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農戶的產權沖突
時間:2022-02-12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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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南事件”案例分析 “公司+農戶”盡管已經被公認是一種農業產業化的有效形式,但在我國,與一般東亞小農經濟不同的是我國的“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由此形成小農與村社產權兩級構造,因此這個“+”號尤其難寫好。
“斗南事件”說明,大企業進入農業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在政府、企業、農民三者利益目標不同的條件下,學會與實質上已經占有農業資源的分散小農進行談判。企業如果僅僅以政府為交易對象,盡管表面上可能得到以最低成本進入農業資源開發并獲得超額利潤的機會,但最終還是會遭遇小農為保護土地產權而進行的多種形式的抵抗,產生不可預期的過高交易成本。
一、背景
1、一般經濟地理環境
斗南行政村西鄰滇池,南距縣城2公里,屬云南省昆明市呈貢縣管轄。村內辦有全國最大的鮮切花批發市場,國內各大城市約一半的中低檔次鮮切花來源于此。該村現有人口5064,土地2700多畝。人均雖然僅有半畝多,但由于大部分種植花卉和蔬菜,農民生活水平在當地仍屬上乘。
2、農村改革中的地權演變
斗南村原來是有20個生產隊的蔬菜專業村,1979年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后,大隊一級改制為行政村并設立對鄉級政府負責的“辦事處”,主要承擔行政和公益事業的管理職能。村委會下設到自然村,與7個經濟“聯社”相重合,但土地卻是按照原20個生產隊的實際面積和人口分配到戶的。亦即: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即使不能按照現行政策要求,以原生產隊為單位,那么最高也只能算由“聯社”所有。
又由于,斗南村土地到戶后18年未再“大調整(指由村集體按照人口變動重新發包土地)”,因此農民實際上已經擁有了土地除名義所有權之外的大部分產權。根據現行土地法律和政策,斗南行政村辦事處并非集體經濟組織,也非村民委員會,故在法律上不是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
3、花卉生產和經營的發展過程
斗南村原來當過教師的化姓農民80年代末期開始自發在承包地上種植花卉,其他農民起而效尤,面積逐漸擴大到現在的1800畝。1992年,該村魯姓農民自發進行花卉的外地運銷,1993年開始在村頭形成零散收購的臨時市場,1994年交易多了就發展成村內的路邊市場。辦事處遂于1995年貸款380萬元,建設了正規的收費市場并拓寬了與公路相連的村道。
進而,市場的規模交易帶動了周圍各村的花卉生產,形成了以斗南村為中心、農民自營為主的約5000畝的花卉生產基地。
二、“斗南事件”概述
1996年12月14日,斗南村發生了數千農民包圍辦事處、上百人抄砸隆格蘭公司的事件。又由于該村花卉行銷全國而造成很大影響。當地政府最后認定為“嚴重打砸搶”,收審20多人,批捕1人。
1、起因之一
1995年前后,花卉產業被確定為對云南以“兩煙”為主的傳統產業的替代產業;而且是其中的重點。當地政府在進一步調整農村經濟結構中,開始嘗試實行“公司+農戶”的產業化發展方式,斗南村也在1996年與隆格蘭公司商定,由公司投資4000萬元,建立占地70畝的花卉育種、栽培工廠的計劃。并且隨之與另一家名為“金林”的公司商定,再建一座占地100畝的批發市場。隆格蘭公司所占土地原為由集體統一經營的“秧田”,由于斗南村早已不再種植水稻,該地塊又靠近湖邊、低洼易澇,已漸成荒地,所以公司占地的形式是“租賃”,每畝年交70元租金給辦事處。合同簽訂之后公司開始拉土墊地,施工建廠。重載車輛很快壓壞了村里出錢農民集資修建的兩條路。農民于是群起斷路。
隆格蘭公司還租賃了辦事處與花卉市場斜對門的臨街辦公用房,裝修改造成公司下屬部門,并像在城市一樣在門前原是街道集市的地方劃出內部停車場,農民卻繼續按原來的生活方式在那里擺攤,由此引發了與公司的沖突。農民于是群起在公司門口打墻。
2、起因之二
隆格蘭公司施工中與農民的矛盾尚未解決,又傳出了辦事處與另一家“金林”公司簽訂合同,出讓100畝土地另外再建一個花卉市場的信息。
與出讓給隆格蘭公司的原來由集體經營的土地不同的是,這100畝地的產權主體不是辦事處,而是涉及兩個生產隊數百個農民,因為地是靠村近路的好地,而且早已承包到戶約20年了;辦事處按照全村土地的平均收益計算租賃費為每畝每年3500元,而農民在這塊土地上的年收益每畝超過萬元;更何況,這兩個隊人均土地低于半畝。于是,認為既要失去土地、又要吃大虧的農民終于爆發了。
