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三農”

時間:2022-02-19 06:42:00

導語:求解“三農”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求解“三農”

緣由“三農”問題的復雜,本文分淵源、破題、求解、評述四個部分試圖由表及里,深入淺出對“三農”問題的根源、癥結及出路做一系統論述。如果那位讀者不幸讀到拙作,希望務必讀完以后再做高論,而不要在讀的過程中就某一單獨的觀點難解難分。你所希望得到的回答,也將正是后文我要給出的解答。即使因為問題本身的錯綜復雜和文章篇幅及本人能力的有限,最終不能給你以圓滿的回答,你也只可以在讀完全文后,再自己去思索答案。否則你的思維將容易陷入對某個問題或觀點孤立起來進行分析的錯誤當中,而這正是求解“三農”最要克服的思維障礙。 淵源

先秦魯莊公十年春,齊國伐魯。魯莊公準備與之開戰。魯之人曹劌請見。其鄉人說:“肉食者謀之,你又何須參與?”劌說:“肉食者鄙,未能遠謀。”入而見莊公。后戰于長勺,曹劌始創“一鼓作氣,敵疲我打”之戰略戰術,以弱勝強,擊退齊國。追擊潰兵中又下視其轍,登軾而望,最終徹底逐出來犯之敵。

引用這個典故我只想說明兩點。

一、對任何事物的研究,都要抓其根本,要去偽存真,探究其最本質的存在和發展機理,切不可為故有的模式、教條或諸多無關要害的表象所蒙蔽。

二、“肉食者鄙,未能遠謀”是有一定根據的,歷來如此,現實也是如此。

十多年前,大概還是在上初中的時候。我就曾試圖給當時剛上任不久的國家領導人主席寫信上書。其中提到的主要一點,到現在我還在堅持,那就是農村人口問題。讓我迄今疑惑的是,十多年前引起一個十五六歲農村孩子注意的問題,為什么到現在人口總量又增加了近兩個億,卻仍沒有讓諸多“三農”問題的專家們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讓他們認識到農村人口問題對“三農”問題的關鍵性所在。

我當時寫那封信主要想說的是以下三點:一、加強農村小城鎮化建設;二、土地進行規模化經營,讓現代化的農業機械發揮作用;三、把農民從土地上解放出來,鼓勵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向中、小城鎮轉移。

主要解決的問題是,把人盡量往往城鎮趕,一到城鎮,住進“鴿子籠”似的商品住房,人的出生率自然就會降下來,而且會減少農村宅基地對耕地的大量侵占。相反在農村,一家一個或幾個大院落,生四個五個和一個兩個不會有太大不同,既浪費了耕地又為“多生”開了方便之門。而另一方面被長期禁錮在土地上的中國農民,尤其是農民中的青年人早就對過上城鎮生活望眼欲穿,垂涎三尺,即便城鎮的“鴿子籠”真的就是“鴿子籠”他們也愿意鉆進去。

在對高品質生活與享受的追求中,誰還會再愿意多生孩子?除非在生活、事業和道德上沒有追求的人,才愿意多生孩子。怕就怕讓人們失掉了這種追求,讓他(她)們心死。

為什么我當時作為一個十五六歲的孩子就有這種想法?因為我當時就正是艱難而辛苦地生活在農村,我無時不向往城里人的生活,又無時不想逃避艱苦而原始的田間勞作。因為我除了有一個姐姐,確實就有一個妹妹、一個弟弟是超生。并且因為他們的出生,家里被連續罰了近二千元錢,那時候的二千元對我們那樣的農村家庭是個大數目。

我曾經好幾次和母親討論過她為什么要多生弟弟和妹妹的問題。母親是初中畢業,“”使她就此結束了求學。在她們那個年齡的人,也算是個有文化的人。我的父母之所以多要兩個孩子,據他們說,主要是想要兩個男孩,其中的妹妹可以說是“副產品”。而要兩個男孩的原因,據說是因為我母親自己沒有兄弟,想過繼我們兄弟中的一個到她娘家,頂門立戶,繼承香火。但這種所謂的緣由到底重不重要呢?也不見得!因為直到現在我們兄弟兩個誰也沒過繼到另外一個姓。因為時間過去了,大家都不會再感到這種事情很重要,當初看來也不過是個由頭。或許更主要的是因為多子多福的傳統思想和能多生的農村環境所促成。

然而問題的另一方面是母親作為一個也算是有文化的人,也曾經對生活抱有過美好憧憬,對很多事理甚至比我這個自認為更有文化的人更明白。可是為什么?為什么一旦落入農村這個“無底深淵”,她就對多要孩子這種明顯會有損于自己生活質量的行為無所畏懼呢?

原因也正是她一再給我表白過的。

一方面,在農村“繼承香火”和“多子多福”的觀念已經根深蒂固了。沒有人問為什么。而不這樣做就會被周圍的人瞧不起,甚至被人在背后指手劃腳。而另一方面更切實的原因卻是現實的農村環境所造成。在農村多一個孩子吃飯,也就是鍋里多加一瓢水。總的來說多兩個孩子和不多兩個孩子沒有太大差別,或者說差不到哪里去。在農村無論是誰家,你的生活“絕對值”是好不到哪里去,好不到跟城里人一樣;當然也壞不到哪里去。自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基本上沒有誰家再挨餓了。要說窮苦,農村到處是窮苦人,也不怕多生兩個孩子而窮苦。興許多生幾個孩子將來能出一個好的,自己還可以跟著過幾天好日子。這就是母親的關于農村的生活觀和生育觀,也就是農村的現實。

一面是對多生孩子的無所畏懼,一面是對不確定未來的依盼。農村的這種生活狀態讓他(她)們這些人一旦進入就給自己畫地為牢,也就沒打算再破牢而出,即使有打算也只是對不確定未來的一種僥幸期盼,更不用說追求什么自我的生存價值或高品位生活的享受。悲莫大于無求,哀莫大于心死。

所以從小,從我明白事理起,我就對這一點看的特別清楚。農村的問題歸根結底是農村人口的問題,人口問題是一切苦難與罪孽的根源。而農村人口問題的根源又在那里呢?這才是我們首當其沖需要探討的問題。

遏制不住農村人口的增長,一切對“三農”問題的改革和緩解都將是無用的。因為改革和緩解帶來的成果,都將會被新增的人口所吃掉。如果不以遏制農村人口增長為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取向,只為了使農民得以休養生息,那么這種改革和緩解反過來會更加促進農村人口的增長。非但會使改革和緩解對農民帶來的好處不復存在,而且會更進一步加深他們所要遭受的苦難與罪孽。

所以我曾有過想就農村人口的問題給當時新上任的國家領導人江主席寫信的沖動,只可惜當時作為一個農村的初中學生,這種想法與想法的實現太過遙遠。

現在十多年過去了,“三農”問題幾年來一次次被社會各階層的人們重提。已從重大的經濟問題,提升為重大的政治問題。而這些卻一定程度上驗證了我當時作為一個十五六歲的農村孩子對中國農村問題的一些擔心和思考。因為我從小生活在農村,從小就切身感受著這些問題所在。

雖然我后來當了兵,入了伍,到今天已從軍校畢業,參加工作數年。但我對農村問題的關注和研究從來沒有倦殆過,同情心和責任心使然。

今天再談“三農”問題,我要引出鄧老前輩的一句話,“農業文章很多,我們還沒有破題”。如老前輩所言,當我讀了諸多關于“三農”問題的文章,在對“三農”問題做更深一步思考時,我不得不說對此我深有同感。

破題

一、人口

早在200多年前,英國政治經濟學家馬爾薩斯在其著作《人口原理》中就曾有以下論述:將人類的一切罪惡歸因于人類的社會制度是錯誤的,雖然社會制度似乎是造成人類許多災禍的明顯和突出的原因,但實際上它們是不重要的、表面的原因,同使源泉污濁、使全部人類生活的水流渾濁的那些根深蒂固的不潔原因相比,它們只是漂浮在水面上的羽毛。

馬氏在文章中所指根深蒂固的不潔原因,其一個重要的指向就是人口問題,人口的增殖力和這種增殖力天然的爆炸性與破壞性。如果這種增殖力得不到適當控制,就必會導致人類社會的苦難與罪惡。

關于對人口自然增長的控制,馬氏總結出了兩種情況,即預防性的抑制和積極的抑制:所謂預防性的抑制,是指人們對養家糊口和失去舒適生活的憂慮;所謂積極的抑制,是指一些下層階級實際所處的困難境地,使他們不能給予子女以應有的食物和照料。

積極抑制最終會帶來苦難與罪惡,在馬爾薩斯的時代是由于食物不足而導致。在今天,在中國社會尤其是在中國的農村,同樣存在著一種更為嚴重的不足,它會導致同樣的苦難與罪惡,那就是就業不足,購買力不足。而這里的不足與兩百年前馬爾薩斯時代的不足一樣都是因為人口問題,人口過多,人口增長過度。

中國的民主人士,北大的老校長馬演初老先生,建國初期就對此問題大聲疾呼。只可惜當時的出于當時國際斗爭形式的需要,對這種可能的苦難與罪惡已經顧慮不了太多。在當時的想來中國需要人,需要更多的人準備打下一場世界大戰。但是下一場世界大戰始終沒有發起,而人口問題卻為今天中國社會的發展留下了巨大的障礙。被稱為“天下第一難事”的計劃生育,注定會是中國社會將要長期面臨的一場“苦戰”。

90年人口普查時全國總人口12億,農民8億;2001年普查,總人口13億,農民9億,據說這次普查中沒查到的黑戶口至少有四千萬;到今天可以大致估計全國總人口14億,但同時可以確定,農民人口必然達到了10億;據有關專家稱2050年中國人口將達到16億,我還可以確定,他們是預計農民人口至少將要增長到12億。這一系列的列舉說明了什么?判斷的根據又是什么?只說明了一個問題,那就是中國的人口增加,從國家嚴格實行計劃生育以來,尤其是近年以來,只是“農村人口”的增加。如果說城市人口實質上有增加,那也是農村人口向城市大量轉移導致的增加,人口增加的源頭在農村,而不是在城市。根據是,城市居民實行著嚴格的計劃生育(一方面是因為城市計劃生育易于管控,更主要的原因是人口預防性抑制在這里起著作用),一胎制,普遍家庭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孩子,即四個老人,一個孫子。這就確保了城市人口死亡率會迅速大過出生率,人口就不會再增加,而會進入負增長(如果上面我對人口數字的列舉比你所認為的真正數字有所夸大,那也是有理由的。而且我認為,我們寧可把這個數字再夸大一些,而不要把它比真實數字縮小了)。

從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得出總人口達到7個億的驚人結果后,中國就開始了計劃生育的漫漫長路,到今天2004年,整整持續了40年,人口總量非但沒有得到根本控制,卻翻了一番,增加了一倍,達到了14億。

40年來,與其說我國的計劃生育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對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不如說我們的計劃生育工作還做的很不夠,甚至說對國家發展和社會穩定犯下了不可饒恕之罪。

但這個罪責不能只歸咎于計劃生育和計劃生育工作者本身。這個罪責的主要責任,在于最高決策層,在于我們的中央政府,在于中央政府對計劃生育政策上認識的偏差。

政府一再把人口增長過快的主要原因,歸結于歷史遺留的人口基數過大。可是人口增長率與人口基數并沒有內在的必然關系,人口增長率如果為零、為負,再大的人口基數也不會導致人口增長過快。

人口增長率=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

顯然,人口總量在這里對人口增長率并不具有決定意義。但為什么國家在花大力氣推行計劃生育的同時,我們的人口總量卻會在40年內翻了一番,平均年增長率達到了2.5%。

這種人口增長率是現代任何一個發達工業國家不可能具備的,而卻不是因為他們的人口基數小。如果說他們一個國家人口基數小,那么把所有這些國家的人口加在一塊,這個基數總該不小了吧,可是這個基數并沒有在四十年中翻了一番呀。非但沒有翻了一番,近多少年來,美、日等發達國家人口還出現了負增長。

另外,如果我們的人口不是大多數在農村,而是城市與農村的人口比例倒置,城市占三分之二多,農村占三分之一少。如果情況是這樣,那么我們的人口總量也不會40年翻了一番,平均年增長率達到了2.5%。

所以從根本上說,導致這一結果的不是人口基數過大的問題。也不是我們國家計劃生育工作抓的不緊的問題。而是因為一直一來我們的農業政策有問題,農村的土地制度有問題。這才是導致中國人口總量40年翻了一番,過度增長的關鍵。但我們的中央政府不在這一點上下功夫,只在計劃生育的宣傳與實際人口的控制上做文章,這樣做無疑只是揚湯止沸。這也就是我為什么要說,我們的中央政府對計劃生育應采取的政策,在正確認識上有偏差。

而這種幾十年延續著的、一脈相承的農業政策和農村土地制度,就是實際上要有把農民強留在土地上;把農民留在土地上,實際上就是把農民留在土地上生孩子,因為農村的生活觀和生育觀,讓他們這些人除了多生孩子,再也想象不到任何更好的希冀。所以計劃生育做的再好、再嚴厲,任你牽牛扒房,也從根本上控制不了人口總量的迅猛增長。

國外發達國家人口增長率能為零、為負,中國面臨這如此嚴峻的人口壓力,為什么人口增長率就不能為零、為負?

