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村集體企業興衰與“改制”的深層思考
時間:2022-02-19 0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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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集體企業的確是中國農民繼土地承包責任制之后的又一創舉,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面對著難以突破的城鄉二元結構所采取的“無奈”之舉。從全國范圍看,中國農民憑借時期辦社隊工副業的基礎和經驗,自找門路、自置設備、自學技術、自主經營,辦起了鄉鎮集體企業,大約在1985年前后形成了迅猛發展之勢,至1996年達到發展的鼎盛時期。也就是在達到頂點前后,鄉鎮集體企業的發展急轉直下,遭遇到難以為繼的困境,為擺脫困境,獲得新生,自1995年冬開始至1998年底,歷時三年,完成了以產權制度改革為核心的鄉鎮集體企業“改制”。1當以發展鄉鎮集體企業為主要特征的“蘇南地區”完成所有制的改革之后,鄉鎮集體企業及其稱謂似乎也就成為了歷史。于是,從理論到實踐都給我們留下來許多值得思考與分析的問題,認真科學地總結鄉鎮企業的興衰歷史對于我們實現城鄉協調發展進而實現全面的小康社會大有裨益。
(一)選擇發展集體企業的歷史必然性
集體企業的興起是以溫飽問題解決之后引發起農民的極其強烈的致富欲望作為內部驅動力,以農業生產水平達到空前的高度從而產生出大量的剩余勞動力為內部條件,以國家的宏觀政治經濟環境,諸如從輿論宣傳上營造有利于集體企業發展的政治空氣,從政策上為集體企業提供有利其發展的優惠條件等為外部條件,總之,“異軍突起”的集體企業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是來自內外部的各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今后集體企業興起發展的特定的歷史條件已經再也不可能重現與“復制”出來。
第一,在很多時候由于對某個人的崇拜甚至神化,將發展集體企業說成是個人的選擇,實際上發展鄉村集體企業決不是哪個人的個人選擇。鄉村集體企業承繼了時代的集體資產承繼了那個時代的精神文化以及把握支配著精神與物質資源的鄉村干部群體,這些因素共同作用決定了發展道路的選擇。發展集體企業的村落大都比較貧困,很少有能夠興辦私營企業的富裕戶,即使辦一個小的作坊也需要幾戶甚至十幾戶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在村鎮集體企業興起之前,生產小隊集體所有的工副業生產小作坊就是農民賺取零用錢的主要依托。20世紀80年代初期,廢除了管理體制,逐步推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獲得了土地的使用權和生產經營權,從對生產的指揮管理的角度看,在、生產大隊與生產小隊三級中首先出現了生產小隊虛置的現象,小隊成了空殼,小隊干部能夠直接指揮管理的只剩下了這些工副業生產的小作坊。與此同時,原來的生產大隊同樣也喪失了對農業生產的直接指揮管理權。當村委會將屬于生產小隊集體所有的工副業生產小作坊無償地集中到村莊統一管理的時候,生產小隊的管理職能也就徹底流于形式了。自此,村委會一級也就借發展村有集體企業的機遇克服了虛置化趨勢從而復活起來。不能說這就等同于生產大隊的恢復,但是在單一的集體所有制企業日益成為村級經濟的支柱之后,在農業生產上喪失的權力已變得無足輕重,通過集中統一經營管理村有集體企業村委會的權力得到了空前的強化,生產大隊干部們心中強烈的失落感也因此一掃而光。從村民個體的角度看,尤其是在各個生產小隊的工副業作坊的規模價值不盡相等,經營狀況不盡一致,產權歸屬甚為模糊的情況下,無償地集中到村里,對于生產小隊集體特別是村民個體來說是很不公平的。農民為什么能夠接受這種無償占有呢,原因就在于這種無償占有是從一個小集體所有轉變為一個大的集體所有,而小作坊本身又是難以分割的,村民們忽略或感覺不到這種隱含的剝奪。因此,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后,很多村莊順理成章地選擇了興辦集體企業進一步致富的發展道路。
第二,經濟實力弱小的農村,面對的是強大的城鄉二元結構,既要參與城鄉企業之間的激烈競爭,還要參與來自同處農村的鄉鎮企業間的激烈甚至是惡性的競爭。實際上20世紀80年代管理體制被廢除的只是與土地相聯系的農業管理,在與農民的生存發展關系更為密切的集體企業的經營管理中,村干部擁有了更大的決策和管理權。普通的農民盡管已經進入村辦企業,但是與以往相比作為單純的勞動力的地位并未得到改變。普通的農民并未真正走出農村,他們是依靠村干部和企業領導者的雙腳間接地走進外部世界的。面對城鄉二元結構中極其強大的城市,作為弱勢一方村莊只能組織起來,村干部成為了集體的當然的代表者,只有以集體的力量參與競爭,才能達到保護既得利益爭取更大的預期利益的目的。
