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團會計委派制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07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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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會計委派制研究論文

會計委派制作為我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改革的新思路,即國家政府部門和產權管理部門以所有者的身份,直接委派會計人員代表政府和產權管理部門監督國有企事業單位或集體企業資產經營和財務會計情況的一項制度,因此,會計委派制的真正涵義應理解為“所有者委派制”。基于這一思路,為進一步加強企業集團內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監控能力,我們青遠公司從1998年開始,在集團公司內部實行了針對所屬子公司財務負責人的會計人員委派制,也就是所屬基層單位財務負責人委派制。

我們公司作為中遠集團所屬的國有大型航運企業,在抓好航運主業同時,根據自身優勢和特點,積極發展陸上產業,先后投資成立了包括工業、房地產、通訊導航、船舶修理、貿易、旅游、餐飲等行業的二十多家子公司,從業會計人員150余人。近幾年來,針對陸上產業迅速發展的狀況,我公司一直在積極探索對下屬單位科學、有效的財務管理模式,基層單位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即是我公司在這方面做出的大膽嘗試。為成功推行這一機制,我們專門制訂了基層單位財務負責人委派制管理辦法,具體規定:由公司人事和財務部門共同研究派出財務負責人,并負責派出人員的考核和續解聘工作,派出人員待遇由派入單位根據本單位標準負責發放,由公司對派出人員實行定期或不定期輪換等。

實行基層單位財務負責人委派制以來,大部分派出人員在崗位上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嚴格把關,不斷完善會計核算辦法,制訂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財務規章制度,在企業的會計基礎工作、成本控制和財務監督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使各單位的會計工作質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另一方面,由于派出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參差不齊,派出制度本身也存在不完善之處,以及企業經營環境必須面對的諸多困難等原因,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并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有的單位會計工作水平仍然不高,會計核算不規范,個別單位還存在財務違規現象。委派制之所以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我們經過認真總結、探討,認為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司對委派人員的管理機構不明確,委派人員隸屬關系不清。我公司在對委派人員的管理上,未設立專門的機構,而是由公司財務部門和人事部門共同管理。這樣,對基層單位來說,與以前的母公司職能部門分管機制并沒有什么不同,而且兩個部門在分工上不是很明確,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真空。委派到基層單位的財務負責人雖然在名義上屬于公司,但由于公司平時對其缺乏直接的管理,因此,財務負責人在被委派單位,更多地表現為受該單位企業負責人的領導。從試行兩年多的情況來看,公司人事、財務部門平時忙于自身業務,很難做到對派出人員隨時進行跟蹤管理,難以全面了解派出人員的工作效果,對他們的考核仍然局限于財務審計檢查情況和聽取派出單位的反映。和委派制實施前比較,管理力度沒有明顯加大,派出人員并沒有感覺到派出后隸屬公司編制的歸屬感和使命感。

二、公司對委派人員的管理缺乏配套的制度和措施保證。我公司實施委派制比較倉促,委派制管理辦法側重于界定公司、委派人員、被委派單位的權利、職責和義務,對委派人員到任后相配套的制度、管理措施不到位,仍然沿用以前公司對基層單位的財務管理方法。因此,公司雖然要求委派的財務負責人遵守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也多次召集基層單位財務負責人專題會來了解和布置工作,并在兩年的時間內對派出人員進行了一次大范圍輪換和不間斷的個別調整,但由于沒有必要的制度保證和具有實際操作性的管理規程,公司一直沒能組織對委派人員進行全面系統的考核、評價,也沒有按照規定針對派出人員工作情況兌現獎懲。這樣,配套的制度沒有完善,原有的制度難以落實,就難以發揮委派制度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根據公司委派制的規定,委派人員要承擔比其他人員多得多的責任和義務,但制度上卻沒有明確給予其與風險相對應的待遇,委派人員感覺干多干少、干好干壞都一樣,嚴格照章辦事還不如做個老好人,結果在客觀上形成了委派人員一派了事、工作照舊的被動局面。

三、對委派人員在被委派單位的身份沒有明確、科學的定位。從形式上看,基層單位企業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的身份都是由公司直接任命,代表公司行使管理權。公司賦予了企業負責人經營權、人事權等權力,卻沒有賦予財務負責人與其行使財務監督職能相適應的權力。這樣,在被委派單位中,財務負責人受企業負責人領導,權力與企業負責人任命的其他部門負責人的等同,他們就很難去約束和監督其他部門的工作。同時,由于委派人員身份特殊,代表公司行使對企業的財務監督職能,這無形中就把他們推到了企業的對立面,使委派人員在被委派單位陷入了非常孤立被動的局面,造成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在“管”與“用”有脫節,與公司“統管統派”的管理思想相矛盾。

四、委派人員在工資、福利待遇方面有后顧之憂。委派人員雖然在編制上屬于公司,但他們的工資、福利仍然由派入單位按照本單位標準負責發放。這樣,委派人員的報酬仍主要取決于企業負責人對其工作的認可,和派入單位的經濟效益息息相關,這就使委派人員在開展正常工作時有后顧之憂,在約束制止不規范會計行為的同時要冒著犧牲個人利益的風險,嚴重影響了委派人員照章辦事的工作態度,打擊了工作積極性,難以發揮財務監督的獨立性。