計劃生育工作不應該只是從計劃生育工作本身去做計劃生育工作。詩圣杜甫說,“汝若要學詩,功夫在詩外。”我們的計劃生育工作要做好,也應該是在計劃生育工作之外,在國家政策層面上。那就是徹底改革農業政策和農村土地制度,使農民從土地中擺脫出來,改變農民一往對自身身份悲觀和落后的認知與定位。

另一方面,應該鼓勵更多的青年人,尤其是那些從農村轉入城市的,或個人謀生能力有限,生活條件不能得到確保的青年人,徹底放棄生孩子,而不要給國家和個人造成不必要的浪費。中國的勞動力遠遠已經足夠了,未來100年內也不會缺,即使這100年中將有一半以上的育齡青年完全不要孩子。而個人方面,除了感情的需要,對大多數來說,要孩子也是一種浪費。相比中國社會巨大的人口壓力和嚴酷的生存就業環境,那一點感情的慰藉簡直是微不足道。放棄生孩子,是為了青年人自己,也是為了他們原可能會存在的孩子。

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在其《民約論》中說到,要殖民,要增加人口就去發展農業;相反要控制人口的增長,就去發展制造業、商業。

也就是說農業會使人口的增殖力得到發展,尤其是自給自足,原始模式小農經濟的農業必然最是能增殖人口。而如果是工業化了的農業,即規模化、集約化、機械化的農業,則又會是另外一回事情。而中國農村現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正具有原始模式小農經濟的一切特點。這也就是中國農村人口一直持續增長的根源,從深層次的意義上說也是“三農”問題的根源。

關于人口問題我最后想說的是,我們需要站在問題外面來整體審視一下問題。如果中國現在的農業人口只有九千萬而不是九億,那么今天有關“三農”的一些主要問題,恐怕都不再是問題。如果50年后,中國總人口不是16億,而是10億,那么到那時中國整體社會的處境也不會既艱難又危險。

所以我們先不管計劃生育如何被稱為天下第一難事,也不管人地關系如何高度緊張,甚至可以不管“三農”問題本身。只要我們抓住一根線,在改革所能及的一切范圍內盡量控制和降低人口總量,抓住了“三農”問題就會趨好,抓不住“三農”問題就會趨壞。

二、土地

如果把人口問題說成是引發“三農”問題的根源和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那么土地問題則是造成“三農”之痛的癥結所在,抓住了這個癥結就是找到了“三農”問題的突破口。市場經濟體制下,耕地是農業產業最關鍵的市場要素,土地產權的合理安排,是需要研究的重要問題,是尋求“三農”問題根本解決的必由之路和當務之急。

下面我引述兩段經濟學家張五常先生的文章。

這個所謂的自由轉讓權有很多人反對,他們反對的理由,就是說如果有自由轉讓的話,會有大地主出現,這是有可能的。有大地主出現將使他們能夠合并使用資源。大農場是有很多人以股份制來擁有的,股份是有轉讓權的,轉讓權這點非常重要。你公司管得不好,我拿著你的股份,我不需要跟你爭吵,我就把我的股份賣出去,或者我喜歡這公司的話,就把這股份都買下來。我不需要留住50%的股份,我只要有相當大的部分,我就可以要求股東開會,把經理炒魷魚,由我自己來做,或者請別人來做,所以轉讓權的威力很重要的。

1868年日本明治維新,在此之前,日本的土地有私人的使用權,也有私人的收入享受權,但是沒有轉讓權,這是為了要保持大地主的固定性,這是種封建的制度!當沒有轉讓權的時候,人民就不能隨處自由地流動,人民就要附地而生。以前我們中國人打得死去活來不也就是要爭土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海內之士,莫非王臣。為什么拚死拚活地就是要搶那塊土地?因為你擁有那塊土地,就擁有了對那塊土地上附著而生的人的權力。但是假如土地有自由轉讓權的話,那么那個封建制度就散了。因為你綁不住那個人,他把地賣了,他就走了。或者我是地主,你在幫我耕地,一向是我養你的,我把這地賣出去了,新地主不一定有責任要養你。所以,明治維新,是一場非常精彩的經濟改革。那個皇帝,明治皇帝,才不過五歲,聽了宰相的解釋后,就在那張紙上簽了字,準許土地轉讓。突然之間,日本的經濟獲得了極大的動力。

大多數中國人只知道日本明治維新是一場很了不起的改革,卻不知道改革成功的關鍵就在此。

無疑張博士的這段話是在強調土地自由轉讓權的重要性。我們的中央政府也已經很清楚地認識到了這一點。不但為了使土地可以方便流轉制定了專門的相關土地政策,而且在今年零四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見》中提出了“多予、少取、放活”的總方針。

“放活”這一提法,提的很關鍵,很及時,也很有針對性。可以這么說,土地活了,得以方便有效地流轉了,“三農”的一盤棋整個就活了。“放活”將是政府與人民雙贏的一個結果。

問題是怎樣才能真正地放活,真正把土地與土地上的農民,兩者的活力完全釋放出來?

國家現在還在實行的土地承包制度,在改革初期確實為解決全國人民的溫飽問題做出了歷史性貢獻。但在今天的新形式下,我們卻不能不說故有的土地制度已經逐漸表現出了其內在的致命缺陷。這種缺陷是根本性的,不從根本上去改變制度本身,而試圖小打小鬧地做一些修改補充,注定終將是徒勞的。正如在舊有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想充分地發揮市場作用一樣的不可行。

其內在缺陷首先表現為一點就是,現行的土地承包制根本不可能使土地得到有效流轉。小農經濟的思想在束縛著農民,農民不可能會有統一的想法和行動,相互之間不可能達成支持與配合,一家同意使用權轉讓,緊挨的另一家卻不一定同意。因為現行土地制度下,就每家每戶的耕地都不是集中連在一塊的,而是甲乙丙丁各類地上分散著的,這就對土地流轉中的調整、協商進一步增加了困難。如果要在這種情況下實現土地流轉,并且達到能夠合并使用土地資源,實現規模化、集約化、機械化的農業經營模式,那么很顯然其制度成本會大大高于可以期許大規模經營土地而得到的利潤。這樣就造成土地流轉最終的不可能有效實現,中央政府想給“三農”放活的良好愿望也會因此最終破滅。

而如果土地得不到方便有效地流轉,農民還是會象過去一樣被束縛在平均每戶十畝不到的耕地上。這是問題的關鍵。

如果十畝耕地全用來種糧食,平均每畝年純收益(即從每畝產糧所值市價中扣除種子、農藥、化肥、灌溉、耕種、收割所需費用和上繳農業稅后的收益)不會超過200元,年景不好或糧食不值錢的時候甚至還會倒貼錢。這樣的話,也就是說一戶農民勞作一年,所得純收益價值不會超過2000元,而這卻是一家老小一年吃穿用度的全部來源。這也從另一個方面反證了糧食及普通農產品的低價和農民生活的清苦。

如果說十畝耕地種糧食,一家農戶年純收益不超過2000元,你也許能相信。但若說倒貼錢,你必會大搖其頭,如果倒貼錢一家老小又是憑什么在生活,又何以用來倒貼?可是你還不要不相信,原因就在于現實情況,農民還沒有傻的把耕地全部種成糧食。他們會把耕地的大部分種上經濟類作物;甚至經濟類作物如果不能賺錢,他們就直接棄耕,外出務工賺錢,以用來彌補種糧的虧空。現在的農民種糧,都是以自己家里夠吃為標準,因為一家一戶粗放的耕作方式,指望種出更多的糧食去賣錢幾乎是不現實的,不倒貼錢就不錯了,實際情況往往是收入不抵投入。而這種現實與國家鼓勵農民種糧積極性的努力完全又是背道而馳的。

上述情況還完全不計入農民自己的勞動成本。如果計勞動成本,一家農戶十畝地一年所創造的收益幾乎為零,甚至為負。也就是說從經濟學上分析這十畝耕地和擁有這十畝耕地使用權的農戶,在這種經營模式下完全沒有創造出任何利潤價值,除了給自己養家糊口!他們雖然同時為其它三分之一的非農業人口提供著商品糧和其它農產品,但他們的交易所得卻只夠用來維持自身生存、生活所必須和重復低水平農業生產的投入。沒有任何剩余價值可言,不能給農業、農村和土地本身帶來任何增值和進一步發展的資本追加。

這種分散的農戶與分散的土地捆綁的經營模式存在著極度的浪費,既浪費了土地資源又浪費了勞動力資源。雖然捆綁不是強行的,甚至國家還一再鼓勵農民進城務工和土地的自由流轉。但現行的土地制度和國家的一貫的政策,其對農民內在的約束力比強制力還強制力。

而這種存在著極度浪費,幾乎沒有任何剩余價值可言的產業還可以稱為產業嗎?這個中國社會第一大產業的畸形發展,注定要促生和積累大量的社會問題與社會矛盾。這也許也正是中國農業遲滯不前,“三農”問題日積嚴重的最直接的原因。

另一方面,中國農業產業的低利潤和負利潤從經濟學的利潤理論上分析也是可以找到原因的。某一產業產生超額利潤——更多的人力、物力就會進入這一產業——過度競爭產業利潤下降——沒有競爭力的企業或人退出競爭——市場恢復正常利潤。中國現在的農業產業就是投入了過多的人力、物力,相對成本過高,總利潤必然就會下降甚至為負。不同的是中國的農業產業從來就沒有產生過超額利潤,而人力、物力的過度投入和導致的過度競爭是土地制度和國家政策使然。更要命的是由于土地制度和國家一貫政策的束縛,農業產業中的過剩資源,過剩的人力和物力不能順應市場規律退出這一競爭,這就必然導致了中國農業現狀總體的低利潤和負利潤。這一現狀從國家財政對農業的收取與支出就能得到有力佐證。2003年全國財政收入剛剛突破兩萬億元,農業的貢獻不足4%,即僅有800億元。同期只中央財政對農業投入就達1200億,據說今年2004還將達到1500億。

其次,現行土地制度其內在缺陷表現的另外兩點是:

一、即使農民不種糧食也難確保增收。

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否則你若能給出一個必然增收的農產品,或者是農民自己能發現了一個肯定比種糧食收益更大的種植項目,那農民還種什么糧食呢?