第三,鄉村集體企業起步時,城市與國有企業的改革正處于舉步維艱的膠著狀態,產業結構的解體與重構,組織結構的重組以及普遍開展的以減員增效等舉措為主要內容的企業改革,不同程度地帶來了社會的振蕩與經濟秩序的混亂。為了減少振蕩緩解混亂,以及降低生產成本或實現產品的更新換代,國營大中企業普遍將一些工藝質量水平要求不高或即將淘汰暫時尚有市場的產品的生產地從城市轉移到農村,以便救活瀕臨倒閉的企業或是轉嫁企業改革的成本。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村集體企業是以極大的熱情歡迎城市及大中型國有企業這樣做的。不僅如此,鄉鎮集體企業還要千方百計通過親緣、地緣、業緣關系等社會資本的運作來克服既存制度的種種限制,爭取盡可能多一點的投資、投技術、投人才以及產品生產或來料加工。在付出一定代價之后農民的生活也相應地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在各種經濟往來過程中農村集體企業吃虧上當的事情也是經常發生的。
第四,絕大多數集體企業的發展始終高度地依附于各級政府及掌握部分權力的干部,除了政治上的支持政策上的傾斜之外,政府對待私營個體經濟政策的幾度變化也影響制約了集體企業的發展。在集體企業的興衰史上,與私營個體經濟的關系幾乎呈“此進彼退”之勢。集體企業發展推進較快的時期往往正是各級政府部門對私營個體經濟的對策猶豫不定,私營個體經濟得不到有力支持的時期。在1987年之前,各級政府對待私營個體經濟的態度基本是不提倡、不宣傳、不支持、不取締,任其發展,自生自滅。在1989年黨中央發出的《關于加強黨的建設的通知》明確提出,我們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私營企業主同工人之間實際上存在著剝削與被剝削的關系,不能吸收私營企業主入黨。已經是黨員的私營企業主在企業的收入分配方面,領取作為經營管理者應得的收入,而把企業稅后利潤的絕大部分用作生產發展基金,增加社會財富,發展公共事業,作不到這些的,不能再當黨員。正是在這一背景下,集體企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一些私營企業主也紛紛戴起了“紅帽子”,將企業改稱為集體企業或是假充集體所有掛靠在鄉村集體之中。隨著私營個體經濟的曲折發展,黨的政策與時俱進,各級政府逐漸扭轉了對集體企業的偏好,開始公正地對待私營個體經濟,于是出現了私營經濟蓬勃發展的新局面。這一變化可以從C村老書記的一段話中曲折地反映出來“‘十四大’時我還覺得有點指望,想著振興集體企業。到了‘十五大’我就覺著集體企業完了。”在1992年召開的中共第十四次代表大會上,提出了所有制結構的轉變問題,將以往倡導的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單一所有制轉變為“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新經濟體制,但是,私營經濟作為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的地位還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變。在1997年召開的中共第十五次代表大會上,一方面延續了對私營經濟中存在的雇傭關系與剝削被剝削關系的觀點,另一方面又提出了顯然不同于以往提法的新的觀點,將包括個體、私營企業在內的非公有制經濟稱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至此,私營個體經濟所遭受的來自各方面的不公正待遇從理論上完全解除了,集體經濟與私營個體經濟開始成為公平競爭的伙伴,鄉村集體企業也因此出現了前所未有的新問題。
(二)導致集體企業衰落及干群關系緊張的若干問題
村辦集體企業自初建之日起便遇到了諸多難以跨越的障礙,只是由于這些障礙在特定歷史背景下還未上升為主要矛盾沒有凸現出來。
第一,行政村界的日趨封閉禁錮了集體企業的發展。突破行政村界的束縛按照經濟發展的需要打開經濟壁壘,是企業健康發展的理想狀態。可是,實踐中大多數類似C村的“明星村”都在有意識地加固村界,這種加固村界的作法所付出的代價是極其昂貴的。
在集體企業達到一定數量和規模之后,也就意味著與經濟收入相關的生活上升到了一定的水平。“明星村”的村民的生活水平一般都比周邊村莊的村民的生活水平高出很多。要想長時期維持較高的生活水平,必須使集體企業長時期地處于穩定發展并不斷地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由于村與村之間都是競爭的對手,同時在資源利用上、利益分配上村與村之間是有著極其嚴格的界限的,所以在那些“明星村”里,村籍就是取得令周邊村莊的村民十分羨慕的身份和獲得較高經濟收益的先決條件。“本村人”就是在領導者的著力倡導下在村民積極接受下出現的一種身份象征。對村民滿足的是個體的歸屬感,同時又通過極強的排他性令其感受到自身地位的優越。總之,在這類“明星村”的行政村界內形成了范圍相同的經濟村界,所謂經濟村界的作用大致有三,一是保護村內資源的集體所有,避免資源流失。二是維護本村村民的共同利益尤其是共同的富裕,增強村集體的凝聚力,樹立“本村人”的高度的集體主義。三是行政村界內的領導者擁有的只是域內行政的合法性,并不具有直接指揮企業生產的天然權力,而經濟村界的確立并使之與行政村界的重合為村黨支部、村委會與集體企業管理組織提供了“三合一”的基礎。在“明星村”則進一步演變為掌門人的強人政治。這是造成日后干部之間、干群之間的矛盾沖突的重要根源之一。