受以上原因影響,我公司基層單位財務負責人委派制的作用并未完全發揮。為能充分利用會計委派制的制度優勢,我公司正在著手對目前的制度進行進一步改革。張佑才同志在《全面加強會計管理》一文中特別指出,要加強會計委派制的后續管理,“確保委派人員的職責到位,切不可一派了之,撒手不管”。根據這一指導思想,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完善我們公司的基層單位財務負責人委派到:

一、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對口管理委派到基層單位的財務負責人。根據我公司實際,可以賦予公司陸產管理部門對基層單位的人事、財務管理權,使其成為委派人員的對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派出人員進行管理。具體職責為:負責研究、選定對各基層單位的委派人員,組織安排委派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學習;定期召集委派人員專題會議,聽取委派人員的述職報告,研究解決委派人員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反映各單位有關問題;幫助委派人員建立正常財務監督的工作環境,保護派出人員的合法權益;跟蹤調查了解派出人員適崗情況,按規定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定期考核,提出獎懲和續聘、解聘建議。

二、賦予委派人員與職責相匹配的權力。對于委派人員在派入單位的身份、定位,公司應在制度上給予明確。為了突出公司委派和監督職能,便于委派人員順利行使監督職能,根據我公司實際情況,以“財務總監”的名義委派比較合適。規定財務總監屬于派入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地位高于一般部門負責人,全面負責派入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參與派入單位財務活動的決策和組織實施,有權制止單位財務違規行為,在服務于所在單位生產經營的同時對公司負責,對所在單位領導執意要辦的財務違規行為直接向公司匯報,使派出制真正起到監督作用。

三、在工資、福利待遇等方面給予保障。為了保證委派人員工作的獨立性,他們的待遇必須與派入單位脫鉤,由公司負責統一考核發放。可以根據派入單位會計核算復雜程度以及工作量、工作難度不同,對派入單位劃分不同檔次,確定基本工資和考核系數,再根據實際工作考核情況發放獎金。這樣,委派人員待遇和所在單位檔次掛鉤,公司將業務素質好、工作能力強的派往工作復雜和難度大的單位,享受較高的待遇,一方面可以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同時可以在委派人員之間形成一種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激發所有委派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四、建立、健全與委派制配套的制度措施。委派制要落到實處、收到成效,必須不斷地加強制度建設,健全機制,提供保障。需要制訂的制度應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資格確認制度。委派人員必須符合《會計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德才兼備,具備較高的業務素質和政治素質,經委派人員管理機構按有關程序考核確認后,才能報公司領導批準其委派資格。

2.業績考核制度。由委派人員管理機構制訂科學的考核辦法,對委派人員進行定期考核,可分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后必須形成書面考核結論,對委派人員的工作業績作定性評價,并以此作為對其獎懲和續聘、解聘的依據。

3.獎懲制度。由委派人員管理機構制訂明確的獎勵條例,嚴格按照考核結果和財務、審計情況對委派人員進行獎懲。考核不合格及財務審計發現問題的,要根據規定分別給予不予續聘、解聘、下崗或經濟處罰,表現出色的進行提拔或進行精神、物質獎勵。這樣,在制度上就能夠體現出委派制的嚴肅性,使委派人員在工作中感到有壓力,有危機感,自覺按照應承擔的責任開展工作。

4.報告制度。具體可分為定期報告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定期報告制規定委派人員按季或半年向委派人員管理機構作書面報告;重大事項報告制規定委派人員對所在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必須及時報告。委派人員管理機構針對報告中反映的問題及請示,應根據情況及時作出口頭或書面答復。對委派人員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遮掩的,委派人員管理機構應根據有關規定嚴厲處罰。

5.述職制度。委派人員在年度終了或離職時,要向委派人員管理機構詳細報告工作情況。述職報告經派入單位企業負責人和委派人員管理機構簽署意見后存入本人業務檔案。

6.培訓制度。委派人員的素質是決定委派制成功與否的關健,委派人員作為派入單位的高級財務管理人員,責任重大,必須具備過硬的業務素質和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因此,公司應根據實際需要,采取多種培訓形式,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委派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培訓,促使委派人員積極加強學習,更新知識,提高業務素質。

7.輪換制度。對于委派到各單位的財務負責人,委派人員管理機構在考慮業務連續的前提下,必須進行定期輪換或不定期的調整。這是保證委派制富于生命力的關鍵所在。

五、保證委派制相關制度的落實、實施。僅有完善的制度是不夠的,只有保證它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并在執行中得到不斷地完善,才能真正使委派制落到實處,收到好的效果。委派人員管理機構在這方面承擔著重要的責任,公司領導應全力給予支持,保證其嚴格履行職能。

實行基層單位財務負責人委派制,是我公司根據國家試行會計委派制的思路、作法,為加強企業集團內母公司對子公司財務監控而作的一種嘗試,從目前來看,尚有一些不成熟的地方,但我們認為,在企業集團內部實行會計委派制,是加強財務控制和監督的有效途徑和方式,而且通過理論的探討和實際工作中的不斷摸索和總結、完善,會計委派制必將在實際工作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有助于解決當前企業會計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全面提高會計信息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