現實情況也確實如此,有許多農民把所有耕地或大部分耕地都種成了果樹、棉花、藥材或其它經濟類作物。但在實踐中人們發現,有一些人,尤其是最早期行動的人,懂一定專業技術并且有資本可以投入的人,是因此而賺了錢,致了富。可是大多數人,后來的跟隨者,往往并不能因此而致富,甚至連自家需要的口糧都不能再得到保障,只是因為他們放棄了種糧,而種植經濟類作物時又沒有足夠的資本投入,技術方面也跟不上,所以根本沒有像預期的那樣賺到足夠的錢,可以用來夠買一家所需足夠的口糧。這樣就是說種植經濟類作物,需要投入的成本更大,需要一定的專業技術,風險也高,一般的農戶根本不敢大膽去干,而且干了也就一定就能賺錢。

二、小農經濟的分散的經營模式,難以實現根據市場變化迅速進行農產品產業結構的調整;即使調整,也難以發揮應有的效果。

首先是難以根據市場變化迅速做到農產品產業結構的調整。這一點是很顯然的,因為一家一戶的農民不可能及時、準確的掌握和預測市場現在和未來的變化。要這樣做所需要的信息成本是相當高的,一家一戶的農民根本無力支付;而即使個別的農戶掌握了準確的市場信息,或者說是碰到了好運氣,但由于太小太分散,也不可能對市場整體的走勢產生有力的影響。這正是一切小散戶經營模式的根本缺陷,他們不可能在這方面做的更好。

戰場上講求兵貴神速,市場中又何嘗不是。等多數的農民都看到和意識到了某個市場信息時,信息往往已經滯后。表現為實際情況是,看到鄰家種什么賺錢了,自己就跟著去種什么,一窩蜂,一哄而上,其特點是無序和盲從。

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即農產品的價格往往是極不穩定的。去年一斤菠菜賣一塊錢,今年說不準就只能賣四毛錢。原因很簡單,去年的菠菜貴了,今年種菠菜的人自然就多了。但問題是,不管是去年還是今年,農民總體上都沒有賺到更多的錢。原因也很簡單,去年菠菜貴,肯定是種的人少,種的面積也小,只有極少數人因此而獲利,并且由于種的面積小,也不可能獲利很多;今年菠菜便宜,當然是因為種的人多,種的面積也大,雖然最后都賣了錢,但每一家種菠菜的農戶賣的錢都會很少,這更不是所有種菠菜的人所希望的。

這個看似自然的過程與結果其實并不自然。

這就引出了下一個問題:即使農產品產業結構得到了調整,也難以發揮應有的效果。

為什么呢?小農經濟模式下的農戶太分散了,就每一個農戶個休而言,缺乏基本的市場經驗和經濟理論常識,而且他們的群體行動缺乏組織性、計劃性,完全是一群烏合之眾。簡單說,就是他們不能形成一種有效而具有對抗性的市場主體。

“三農”問題專家曹錦清先生說,市場天生是產生不平衡和不平等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副產品與工業品交換,表面上是等價交換,實質上,價格與其說是由供求關系決定,還不如說是由提供產品的兩大集團的市場談判能力決定。分散而弱小的農戶能具有這種能力嗎?

所以曹先生最后得出一個結論,只有把分散的農戶組織起來,增加自己的市場談判能力,才是提高農副產品價格比的先決條件。沒有這種組織,就無法抵御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這種剪刀差過去是行政的,市場條件下因為不平等的談判能力也能行成)給農民造成的日益增長的負擔,無法實現法律賦予農民的權利。

問題是怎樣來形成這種組織?根據上面對現行農村土地政策的分析,在現有的土地制度下由于“制度成本”太高,幾乎不可能形成這種有效組織。

那么出路在哪里呢?在國家現行的市場經濟大體制下,人們很容易會聯想到土地私有化。土地在農業產業中首先是一種生產資料,即市場資源。市場化的經濟體制下,資源要得到合理而有效的配置,產權私有是一種最好的處置方式,只有這樣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才能在本行業中或與其它行業進行競爭。這是國外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幾百年來進行市場經濟的基本經驗所在。

然而問題的另一方面是,中國目前不可能立即實行土地私有化,這倒不關鍵是因為國家制度和意識形態所決定,主要是因為國情,中國現實的國情。

那么是什么國情在這里產生阻礙了呢?主要是二個方面,一、國民貧富差距已經拉的太大,非平衡啞鈴結構的貧富分布已經太嚴重。二、農民人口太多,人地關系高度緊張。

而這兩個原因中與其說是人口的原因更大一些,不如說是貧富差距的原因更大。

為什么呢?普通農民是中國社會中最窮苦的一個階層,這是眾所周知的,他們除了賴以養家糊口的土地外,幾乎一無所有。他們的個人財富相比市場經濟大潮中興起的那些富豪和一些爆發戶們,簡直是滄海之一粟,九牛之一毛,根本不具有對抗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土地私有化了,為過去使用土地的農民所私有,并且由于市場資源配置的需要,鼓勵農民拿自己的土地去交易,那么在這種財富對比極不平衡的社會中,這種交易是顯失公正的,一畝地所值的市價對農民們來說是一棵樹,對那些大富豪們只是一根毛,以一毛易一樹何談公正?而既使不鼓勵農民拿自己的土地去與大資本持有者做交易,只要土地私有化了,這種交易的勢頭也是擋不住的。因為眾所周知大多數農民是生活在貧困線上,他們的生活急需要錢,這種生活狀態下的人往往是不會理解,甚至不可以去理解什么叫“遠見”,一畝耕地價值十萬元,由于就急需要錢,他們可能二萬元就出賣了。我們不怕交易,市場經濟本來就需要自由的交易,包括土地。但我們不能允許這種不公正的交易,因為這種“不公正”發展下去,肯定會積累更大的社會矛盾,甚至會引發不可預料的社會沖突,這是與我們改革初衷背道而馳的。

最后問題的落腳點是:

一、現行土地承包制度不可以再堅持下去。理由是,1、現行土地制度無助于遏制農村人口增長;2、現行土地制度無助于耕地的流轉;3、現行土地制度無助于農業產業的發展;4、現行土地制度無助于加速農村小城鎮化建設。

二、國情不允許土地私有化,至少是不可以立即的,直接的私有化。但市場經濟大體制下不正視和解決私有化問題、產權問題,會最終造成一個混亂、低效,不論不類,以尋租和腐敗為主要特點的經濟秩序,這不是任何人愿意看到的,甚至包括我們的敵人。

在這種情況,我們且剝離政治問題和社會制度不談,僅就從方式方法上為土地尋求一種合理的制度安排也是困難的。但并不是說不存在這樣一條道路,只要我們堅持科學的方法論和世界觀,摒棄一切無關緊要的思想束縛,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那條路其實就在我們腳下。

三、城鎮化

城鎮化其本質內容并不是城鎮化本身,而是城鎮化的產業:制造業、商業。正如任何其它事物形式與內容的關系,沒有一定的形式就不會有內容,而沒有內容也是空有形式。城鎮化建設是城鎮化問題的形式,而大力發展城鎮制造業、商業才是城鎮化建設的實質內容。

相比人口問題的根源和根本性,土地問題的癥結和突破性。城鎮化是扯動“三農”僵局,并使其能從內部得以徹底解決的內在的牽引力。

國家在農村小城鎮化建設方面給的政策一直是很寬的,基本是扶持和鼓勵態度。全國許多地方,尤其是經濟發達地區在這方面已經有許多成功的經驗和先進的例子。

這些經驗和例子總體上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個別的,一定偶然性情況導致的。如最早的江蘇華西村,再有河南的南街村,還有早些時候曾風光一時的天津大邱莊。這一類情況有一個共同的特點是,由某一些人抓住了某種機會,說好聽一點,是對國有工礦企業的有利補充,說不好聽,是鉆了國家計劃經濟,全民所有制經濟的空子,使得他們的鄉村得以在一夜之間迅速走向了城鎮化、工業化的道路。很顯然這類情況不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而在中國這樣的泱泱大國發生這么幾個特別情況也沒什么希奇,甚至不足以預示和說明什么。

另一類是發生在整體區域經濟已經發達的地區。如廣東東莞的雁田村,如珠三角與長三角地區依靠大都市,融入大都市新崛起的鄉村城鎮群。這種情況相比上面一類情況,更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但這里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只是局限于某些特定的經濟區域內。

相比以上兩類情況,就全國而言,大多數的農村不會有那么幸運,能碰上某一個致富帶頭的大能人。更不可能預先使自己身處經濟發達地區,自動完成鄉村向城鎮的轉變。

而今天我這里要討論的城鎮化問題,是普遍意義上,普遍農村的城鎮化,不是已經發生了的個別現象,個別農村的城鎮化。

普遍的農村并不具有,已經城鎮化了的農村所具有的,以上所提到的,兩種任何一種的有利條件。那么他們的城鎮化如何完成?這是問題的關鍵,這種對普遍性的求解,才是今天我們最需要關注的,也在國家范圍內實現農村城鎮化建設的關鍵所在。

在對問題進一步分析之前,我想引入“圈地運動”的話題。這里我不妨從《世界通史》中直接引用幾段對當時英國“圈地運動”的評述。

“英國還在勞動力供應方面占優勢;由于行會較早瓦解,由于對傳統的條塊農田的圈占,英國獲得了充裕的流動勞動力。行會及其多方面的限制的消失,使采用分散在家庭加工的制度和建立擁有動力機械的工廠更為容易。圈地于16世紀開始,繼續了三個世紀,在18世紀后期和19世紀初葉達到最高潮。自耕農時常不得不出賣勞動力,因為對公地和荒地的圈占使他們沒有土地放牧,也得不到燃料。較早時期的圈地是由羊毛價格的上漲促成的,因此,土地多半用于放牧。在較后的時期中,為迅速發展的城市生產糧食的需要變得更為重要,因此,被圈占的土地由人們用最新的、有效的方法加以耕種。這些方法包括用輪作制代替讓田地休閑這種浪費土地的舊方法、選育優良種子、用科學培育法改良牛的品種以及研制某些農業機械如馬拉的耕耘機和自動的播種機。”

“如果處于從中世紀繼承下來的條塊農田的耕種制之下,這些改革本不可能實現。然而,由于圈地,人們有可能完成這些改革,而且,這樣做是很有利的。當時,農產品市場正在擴大,種種新技術使產量的顯著增長成為可能。湯森子爵曾園致力于用蕪菁進行輪作而被稱為“蕪菁湯森”,他在自己的土地上使小麥每英畝的產量從10蒲式耳增至24蒲式耳。1710至1795年間,羅伯特·貝克韋爾的科學培育法有可能使小牛的平均重量從50磅增至148磅,使菜牛的平均重量從370磅增至800磅,使綿羊的平均重量從28磅增至80磅,使羔羊的平均重量從18磅增至50磅。因而,從經濟觀點看,圈地顯然使人們能向前邁進一大步。”

“但是,從社會觀點看,情況究全不同。1714至1820年間,英國有600萬英畝以上的土地被圈占。這意味著嚴重的混亂和苦難。貧窮的農民失去了自己的部分甚至全部的土地,被迫當租地人或做散工的人,否則,就不得不去城里尋找工作。英國自耕農被大批地逐出家園這一現象把關心社會的個別人嚇壞了,他們直言不諱地起來反對。雖然圈占土地的過程是使人不安、令人不快的,但就工業革命而言,它履行了兩個必不可少的職責——它為工廠提供了勞動力,為城市提供了糧食。因此,圈地可以看作是英因工業在19世紀居首位的一種先決條件。圈地確也在歐洲一些別的國家發生過,但在程度上要小得多。例如,在法國,法國革命為農民提供了更多的土地,從而增加了他們對故鄉的依戀,使他們不愿意收拾行李上別處。”

二百多年前,英國的“圈地運動”使英國迅速完成了工業革命,并在世界上第一個成為工業化強國。二百年后,中國由農業大國向工業大國轉變,也正在邁向國家工業化道路,可以說也需要一場“圈地運動”,但這勢必將是一場中國特色的“圈地運動”,以保護基本農田和解放農民為目的的“圈地運動”。

首先我們的基本農田面積已經到了警戒線。不管是國家、集體或者個人,再進一步對基本農田做其它利用時,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序,一定要在能有效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研究。

其次,我們的農民需要與土地實現各自的自由,拒絕捆綁。事實證明把一家一戶的農民與平均十畝不到的耕地捆綁在一起的農業是低效的農業,也是沒有人性的農業。所以結論是農民需要解放,土地需要解放。

“圈地運動”所產生的最大效果是逼著大量的農村廉價勞動力向城鎮,向制造業、商業轉移。

這會形成四個有利條件:

一、有利于農業自身的發展,耕地使用向少數懂技術、懂市場、有資本的人手中集中,這樣才能形成真正的農業產業,才能產生產業利潤。

二、有利于加速城鎮化建設,脫離了土地的自由農民要么成為雇用工人,要么自己去創業,這兩者都會促成城鎮制造業、商業的迅速發展。

三、有利于普遍提高農民生活水平。

四、有利于降低農民人口的出生率,從整體上遏制國家人口的增長。

在我們中國社會,傳統的城鎮化思維是城鎮工商業發展的需要帶動大批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加入城鎮化建設。但殊不知這種需要是很難自然產生的,如果靠自然產生,等城鎮化的自然進程,那我們還要什么改革呢?那世界歷史上發生的那么多重要而成功的改革還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