第二,“農工商聯合總公司”是“明星村”走向村莊割據的手段及產物。“農工商聯合總公司”的設立,把“三合一”這種早期發揮過低管理成本、高決策效率的管理形式推向極端,使村民自治流于形式,在行使行政權與自治權時,往往倚賴自身的強制資源壓制剝奪農民的自治權力及其理應擁有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從而在根本上弱化了村民委員會的民主自治作用,使其成為少數人甚至個人的附屬物。其結果必然是將不利于農村民主建設的個人崇拜、強人專斷、裙帶之風推向了極端。其次,對于集體企業來說,興辦之初利用“掌門人”的個人資源,在市場極不規范,城市改革國企改革舉步維艱,尤其是買方市場尚未形成的時期,走出了關鍵的第一步。可是,當市場逐漸理性化,城市改革國企改革全面推開,那種“市長大于市場”“權大于法”“權錢交換”“票子開路”逐漸受到約制的時候,面對復雜多變的大市場,個人尤其是綜合素質與現代化建設需要相去甚遠的掌門人,其決策的作用往往給企業的發展帶來極大的危害與風險。
人們注意到的大都是那些名聲顯赫的村莊,因此忽視了居于多數的經濟實力一般或較弱的村莊。筆者認為,不能將“超級村莊”當作中國村莊的高級階段,“明星村”也不是村莊發展的唯一模式。實際上,在集體企業的鼎盛時期,以行政村為基礎成立起來的“農工商聯合總公司”在村與村之間,有時只有一兩千甚至幾百口人之間樹立起相互隔絕的壁壘,它的建立決不是順應經濟規律面對市場的結果。按照經濟規律運作的企業生產需要的是以市場作為導向,打破行政區劃尤其是范圍極小的村界,才能以最經濟最合理的方式實現多數農民普遍獲益的最佳效果。大量的“農工商聯合總公司”實現的只是零零碎碎的村莊割據。在城鄉二元結構短期內難以根本改變的條件下,不利于精英的集結,不利于有限的資源的合理充分利用,而大量的低水平重復上項更使產業結構的優化難上加難。從而在與原本就處于優勢地位的城市、大中型企業之間對話時,使村莊原來的弱勢地位因村際間的惡性競爭而進一步弱化。
第三,關于“外圓內方”。“外圓內方”是“明星村”村治經驗的高度概括,它集中代表了絕大多數“明星村”的掌門人物為實現個人抱負所采取的舉措。在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環境中,采用“外圓”是企圖利用一種靈活多變乃至委曲求全的手段以達到充分適應環境不斷進取的目的。“外圓”是有其特定含義的,它不屬于一般村民面對外部世界所采用的行為準則及行為特征,而是企圖單純倚賴一兩個掌門人的對外影響力和活動力去面對整個外部環境。“內方”所表示的既是一種不得違抗的“秩序”,又是維持這種秩序的“手段”。掌門人通常將自己治下的一呼百應當作最為理想的社會模式,追求的是一種上下不變的秩序。實際上“外圓”所表達的更多的是對市場經濟的恐懼與無奈。其內在的原因則是維持“內方”的難度越來越大,因為維持“內方”需要的是長期穩定的經濟收入,這就需要長期的有利于村辦企業發展的經濟社會環境,這一點是掌門人們無法把握的。從根本上說,只有在能夠長時期維持住高于其他村莊村民的經濟收入與較高的生活水平的前提下,“明星村”村民才可能接受個人崇拜個人迷信,才可能付出犧牲個人意志及民主權利的高額代價。不僅如此,當村民對村外的事物了解得日益深入的時候,為保持上下不變的“秩序”村莊領導者就要不斷地加大“內方”的力度,加大以極端集體主義為中心的思想教育的力度。歸根結蒂,當“外圓”失去作用的時候,也就是經濟上衰落的時候,無論是作為秩序還是作為手段,“內方”都很難再繼續維持和利用了。
這種“內方”對于多數村民所施予的家族式的愚民式的管理,壓制了一部分村民的個性追求,所造就的是一個個喪失了主體意識的舊式農民。個人神化個人迷信橫行,所馴化出的村莊也肯定是與現代化社會的需要相去甚遠的村莊。當“外圓內方”的神化被打碎之后,干群矛盾的凸顯是農民群眾覺悟覺醒的必然產物。
第四,改制后,干部之間、干群之間矛盾沖突的尖銳化,是鄉村集體企業發展過程中不同的行為主體在運作中違背經濟規律行為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必然產物。參與鄉村集體企業的行為主體可分為三類,即縣鄉政府、村莊干部集體企業管理者及作為勞動力的農民群體。
首先是政府行為主體。在集體企業的發展過程中,政府行為往往具體地表現為縣鄉兩級主要負責人的個人行為,這種個人行為常常會決定某個甚至某類企業的命運。相當多的干部所追求的就是“任期內政績的最大化”,對于他們來說,政績最大化的沃土就是個人風險最小、成本最低、極易弄虛作假且成績最難以量化的農村集體企業。即使是企業失敗了,他們也無須承擔什么責任。然而,他們正是村莊干部的直接或更高級別的上司,村官們對他們怠慢不得,在村莊里出現經濟上的困難,或是發生干群矛盾尤其在矛盾激化的時候,還需要上級出面幫助。
