把握工作的政治方向,不斷端正執法思想,正確處理法律標準與政治標準的關系,既做到依法處理各類案件,又注重辦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其次,嚴肅執法是司法機關工作的生命線。人大對司法機關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最具有法律性和權威性,能有效保障司法機關的各項工作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忠于憲法和法律,秉公辦案,維護法律的尊嚴;再者,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下,司法機關的任務越來越重,案件的難度也不斷增大,同時,工作中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實踐使我們體會到,司法機關通過向人大報告工作和匯報一些重要案件審理情況,一方面可以取得支持,排除干擾,另一方面可以發現工作中的一些情況和問題,從而保證司法機關工作依法順利進行。
二、現階段人大監督的內容和方式
憲法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權,既包括聽取和審議司法機關的工作報告、工作匯報、專題報告,也包括對具體司法活動實施監督,尤其是對工作中發生的重大違法案件,人大常委會有責任督促其審判,查處、糾正和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可根據情況行使免職、撤職和依法提出罷免案等職權。具體來講,人大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司法機關工作的領導。包括:1、決定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人員任免等事項,對司法機關實行組織方面的領導;2、為司法機關制定和提供法律規范、程序模式、方針政策,對司法機關工作的內容和方式進行宏觀領導。
二是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包括:1、聽取并審批司法機關的工作報告,并可經過討論作出相應的決議;2、對司法機關工作進行檢查、質詢和監督,指出并批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3、人大代表對司法機關的工作進行視察。在實踐中,人大代表的視察制度主要為組織代表集中視察與代表持證分散視察相結合。在視察時,如果發現問題,他們可以將有關情況向人大提出,由其轉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或在其后的人大會議中向有關部門提出詢問或質詢,甚至提出議案。4、人大及其代表有權接待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經過研究后,人大可以對司法機關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在實踐中,人大或其工作機構一般將接待反映的問題交有關部門處理,并要求其報告處理結果。如果對其報告不滿意,人大可以要求它重新調查,接受質詢或提出有關議案。
三、當前人大在監督司法機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有所加強,實效有很大提高,但由于種種原因,加上人大制度中某些環節的不完善,人大監督作用的發揮并不盡如人意,仍存在很多問題。表現如下:
1、監督主體缺乏主體意識和使命感。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常常使監督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流于形式,對現有的法律不能充分貫徹實施,濫用職權現象時有發生;二是程序性監督多,實質性監督少,使監督缺乏應有的針對性和權威性;三是監督的滯后現象,缺乏應有的約束性、預見性。
2、我國憲法和法律對各級人大的監督規定還不完善。具體表現在:各級人大對監督的對象、內容、程序、方式、手段、措施等立法規定上過分原則,實踐中難以把握操作尺度。
3、思想認識上的障礙,導致人大法律監督不力。有的同志,對人大工作的性質、地位、作用認識不足,把人大的監督視為“履行法律手續”,把人大看作“二線機構”。還有一些同志認為,人大監督本身就是難事,要得罪人,在監督中搞一團和氣,甚至諱言監督。認識上的無為,導致了行動上的無力,使人大監督工作難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4、未能處理好依法監督和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之間的關系。一些越位監督、違法監督的做法導致在個案監督中干擾或剝奪了司法機關的獨立司法權。在實踐中表現為出于一些方面的考慮,對案件的審理進行不同尋常或反復的監督。
四、完善人大對司法機關監督的幾點建議
1、加強人大的立法工作,制定監督法。我國應盡快制訂一部監督法,完善監督程序,落實監督責任。在監督法中應對以下內容加以明確:一是監督如何提起,監督權適用范圍和條件,監督的程序、內容、手段、措施;二是監督的具體組織,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權利和義務;三是監督的法律后果,即監督可采取什么樣的法律強制手段等。從而使人大監督實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加強個案信訪和個案監督,將人大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落到實處。人大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除每年人代會期間聽取和審議法院工作報告并實施監督外,還要結合形勢和工作重點組織一些執法和工作檢查,并結合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對個別疑案進行調查監督。在監督中要敢用嚴厲措施,提高法律監督力度。在監督檢查方面,一是內容上要實在。要敢于檢查、調查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如“執行難”問題等;二是措施上要得力。應通過詢問、特定問題調查、撤職、罷免等強制措施來保證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執行,以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人大對司法工作監督的全面性、經常性、有效性。
3、正確處理人大監督與司法獨立的關系。要把握好監督與接受監督的界限及程度,既保證人大充分行使監督權又不干擾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具體來講,首先,人大在監督中要遵循三個原則,使監督規范化、有序化、合法化。一是遵循規范有序原則。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同級司法機關的個案監督,是憲法、法律賦予國家權力機關的重要職能,具有主體地位的至高性、監督行為的嚴肅性和監督效力的權威性,是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法替代的。因此,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個案監督必須依照法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二是遵循集體行使職權原則。堅持這項原則,有兩方面的重要意義:不但要防止監督出現偏差,提高監督的正確性和權威性;而且要防止發生監督過程中的腐敗行為,保持監督機關的清正廉潔。目前,由于國家還沒有一部統一的監督法律或行政法規,對個案監督還是采用由人大常委會領導或部門負責人批閱,專門委員會查辦的方式進行,其權威性和社會效果都不甚理想。這種做法,對于正常的信訪案件的辦理是可以的,但對按程序列入監督案件的辦理是不適應的。如果被監督的個案由個人批閱交辦,由于受法律知識水平、認識問題角度、受案時偏聽一方當事人的陳述或人際關系等的限制,很可能造成新的錯案,影響人大的權威地位。因此,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個案監督,必須堅持集體行使職權原則。在具體工作中,對監督內容的確定、監督行為的實施以及問題的處理決定,都要經過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和常委會會議集體討論做出,并由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辦理。只有這樣才能防止濫用權力現象的發生,有效地維護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威性。三是遵循不直接處理具體案件原則。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審判工作的監督,應當是在尊重、支持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基礎上的監督,決不能“越俎代庖”。各級人大及專門委員會都不宜也無權直接干涉司法機關的獨立審判工作,不能代替司法機關的專門職能。而應采取間接的方式進行監督。可采取組織調查、聽取報告、質詢、詢問等方式,責成糾正,而糾正錯案還應由審判、檢察機關按程序具體辦理。
其次,司法機關在實際工作中,必須增強接受監督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切實按照法律規定,態度誠懇地接受監督,實事求是地對待監督。“要摒棄三種錯誤觀點,走出三個‘誤區’,做好五項工作”。摒棄三種錯誤觀點:一是“互不相干論”;二是“總體監督論”;三是“平起平坐論”。走出三個“誤區”:一是機械地接受監督,沒有主動性;二是重視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大問題的監督,不重視人大對小問題的監督;三是受監督意識差,不習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做好五項工作:一是自覺認真向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二是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委員視察司法機關的工作,聽取代表或委員的批評、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工作。三是對于有重大影響或阻力比較大的案件,要自覺向人大常委會匯報,爭取國家權力機關的支持,保證辦案的順利進行。四是對在辦理重大案件問題上,出現不同認識而影響到辦案時,主動提請人大常委會出面,按法律監督程序進行協調,以便統一認識,共同辦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