改革就是既順應自然規律,又要打破自然進程。使普遍的農村迅速進入城鎮化,積極而正確的思維應該是,先使大量農民與土地徹底脫離(即使在農民對自己的土地仍保留有所有權的情況下),以便為城鎮化產業——工商業提供大量的自由勞動力。這些大量的自由勞動力一旦出現,就會形成就業壓力,這些對工作工種不挑不揀,由過去的農民轉變過來的勞動力形成的就業壓力反過來又會根本上促進城鎮工商業的發展。

這不僅是兩百年前英國完成工業化革命的基本經驗,也是世界各發達國家完成國家工業化的普遍經驗。不僅是兩百年后中國完成國家工業化進程的需要,也是拯救農業、農村,降低人口出生率,徹底解決“三農”問題的必要。

但在中國目前具體而特殊的國情下,“圈地運動”是要有前提的,即前面我已經說過的,土地不可以立即的,直接的私有化。所以這種“圈地運動”也必然不能像二百年前英國發生的“圈地運動”。

而中國特色的“圈地運動”,在中國特殊的國情下,在中國特殊的“三農”問題的環境下,其成功實現有賴于對國情和“三農”問題的整體把握,否則非但“圈地運動”不能取得正面積極的意義,甚至還會殃及到整個國家社會的安全與穩定。

求解

前面整個一個部分力圖做的工作只有一個,就是破題。讀者已經清楚地看到,我主要抓了三點,即人口、土地、城鎮化。抓住了這三點,并把這三點放在一起,依次加以分析就是我所謂的破題。看不到這三點,并且抓不住這三點依次的關系,我就不得不說你對“三農”問題的認識和討論還沒有破題。

人口問題是根源,是根本。降低農村人口出生率,從根本上遏制住農村人口的增長要作為“三農”改革的根本目標和取向。但人口問題的解決有賴于后兩個問題的有效解決。后兩個問題中,土地問題的合理解決又是城鎮化實現的前提。這就是我前一部分中稱土地問題是“三農”問題突破口的原因。

現在我們假設一下土地問題已經得到合理解決。即農民可以自由地離開土地,但并不失去土地對他的基本生活保障(即原有的養家糊口的保障),并且他還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回到自己的土地上來。另一方面他也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通過公平競爭承包能合并使用資源的整塊的更多的土地,或者以自己的“小土地”入股這些“大土地”的經營。

這樣得到的效果是,在解放了農民的同時也解放了土地。農民可以選擇與土地的自由結合,可以選擇種地,也可以選擇不種;可以選擇自己種,也可以選擇入股“大土地”讓別人替自己種。但不管那種情況下農民都不失去對自己土地的收益享受權,這種權利至少要能滿足他們的基本生活保障(即口糧保障)。

如果這種設想可以并已經得以實現,那么出現在我們面前的會是一個什么樣的景象呢?

土地的使用會因此向少數人手中集中,這些人一般應該是懂技術、懂管理、懂市場或有資本可以投入的人,由此農業將進入機械化、規模化、集約化、市場化的現代農業經營模式,不但可以產生產業利潤,而且可以從根本上有效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接下來的情況是大量的農民將離開土地去另謀出路,而他們的離開會是自愿和高興的。這里要有兩個前提:第一,他們并沒有失去對自己土地的所有權,因此作為土地主人的身份仍保留有對土地收益的享受權,即因為對土地的所有權,至少可以獲得的口糧免費供給。第二,他們離開土地后的整體收益,一定要比在土地上時經營自己的一小塊地收益來的高,至少不能少,少了的話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很方便地再回到自己的土地上去(此種情況下他們土地創收的多少,由他們自己的努力而定,但不會再有以土地主人身份得到的任何免費供給)。

一旦大量的農民自愿而高興地離開土地。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城鎮對大量進入的農村勞動力如何消化。與其說小城鎮的發展需要大量進入的廉價的農村勞動力,不如說大量進入的廉價的農村勞動力會從根本上促進小城鎮的發展。也就是說小城鎮的發展起步應該是大量農村廉價勞動力的進入所促成,而不是其發展起步對勞動力產生了需要才使得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雖然這一進入和轉移的過程中,農民工必然將遭受流離與顛簸,也將意味著混亂與苦難。但它將為國家工業化和經濟市場化的轉型創造了兩個基本的條件:一、為城鎮工商業的發展提供了大量的勞動力,或者說大量農村勞動力的進入將促使城鎮工商業迅速發展。二、從根本上有效地保障了國家糧食安全,和其它農副產品的供給。另外,不管農民工將要遭受多大的顛簸和苦難,但從整體上看離開了土地進入城鎮,到工廠做工或從事個體商販或從事一些服務性行業,總的收益一般都要遠遠高過其在農村務農的收益,從而也使得他們的生活水平能得到有效提高,使其數量必然降為一個或最多兩個的子女也有可能受到良好的教育。

而城鎮化的發展與對大量進入的農村勞動力的消化也并不是像多數人想象的那么困難,沒有國家登月計劃那么難,但比登月計劃重要。實質上城鎮化的發展與大量農村勞動力的進入會形成一種相互推進的良性互動,而未來幾十年中,中國制造業的比較優勢就正在這里。

首先,由于擁有大量廉價的勞動力,小城鎮可以發展最勞動力密集型,最基本的加工業、制造業,而這種優勢是其它地方,尤其是國外發達國家不可能具有的。但另一方面這類產業及產業的產出品必然要有,即使在國外發達國家他們對這類產品的需要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為這些產品在一定程度上正構成了人們生活消費的基礎。

小城鎮勞動力密集型工業(或農副產品加工業)的發展一個主要目的應該是要消耗農村過剩的勞動力。勞動力是難以自由流動的,但小城鎮可以大量生產勞動力密集型工(農副)業制成品,通過這種手段就把流動性差的勞動力要素轉變成了流動性強的產品,間接地做到了勞動力資源的輸出,從而實現對過剩農村勞動力的消耗。即使按有關專家估算,這樣的產業產值在整體產業鏈條上往往不會超過20%,大部分的錢是讓別人賺去的。但這僅有的20%的產值對那些農民工來說卻是難能可貴的,即使國內外一些評批人士稱這些產業工廠為“血汗工廠”。因為有了這20%的產值,農民工們就能過上有固定收入的生活,無論怎樣都要比生活在農村,一家人守著十畝不到的零散耕地,過著自給自足僅夠養家糊口的農村生活更具有積極和現實意義。

另外,值得慶幸的一點是,這種擁有廉價勞動力的比較優勢會形成中國未來幾十年內制造業的實質競爭力。全球多數發達國家,連同中國的臺灣省都已經進入了后工業時代,這即意味著由于過高的勞動力成本他們不得不轉入高技術產業和技術的服務業,從目前國際技術市場上供過于求的現狀就能看出這一點。近十多年來許多國際著名企業都一再努力在技術研發上尋求突破,而過多研發投入并不能給他們帶來應有的回報,但他們又不得不在技術研發上大力投入,否則他們就必然面臨被擁有新技術的企業擠掉的危險。微軟原總裁比爾·蓋茨常常對其公司職員提出微軟離倒閉僅有十八個月的憂患警告。這不是危言聳聽,也并非無稽之談,因為一項專利技術從申請到公告,正式發揮其專利權就是十八個月。而任何一項具有實質性突破的新的專利技術都有可能對已經存在的企業提出嚴峻的、致命的挑戰,任你是微軟公司還是其它什么企業。所以所有的國際大牌著名企業都不惜血本地在研發上投入,他們是知其不可為而為之,這是他們的宿命,同時也將是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制造業向前大步邁進的契機。

下面的這道公式將可以證明,對于中國,這樣的成功邁進是有可能的。

勞動力優勢+降低了價格的專利技術=強于技術出產地的制造業競爭力

其次,小城鎮的發展,進城從事非農業生產的農民工實際收入水平的提高,必將促進國內市場需求的大量增長,即通常說的“拉動內需”。

從各發達國家最初的發展經驗看,無一例外的都是進城農民空前增長的物質需求,刺激和拉動了國內需求的迅猛增長,從而促進了經濟飛速發展。直到最后當國內需求趨于平緩,當他們的制造業和貿易業都得到了充分發展時,他們的利爪就開始伸向其它沒有發展或正在發展中的國家,這也可以稱為一切資本主義發達國家的發家史。

而中國目前的情況是連自己最大的國內需求市場尚沒有真正啟動。這是上帝留給中國的契機,抓住并利用好這一契機,中國才有望在不久的將來,能真正搭上在現代化快車道上飛馳的世界列車。

上面的所有假設和推斷如果都成立,那么我最開始提到的人口的根源問題也已經得到了有效解決。工業化的國度里是很難找到有人愿意多生孩子的,日本、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人口持續零增長或負增長就說明了這個問題。

有人可能會因此擔心社會老齡化的問題。我說這種擔心是必要的,但我們的擔心不能是“替別人愁嫁衣裳”。日美等發達國家的社會人口老齡化是勞動力銳減,勞動力成本持續走高,構成了對其社會進一步可持續發展的威脅,從而引起了諸多社會學家的恐慌。

但在中國,中國的人口老齡化,我們應看作是中國社會的福音。

首先,人口老齡化所表達出的一個準確、基本的信息就是人口出生率的降底,這正是我國政府幾十年長期努力的結果。

其次,中國作為一個人口基數龐大的發展中國家,像日美等發達國家對社會人口老齡化那樣的擔心法,完全是沒有道理的,有如東施效顰。更不可因此而放松對人口增長的高壓控制。

中國是已經進入了老齡化社會,我們的政府是需要對這一問題加以認真考慮。但我們的考慮和擔心不應同于日美等發達國家,發達國家一般都有完善的保障老年人生活的社會福利制度,他們的擔心是老齡化造成的勞動力缺失。中國的情況恰恰相反,我們一點也不擔心勞動力不足的問題,甚至在未來100年內都不需要有這種擔心,即使在未來100年內中國社會有大批的青年人徹底放棄生育孩子而要組成“丁克”型家庭,勞動力也不會不足,甚至有可能因為“丁克”家庭的增多,勞動力就業壓力會在短期內更加增大。我們寧可要更多的只吃飯不干活的老人,而不要太多的等著就業的青壯年勞動力。有一句話的好,“每個人的需求容易得到滿足,但每個的欲望永遠無法得到滿足。”老年人對生活只有需求,但青壯年勞動力對生活充滿著欲望,尤其還是在不能得到充分就業的情況下,這種過多的充斥于社會的欲望,會對社會帶來危險,并且會對社會的支撐體系造成嚴重的威脅。

關于中國社會老齡化問題,我們擔心的應該是社會福利制度的不健全和基礎的脆弱,這在一定程度上又是一個經濟問題,簡單地說,國家有錢了這種事情就好辦。所以我們的主要擔心應該是怎樣在短時間內快速地發展好經濟,并且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不斷完善保障老年人生活的社會福利制度。除此我不知道,在方面我們還有什么要擔心的,和我們能夠努力的。

到這里“三農”問題好象已經從根本上得到了解決。人口增長已經得到了根本控制,并有實現零增長,負增長的趨勢;農民不再貧困,小城鎮的發展使農民得到了充分就業,實際收入水平有了根本和普遍的提高;最重要的是農業產業又開始出現了生機,全社會的糧食及農副產品供給得到了根本和有效的保障。

但大家可以清楚地看到,歸根結底,問題又回到了土地問題的解決上了。給土地產權一個合理的制度安排,“三農”的主要問題必將迎刃而解。正如給你一個支點,地球你也將能撬動。