其次是村莊管理者行為主體。客觀地說,在鄉村集體企業興辦初期,大多數企業都很難擺脫的舊體制的束縛,其領導者自身素質距離現代企業所需要的素質也相去甚遠,而且,相當多的干部是把集體化當作唯一的發展道路,他們從心眼里容不得“私有”“單干”,于是就出現了以管理集體農業的方法辦工業的特殊卻十分普遍的現象。與這種干部隊伍相配套的是當時的大多數鄉村企業本身就很落后,不具備也不需要新的現代化的管理方式。從事勞動的工人也是文化水平不高缺乏技能,剛剛離開農業或者還是亦工亦農的農民。在企業的創立階段,村莊的管理者的目標與農民群眾的目標基本是一致的。干部與普通農民一樣一貧如洗,當時的干部對自身經濟利益的追求也不可能比一般的農民更高,甚至在獲得一些收益之后他們首先想到的是集體。為了領導村民脫貧致富,他們滿懷大辦集體企業的激情,身先士卒,作出過很大貢獻。但是當集體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集體經濟達到一定的水平之后,特別是“勞動模范”“人大代表”甚至是副縣長、縣委常委、縣委副書記等頭銜接踵而來之后,他們很容易脫離群眾,在村里以救世主自居,對上級感恩戴德,進而將自己的一切行為都納入上級領導個人的“任期內政績最大化”的奮斗目標之中。有些村干部這時也有了自己的“任期內政績最大化”目標。如果這種扭曲的政府行為與村莊管理者的“唯上”的行為結合在一起的話,鄉村集體企業的盲目發展則在所難免。而行賄受賄等腐敗犯罪行為的孳生亦與此密切相關。實際上一些村干部在村內搞起個人崇拜、個人迷信、家族治村、職位世襲等,也與二者之間利益共同,上級對下級縱容放任有關。對于村莊而言,最要命的還有上級主管領導的頻繁調換,村干部往往跑完縣里跑地區,跑完地區跑省城,路子寬的還要跑京城。村官們既要面對不規范的市場,又要面對變幻不定的官場,找活源求貸款,鉆天入地行賄送禮,還常常進錯了廟門拜錯了神,一無所獲地回到村里。很多企業背負大量的貸款,生產卻一次次陷入低谷,然而卻還得夸海口說大話支撐著上級的也是自己的門面,直到集體企業徹底倒閉破產。
再次是作為單純勞動力的農民群體。農民群眾是農村的弱勢群體,即便在集體企業發展的鼎盛時期亦不例外。在集體企業中,盡管他們已經部分或全部脫離了土地,但遠未實現身分的徹底轉變,因為文化水平低下只能從事簡單的體力勞動,尤其是當他們自愿或不自愿地接受了個人崇拜個人迷信的時候,便徹底地喪失了自我,使自己處于無足輕重的地位,在企業里根本沒有發言權,更不要說監督管理權了。
鄉村集體企業的興衰與“改制”的歷史使我們清楚地看到,農民群體的弱勢地位不僅表現在城鄉差別上,而且同樣存在于村莊的內部,普通的村民即便不走出村子,也還是屬于弱勢群體。
第五,不能將干群關系緊張的原因簡單地歸于農民群眾的落后,鄉村集體企業走向衰敗的主要責任是在干部身上。正是干部的失誤及其對現代化市場經濟的不適應,造成了鄉村集體企業走向非理性發展的泥潭。隨著城市改革的穩步推進,國有企業“抓大放小”“關停并轉”直至“改制拍賣”等項措施的實施,以及外資企業、合資企業加之私營個體經濟的迅速發展,尤其是市場規范的逐步形成,買方市場替代了賣方市場之后,整個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造成了幾乎是以不變應萬變、死守“外圓內方”的鄉村集體企業的生存環境的全面惡化。
鄉村集體企業對在短短幾年內就發生了生存環境突變的情況缺乏預見,更有甚者,當城市企業向鄉村大肆轉嫁危機、賺取改革成本時,鄉村企業還在四處籌款,能貸則貸,貸不來就籌,甚至向村民借高利貸,引進落后技術設備,生產低質無銷路產品,更有低水平重復建設,致使大量產品積壓,鄉村企業背負債務與日俱增,積重難返。更大的悲劇還在于,已經危機四伏了,一些鄉村企業仍然執迷不悟,鋌而走險,繼續上項目鋪攤子或是增規模,真是飲鴆止渴。
還是舉C村的例子來說明一下。如果說1990年村集體投資50萬元擴建沖壓件廠、1991年投資46萬元新建汽車橋廠,投資20萬元擴建造紙南廠尚屬投石問路尋求發展的話,那么,1992年又在已經籌建了千斤頂廠增建汽車附件廠的同時,開始籌建“京華電子儀器廠”。緊接著1993年在已經投資高達50萬元擴建汽車橋廠之后,還自籌資金106萬元建起了3·5萬千伏的變電站,其中有80萬元由群眾集資解決(年息高達18%,累計計息)。這種缺乏預見盲目鋪攤子上項目的作法,為日后的進一步陷入困境早早地埋下了禍根。更可怕的事情還在后邊,早在1993年已經暴露了造紙廠虧損25萬元的重大問題,集體企業的危機初見端倪,這本應得到村領導的充分重視,可是,1994年卻又進一步投資50多萬元購進生產線建成鋁塑門窗廠。1995年鄉村集體企業出現了全面危機,在生產已經難以為繼的情況下,卻又一次投資60萬元購入雪糕生產線。這一年村民們盼望已久指望去改變企業現狀的“X射線管”樣品通過了質量鑒定,由于對市場行情一無所知,胎死腹中,不能投產,“只要投入生產就等于跳入火坑”。
