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欠稅的原因及其治理對策
時間:2022-06-01 0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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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企業欠稅的問題一直比較嚴重,戶面廣、時間長、數額大,并呈現不斷增長的趨勢,是一個令稅務機關感到十分棘手和困惑的問題。它干擾了正常的稅收秩序,影響了稅收任務的完成。為此,認真治理欠稅,遏制欠稅的增長,是擺在我們面前一項十分緊迫而又相當艱巨的任務。
一、欠稅形成的原因
欠稅的存在從一定程度上嚴重制約著稅收任務的完成,它的形成有其客觀因素,同時也不否認其主觀原因的存在,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整個經濟形勢在低谷中徘徊,企業產品積壓嚴重,開工不足,銷售不暢,效益下滑,欠稅呈逐年上升的趨勢。目前,我區截止2000年底欠稅余額萬元。造成大批稅款的陳欠,歸納起來有以下幾方面:
1欠稅有理有利。《征管法》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稅,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緩繳。一些人對特殊理解不夠,認為稅是可以欠的,不會犯法,還可減少貸款利息,能欠盡量欠。國家給部分企業征前減免,校辦、福利企業即征即返等優惠,使納稅人產生了不納稅的誤解。過去企業欠稅嚴重,時間長,常由地方政府出面減免,稅務機關在征管中往往也只注重當期稅款的催繳,致使納稅人心存減免稅的僥幸心理等等,這就使欠稅變得有理有利。
2企業效益低下,長期虧損,生產經營困難。有一些國有老企業,需要負擔數額不小的銀行貸款利息,退休工人工資、職工勞動保險統籌金,還要解決職工住房、醫療、辦學及福利,歷史包袱沉重,經濟相當困難,而國家財政又無力注入新的財力,無法進行技術改造,產品結構調整,缺乏活力,舉步維艱。由于企業資金周轉困難,生產經營不景氣,長期拖欠稅款,欠繳銀行貸款和利息,欠交水、電費、拖欠職工工資,虧損增加,債務上升,難以為繼,這是企業改革面臨的課題,也是欠稅的深層次原因。
3稅務機關對欠稅處罰不嚴,清欠措施不力。《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對欠稅應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稅務機關對再三催繳,仍不繳交欠稅的企業,應該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欠稅轉化為偷稅的,可依照懲治偷稅的規定處罰。但目前稅務怕麻煩,怕承擔責任,沒有堅持對欠稅企業實行規范處理和強制執行措施。在開展稅收大檢查、清理欠稅的工作中,不少稅務機關也是“雷聲大、雨點小”,瞻前顧后,畏畏縮縮,清欠措施無力,效果甚微,加上目前對企業欠稅的法律定性不象偷稅那樣明確,使清欠工作處于被動狀態。
二、治理欠稅的對策
1促產培源,強化服務意識。新時期的稅務人員,既要收納稅人的稅,又要為納稅人服務,這是新形勢下稅收工作的需要,也是時代的要求。一方面,作為集各種利益、矛盾和焦點于一體的稅務機關,應克服“稅老大”的陳腐觀念,充分發揮稅務部門獨特的行業優勢,主動替企業出謀劃策,輔助企業做好財務帳,幫助企業盤活資金,為企業經濟的騰飛作出應有的貢獻。另一方面,要加大宣傳力度,將稅法的普及和深入真正落到實處。只有將稅法送到納稅人手中,讓其深刻領會和了解,才能使納稅人分清稅費界限,從而積極繳納稅款,自覺維護稅法。
2建立嚴密的欠稅監控制度。對欠稅應實行計算機、帳表雙重管理,將欠稅單位、稅種、欠稅發生時間、滯納罰金全部存盤,防止因人為因素而發生遺漏情況。稅務機關應健全對欠稅的追繳責任制度,實行規范的、嚴密的追繳程序。為了提高清欠效果,上級稅務機關應該加強對欠稅的調查分析,切實掌握當期欠稅的確切數額、特點、規律和分布情況,加強對清欠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每年應組織對重點企業的欠稅情況進行一次抽查審計,加強對欠稅的催繳力度,對擅自減免,有稅不收的問題進行查處,進一步健全多層次、多角度和稅務系統外的欠稅監控體系。
3加大稅收執法力度,維護稅法的權威性,一些有能力繳稅的企業之所以欠稅不繳,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稅法剛性的弱化。為此,迫切需要在全社會特別是企業普及新刑法、稅收征管法和其他行政法規,讓欠稅企業懂得偷逃、抗稅為法律所不容,欠稅同樣是違法行為。在此基礎上,要發動廣大人民群眾,檢舉揭發納稅人隱匿和轉移資金,逃避追繳稅款的行為,營造良好的稅收法制環境。稅務機關要嚴肅執法,加大監控力度,堅決執行加收滯納金和罰款制度,及時果斷地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使欠稅企業不僅在經濟上撈不到實惠,而且要受到損失,從事實中得出欠稅不如按期納稅的結論。公安、司法機關要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壓縮欠稅,對那些有能力償還欠稅但卻故意逃避的企業,不僅要貫徹稅款優先的原則,采取強制措施扣繳入庫,而且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4改革稅收計劃的分配方式和考核辦法。實際工作中,由于稅收執行指令性計劃,因此稅收工作搞得好不好,主要看是否完成和超額完成稅收任務。如果完成和超額完成稅收計劃任務,即使其它工作做得不夠好,也一好百好,如果未能完成稅收任務,即使其它工作做得再好,也一票否決。這樣的考核辦法弊端很多,主要表現為:“人為欠稅”和“寅吃卯糧”。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改革稅收計劃的分配方式和考核辦法,建立科學的稅源信息采集辦法,盡可能使稅收計劃與經濟發展成果相吻合,即不能寅吃卯糧,大搞預繳、空轉,又不能藏富于民。因為,稅收計劃只有實行指令性和指導性相結合的辦法,才能有效抑制“人為欠稅”,同時又能控制“寅吃卯糧”,充分發揮稅收計劃對組織收入工作的指導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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