在深入對土地產權合理的制度安排做一討論之前,我想先做一個大膽的推斷。市場經濟的大體制下,不管是工商業還是農業,最合乎市場經濟規律,最有效的產權配置是產權私有化。這句話還不是我要做的推斷,這不過是許多發達國家實行了幾百年的市場經濟制度的基本經驗。我要做的推斷是:我們的中央政府認可這一基本經驗,并且在國家處于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時,要努力使產權配置盡可能地向更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產權私有化轉變。而這一點在現實情況中也不難以看到,如支持虧損國有企業依法實施關閉破產,鼓勵大中型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鼓勵非公有制企業的繁榮與發展,這都證明我們的中央政府在這方面的努力。俄羅斯的政治經濟改革和我們中國改革有同樣的取向,區別在俄羅斯用的是“休克療法”,中國采取了“摸著石頭過河”的方式。我們的政府和學者時常可以驕傲地說,我們中國選對了路子。但不可否認兩者最終會抵達同一個彼岸,因為兩者有共同的問題、矛盾和需要,并且有一個共同指引前進方向的燈塔,即市場經濟制度。

而目前為止,這些改革之所以還只停留在工商業,沒有過渡到農業。關鍵的問題不是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的問題,關鍵的問題是中央政府還沒有對土地產權找到一種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而如果直接實行土地私有化,中國的整個社會很可能因此要“亂”,這是一個天大的風險,誰都不愿,也不能去冒這個風險。所以不得已而求其次,就只能按舊有土地制度原地不動,最多小打小鬧做一些緩解性補充與修改。

但問題是改革要冒風險,不改革就是等死。

明清思想家黃宗羲提出的“積累莫返之害”,就正是要告誡人們在積弊已經太深,并且難除之時,就不要在舊有的框架內返過來,倒過去了。這樣做是徒勞的、無用的,非但不能使矛盾得到有效解決,反倒會使積弊愈演愈深。

值得慶幸的是,我們還有一條介于其間的中間道路。那么這條路到底在那里呢?在回答這一問題之前,我還需要先聲明兩點。

一、農民所使用耕地的產權本來就應屬于農民。有人說,國土國有,合情合理。其實,這樣說,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土地本質上是屬于生長在其上的人民。人民相約組成了國家,并不意味著必然要把屬于自己的私產——土地也一并交由國家支配,這是一切共和國的基本特征。

解放舊中國,農民跟著共產黨打土壕分田地,農民是通過暴力革命,付出生命代價從地主土壕那里搶奪過來的土地。最終暴力革命被認定合法,農民搶到自己手里的土地也就應該有合法的所有權。國家之所以從一開始就要把所有權集中,到后來,直到今天也只給農民有限的使用權。我想主要出于兩方面的考慮:第一,建國初期,國家建設尤其是國家重工業的發展需要原始積累,只有把土地的所有權集中起來由國家管控,才能更有效地從農業的剩余價值中大肆索取以完成最初的這種必要的積累。第二,只所以實行土地所有權由國家集中管控。除了社會主義制度公有制的屬性以外,當年一開始就這么決定有他實實在在的現實理由,理由是為了避免所有權交給農民自己后,土地一旦可以自由買賣,社會又會倒回當初地主土壕的時代。這種擔心是完全合理的,并且公有制計劃經濟就是要解除這種擔心,因為這種體制下土地的自由買賣本身也是不需要存在的。

但上述這兩點并不能成為土地就因此為國家所有的理由。人民把屬于自己的土地所有權交由國家集中管控,怎么就能說土地所有權就屬于國家了呢?難道人民把自己的財產托由銀行保管,財產權就屬于銀行了嗎?這顯然不能稱為合情合理。

二、農民向國家交納的應該是稅,而不是租。租和稅有著顯然的區別,農民交租那是佃農,那是種不屬于自己的地,理所當然要給地主交租,不管是分成地租還是固定地租,你都必須足額交出,否則土地就不會再讓你種了。問題是我們的農民并不是佃農,國家也不是地主,每一塊耕地的所有權本該就屬于其上的農民。

交稅則是公民,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這是寫入憲法的。之所以稱為依法納稅,是因為公民是否應交稅是要有前提的,那就是收入水平是否達到了一定的額度值。如果沒有達到這個額度值,且相去甚遠,實際收入水平太低,非但不用交稅,國家還應給以最低生活保障的扶貧救助,這也正是城市低收入居民享受低保的依據。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定金是月收入人民幣800元以上,依據這一標準,大多數農民的實際收入水平,不但不應交稅,而且應該進入國家低保的行列。

有人可能要說農民交的應該是農業經營稅,只要你經營就應該交稅,既使按這種說法,也是缺乏立論依據的。首先,小農經濟的農業經營收益很低,總體收益,普遍達不到公民個人納稅的額定金,而非個別情況,這里一個基本事實。其次,農業經營不同于其它行業的經營,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國家進入工業化后,由于工商業經營與農業經營巨大的利潤差額,農業應當受到國家的保護,工業的反哺,而不是索取。

值得考查的一點是,為什么一直一來政策要讓實際收入很低的農戶要交納農業稅;而實際收入相比甚高的城市產業工人卻不用交稅,還有一個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最低收入金額標準。其實道理很簡單,在工礦企業需要交納的稅,自有工人上頭的工礦企業單位來完成,工人們只是拿了利稅上繳以后的工資,所以普通的工人在工資沒有達到交納個人所稅的標準之前,是不用再向國家交稅的。在農村農戶上頭沒有更高的經營組織者,農戶自己要是不交農業稅,農村鄉、村兩級基層組織,甚至包括工業基礎薄弱的縣級政府就沒了基本的財政來源,就會出現地方利稅空白和財政赤字。所以一直一來越是偏遠落后的地方,農民就越得交稅,農民的賦稅就越重,可能就是因為這個道理。

而農民要想不交稅一個可行的辦法就是,農民把土地交給一個能產生更大利潤效益的有效組織。自己在其中最多只作為工人身份,拿自己的工資就行,而不用管交稅的事情。或者連這個工人都不做(去從事別的行業),只以土地主人的身份入股,年底拿收益分紅就行,也不用管交稅的事情。

另外,中國目前的農業普遍情況下不能產生利稅,也反證了中國農業現行土地制度和農業政策的落后。

如果可以確定,農民所使用的耕地,所有權原本就應該屬于他們自己;農民和其它公民一樣應該交納的是稅,而不是租。這個時候,“三農”問題的癥結就已經化解一半了,另一半只是做一合理的安排而已,根本問題在此已經冰消瓦解。

土地產權合理的制度安排,這里更主要指的是根據現實情況,根據當前中國國情所能做的安排。務必要把握兩點,第一,土地的收益享受權對廣大低收入農民階層基本生活的保障作用。因為農民擁有對自己土地的所有權,而除此之外他們幾乎再一無所有。第二,保證廣大農民對這種所有權擁有的長期性。直到他們不再是農民,有了其它可靠的生活來源,或改變了農民身份,進入了城市社會福利保障體系,從而自己放棄對土地的所有權和應有的收益享受權。

上面提到的這兩點務必,放在一塊,在普通情況下,不管是現行的土地制度,還是私有化條件下的土地制度,讀者都是難以理解。而這卻正是我將要提出的中間道路的關鍵。

之所以叫中間道路,是因為這條路介于原公有制不改與完全私有化改革之間。它要規避兩種情況下各自具有或將會出現的尖銳問題,從而使真正有效的改革能順利進行。這里的中間道路并非不公不私的一種中間立場,這種立場是完全錯誤和要不得的,如果以這種立場為根本立場和改革的取向,那么整個經濟秩序將會陷入因產權永遠不能理清的嚴重混亂當中。中間道路更只是徹底改革的一條權宜之路,它的真正價值在于實現,由原土地公有制向更符合市場規律和要求的土地私有制轉變。

我想先直接完整地把這條改革“路線圖”呈現出來,而不先證明它的正確性和可行性。

在我將要提到的改革措施中,我會始終堅持把握兩條大的原則:第一,避免讓農民產生不高興或不愿意。第二,避免對現行的土地承包制度產生不必要的沖擊。

以一個縣(市)、鄉(鎮)兩級政府管轄下的建制鄉(鎮)為模型,做法是:

一、先從理論上對全鄉(鎮)所有耕地做“虛有化”的重新分配。

用全鄉(鎮)所有登記在冊的耕地總面積除以全鄉(鎮)所有登記在冊的農業總人口,所得值作為一個“虛有”的耕地分配單位:份(例如1份約等于“虛有”的耕地1.5畝)。

把要重新分配的耕地劃分為“虛地”和“實地”兩類。為結合對農村人口出生率的嚴格控制,對計劃外生育的人口不再分配耕地(過去的耕地分配制度不做這項規定就是一個錯誤,生的孩子越多,分的地就越多,當然沒人怕多生孩子,甚至一些家庭多生孩子的行為還從這里得到了鼓勵)。每戶農民不管是選擇要“虛地”,還是要“實地”,一般都只能分得三份,最多分得四份。這是因為按計劃生育法規定,一般情況下,一個家庭只可以有一個孩子,特殊情況,尤其是批準生育第二胎的,可能會有兩個孩子。但即使孩子再多,為了控制人口,為了提倡少生優育,也最多只能讓你分得四份。這其中不包括對老年人的分配,老年人是指,有直系嫡親孫子輩的人,和一切孤寡老人。他們只要是這個鄉(鎮)戶口在冊的農業人口,在沒去逝之前就必然要分得一份耕地,一般為“虛地”。

“虛地”即虛有的耕地,是指在耕地分得以后,農民不具有對它的直接使用權,但農民作為土地實際主人的身份,享有土地的收益享受權。一份虛有的耕地,這種收益享受權將至少是一個成年人全口糧的免費供給。

“實地”即實有的耕地,是指在耕地分得以后,農民對實際分得的耕地有直接的使用權,但同時土地的創收就要完全靠自己,而不會再得到任何免費的供給。對“實地”擁有和使用的情況,類似原來的土地家庭承包。不同的是,這種情況下農戶一般不再需要交納農業稅,這是因為,此時農戶對分得的土地已經擁有了除處置權以外的主體所有權,而土地的收益還不能達到農民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標準。這樣,不管農民最終選擇要的是“虛地”還是“實地”,都將比過去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對農民更有利,為農民更高興和愿意接受。

不管是“虛地”還是“實地”,農民這時候得到的土地所有權是不具有處置權的。這是為了防止那些分得“實地”的農民,對耕地以不適當的價錢私自進行變賣。也就是說,這時候農民得到的土地所有權,還只是一種不充分的所有權,我們這里稱它是對土地的“虛有產權”。

什么叫對土地的虛有產權,為什么要虛化?對土地的虛有產權是指,農民這時對土地的所有權只有收益享受權,或使用權加收益享受權,而不具有實際處置權。這種產權不能轉讓,不得饋贈,也不可以繼承,并且當某一個農民在其所在的鄉(鎮)農業戶口被注銷后,戶口外轉,或本人去逝,即不再繼續享有過去屬于自己的那份耕地虛有產權和產權的收益。從根本上說它只是要對所有“離地”農民做到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間接完成初步的農民最低生活保障體系。在此以外,農民要是想得到更多的物質滿足,就必須到工廠或農場去做工,或從事個體工商業,等等不一而足,只要能賺錢、創富即可。

至于為什么要虛化土地所有權?相信通過文章前面長篇累牘的說明,大家已經很明白了,不虛化就不能達到土地整體規劃,不能達到整體規劃就不能降低土地流轉和市場化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過高就等于實質上遏制了土地的流轉和市場化。

另外,虛化以后的土地產權,不會再像實有的土地和土地產權,對農民的生息地和遷徙自由形成束縛和阻礙。只要你還是這個鄉(鎮)戶口在冊的農民,只要你還沒有成為城里人,沒有進入城市社會福利保障體系,你就享受土地虛有產權帶給你的至少是免費口糧的供給。一旦你的戶口到了你生活的城(鎮)市,你正式加入該城(鎮)市的社會福利保障體系,而不再是這個鄉(鎮)的農民,即農業戶口被注銷,你也就與這個鄉(鎮)徹底脫離了法律上的關系,從而失去對你那份土地虛有產權的擁有。相信此時,對所有農民都是一個高興的時刻,要不你就可以拒絕加入城(鎮)市戶口,而繼續保留你的農業戶口,但兩者你只能選其一。

一般來說,作為農民你只可以走出去,加入到城(鎮)市社會福利保障體系中去,而不能再退回來。要想回來,只可以等到若干年后,農村有土地可以自由買賣,這時候當你私人買下了一定量的耕地后,你就可以再回到農村生活中來,但你此時的農民身份與過去的農民身份已經完全不是同一種身份了,這時候你是作為農業的投資者出現的。