鄉村集體企業,尤其是像C村辦的企業,從事的大都是對外加工配件的業務,與終端市場見不到面,這種間接地與市場連接的方式,完全受治于他人,在項目的設立及對產品的要求上村企業沒有任何的主動權,有的只是聽任上家廠子的隨意指揮。作為弱者村的一方根本沒有與外部單位平等談判的資本,還要隨時面對同為弱者的其他村莊的激烈競爭,這種競爭很容易造成同為弱者的村莊都失去了理性,相互間展開惡性的競爭,使共同的談判對手從一開始便占據了極為有利的強勢地位。貧困的村莊只是為了掙得大中企業的那點加工費,動輒就得集資貸款幾十萬甚至幾百萬以便購買機器設備建廠房。即便是那點被對方壓了又壓的加工費還經常遭遇到以種種借口賴帳拖欠。C村干部群眾普遍反映,那時候連白天帶黑夜地干,盤算著能有幾十萬加工費了,就這幾十萬,往往你催要多次只拿回兩三萬,就這還得請客送禮。沒什么原因,就是廠子不景氣,貨賣不出去,沒錢。當大中型企業也同樣陷入困境之后,靠集資貸款辦起來的鄉村集體企業剩下的只有一堆機器和沉重的外債內債了。指望通過為別人加工零部件來償還這些債務只能是做夢,在這里簡單算一筆帳,1997年B縣審計局對C村的企業進行了清產核資,結果是負債6574·46萬元,銀行貸款2911·98萬元。筆者以C村企業經營順利、工農業發展狀況良好的1988年至1995年(情況統計中缺少1993年數據),7年當中年均實現稅后利潤150萬元計算,要全部償還所欠債務需要63年之久。如果以1995年的63萬元計算則需要150年。以25年為一代需要6代人才能還完這些年所欠下的債務。然而我們所做的這些假設條件幾乎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說,挽救C村的集體企業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繼續干下去無異于跌入萬丈深淵,出路只有一條,就是賣掉企業以資抵債。
(三)關于鄉村集體企業及其研究的幾點思考
鄉村集體企業曾經作為“無農不穩,無工不富”農村發展的兩只輪子中的一只,在解體實行土地承包責任制之后的一段歷史時期,對于資本的原始積累、剩余勞動力向非農領域的轉移乃至推動農村經濟社會的整體變遷都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無庸諱言,城市改革、國有企業的改革以及大量外資的引入、私營個體經濟的高速發展,都促使鄉村集體企業走上了改革或“改制”的道路,并直接導致了數以萬計的鄉村企業陷入危機,甚至大量破產倒閉。人們在盛贊鄉村集體企業的異軍突起時,卻忽略了與之共生并存的脫胎于的舊的體制的各種弊端,而這正是直接導致一部分集體企業走向消亡的重要原因之一。鄉村集體企業從整體上的消逝標志著的管理體制最終退出了歷史舞臺。“優勝劣汰”市場經濟的無情鐵律再一次教育了我們。
中國鄉村集體企業從起步階段到鼎盛階段,再到衰落階段的整個歷史,一直是社會學關注的焦點,對鄉村集體企業的研究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促進了社會學的學科建設,培養了一批又一批從事農村社會學研究的骨干,積累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是,應該承認,在以中國農村的改革與發展為對象的諸多研究成果中也難以避免地出現過一些失誤,對于這些失誤進行必要的研究,和研究農村集體企業的發展與教訓一樣,都是十分重要的。
第一,筆者并不否定“明星村”的成功經驗,一些“明星村”對農村城市化、工業化、現代化事業作出了很大的貢獻,但是,筆者不贊成將“明星村”作為唯一的理想模式。近十幾年來,隨著鄉村集體企業的發展,學界的主旋律一直在為“明星村”的村民因產業結構的分化職業結構的分化而脫離農業半脫離農業,產生分化出新的階層而感到鼓舞,尤其是將那些“高度分化”的村落當作農村城市化現代化的楷模,樂觀的以為當時正處于“低度分化”、“中度分化”的村落都將陸續走向“高度分化”進而成為新的“明星村”,一批批“明星村”的建成也就意味著農村的現代化的實現。正是在這一設想的推動下,20世紀80年代各地出現了一個轟轟烈烈的建設“高標準小康村”“億元村”的運動,許多地方都把每年建成多少個“明星村”當作硬性指標提出來,由于這些指標都是與干部的政績和前途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因此出現了大量弄虛作假拼湊“億元村”的現象。實際上,就大多數農村而言這是將仍處于激烈變動中的不穩定的職業分化過程當成了分化的結果,至少在城鄉二元結構格局沒有較大程度的改變之前,村莊里職業的分化將是有限度的不穩定的,實現真正的階層分化還需要一個相當長的發展階段。