3、其它原因
斗南村農民自發的花卉生產經營,本來已經初步形成了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基礎。據了解,該村花卉大戶已經在醞釀參股組成股份制或合作制公司,從事規模生產和開發。這時,政府引入實力雄厚的大公司,一方面低價占有原來已經屬于農民的資源,另一方面也讓弱小的農戶經濟切實地感到同業競爭的威脅。
此外,斗南村長期以來內部存在的各種派性矛盾,也可能在事件醞釀過程中有一定作用。
4、事件概況
12月14日前,農民已經做出了斷路、封門的過激行動,上級政府并未處理,辦事處也未對農民要求了解土地出讓詳細情況和租賃費收入問題的訴求予以滿足。致使流言四起,群情激忿。當天,約2千多人聚集街頭,要求辦事處負責人出來解釋。在找不到負責人又有人報告來了警車的情況下,憤怒的群眾砸開了辦事處的廣播站擅自廣播,又進而沖入鄰近的隆格蘭公司砸了辦公設施和用品,掀翻警車。第二天,當地方政府組織力量進入斗南村開展工作時,又有約3千人聚集街頭。于是政府進行“冷處理”,待事件平息之后,深夜進村收審犯罪嫌疑人……。
三、簡單分析
1、行為目標問題
每一個具體的政府,其行為的內在動因是財政收入;企業則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而農民,其在土地上進行生產經營的第一目標是“安身立命”。由于這3個主體的目標差異,而且企業和農民的目標都是不可改變的。由此在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發生矛盾是必然的。
問題在于,政府如果宣稱自己是農民利益的總代表,而且農業產業化又必須以解決農業、農村、農民這“三農問題”為主要目標,那么,怎樣界定政府作為協調人的角色,或者說政府到底要什么?這些就成了斗南事件應該總結的第一個教訓。
2、村級組織制度問題
大多數欠發達地區農村基層組織制度基礎薄弱,農民自組織能力差是普遍問題。具有特殊性的情況是,斗南村在行政村一級已經明確建立上級政府下屬的辦事處,按照現行法律當然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和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地位。因此無權對原來由各生產隊發包給農民的土地作產權處置。這種產權關系不清晰的問題,盡管各當事人并不清楚,但其實仍是斗南事件發生的關鍵所在。由此發生產權糾紛時,政府應該以國家憲法和現行土地法律、政策為評判依據。今后也應該強調發育農民專業化的、以地權和其它財產權入股的合作經濟組織。這是斗南事件應該總結的第二個教訓。
3、企業進入農業的成本問題
無論是政府還是企業,歷來都難以和高度分散的小農進行交易,因為交易成本畸高。當年的就是特殊政治條件下政府降低與小農交易成本的產物。斗南事件中,有關公司擬議進行的設施農業投入較大,負債經營,必然企望通過與政府這一個對手的談判,以較低成本占有原來由農民已經占有的農業資源,可事實上辦事處并不具有產權主體地位;又因此必然遇到與農民之間交易成本過高的老問題。這是斗南事件應該總結的第三個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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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不能簡單地認為斗南事件起因于農民目光短淺、違法打砸搶。
本案例分析著重強調的觀點是:推行“公司+農戶”式的農業產業化,不是一般意義上要求劃好“+”號,處理好與農民的利益關系。而是要注意我國農村與一般東亞“小農經濟”之不同,在于農村集體化及其后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已經形成了特殊的以產權兩級構造為財產制度基礎的“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要認識到:在人地關系高度緊張的基本國情矛盾制約之下,我們不能把土地明確為完全農民私有,那么,我國農村就只能是“小農村社制經濟”而不是“小農經濟”,這是我們不能簡單照搬“公司+農戶”模式,而是盡力發展“公司+協會+農戶”的主要原因。
因此,政府切不可過分注重以財政增收為目標,企業也切不可只追求短期收益。各級政府的當務之急是深入開展以清晰農村產權、重建農村財產關系為中心的基本經營制度建設,以此把穩定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與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有機地結合起來。企業也要真正理解進入一個新的產業領域時成本與收益應該成正比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