到這里出現了兩個疑點:一、如何實現人均一份的土地虛有產權對至少是免費的口糧供給的保障。二、若干年后,何以出現能自由買賣的土地,并最終實現土地的真正私有化。

看到了這兩點,就說明你抓住了我整個思路的關鍵。土地要能作為農民人口最低基本生活的保障,即口糧保障,不管他(她)是在土地上耕種,還是在城市里做農民工。土地資源要最終實現市場的合理配置,只有土地產權真正的私有化,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土地在市場中的交易成本,才能最符合市場對資源的合理配置。

這兩點,與其說是兩個疑點,不如說是對同一個實質性問題正反兩面的思考。

如何實現至少是免費口糧的供給?為什么要加上“至少”二字?前面已經多次提到,農民擁有對自己土地收益的享受權,這種權利不是誰施舍的,也不是國家救濟的。如果土地收益頗豐,那農民作為土地主人的身份理所當然應該得到除口糧供給以外更多的回報。現實情況是由于土地的平均經營利潤永遠不會太高,土地承包人能交出的給土地主人分享的土地收益,可能不足以達到對土地主人的口糧供給。也即這種情況下,農民將失去其土地虛有產權對他(她)最低基本生活的保障。

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

我的思路是,國家通過發行農業債,來確保對農民的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即至少是口糧的免費供給。那么這個債最終通過什么來還呢?通過變賣逐步退出的,原來具有虛有產權性質的農村耕地。這一點在前文已經提到,這種對耕地的虛有產權,不具有轉讓性、繼承性和可饋贈性,并且當任何一個農民不再具有農村戶口時,也就從此失去了對這種耕地虛有產權的占有。這樣就保證了耕地可以從原有的虛有產權中逐步退出,從而實現逐步的變賣耕地和清還先期出現的債務。另一方面,從實質上講,農民是前期預支了他所擁有土地的全部價值,即經濟學上所稱的“價值用盡”。而那一部分預支的錢由國家銀行發行農業債給農民做了預付,銀行最終要收回這些債務就只能通過變賣農民原來擁有的耕地,這些耕地對它原來主人的價值已經被提前預支和用盡。

二、實現新的分配。

如果理論上的“虛有化”分配能達到充分的合理性,那么實際上的“虛有化”分配也就有可能實現。

先把全鄉(鎮)的所有耕地分成“實地”、“虛地”兩類。“實地”靠近各自然村的村莊,便于分得“實地”的農民進行經營。“實地”分完以后,剩下的全部就是“虛地”。

在重新分配中,對原土地承包制度下,已經通過法定合同程序由某一私人承包,且仍在合同期限內的耕地。只要承包人愿意繼續承包,就允許他繼續承包,并且各項合同條款,只要承包人愿意就可以繼續堅持直到合同期滿。這種已經被承包的耕地,當然要劃入“虛地”的范圍,不同的是在原有合同期內,承包人要交納的地租以原合同協定的為準,不需要再進行競標。當合同期滿后,這些耕地就自動變成需要通過競標承包的一般的“虛地”。這樣做既是要維護國家法律一貫的尊嚴,又是要保證政策實施的連貫性。

“虛地”是通過競標承包向外發包的,誰都可以來承包,出價高者得。也不存在不夠用的問題,只存在經營管理的技術和資本能不能到位的問題。甚至外國人來也同樣歡迎,要是真有國際的大資本來向中國的農業投資,那時中國農民的福氣。

農民一旦分得“虛地”就以土地實際主人的身份,可以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由每個農民自己決定每次記領的間隔時間,領取自己應得的免費的口糧供給。這里的口糧供給是指,一份就等于一個成年人平均的全口糧供給。一個成年人平均的全口糧供給以每月25公斤大米計,一年就是300公斤大米。一個家庭要是分得四份這樣的虛有耕地,一年就可以坐享1200公斤大米,這已經足夠一個四口之家一年的口糧供給。

由于當前農村計劃外生育的農業人口很多,改革又對計劃外生育人口的耕地分配作了特殊規定,耕地在分配以后必然會剩余相當多的份數。這些剩余的份數全部劃為“虛地”,留做各鄉(鎮)機動,主要用于分給計劃內生育的新增人口。如果還有剩余,其收益劃入各鄉(鎮)農民協會的活動基金。如果新增的人口數超出了留做機動的份數,那就要增加總份數,而使每份對應的實際耕地面積減少。但我們的改革實質上是不可能讓這種情況出現的,即使出現也是暫時和個別的,因為改革要造成的基本趨勢就是農業人口的逐步退出和總量的減少。

需要強調的一點是,對“虛地”發包后,耕地承包商要交的地租始終只以“糧租”的形式上交,競標也是以能交出糧食的多少來競標,而不管糧食本身1公斤是1元錢,還是10元錢。

這樣做一方面是為了保證口糧的有效供給,鼓勵耕地承包商糧食生產或儲備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給承包商們一定的利潤發揮空間,讓他們能有利可圖,他們才會來承包耕地。

當然在地租的實際交付中不一定非要以糧食本身來交付,以“糧租”所值當時的市價交付就行。這樣耕地承包商在實際經營時可以直接與國際、國內的糧食期貨市場接軌。在期貨市場糧食相對低價時,跟自己種糧的成本相當,甚至比自己種糧的成本還低時,買入足夠的“期糧”,然后就轉而經營別的對自己更有利可圖的,只要是合法的其它作物。到合同規定時間要交地租時,用“期糧”交上就行,哪怕這時糧食的價格漲的再高,耕地承包商也不會有壓力。如果糧價一直持高不下,遠遠比自己種糧成本要高,來年自己就可以轉而種糧食即可。

總的來說,耕地承包商用大資本經營耕地,在只以“糧租”形式交租的情況下,在承包合同上“糧租”已經敲定的情況下,只要自己對市場把握的好,只要能把糧食價格降下來或設法購到低價的糧食(低價并意味低質,糧食質量級別是要有國家標準的),經營者就會有利可圖。這才是耕地真正的吸引力,也只有改革后的耕地才會有這種吸引力。

有人可能因此要擔心,農民是得到了充分的口糧保障,但由于國內種糧面積減少,糧食市場價格可能會全面上升,對市民造成不利。

我這里要再強調一下,也是我一開始就強調的,這里的地租是以“糧租”、糧食的形式交納的,糧食在這里實質上起到了貨幣的作用。承包耕地的競標中,承包商為了中標只有競相抬高地租。而為了實質上減少租金,中標“糧租”敲定以后,他們又會想盡一切辦法使糧食的價格降下來,這樣他們才會更有利可圖。這種情況下,在全國大部分耕地都以此方式發包出去后,就不愁糧食市場價格降不下來。主要原因還在于,國內種糧面積減少了,但國際范圍內并不一定減少。中國具有很大的勞動力比較優勢,不管是國內承包商還是國外承包商,他們投資中國的農業都勢必要發展勞動力密集型的農業。因為中國勞動力便宜,而勞動力密集型的農業,其主要成本就是勞動力,只有成本相對便宜了,利潤才會相對提升,這是再簡單不過的道理。但就種糧食而言,眾所周知它本身并不是勞動力密集型的農業,甚至正好相反。所以說,在中國農業種糧食完全不具有比較優勢。而在像美國那樣農業人口稀少的國家,5個人種1000畝糧食,那才叫有比較優勢。

另一方面,這種情況下,國家要使國內糧食市場全面向國際市場開放,使這些承包商又不能在國內形成對糧食市場的壟斷。

在實際上對耕地發包時,耕地承包商平均每份耕地所能給出的地租,就是他在競標中每份耕地能愿意出的最高地租,這可能連一個成年人口糧供給的一半都不到。不足部分我前面說過,要通過國家銀行發行農業債予以補足。

下面我們算一筆賬,看銀行最終能不能收回這筆錢。

首先,銀行發行農業債彌補口糧供給的不足,只是前期行為。因為隨著農業人口的不斷退出和總量的減少,平均每個人的那一份耕地,面積會越來越大,其地租與口糧的供給總有一天會持平。在這一刻會發生兩件事情:第一,從此銀行就不需要再來彌補口糧供給的不足。第二,在一份口糧供給與一定面積耕地的地租持平以后,耕地就會逐步多出來,從而可以賣地和清償前期欠下的債務。

其次,我們再看看就前期的債務銀行最終到底能不能收回。

以1份“虛地”要提供五十年的口糧供給算,一年是300公斤大米,50年就是15000公斤大米,這個量是固定不變的。1份“虛地”在開始時,以對應1.5畝實際耕地算,1.5實際耕地一年能交的地租算75公斤大米,即1畝地的地租算50公斤大米。假如平均每隔1年時間1份“虛地”對應的實際耕地增加0.1畝,當到第46個年頭時,增加到了6畝,6畝耕地一年的地租正好與1份“虛地”一年的口糧供給持平。再往后的四年里,銀行就不需要再彌補缺口了。到第五十個年頭,這份“虛地”要退出來時,它累計欠下銀行的債務是15000-(75+300)/2*46=6375(公斤)大米。這50年中平均1公斤大米的價錢還以現在1公斤大米的較高市值3元算,折算后則欠下銀行的債務是19125元錢。但可以肯定50年后,6畝耕一定能賣出超過30000元的價錢。所以最后可以肯定地得出結論,銀行最終能收回它發行的農業債,而且連利息都不會少。

不能不承認理論上的計算與實際往往是有出入的,關鍵是我們要看清楚哪頭出,哪頭入,或者說出入消長以后,到底是哪頭多了,哪頭少了。1畝地的地租剛開始可能交不到一年50公斤大米,但如果大米便宜了,土地是通過競標發包的,那地租則有可能漲到1畝地一年75公斤大米。另外,某段時間1份“虛地”對應的實際耕地,一年可能增加不到0.1畝。但實際情況是,分給某人的一份“虛地”往往不需要持續提供五十年的口糧供給,老年人會去逝,戶口自動注銷,青年人會進城,轉為城(鎮)市戶口。當然也會有新生人口,但新生人口將會大部分一出生就在城(鎮)市,成為市民。即使是新出生的農業人口也不會比去逝的農業老年人口更多,因為一方面已經有大量的青年農民戶口轉出;另一方面嚴格的計劃生育控制,也不會讓太多的農業人口出現,即使出現了,計劃外生育的人口也不會分到耕地。

最后,即使我們的計算太過樂觀,但我們如果把時間再拉長到100年,我想問題最終是會得到解決的。

這種改革的實質是,農民以土地實際主人的身份有序、有計劃地把土地變賣,以換取他們這一代農民新的生活和有保障的生活,也換取了他們的下一代非農民的生活。

改革要不要進行,與改革利害成敗最密切相關的最廣大的農民最有發言權。改革許諾并將堅持到底的是,給農民可靠的土地收益享受權,即至少是口糧的免費供給,這一點要堅持到全國最后一個農民不在是過去的農民為止。另外,改革以后農民個體將不再與任何農業稅費產生任何牽扯,也就是說農民只管他的土地收益享受權即可,其它概不用管。這個權利將作為改革中農民的基本權利予以保護,并且將由農民自己的組織——農民協會對權利的落實進行監督。

改革后,過去村一級黨政基層組織可以完全取消。鄉(鎮)政府也不需要再作為一級政府出現,作為縣(市)政府機關在一個鄉(鎮)的常設辦公室即可。各鄉(鎮)的農民只需直接與該辦公室打交道,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領取自己應得的免費的口糧供給。辦公室主要做的工作就是組織所在鄉(鎮)的土地競標承包,和保證所在鄉(鎮)農民口糧的足額及時到位。至于計劃生育可以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社會治安管理可以由縣(市)公安局在各鄉(鎮)設立派出所,還有電力局的變電所,防疫局的防疫所等等,只要需要設的都可以設。但都是各部門垂直管理,是各部門在各鄉(鎮)開的分店而已,運行經費也都由各自部門或政府的專項財政解決,反正是不能再攤派到農民頭上。而設不設立,可以根據其部門經營利益,和各鄉(鎮)的需求兩相權衡而定,除公安派出所,計劃生育辦公室等個別機構,不再一律由政策規定設立。

最終,大家可以清楚地看出土地制度的改革是整個改革的核心。當土地不再對農民形成束縛,而給農民提供以最低生活保障,農民就會大膽放心地進入其它任何他想進入,并且能進入的行業。當更多的農民選擇了非農行業,城鎮化必將隨之興起。城鎮化的生活環境勢必會有效抑制人口的增長,人口出生率降低,意味著青年人、家庭會有更多的錢投入到更高層次的消費當中,從而使消費得到有效刺激,使人們有了消費的信心。這即意味著拉動了巨大的國內需求,國內需求(這里尤指占總人口三分之二以上的農業人口的需要)一旦能真正有效啟動,必將會給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帶來了各種良性互動的契機,城鎮化、工業化、低生育率。“三農”問題至此難道還不能得到有效解決嗎?