筆者認為,僅從某些暫時性的職業分化來斷言整個農村中階層的分化似有些牽強,至少是對當時的村情的一種誤判。更何況農村里本來就存在村干部、中小學教師、醫務工作者、農民、走街串巷的生意人,既不屬于新生的職業,也談不上什么階層的分化。即便是離開了村莊,走出去蹬三輪、賣豆腐,對于原住村莊社區的影響也是微乎其微的。如果要討論農村的階層分化的話,能稱得上“高度分化”的恰恰不是這些鄉村集體企業占主導地位的“明星村”,絕大多數“明星村”都是倡導極端集體主義而排斥其他非公有制經濟實體的,甚至連“低度分化”也是不允許的,更談不上“高度分化”了。所謂“高度分化”不過是從原來的大隊、小隊干部與村民之間的關系變為支部、村委、企業“三合一”干部層與村民之間的關系罷了。從職業地位社會聲望等綜合評價結果來看,即使是進了集體企業,村民與村干部基本上都應該屬于水平流動而非垂直流動。在那些多種所有制經濟形式共存的村莊里,隨著土地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從農業生產轉移出來的富余勞動力投入到集體企業、合資企業、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者是自己從事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業經營,由于村莊不屬于集體一家之天下,對農民的管制較為寬松,相當多的勞動力還可能進入大、中、小城市務工,相對而言,這類村莊的村民間貧富差別可能比集體企業發達的村莊大些,可是這正是職業分化的結果。要說“高度分化”恰恰是這些體制內精英也就是村干部對村莊的控制能力較弱,體制外精英亦即各類能人競相活躍的村莊。以往被我們稱作“高度分化”的村莊,在集體企業的所有制改革完成之后,也就是管理體制最終徹底退出歷史舞臺之后,才可能真正具備了走向“高度分化”的條件。當然,這只是一種可能,也還有另外一種結果,就是在集體企業解體之后,農民群體趨向于“原子化”,成為一袋“馬鈴薯”。即使出現后一種結果也不意味著這類村莊將重歸“低度分化”的初始階段。
改革開放之初正是中國社會學開始恢復重建之時,對于農村的研究一方面缺乏較為完備的理論與方法,研究隊伍也剛開始集結。另一方面中國農村正處于急劇復雜的變革之中,憑借既往的研究實踐與經驗很難對處于變動中的農村予以完整準確科學地把握。但是社會各方面尤其是政府部門又急需社會學參與對中國農村的調查與研究。因此,為滿足社會學學科自身建設的需要與政府部門政策咨詢的迫切要求,針對“明星村”的研究一時間成為熱門中的熱門。“明星村”研究明顯地帶有傳統的“抓典型,樹樣板,以點帶面,普及推廣”等一系列政府部門的政策咨詢及工作研究的某些特點。
對“明星村”的認識判斷,即將“明星村”當作中國農村發展的理想模式及農村發展的高級階段,這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推動了自上而下的不顧及主客觀條件“一窩蜂”地興建集體企業的“村村點火,戶戶冒煙”的“造廠運動”的蔓延。
第二,相當多的研究成果在研究農村的現代化、城市化戰略時,是以城鄉二元結構的長期存在與固化為條件的。在城與鄉兩個方面的互動關系上忽略了城市在急劇變動這一事實,缺乏預見,甚至依舊在津津樂道以單一的集體所有制面對城市的多種所有制的競爭。對于中國的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問題,似乎只要堅持所謂“第二條工業化道路”即搞好鄉村集體企業,同“第一條工業化道路”結合起來,一切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實現中國的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決不是將城市農村分割開來分別解決工業化這樣簡單的過程,過多地乃至單方地倚賴農村自己的發展來實現中國的整體的現代化將是極其困難的,甚至連實現農村一方的真正現代化也是不可能的。
社會科學對于社會的研究不同于一般的社會政策社會工作對于社會的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在于社會科學的研究應該具有一定的干預功能與超前意識,干預的對象就包括各級政府既定的方針與政策,而干預的目的在于將它進一步完善和提高。超前意識則是要強調探索精神,應該承認,社會學界在農村改革的起步階段,尤其是在倡導推行“土地承包聯產責任制”的過程中頂著來自社會各個方面的壓力,表現出極強的超前意識,有效地發揮了干預功能,推進了農村改革的起步。然而,在鄉村集體企業的起步與發展階段,社會學對農村的研究缺乏的正是超前意識,對于中國的宏觀發展戰略及各個發展階段的政治經濟政策的走向力度及其對農村集體企業作用,缺乏預見。對農村集體企業自身的諸多弊端缺乏深入細致的研究,更缺乏必要的科學的干預。較為突出的問題是,對于鄉村集體企業嚴重存在的諸如倚賴源源不斷地注入大量資金來維持的平均主義,倚賴嚴格的思想乃至行為的控制以及憑借個人崇拜個人迷信來維持極端的集體主義,一言以蔽之,對于類似的非經濟的經濟行為及高成本的政治行為的危害性估計不足。在理論研究方面的種種隨波逐流甚至推波助瀾,客觀上加快了集體企業的衰落步伐。
