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發展亟需提高農民組織化水平
時間:2022-02-19 0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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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中央解決“三農”問題力度的加大,農村經濟活力明顯增強。為了進一步促進農村發展和農民增收,亟需提高農民的組織化水平,讓農民依法、有序、自主地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更好地實現、保護和促進自身的利益。
意義
提高農民組織化水平是增強農業國際競爭力的需要。如在國際貿易爭端中,代表農民進行談判的通常不是政府,而是農民自己的組織。世貿組織規則規定,反傾銷訴訟的實施必須得到占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25%以上的生產者的支持。我國農民由于缺少自己的組織,在國際競爭中往往處于劣勢地位。
提高農民組織化水平是發展現代農業的需要。幾乎所有農業發達國家都有各種各樣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而我國農民的組織化程度較低,“小規模、分散化”的家庭經營導致農戶與市場、生產與技術、政府與農民之間缺乏有效聯系,制約了我國農業走上產業化、專業化和規模化之路。
提高農民組織化水平是構建新型農村組織管理體制的需要。當前,現有的農村基層組織在協調政府管理職能和維護農民利益方面存在困難,是產生諸多問題的重要原因。提高農民組織化水平,能夠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優化農村組織結構和功能,提高農村社會治理效率。
提高農民組織化水平是引導、教育和服務農民的需要。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民發展經濟、參與社會生活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空前提高。對此,應因勢利導,積極做好教育、引導和服務工作,加強對農民自發形成的合作經濟組織的規范和管理,使之成為黨和政府聯系廣大農民的橋梁與紐帶。
現狀
改革開放迄今,我國農村組織體系的實質性進展并不十分理想。計劃經濟體制沿襲下來的合作經濟組織和自上而下延伸至農村的群團組織,其組織模式和運行機制難以滿足農村發展的需要。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專業協會等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總體上發展滯后,其主要原因是:
思想偏見的制約。有人認為,農民缺乏合作傳統,因而對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持不屑一顧或消極無為的態度。也有人擔心,我國農民那么多,農村又面臨著緊迫的發展壓力,農民一旦組織起來可能會削弱基層政府的職能和權威,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因而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持防范戒備心理。
體制慣性的擠壓。我國“三農”管理體制是多頭管理、部門分割,現有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分別掛靠在農業、畜牧、水產、農機、水利、林業、糧食等10多個系統,各自為政,各行其是,難以實現跨地域、跨系統、跨所有制發展。
法律支持的滯后。除了農村基層自治組織,目前我國對其他類型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尚無法律規定。農村合作組織的法律地位不明確,影響了相關部門對其進行有效的管理。
政府干預的不當。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絕大多數是在政府直接或間接推動下組建的,與政府及相關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行政力量的過多介入,扭曲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民辦、民營、民受益”的原則。一些由地方政府出面組織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其實際控制權仍掌握在政府部門手中。有些專業協會的農民只是名義上的會員,實際上卻與協會無關。許多用行政手段“捏合”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運轉十分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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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改革過去管得太寬、統得太死的社會管理體制和組織控制機制,最大限度地激發各種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創造性。
轉變觀念。應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和首創精神,尊重農民群眾的探索和選擇,切實轉變“全能政府”、“大包大攬”的觀念,該管的一定管好,不該管的堅決放開;堅持用市場的、民主的、法制的辦法引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開展活動;摒棄放任自流的消極思想,在因勢利導中推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
簡政放權。深化政府機構改革,轉變基層政府職能。那些不屬于政府的職能應逐步交給中介組織、社會團體、民間服務組織,政府將工作重點放在政策引導、法規監督、提供服務、營造環境上。深化供銷社、信用社等合作組織的改革,使其真正成為農民自愿參加、自主管理、自我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推動農村群團組織職能轉型,使其深入農村、服務農民,同時積極發展各類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改革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雙重管理”體制,實行合作經濟組織管理部門登記管理,加強思想政治引導。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簡化登記管理程序,鼓勵發展各類合作經濟、合作金融、社會公益、社區服務等民間組織。推進村民自治,糾正村委會“行政化”傾向,充分發揮它們在農村社會事務中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作用。
制度創新。一方面,應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法規政策,加快相關立法步伐。同時,對束縛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有關限制性政策規定進行清理。另一方面,積極引導農民的自發性組織活動,并加強管理,充分發揮其在配置資源、緩解社會矛盾和壓力、規范調適社會關系等方面的特殊作用。對尚處于萌芽階段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堅持邊培育、邊規范,先實行備案管理,待運作規范、具備登記條件后,再逐步將它們納入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