評述

上面已經基本闡明了我本人關于“三農”改革的主要觀點和看法。但為了讓讀者能有一個橫向比較和系統的分析,我這里斗膽對我所知道的,當前幾種關于“三農”改革的政策措施做一些簡單評述。

稅費改革

提到稅費改革,有一個人我們不能不提,他就是最早倡導“費改稅”,主張“什一稅”,幾十年來嘔心瀝血、潛心研究“三農”問題的安徽省高級農藝師何開蔭老同志。

稅費改革,如果單從“費改稅”本身來說,只是為了減輕農民頭上過重的負擔。且不說這種改革最終能不能真正給農民減負,就是真的給農民減了負,它的意義又能有多大呢?最多只是給農民負擔過重這一社會熱點問題降了降溫。況且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溫總理已經明確提出五年內要取消農業稅。這也就是說,給農民減負實質上不是“三農”問題的最主要問題,也是容易做到的,雖然它的確曾是引發全社會和中央政府,近年來對“三農”問題高度關注的最初的“導火索”。

正如何開蔭老同志自己所說,“‘費改稅’不過給農民減輕了三四十元的負擔,我們現在就是稅費全免,不向農民征收一分錢,它也不可能引起中國農村經濟發生質的變化。”

何老同志的主張是進行稅費改革的同時必須進行其它相關的改革,主要是指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他的改革意見是,進行土地的永久承包。

但即使永久承包可以做到,即使每家每戶的耕地能連成片,即使五年以后農業稅全部取消,農村的經濟與農民的生活也不見得能發生質的變化。因為這還是小農經濟,還有著小農經濟最本質的缺陷,尤其在現在的中國要不得!

第一,它無助于遏制農村人口的增長。非但不能遏制,如果給農民形成這樣較以前更為舒適的小農生活環境,還會加大農村人口進一步增長的勢頭。

第二,它無助于耕地資源的合并使用,耕地資源不能合并使用,就不能引來大資本的投入,沒有大資的投入,就難以形成勞動力密集型的新農產業,就無以發揮中國農業的比較優勢。而對這種比較優勢的發揮才是解決中國農業人地關系高度緊張的唯一法寶。

第三,還是小農經濟的小散戶口模式,形不成有效的市場主體,無助于改善農民市場談判能力。

最后,當然也無助于從根本上改善農村經濟和農民的生活狀況。

但即便如此,在農民對耕地的主體產權沒有確立之前,對耕地的永久承包而形成的永久使用權也是缺乏法理依據的,也就是說這種權利是難以得到確保的。

所以我不得不說何老同志的改革思路還老是在原來的圈子里,在原有的模式與系統中打轉轉。

任何一種存在過的模式與系統都有它適于某一階段或某一時代的合理性。模式和系統本身都有它的純粹性和完整性,當它剛建立起來時,是需要改進與修善。但世易時移、時過境遷,當它已經絕然不合新時代、新環境的要求,我們卻對它傷筋動骨做大動作的修改,那是在破壞它模式與系統本身的純粹性與完整性。這樣做本身就是錯誤的,所以也不可能取得有益效果。

我們沒有必要對過去的模式或系統有所惋惜或挽留,只能說它的歷史使命已經壽終正寢。而社會的進步就正是在新舊模式與系統的交替中,在歷史制度的激流勇退中前進的。

農業投入與補貼

眾所周知,建國初期國家工業做原始積累的階段,政府通過、價格“剪刀差”等各種手段、方式,從農業中索取了大量的原始資本。這樣做的對與錯至今也不好評說,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沒有從農業中索取的原始積累,就不會有中國建國初期的兩彈一星,甚至不會有從生產線上跑下來的第一輛解放牌汽車。中國人也就不能說從此站起來了,從此不再挨打。

時至今日,國家財政靠農業過活的時代早已一去不復返。中國現在已經有了較為雄厚的工業基礎,國家財政也已經基本全部由工商業上繳的利稅承擔。那么農業沒上繳利稅嗎?當然是上繳了,因為農業稅到目前還沒有取消。

但現在有一個事實是,國家財政向農業投入的遠大于從農業中得到的。

也不是說國家不應該向農業投入,而是國家現在向農業的投入更多是消耗在了其它環節上。等到了農民頭上和農民所種的耕地上時,對“三農”、農業實際問題的解決卻幾乎沒有起到任何作用。國家現在在農業上做的這單“生意”是既虧本又沒能讓農業、農民得到什么好處。

這就引出了“直接補貼”,但“直接補貼”充其量只能算做中央政府對農民的“懷柔”政策,即給干渴的農民貼了點“涼眼藥”,僅此而已。

一畝地10至20元的種糧補貼就能鼓起農民的種糧積極性嗎?領十塊二十塊錢農民當然高興去領,就是領一二塊錢農民也高興去。問題是這就能鼓勵農民去種糧嗎?農民又都不是傻子,20元錢對種一畝地能頂個屁用,還不夠割一畝麥子的錢。農民種多少畝糧食還會是他原本就打算要種的數,種多少畝對應多少種糧補貼的錢他還會去領,這些錢不領白不領,領了也白領。

即使農民真的開始增大種糧面積了,那也是因為糧食購銷市場全面開放后,糧食的價格開始走高。怕就怕糧價走高了,各種農資的價格會更高,農民最終還是不會有種糧的積極性。如果種一畝糧食只為了那20元補貼,對農民有多大意義呢?如果糧食還一直低價,或農資價格過高,農民多得20元的種糧補貼,實質上不是賺了而是賠了。再傻的農民也不會這樣干,況且農民也干不起。

另一方面這種直接廣補的形式本身也有問題。全國有九億農民,如果一人一年直接補貼100元,就是900億元。但這900億元補進去,讓每一個農民一年多收益100元,對他們實際生活的狀況究竟又能產生多大影響呢?況且我們的實際補貼還遠沒有達到1人100元,那它的意義就更可想而知了。

鼓勵農民種糧積極性與國家糧食安全

在這一點上很多人存在著重大誤解。

誤解一是好象農民大量離開土地,就沒人種地了,國家糧食安全就要受到威脅。

在現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下,這的確是事實。農村有大面積的耕地拋荒,國家糧食安全當然受到威脅。

可是,我之所以說它存在著重大誤解,是因為這種結果并不是必然的。只要我們跳出現有土地家庭承包制度這個圈子,問題就能迎刃而解。

我們沒有必要鼓勵農民去種地,農民不種地,大量的離開土地,加入城鎮工商業,對農業有利,對農民也有利。

另一方面,即使對種地的人,也沒有必要非得鼓勵他種糧。讓種糧的人作為一個經濟主體而存在,要不要種,只由他的經濟利益說了算,別人不應該有發言權。否則,就必然要存在著某種浪費。每一個體的利益不能在局限條件下最大化,整體的利益也必然不能最大化。

況且,這種情況是可行的。改革原有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讓土地主體產權明晰,讓土地便于合并經營,土地就絕不會出現拋荒。讓經營土地者種什么,自己說了算,在只要是合法的范圍,什么利潤大種什么。這才有可能發揮出我一再提到的中國農業的比較優勢,而中國農業發展糧食種植是最不具有比較優勢的。

土地承包經營者,它要交納足夠的“糧租”,所以在種植其它作物或進行其它農業經營時,他必然先會買下足夠的“糧食期貨”。如果期貨市場的糧價過高,他自己就會種糧食。

總之,在交“糧租”又想賺到更多錢的情況下,土地承包者必然要千方百計的使國際、國內的糧食市場價格降下來。

唯如此,他們才有可能賺到更多的錢。唯有這種利潤空間,才能吸引國際資本向中國的農業投資。

比如,美國的大農場主,農業投資者,他在美國利用美國農業的比較優勢生產下足夠的糧食,然后到中國來,承包下大量中國的耕地。一邊,他用在美國生產的低成本糧食給中國的農民交“糧租”;另一邊,他利用中國當地勞動力資源的比較優勢,大力經營勞動力密集型農業。這樣一來一去,美國的大農場主肯定要比只在自己廣袤的土地上種糧食賺的錢多的多。中國的農民肯定也會從中受益非淺,至少會得到較為充分的就業。

最主要的是農民不會再貧窮了,國家糧食安全也得到更為有效和充分的保障了。

這樣,國家糧食安全可以說就已經得到了保障。而相反,如果讓農民都自己種糧食,把大部分耕地都種成糧食,各地糧食堆積如山,高成本,低價格,賤谷傷農。那是保障國家的糧食安全嗎?只會把結果引向反面。我們很多人卻以為這樣才是保障了國家糧食安全,這即是我要講的重大誤解之二。

促進農民增收的問題

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主題就是促進農民增收,文章中尤其指出,要促進糧食主產區,種糧農民的增收。可是這和要讓農民過上好日子的話,不一樣空洞嗎?

怎樣讓種糧農民增收,平均一戶不到十畝的耕地,為一戶農民種十畝糧食,補貼上200元錢,他們就贈收了嗎?恐怕還不夠彌補農資的漲價。即使農資不漲價,這200元是純增的利潤。一戶農民種十畝糧食,年終的收益到底能有多少呢?純收益不會超過3000元。可是這3000元的付出與得到對一家人一年的勞動值嗎?3000元能管得起一家人一年的生活嗎?這難道就是中央政府帶給種糧農民要增收的希望?!

農民們不會把正勞力,過多的勞力放在種糧上的,這一點上,中央政府的良好愿望只能算南轅北轍和枉費心機。

而問題的關鍵是,在種糧使農民增收沒有希望的情況下,如何才能真正使農民增收?

我的回答在上面已經多次重復過了。那就是把農民從土地上解放出來,不是捆綁,不是種糧,是讓他們更多的人加入到城鎮工商業中去。再一點就是充分發揮中國農業的比較優勢,只有這個優勢發揮好了,才能克服人多地少的矛盾,才能讓中國的農民,讓在中國經營農業的人真正有利可圖,有收入可增。

當然,這些提法中央一號文件里也都說到了,但問題是“一號文件”中沒有把后者的位置突現出來,沒有跳出鼓勵農民種糧食的老圈子,并企圖實現讓農民種糧而致富,這種不可能辦到的自欺欺人的事情。

土地征用補償制度與土地流失

憲法第一章第十條第二款由原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對土地征用補償做了明確規定。

可是問題在于,以前未明確規定時,征用土地也不是不給補償,現在明確了規定也不會以土地的市場價值做全額補償。

此款修憲的目的,與其說是要把土地征用補償明確化、制度化,不如說是想提高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并使之法律化,以此讓這種補償至少能使失地的農民得到某種程度的生活保障。

但馬上一個具體而不可回避的問題就出現了。到底補多少才算夠,是以什么為標準呢?當然,在憲法做出這項明示以后,相關的法律肯定會盡快制定出相應的補償標準。可是人們不能不問,這種標準是以什么為依據?它的利益取向何在?