從宏觀的視角看,社會學對于實現農村現代化的戰略研究中,在眾多的發展模式中對鄉村集體企業有著特別的偏好。而且,社會學所做的努力大都是盡力去證實當時的注重發展鄉村集體企業的方針政策的正確合理,以及鄉村集體企業有著極其光明的前景。然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工業化的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卻不僅僅是單一的發展模式。人們通常將各種發展模式劃分為“蘇南模式”、“溫州模式”及“珠江模式”等多種類型。對中國農村工業發展的研究起步于費孝通教授1983年對蘇南工業化的考察。費在《小城鎮·再探索》中首先使用了“蘇南模式”的概念。1985年5月12日《解放日報》刊登了題為《鄉鎮工業看蘇南,家庭工業看浙南――溫州33萬人從事家庭工業》,文中首先使用了“溫州模式”的提法,并且揭示出兩種模式間的差異及各自特點。關于“珠江模式”這一概念的提出較前二者稍晚,1984年以后該模式剛走出準備階段進入發展階段,“珠江模式”真正引起學術界及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得到普遍確認是在該模式進入高速發展階段,亦即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之后。社會學界對以發展集體經濟為主要特征的“蘇南模式”以及各地的“明星村”關注較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因而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從總的趨勢看,成果中對集體企業的贊揚占壓倒優勢。對于“溫州模式”以及私營個體經濟的研究,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明顯少于前者。由于各種原因,對于“珠江模式”的研究,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較前二者更少。這種研究狀況對于鄉村集體企業發展造成的影響,前文已有論及,然而,對于私營個體經濟發展的影響也是相當大的,在相當長的時間里私營個體經濟得不到恰當的定位,甚至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正是“集體姓社”“私營個體姓資”。對于“珠江模式”的研究最初也有類似“姓社姓資”的問題。
第三,近幾年,出現了作為中國最龐大的社會群體農民群體的進一步弱化趨勢。在城市中流動的農民工遭受不公正的待遇問題已經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各地政府也已經開始創造條件著手為農民工解決一些實際問題。但是,值得重視的是,改變農民的弱勢地位的問題不僅存在于城市之中,也同樣存在于村莊里。加強民主建設是改變農民的弱勢地位的唯一途徑。有的觀點認為,農民的生存權是占據首要位置的權利,民主權利的獲得應該是高級階段的事情。筆者認為,獲得起碼的民主權利并不是過高過苛的要求,而是作為一個公民一個最基層的共同體的成員應該得到的最低限度的權利。每一個普通的農民都應該獲得的民主權利,從村民自治的內容來說就是要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監督進一步制度化,以制度化來保障民主化的實現。從村民個體的角度看就是要讓每一個村民都能充分地行使諸如對村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以及監督權等民主權利。
事實是,在相當多的村莊里普通的村民并沒有得到起碼的最低限度的民主權利。村民在村莊中具有作為村莊自治組織的成員與企業股東的雙重身份,而黨支部、村委會、企業管理層“三位一體”,必然形成權力的利益化與集團化,帶來個人權力地位尤其是支部書記個人權力地位的絕對化,從而造成村民的民主地位與股東地位的雙重缺失。從鄉村集體企業的興起、鼎盛直至衰敗的整個歷程中,大多數村民都是處于被排除在決策、參與、監督權力之外,甚至連知情權都難以獲得。鄉村集體企業興起階段,生產小隊集體所有的副業隊、小作坊的生產資料及資金,都被無償地集中到村集體企業,名義上屬于全體村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及資金,實際上在轉移的過程中村民已經完全喪失了對于這部分生產資料及資金的所有權、支配權及轉讓權。在集體企業的鼎盛階段,由于民主地位與股東地位的缺失,普通村民自己擁有的原始股份的進一步增值也大都與他們無關,或者是在根本無須征求村民的意見的情況下投入企業再生產。也就是說農民對于自己擁有的資產資金不僅沒有支配使用權,甚至沒有知情權,更不要奢談什么監督權了。當集體企業進入衰退階段之后,獲得知情權已經毫無意義了,作為股東的村民只能接受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由村干部一手造成的不經濟經營及大量的債務。
C村的村民被告知全體村民已經背負外債3000萬元之巨,企業必須賣掉,以資抵債,若非如此,全村無論男女老少每人欠債3萬,對于一個三口之家來說9萬元簡直是天文數字一樣。作為股東的村民只能接受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由村干部一手造成的不經濟經營及大量債務,同樣作為自治組織的成員的村民在集體企業發展過程中也無權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
