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村并組對村治的影響當注意
時間:2022-02-19 0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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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減輕農民負擔和財政供養壓力等原因,許多地方在農村稅費改革中,對村、組進行了大規模的合并,甚至在一些地方還取消了村民組長的設置,由村干部分片包組。
例如,湖北省陽新縣在稅費改革前的2001年有村委會449個、村民小組3987個;到了2003年底,村委會減為312個、村民小組減為2544個,平均每村人口達2582個人,每組317人。又如湖北南漳縣在2002年合并村組中,村委會由原來的521個減為274個,幾乎減少了一半;村民小組由3207個減為1446個。尤其是該縣李廟鎮,村民小組一下子由332個減為71個,基本上是4-5個村民小組合并為1個小組。不僅湖北省在農村稅費改革中大規模撤并了村組,其他省份也同樣進行了一定的村組合并。根據民政部的統計,我國農村村委會1999年底為80.1萬個,以后逐年減少,到2004年底只有62.5萬個。5年間村委會數減少了近1/4。[1]在最近幾年內,村組合并力度之大和合并速度之快,是令人吃驚的。像這樣大規模合村并組,勢必會對村級換屆選舉和村級治理帶來新的問題。如所周知,農民一般的日常生活很少會超出"自然村"的范圍,"自然村"是在農民長期的生產、生活中形成的。有的地方一個村民小組就是這樣的一個"自然村",有的地方幾個村民小組形成一個"自然村",但是,這樣的"自然村"一般要比一個行政村的范圍要小,基本上少于1000人。如果說"自然村"是農民的"熟人社會"的話,一兩千人的"行政村"可以算得上是"半熟人社會"。"行政村"大多是由時期的"生產大隊"直接演變過來的,農民之所以會認同"行政村"為"半熟人社會",是由于長達二三十年的體制造就的集體主義新傳統的緣故。
雖然后來"撤社建鄉"以后,"生產大隊"逐漸改為"村委會","生產隊"改為"村民小組",并漸次推行村民自治制度,但是,直到農村稅費改革之前,村委會和村民小組的撤并還十分緩慢,在大多數農村基本上仍然維持著原來的"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范圍。廣大農民生活在這樣千萬個"熟人社會"和"半熟人社會"之內。
農村稅費改革帶來的大規模村組合并,一下子打破了農民的日常生活界限,農民不可能在較短的時間內適應村組合并的新范圍,他們的日常交往一如既往地局限在原來的界域內。由于各個村組之間原來的土地、山林等資源豐歉不均,債務和集體經濟也不盡均衡,合并后的村組為了避免矛盾,許多地方采取"一村多制"的方式進行治理,即涉及到土地、債務這樣農民敏感的經濟利益問題依然維持原來的村組格局,不再打亂重分。這樣一來,雖然形式上進行了村組合并,但是農民的日常生產、生活乃至地緣認同卻未隨之改變。
在這種情況下,合并村組的治理必須注意到原來各個村組之間人事的平衡,即,甲村與乙村合并后,如果甲村的人出任村支部書記,乙村的人必須出任村委會主任。如果是幾個村合并,這種人事上的平衡將更為復雜,必須照顧到原來各個村組的利益,否則很難開展工作。
可是,在村委會換屆選舉中,一般都是采取"海選"的辦法進行選舉。這種選舉的結果,未必會如愿達到以上人事均衡的目標。很顯然,原本人數眾多的(甲)村的人選極易當選,而另一個(乙)村由于人數少很難有人當選,這樣經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村委會就難以正常開展工作,因為那個沒有人當選的(乙)村往往不配合新的村委會的工作。甚至還會出現:人數少的村因為當選無望而不去參加(或抵制)選舉,使得新的村委會難以順利產生。這是村組急遽合并引發的新問題,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視。
對于這樣合并的村組,建議采用"組合競選"的辦法進行村委會選舉。"組合競選制"是辛秋水先生最早提出并在安徽一些農村實驗的一個村級選舉制度。[2]這一選舉方式,首先也是由廣大村民通過"海推"的辦法確定村委會主任及成員的人選;然后,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參加正式競選的村主任候選人各自在村民"海推"的人選中挑選人員,組成自己的競選班子,參加最終的村委會角逐。每個村主任候選人為了使自己"組合"的班子能夠當選,他都必須考慮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各種力量的分布(包括工作的合作、人員的分工、人事的均衡,以及家族、村民小組和各種地緣的聯系等),既要爭取更多的選票,也要便于以后的工作。"組合競選"能夠克服上述"海選"的不足;對于一個合并不久的村組,更宜采取"組合競選"。
另外,關于村民組長的設置,我們認為,不宜撤銷。其一,因為村民組長一般是由村民小組的農民真正民主推選出來的,這些人在村民小組"說話辦事都令人信服",具有較強的群眾基礎或較高的群眾威望。換言之,他們的權力更多地來自當地的(民間)社會,是農民日常生活在那個社會的"權力文化網絡"的自然代表。這些人對于維護一個地方的穩定、調解民間的糾紛、通過他們將國家的政策落實到農戶,都具有鄉、村干部或各種正式組織無法替代的作用;因為即便是村委會干部,在農民的眼里,依然(習慣地將他們視作,而且事實上往往)是"國家"的代表。切不可忽視村民組長在村級日常治理中發揮的重要作用。雖然撤銷了村民組長的設置,從表面上看(近期)可以減少村級的運轉成本,一旦某個村民組發生重大的糾紛或者突發性事件(例如山林起火等),又豈是三四個村干部所能應付得了的?由此造成的損失可能比減少的運行成本更大,更加不可估量。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其二,如果沒有村民組長的日常作用,所謂的村民自治更可能徒有虛名。村民小組歷來就有"自治"的傳統,村民自治的發展必須建立在村民小組的基礎上,村民小組在一定程度上恰恰是村民自治的生長點或基礎。尤其是那些農民大量外出打工的村莊,日常的村級治理更加依賴于村民小組和村民組長的作用,所謂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往往難以召開;如果再失去了村民小組和村民組長的作用,村民自治將更加虛化。撤銷村民組長的設置,只會強化村級治理的集權化、行政化傾向,不利于農村村民自治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