顯而易見,耕地是生活在其上農民唯一賴以生存的生活基礎。所以征用耕地,對農民的補償就至少要使得他們不至于失去最低的生活保障。

但問題是耕地到底是誰的?產權何歸?這一點太重要了!如果理不清就勢必要引起利益分配的混亂與消散。

如果耕地產權本不屬于其上的農民,農民沒有理由要求過多的補償。國家現在卻試圖提高這種補償,這是混亂的第一點。

如果耕地產權是屬于其上的農民,那么農民應該得到的補償是土地所值市價的全額補償。而過去和現在的補償標準都是遠遠不夠的,這是混亂的第二點。

如果說土地的產權都屬于國家,那么在這些耕地賣給業主們的時候,國家應從中收益大筆的地價。但現實是國家并沒有從出賣耕地中賺到能上繳國庫的錢,這是混亂的第三點。

產權上的混亂導致了征用土地制度邏輯上的混亂。這些錢都跑到那里去了呢?這是一個關鍵問題。經濟學家張五常教授稱這是產權不明情況下的租金消散。

張教授說他始終很難搞懂這些錢到底跑到哪里去了。當然在這種交易過程中,誰都沒有覺得是自己拿了那筆不知去向的錢。甚至,包括那些實質上是占了便宜的“買”地的業主們。這些業主們小到企業工廠、房地產公司,大到國家重點交通、水利等各種工程項目。他們之所以也說他們沒拿那筆錢,是因為他們不認為,他們所使用的土地要計實際成本。在他們看來,他們所用的土地是國家的,是經過國家審批通過的。所以國家同意他們占用,他們就占用,國家讓他們補償多少錢,他們就補償多少錢,他們并不認為他們好像是從中多賺了錢。

事實是他們確實無法有這種感覺。因為一方面,這種土地的征用方式對他們每一個業主都基本上是平等的,沒有明顯的成本差異,所以不管是在市場中,還是在最后的利潤計算中,這種實質上的土地低成本,對他們相互之間并沒有帶來任何比較優勢,所以也不會感到是占了便宜。另一方面,很多業主實質上在征用土地時還是花了很大代價的,雖然這種代價不是市場行為的代價。

這就正是這種現行土地征用制度的荒謬性,不知道交易中土地應值的價值到底跑到那里去了?而土地本身卻被近于瘋狂地圈占著。

憲法中說,“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可是國家到底是什么?國家要土地干什么?國家不過是一種國體、政體的組織形式,不過是一種意志形態。國家作為一個形而上的東西,它是不需要征用土地的。只有一定的經濟主體,它才需要占用土地資源。

借用國家的名義,而不以市場方式、經濟手段征用土地,這樣的經濟主體,往往必然會給國家經濟造成巨大浪費,因為它可能就正是沒有把可貴的土地成本,計入它們的實際成本中去。否則,如果計進去了,為什么不對征用的土地做出全額補償。

就算是三峽工程它也應該是作為一個經濟主體而存在的。在計算它的投入與產出時,是必須要計入它占用的土地成本的。即使這是一個長期工程,它的營利要在50年之后。但只要不是虧本的生意,它的成本,包括它占用土地的成本價值就應該能賺回來,所以理所當然,應該給征用的土地做市場價的全額補償,即使用債券代替也行,至少不是說明,這個工程白用了土地,工程成本沒有計入土地成本。

與此同時,中國的耕地逐年來在大面積地流失,僅就去年一年,對耕地流失問題歷年來強調最多的一年,耕地流失了3800萬畝。這不可不謂一個驚心觸目的數字,中國總共能有多少耕地,這個耕地流失問題強調了多少年了,一年比一年更強調,一年比一年更流失。

而導致這種尷尬與危險局面最直接原因就是現實的這種邏輯混亂的土地征用制度。這一點也不難理解。說土地是國家的,但國家卻不能直接管控每一畝土地。這就等于說,誰的都不是,誰有理,誰有權,誰有能耐,誰占了就是誰的。至于,實際在使用耕地的農民,這時候也是很好說話的。因為農民只似乎對土地擁有某種權利,只要這種權利不是所有權,這種權利實質上是不可能得到根本保障的。在農民自己都不能確定自己對土地的權利時,他們把土地賣出去,能多賣一點錢揣在兜里,總比放在自己手里卻又不是自己的,心里來的踏實。這樣也就是為什么,農民并不強烈地反對土地被圈占。另一方面,農民確實也沒有強烈反對土地被圈占的法理依據。所以土地當然一直,并將繼續被圈占。

這也正驗證了中國古代大學問家慎子的政治經濟寓言,“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堯且屈力焉,而況眾人乎?積兔滿市,行者不取,非不欲兔也,分已定,分已定,人雖鄙不爭。故治天下及國,在乎定分而已矣。”

在地權未定的情況下,區別公益性用地與經營性用地,多數時候,也幾乎是沒有意義的。想圈占土地的人,會用一切盡可能堂而皇之的名義去圈占土地。只要有人想謀利,只要有人想尋租,只要這種土地征用制度繼續存在,這種耕地流失和被圈占的浪潮就永遠不會得到遏制,直到某一天中國再沒有耕地可以圈占。

而遏制耕地流失最好的辦法就是把耕地的所有權明確的到私人而不是國家,讓農民對自己使用的耕地有明確的主體產權。但另一方面,卻要給這種權力一定限制,即只可以有使用權,或收益享受權,而不能有處置權。除非到最后土地逐漸從這種間接的不完全的所有權中退出來時,你花錢買下一片土地,對這片地擁有了直接和完全的所有權,你自己才可以有自由處置權。這樣就確保了不會再有任何集體和個人可以隨便出賣或圈占耕地,因為每一塊耕地都已經有了它明確的主人。在主人不能賣自己的土地時,誰也沒有權力去動它,包括任何一級政府。

最后,一些學者可能會擔心另外一個問題。即這樣導致土地實際價值浮出水面,各行業,只要是需要占用土地的行業,其行業成本都將大大提高,從而不利于行業的發展和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這種不利情況多年前在日本就實際出現過,也一定程度地導致了當時日本經濟的低迷與徘徊。

但我想以日本人在經濟上的頭腦,他們是不會故意犯這種錯誤的。土地成本不斷升高,只能說土地作為一種絕對的不可再生的稀缺的資源,其價值應該升高。土地成本升高導致的經濟低迷也可以只是暫時的,只要能從其它方面著手降低成本和提高國際競爭力,經濟還是可以再次復蘇。實踐證明日本人做的是成功的,他們并沒有采取人為壓低地價。人為壓低地價實質上是最不可取的經濟政策,它導致的惡果可能比地價上升本身更為可怕。

在中國,土地資源的稀缺性絲毫不亞于日本。所以我們可以努力降低其它資源的成本價,而不可以降低土地資源的成本價。相反,我們應該通過努力發揮其它資源的低成本優勢,來抬高我們土地資源的成本價,因為我們的土地成本價實際上是需要得到抬高。而在我們這樣一個人口眾多,自然資源相對貧乏的國家,其它資源能發揮出低成本優勢的,可能也就非人力資源莫屬。

新的改革——以土地產權改革為核心的改革

就產權改革而言,這種改革在中國的大環境下,好像是有點操之過急,或者說永遠都不應該出現。但就解決“三農”問題的需要和迫切性,可以說非它莫屬,非它迅速實行而不能。

保守派可能要說,現行土地制度已是我們社會主義公有制能夠堅守的最后一道防線了。

可是這種制度教條上的堅持有必要嗎?

不管是堅持還是改革,我們都要看清楚,什么對我們的國家和人民才是最重要的?我們的大方向和大目標在哪里?那就是兩代國家領導人給出的,具有最高指導原則的理論結晶,即“三個有利于”和“三個代表”。

這一對“三個”,其實已經從根本上永遠給我們指明了前進的方向,它代表了國家領導層的最高智慧和決議。其它任何的“金科玉律”,我們都更應該把它看作是教條和束縛,或者說這些東西總有變成只作為教條和束縛而存在的一天,這一天我們就要敢于改革和打破它。

附錄:

為了使讀者更清楚本文所述:土地間接私有化,即土地產權虛化的提法。下面筆者愿意就此提煉出若干實施原則和實施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實施原則

一、農民對擁有的耕地虛有產權,只具有收益享受收,這種權利不能轉讓,不得饋贈,不可以繼承。

二、農民在自己所在鄉(鎮)農業戶口一旦被注銷,戶口外轉,或本人去逝,即不再繼續享有過去屬于自己的那份耕地虛有產權和產權的收益。

三、農民以其耕地虛有產權,得到的產權收益至少應能滿足口糧的免費供給。不能滿足的部分由國家發行農業債予以滿足。

四、逐步從虛有產權中退出的耕地,由國家農業債發行銀行,和本鄉(鎮)農民協會多方監督;由本鄉(鎮)常設辦公室協同本縣(市)政府具體實施,對這些耕地以市價所值進行變賣。所得款項的主要部分用于償還前期所欠債務,即銀行發行的農業債。剩余部分用于償還過去各鄉(鎮)在改革之前遺留下來的債務。如果最后還有剩余則投入鄉(鎮)的基礎設施建設。

五、前款所提要做變賣的耕地,作為基本農田的,要確保其耕地用途不變。即使在產權完全屬于私有的情況下,要轉為非農業用地,也要通過國家非農業用地嚴格的制度審批。

六、農民如果在耕地分配時,要求分得屬于自己或整個家庭的“實地”,即實有的耕地,來個體經營,或與其它人分得的“實地”合伙經營,或以分得的實有耕地作為股份,入股其它“大土地”參與經營。以上各種情況,耕地的使用和流轉都由農民自己采取自愿。但此時,農民對其手中的耕地還不具有完全的私有產權,還僅限于對耕地的虛有產權,不能自私變賣,不能饋贈他人,不能繼承和被繼承,并且在自己的農業戶口注銷后,這種權利也隨即消失。

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改革后國家對農業稅收與投入應采取的態度。

現在的情況是,國家財政從農業中的稅收遠不夠國家財政對農業的投入和補貼。這是因為現在的土地制度和農業政策使農業成為了一種低利潤和負利潤的產業,使農業經營成為了國家的負擔。

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重新給農業注入生機,釋放農業的活力,釋放農民與土地各自的活力。

這種情況下,國家不需要再采取“多予、少取”的政策,而應改為“不取、少予或不予”的政策。具體說就是立即放棄對農業稅的收取,另一方面,國家財政也不用再給農業投入太多,“不予或少予”。

給農業真正“放活”,讓農業自己去謀發展,讓農民在有可靠的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礎上自己去謀發展。只有這樣中國的農業才能真正強起來,國家糧食安全才能得到充分而可靠的保障。只有這樣中國的農民日子才能好起來,中國的社會才能徹底打破城鄉“二元化結構”,才能有望在不久的將來真正全面進入小康生活。

二、改革中的監督。

任何有利益的地方腐敗都在所難免的,正如有血的地方蒼蠅就必然想飛過去。但另一方面,有腐敗者,必然就有利益受侵害者。要防止腐敗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把利益會受到侵害的人組織起來,與腐敗者斗爭到底。這場改革中利益最有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就是處在改革中的廣大的農民,所以要防止廣大農民的利益受到侵害就要把廣大農民有效地組織起來。

在各鄉(鎮)由農民自發組織成立鄉(鎮)農民協會就可以是一種很好的組織形式。協會成立的目的就是要維護改革中農民集體的權益。一、要監督土地承包收益的分配。二、要監督土地最終變賣以后所得款項的去處。在土地變賣這一環節上,國家發行農業債的銀行也應參與監督,以確保銀行能收回放出去的農業債。農民協會要盡量少一些政府干預,因為它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監督政府官員在改革中不當得利的行為,人民政府唯一需要做的就是引導農民,民主選舉成立自己的農民協會而不是政府附庸。

耕地可以開始變賣的時機與分界線。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耕地是否可以開始變賣,時機與分界線在耕地競標承包所得收益與對虛有產權至少是免費的口糧供給的支出,兩者的收支是否達到了平衡。也就是說在前期,農民人口還沒有大量地從農業戶口中剝離時,支肯定是大于收,此時不足部分由國家銀行發行農業債予以補足。等到有大量的農民人口從農業戶口中剝離出去時,收支就逐漸達到了平衡。再往后,在收支平衡后有多少耕地是多余的,就把多出來的這部分逐年賣出,主要款項用于償還前期的農業債。直到最后把所有農業耕地都賣出去,讓耕地真正歸私人所有。

四、這場改革的時間可能會很漫長,可能需要50年,或許需要100年,每個對改革抱有希望的人都要有這種思想準備。這將是一場溫和的革命,要有等待的耐心,而不可操之過急。要順應自然,注意與過去土地承包制度的政策連貫性,而不可無視現實和農民的實際反應,做一些有背改革初衷的過激性的政策執行。