在日益強調還農民以公民權的今天,農民在進入城市之后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問題已經引起了各地政府及社會各界的重視,但是,仍然生活在農村的農民群體地位趨于弱勢化的問題并沒有得到徹底改觀,尤其是在文化水平相對較高、年富力強的青壯年離開農村進入城市之后,農村基層組織的民主建設問題更加突出起來。要實現中國農村的現代化必須進一步加強民主化進程,企圖以犧牲農民的最基本的民主權利來實現農村現代化只能是南轅北轍。
第四,城鄉一體化,城鄉協調發展是實現中國農村現代化的必由之路。鄉村集體企業最終走上改革及“改制”之路,為農村走出困境加速發展創造了新的條件。這里所說的城鄉一體化決不意味平均主義的普遍推行,而是在承認能力與貢獻差別,即承認合理的適度的差別的基礎上的城鄉間的統一協調發展。實現中國農村的現代化應該是一個不平衡的漸進的過程,既不可能是沒有差別的城與鄉、鄉與鄉的齊頭并進,也不可能以一種統一的模式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城鄉一體、城鄉協調所體現的正是發展目標與推進過程的雙重意義。城鄉一體、協調發展,必然會打破一個個“農工商聯合總公司”這種產權不清、政企不分、責任不明的組織形式,打破封閉的以村為界的行政村對市場經濟發展的制約,以各種經濟組織之間的合作與良性競爭替代以往村與村之間的惡性競爭。在逐步理順城鄉關系的基礎上鏟除城鄉二元結構對農村發展的羈絆,實現城鄉一體協調發展,也才有可能解決諸如向農村過多地轉嫁改革成本、轉移落后甚至淘汰產品及工藝等阻滯農村進步侵害農民利益等長期存在且根深蒂固的嚴重問題。從農村的一方看,集體企業的改革與“改制”,使相當多的企業通過以所有制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實現了企業的再度繁榮,同時也解決了村務自治、基層組織民主建設及村民民主權利的保障問題。有利于鏟除近二十年來滋生泛濫的權力利益化與集團化趨勢。
選擇什么樣的目標就要選擇什么樣的路徑,以利于目標的實現。而一個公道公平公正的理想社會的實現所倚賴的應該就是公道公平公正。吳忠民教授在《社會公正論》一書中對“公正社會”給予了這樣一段描述:一個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會;一個人人具有尊嚴的社會;一個平等、自由的社會;一個機會均等的社會;一個按貢獻進行分配的社會;一個具有完善調劑功能的社會;一個發達公正的社會。這幾乎包含了一個盡善盡美的理想社會所需要具備的全部條件,也是幾千年來中國人所向往的最美好的社會。要實現中國人幾千年的“天下為公”亦即“大同”的“至德之世”社會理想,實現近期目標的“全面小康社會”,就要保證社會的健康穩定發展,就要統籌經濟與社會、統籌城鄉、統籌區域、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簡而言之,就是要立足于公正、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再加上人與環境的協調發展。
在這里筆者很難對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鼎盛于90年代、衰落于20世紀末期的鄉村集體企業予以全面完整的剖析,原因是中國幅員遼闊,各地情況極為復雜,而鄉村集體企業自身的情況也不盡相同,要完成對鄉村集體企業的研究任務必須花大氣力長時期從事深入地調查,才能對這一中國農村現代化的重要階段發生的獨特的經濟社會現象予以科學的公正的研究。自1995年起至1998年底農村集體企業“改制”歷時三年,有大約70~80%的集體企業以各種形式拍賣、轉讓。購買者多數為原來企業的廠長、經理、供銷科長或其他中層以上干部,也有一部分是本鄉或農村的干部及其親屬,例外的極少。大多數鄉村集體企業管理者在三年之內轉變為私營企業者,估計有60~80萬昔日的鄉村企業管理者加入了私營企業老板的行列。變化的確是前所未有的,極其迅速的,涉及范圍是極其廣闊的,對未來的影響將是極其深遠的。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這段獨特的歷史絕不是簡單地“主流與支流”所能說清的,也不是簡單的“功過幾幾開”所能夠涵蓋的,甚至在許多看來極其簡單的問題上都可能存在見仁見智的不同觀點,經驗是幾億農民創造出來的,昂貴的“學費”也是幾億農民交出的,鄉村集體企業的發展過程緊密地聯系和受制于中國在20世紀末葉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所構成的大環境,“鄉鎮集體企業”這一稱謂已經隨集體企業的消逝而為人們所淡忘,但是,無論是從正的方面還是從反的方面看,數以億計的農民所創造的都是極其寶貴的財富,社會學界理應責無旁貸地擔負起這項任務,伴隨鄉村集體企業發展的過程社會學界作了大量的調查研究,資料與成果數不勝數,應該很好的利用起來,的確是時候了,應該從現在起就開始進行科學、完整地研究,千萬不要等到幾十年以后再回過頭去從頭開始。它的確是座具有中國特色的寶藏,值得社會學家們去投身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